在自己的網頁或部落格張貼連結到其他網站或網路資源(文件、圖片、影片...)的超連結,會不會侵害著作權?也就是說,張貼超連結是否可能違法?
一直以來,就自己根深蒂固的認知,這問題根本不需討論。因為超連結的功能只是告知使用者到哪裡可以拿到東西,張貼超連結的人從來都不可能替那個資源負責,是否侵害著作權,當然不可能由張貼超連結的人負責。
相對於直接顯示於網頁,只有超連結自然沒有違法疑慮。不只自己這麼想,對學生也是這麼指導。但下面這則判例,可能得修正上述概念:
卡通連結貼網 業者告童求償
連結YouTube卡通 女童挨告
這件事茲事體大,一方面是網路上隨處可見超連結,若此舉確實違法,那有多少人已違法而不自知?另一方面是對教學的影響,若此舉確實違法,那之後如何教導學生處理個人網頁的超連結?超連結與實際下載張貼方式在法律上又有何差別?
在網路上略作搜尋,果然找到一位大學法律系教授亦針對此事件提出看法;巧的是,這位大學法律系教授的意見竟和我的看法雷同:「貼一個盜版的網路超連結,根本沒有下載、也沒有上傳,小女孩根本沒有侵害任何著作權。」(請見張貼盜版連結何罪之有?)哈哈,看法一致!可是這位小女生被判刑是事實啊(雖然法官輕罰)?看法一致又如何?
http://tw.myblog.yahoo.com/yangjames2000/article?mid=1049&prev=1174&next=1014&l=f&fid=23
http://www.tipo.gov.tw/ch/AllInOne_Print.aspx?guid=0cddbdde-2483-467f-932e-54eb8c665cf7&lang=zh-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