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11.13
軍公教人員薪資待遇標準規定在行政院頒「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中,並包括薪資、加給、生活津貼等 3 部分。而「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則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其授權行政院及考試院會銜訂定之「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以上這 3 項法規,都不包括導師費。也就是說,導師費僅是教育部一紙行政命令,的確不是「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所謂的「其他法定加給」。
導師費是教育部的行政命令,「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也是「國民教育法」授權教育部訂定的行政命令,考核獎金是否包括導師費,不也是教育部可以決定?
99.01.30
不知大家有沒有發現,每年教師成績考核獎金及年終工作獎金均不含導師費;為什麼呢?而兼任行政教師,在所核發這 2 項獎金中,是包括主管(行政)職務加給的;為什麼呢?
兼任過幾年人事業務,只知這是「規定」,但究竟理由為何?不知道。
在網路上搜尋這歷史陳案,只找到這「規定」依據的是 81 年間人事行政局的函釋;但該函?找不到......。
既然這是陳年舊案,為何這時才想要找答案?一是希望隨著歷史變遷,看能否找到翻盤機會;每年 2.5 個月、相當 5000 元的獎金啊。二是導師費即將隨著課稅調整,屆時差距是 10000 元啊!
再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對考列 4 條 1 款者,只有「...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及「...本辦法所稱薪給總額,係指次學年度第一個月之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定加給...」。也就是說,只要「上級」函釋「『其他法定加給』包括導師費」,那麼所有問題就解決了!
在幾千筆相關資料中一一過濾,終於找到:「導師費屬教師加給以外之給與,不同於主管職務加給...」。雖然還是不懂為何「導師費不同於主管職務加給」,但總算找到當時導師費被擋掉的原因;而且近 20 年過去,「上級」對這說法的合理性還是不曾懷疑......。
在該文件中,教育部針對導師費亦有如下但書:「本部 97 年 8 月 30 日陳報行政院之教師待遇條例草案第 12 條,將導師費列為職務加給,故該條例如能順利立法通過,以其與主管職務加給同列為職務加給項目,屆時可向行政院建議將導師費列入年終工作獎金之計支內涵,較為可行。」這說明似乎為導師費「解套」留下伏筆。但同時也看出教育部關於導師費的態度:若導師費可於教師待遇條例列為職務加給,為何不能立即修改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而要寄望遙遙無期的教師待遇條例?
資料來源:
http://www.cta.chc.edu.tw/ann_utf8/download.php?dpid=4&duid=2&dfn=980602%E8%AD%B0%E9%A1%8C%E6%9C%AC%E9%83%A8%E7%A0%94%E8%99%95%E6%84%8F%E8%A6%8B%E5%BD%99%E6%95%B4%E7%99%BC%E6%96%87%E7%89%88.pdf
http://blog.jges.tc.edu.tw/lifetype12/index.php?op=ViewArticle&articleId=2470&blogId=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