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30日 星期二

【新聞】男童砸瞎同學 校方判賠一九三萬

這是中國時報 2007/10/27 A16/社會新聞刊載,內容略以:「二年前就讀佳民國小五年級的余姓學童,在校內打掃時被顏姓同學以垃圾籃內樹枝刺中右眼導致失明。余母聲請國家賠償,花蓮地方法院認定校方對學生負有保護監督指導之責,導師擔任導護工作離開現場,怠於執行職務,判決佳民國小應賠償一九三萬餘元給余童。」

乍見報導,會認為該判決顯然不合理:雖說校方對學生負有保護監督指導之責,但該師既已因「擔任導護工作」離開現場,何來「怠於執行職務」?

若再仔細了解細節,會發現判決關鍵應不在「導護工作」上,而是在「學生在放學後繼續打掃」上。本傷害事件發生時間並非在上課時間,是放學後;而學生放學後為何仍在學校?是因導師「希望學生在放學後繼續打掃」。導師既在放學後將學生留在學校,自然「對學生負有保護監督指導之責」;該師縱然離開是因為執行其他公務,但保護監督指導之責顯然疏失......。

關於學生放學後留置問題,臺中市教師會提供教師以下建議:
  1. 請牢記留置學生負有保護、監督、指導責任。
  2. 留置學生請事前(至少提前一日)通知家長並徵得家長同意。
  3. 通知書敘明留置學生原因、目的及放學時間。
  4. 請家長簽名確認同意。
  5. 當日臨時留置學生,應先電話徵得家長同意。
  6. 請家長接送孩子放學。
  7. 若家長無法接送孩子放學,請教師考慮是否仍有必要留置學生,並請注意孩子回家途中的安全。(放學時間不宜太晚且最好讓學生結伴放學)
其實,最好的建議應該是:放學後不要把學生留下!


 
男童砸瞎同學 校方判賠一九三萬

中國時報 2007.10.27 簡東源/花蓮報導

二年前就讀佳民國小五年級的余姓學童,在校內打掃時被顏姓同學以垃圾籃內樹枝刺中右眼導致失明。余母聲請國家賠償,花蓮地方法院認定校方對學生負有保護監督指導之責,導師擔任導護工作離開現場,怠於執行職務,判決佳民國小應賠償一九三萬餘元給余童。

余童母親獲悉一審判賠一九三萬元並不合理,兒子一輩子的傷害已難以估算,右眼所裝的義眼須定期更換,算算至少要換到六十五歲,但法官只認定到六十歲,她考慮上訴。

這起校園打掃糾紛引發垃圾籃子砸中眼珠失明案,發生於九十四年九月間,原告余童與顏姓同學在打掃時發生口角,導師楊淑貞制止後,利用機會教育導正學生態度,希望學生在放學後繼續打掃。導師則負責護送學生路隊離開操場。不料余姓、顏姓學童又起衝突,顏姓學裡拿起垃圾籃朝余童砸去,因籃內樹枝插入余童右眼,緊急送醫後,右眼失明。

余童母親認為學童已有糾紛,導師擔任導護工作,應另指派老師到場監督,導師怠於執行職務,聲請國家賠償五百萬元。

法院判決認定,依教師法規定教師負有「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培養健全人格。」導師在放學後將學生留校打掃,對學生的安全負有保護監督指導之責,楊姓導師離開現場,應確保學生留校安全,不應讓學生未受任何監管保護,導師離去屬怠於職務。

法官依余童視力受損,減少61.52%的勞動力估算,被告應賠償一二六萬餘元;再加上精神損害賠償一五○萬元。但是余童與顏童之間的衝突,余童應負三成的過失,因此,學校應賠償余童一九三萬七八七八元。本案仍可上訴二審。

去年調到羅東服務的導師楊淑貞感覺難過,她說,此案從未通知她到案說明,當時佳民國小也沒對她做任何懲處,校方當時強調,一切循法律途徑解決。

楊淑貞任教八年,在佳民國小服務四年,事件發生時她並未在現場,事後學校還幫忙募了兩次款,自己也捐了五萬塊,家長還是不諒解,她不知道家長是提國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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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童嬉戲失明 學校判賠190萬

聯合新聞網 2007/10/27 記者劉明岩、廖雅欣/連線報導

花蓮縣佳民國小導師楊淑貞在放學後輪值交通導護,留下余復鈞等學生打掃;同學嬉戲投物擲中 余復鈞右眼失明,家屬訴請國賠。花蓮地院昨天判決楊淑貞怠忽職守,判決佳民國小必須賠償受傷學生一百九十多萬元。本案仍可上訴。

法官指出,楊淑貞應就學生安全,負保護監督責任,縱使因輪值交通導護必須離開現場,也應另循其他途徑確保留校學生安全;但她未善盡保護義務,怠忽職務。

余復鈞的媽媽余秀珍說:「我兒子愛打籃球,立志成為喬丹,現在毀了他的夢想。」

她原本求償五百萬元,但法院以余復鈞與顏姓學生互擲物品而肇禍,也要負三成責任,駁回余秀珍個人請求精神慰撫金,只判准一百九十多萬元;她認為金額過少,考慮上訴。

余秀珍說,兒子單眼失明後變得很內向,一回家就不想出去。裝上義眼後,偶爾會痠痛,影響學習,義眼還有萎縮現象,每次換義眼要九千元,「想到他路子還這麼長,不知道怎麼辦?」

長得清秀的余復鈞,如果不細看,分辨不出右眼是義眼;他說,同學都知道他裝義眼,卻沒有對他「另眼相待」。

「我很失望,很心痛!」楊淑貞已調往宜蘭縣羅東鎮公正國小,她得知判決後,語音顫抖地說,學生出事,她當然心疼,內心也很難過,事後希望與家長和解,可惜未成功。

她說,學生發生意外時,她正從事安全導護工作,學生去拔草,玩鬧之間將拔草的籃子丟出,樹枝不偏不倚射中被害學生眼睛,因而失明;意外並非她能控制,卻歸咎於她,她很難過。

楊淑貞同事說,經此事後,可能會有很多老師不願擔任安全導護工作;「因為意外責任,誰能擔得起?」。花蓮縣教育局表示,如確定要賠償,將轉向楊淑貞及傷人的顏姓學生求償。

佳民國小校長黃榮隆說,曾發動全校師生捐款七萬多元,並在網路上披露余復鈞的不幸,為他籌募裝義眼的錢。花蓮縣政府社會局表示,共收到一百四十多萬元善款,均轉交給余秀珍,社會局並派社工員前往訪查,已中止接受善款。

資料來源:http://www.udn.com/2007/10/27/NEWS/NATIONAL/NAT2/40716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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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會:不在場要負責 不合理

聯合報 2007.10.27 記者劉明岩、范振和/花蓮縣報導

佳民國小學童失明請求國賠一百九十萬,花蓮縣教師會理事長洪龍秋表示,把學生意外受傷的帳算在老師頭上不合理,未來老師工作合理化很重要。

洪龍秋說,老師的工作分配不合理,像楊老師當時根本分身乏術,學校、教育局等單位應好好檢討;目前有很多老師被要求兼做行政工作,常被搞得七葷八素,怨言很多。

國立教育大學教授林嵩山也認為這樣判不合理,他說這名學生不是在上課時受傷的,而是打掃嬉戲出狀況;如果這種情況也要不在場的老師負責,以後老師會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管好學生就好,其他的能推就推。

花蓮縣教育局長溫智雄表示,導師費不過兩千元,要做的事太多了,這項判決讓導師們寒心,沒人會去當導師,只做專任老師,連孩子都不要管了,「法律賦予導師的權力愈來愈少,但責任卻要無限上綱,只會讓教育人員更退縮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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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戳瞎單眼 國小判賠193萬 

自由時報 2007年10月27日〔記者楊宜中/花蓮報導〕

一名余姓學童前年就讀花蓮縣秀林鄉佳民國小時,被處罰放學後留校打掃,遭同學以塑膠簍擊傷右眼,終生失明。家長提出國家賠償訴訟,花蓮地院一審判決,認為校方的確有疏失,判決國賠成立,校方應給付余姓學童一百九十三萬七千八百七十八元。

國賠訴訟勝訴的余姓男童母親,昨天對法院判佳民國小國賠一百九十三萬餘元仍不滿意,將與律師討論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校方信心嚴重挫敗

但秀林鄉佳民國小校長黃榮隆昨天對此判決感到信心嚴重挫敗,他說,這個判例可能會造成未來的教育工作者「儘量找保護自己的方法」,而不是想辦法教好學生。是否繼續上訴,將與教育局討論後做出決定。

這起案件發生在前年九月間,當時五年級的余姓學童在放學前的教室打掃時與其他六名學生邊掃邊玩,導師楊淑貞發現後制止,並罰七名學生放學後完成打掃工作,附帶整理操場花圃。不料余姓學童與另一顏姓學童以地上的檳榔種子互擲,引發衝突,顏姓學童以裝樹葉的塑膠簍往余生臉上扔,樹枝戳進余生的右眼球,楊淑貞立刻將其送醫治療,但仍宣告失明。

事發後,余姓學童母親提出國賠訴訟,要求學校給付五百萬元賠償。余母在訴訟中強調,她兒子是因被導師楊淑貞處罰而留校打掃,楊淑貞更應在旁監督照顧學生,進而及時制止學童間不當的行為。學校則表示,楊淑貞不在場是輪值放學路隊導護工作,並非出於任意或恣意放任。

但法官審結此案後認定,楊淑貞輪值交通導護工作,不能在七名留校打掃學童旁邊監護,但仍應循其他途徑確保學童留校安全,校方、老師仍有怠於執行職務的缺失。

學童母親擬上訴

余母昨天說,兒子右眼失明後,人變得沒有自信,提出五百萬元的賠償並非無理。判決書中認為,這起意外,余姓男童也應負百分之三十的過失責任,余母覺得不服氣。

余姓學童的導師楊淑貞目前已調往外縣市服務。黃榮隆說,意外發生後學校也曾發動全校師生募款,申請學生團體保險醫療給付、獎學金等。「師長是為了教育孩子,才將學生留校打掃,能否在旁監督?又是否能片刻不離開的緊迫盯人?這種討論實在見仁見智。」

資料來源: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oct/27/today-life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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