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0日 星期五

建請修正交通費發放規定-未兼行政教師寒暑假期間交通費發放計算方式對教師明顯不公

這是我年底在臺中市政府市長信箱張貼的建議案標題。 

縣市合併已滿 1 年。縣市合併之後,身為一個臺中市市民及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員工,似乎也沒感受到有何不同;不過這早在意料之中...。

自今年開始,員工開始補助交通費,這可能是晉升為直轄市之後,到目前為止唯一我個人真正能「享受」到的「進步」。這部分得先向主事者致感謝之意!

但不知各位有沒有發現,交通費發放規定存在著極大的問題:未兼行政教師寒暑假期間交通費發放計算方式對教師明顯不公!不清楚?請看下去。

原本交通費就是補助員工上下班為前提,若未上班,當然停發交通費。但或許為了計算交通費方便,又有「員工連續請假日數超過15日者,自第16日起按日扣除交通費每日20元」的規定。這些都合理可行。

問題發生在疑義說明第 13 條裡的「各級學校教師未兼任行政人員寒暑假期間僅得依實際上班日數核發交通費」這個補充規定。

試舉 2 個例子說明:
1. 未兼行政教師以外的其他員工,從 7/1-7/30 連續請休假,請問交通費可領多少?答案是 200 元(500-(30-15)*20=200)。那未兼行政工作的教師呢?答案是 0 元!同樣是未上班,一個可領交通費 200 元,另一個完全領不到
2. 今年春節 9 天連假。在春節連假期間,未兼行政教師以外的其他員工交通費照發,但未兼行政工作的教師一樣是 0 元!同樣是放假,一個交通費照發,另一個一毛都不給

市府第 1 次回覆,完全是「官方說法」,只是把條文再抄一次給我!

市府第 2 次回覆算是比較用心,但也很「有趣」,逐一解讀如下:
1.  全月無上班事實者,則停發全月交通費:我舉的 2 個例子都不是「全月無上班事實」,但未兼行政教師還是領不到。
2. 請假係屬員工權益,如連續請假日數超過15日者,自第16日起按日扣除交通費每日20元:如果請假是員工權益,那未兼行政教師在寒暑假期間「放假」而不必到校就不是權益?
3. 高雄市政府亦有相同規定:沒錯!但臺北市就沒有!這要證明什麼?證明本市的條文「參考」自高雄市?
4. 未兼行政職教師寒暑假期間未到校,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情形不同:請(放)假法規是不同,但同樣都沒上班,為何交通費發放結果會不同?
5. 未兼行政職教師寒暑假期間,於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內皆到校上班,得比照公務人員及兼行政職教師發給交通費:這更誇張!別人請假還可以領交通費,未兼行政教師竟然「辦公日內皆到校上班」才可以比照支領?

我照上述第 3 次去函,市府直接回我「您的寶貴建議,本府將於試辦一年後再行研議」!不知是懶得回答?無法回答?還是惱羞成怒?如果確實有問題,為何要等 1 年後「再行研議」?這是我們的市政府?

 


100.12.29 市府第 1 次回覆:

首先感謝您對本市教育的貢獻與關懷,有關您建議修正交通費發放規定乙事,本府為落實照顧本市公教員工生活美意並健全福利措施,研訂「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補助員工交通費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其中員工連續請假日數超過15日者(含例假日),自第16日起按日扣除交通費每日20元,且全月無上班事實者,則停發全月交通費。另查教師請假規則規定,「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得不必到校。」,因員工交通費之發放係為補助員工上下班,爰規定各級學校教師未兼任行政人員寒暑假期間僅得依實際上班日數核發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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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1.07 市府第 2 次回覆:

首先感謝您的來信,有關修正交通費發放規定乙事,因員工交通費之發放係為補助員工上下班,並採覈實支給原則發給,因此全月無上班事實者,則停發全月交通費。惟考量請假係屬員工權益,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或教師請假規則請假之員工,如連續請假日數超過15日者(含例假日),自第16日起按日扣除交通費每日20元。另查「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核發員工交通補助費注意事項」亦有相同規定。綜上,因交通費發給應採覈實支給原則,本府未兼行政職教師寒暑假期間未到校,即屬無上班事實,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或教師請假規則請假之情形不同,爰不適用連續請假日數超過15日者(含例假日),自第16日起按日扣除交通費每日20元之規定。惟未兼行政職教師寒暑假期間因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於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內皆到校上班,得比照公務人員及兼行政職教師發給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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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1.11 市府第 3 次回覆:

首先感謝您的來信,有關修正交通費發放規定乙事,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交通費發給,均依「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補助員工交通費注意事項」規定辦理,有關您的建議,本府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以府收1000253843號電子郵件及101年1月5日以府收1010001620號電子郵件回覆您。至於您的寶貴建議,本府將於試辦一年後再行研議


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補助員工交通費注意事項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上、下班交通費,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交通費係屬部分補助性質,補助對象為各機關學校編制內教職員工及非編制內人員。

三、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交通費之核發,由各機關學校秘書室或總務單位(或人員)主辦,人事、政風及會計單位協辦。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交通費:
(一)由各機關學校提供汽機車等交通工具或附搭各種公有車輛上下班者。
(二)其居所距離辦公地點在1000公尺以內者。員工如有二處以上居所,應以其距離辦公處所最近之居所審核之。

(三)已領有其他補助或優惠者。

五、交通費之核發,應經秘書室或總務單位(或人員)查明其確實居所後,會同協辦單位審核無誤者,每月發給定額500元。

六、員工連續請假(含事、病、婚、產、喪、休…等假別)日數超過15日者(含例假日),自第16日起按日扣除交通費每日20元。但經機關指派以公假參加研習或支援執行公務者不在此限。

七、新進員工或調離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者,當月按在職日數比例發給交通費。

八、每月補助之交通費於次月發給。

九、各機關學校所需員工交通費,依預算程序辦理。

十、本注意事項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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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補助員工交通費疑義說明

編號問題說明
1員工居所距離辦公地點1,000公尺以內者不得請領交通補助費,其1,000公尺距離之認定?1,000公尺距離認定應以居所至辦公處所最便利路程距離做為認定標準。
2發給對象包含編制內及非編制內人員,非編制內人員如何認定?非編制人員之認定:
一、 係指其薪資由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工程管理費,及中央補助款支應之人員,惟不包含支領時薪人員。
二、 非屬上開經費支薪人員,其交通費發給由各機關學校參酌辦理。
3搭乘交通車者,無論是否轉乘,是否發給交通費?
由各機關提供交通工具或附搭各種公有車輛上下班者不得發給交通費,故搭乘交通車者,無論是否轉乘不得發給交通費。
4保管公務車輛人員,可否支領交通費?
保管公務車輛人員確實未使用該車輛上下班,可發給交通費。
5連續請假超過15日以上,自第16日起須停發交通費,請假期間橫跨二個月份,如何計算?
一、 收回交通費之要件係因「連續請假15日以上」,不受是否跨月影響。連續請假第16日起按日(含例假日)扣交通費20元。
二、 全月無上班事實者,則停發全月交通費。
三、 例如某員工自100年11月21日到12月6日,連續請假16日,則11月份全額發給,12月份扣1日交通費。
6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間相互調任員工,其交通費該如何發給?為簡化行政程序,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間相互調任員工,離職當月交通費由新任機關發給。
7離到職人員交通費未滿一個月者,該如何計算?離到職人員交通費依實際離到職日按日覈實發給或扣除。例如某員工於10月11日到職,其核發金額為339元(500元/31日*21日);又如於10月11日離職,其核發金額為161元(500元/31日*10日)
8員工申請留職停薪、延長病假復職,交通費如何發給?自復職日起依本說明七方式計算。
9已使用本市公車8公里基本里程刷卡免費,或TTJ山海豐安環線免費公車者,是否可以補助交通費? 搭乘或轉搭免費公車係屬已享有優惠之情形,不得發給交通費。
10員工居所地如有異動應何時提出?員工居所異動須於異動後5日內向主辦單位申請變更住址。
11員工交通費是否應納入薪資所得計算?依財政部100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1號函規定,交通費不需納入薪資所得計算。
12住職務宿舍者可否請領交通費?員工配住職務宿舍並未排除申領交通費資格,仍請依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補助員工交通費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辦理。
13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人員之教師寒暑假期間可否核發交通費?
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得不必到校。爰各級學校教師未兼任行政人員寒暑假期間僅得依實際上班日數核發交通費。
14各級學校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到校上輔導課可否核發交通費?交通費係補助員工上下班,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到校上輔導課,仍可依實際上班日數核發交通費。
15如何核發各級學校之巡輔教師交通費?
依「臺中市各類巡迴輔導教師及兼任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行政工作巡迴輔導教師差勤暨考核管理要點」規定,由原聘學校支給交通費,其辦公處所由原聘任學校認定。
16如何核發調用教師交通費?調用教師其辦公處所以實際任職地點為辦公處所,其差假勤惰管理由調用機關評核後,送交原服務學校據以辦理交通費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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