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護工作之「導護」二字定義不明,其內涵多有爭議,宜修改為「校園安全維護」。本校若已有校園安全維護相關計畫,宜予以合併。以下各條文亦應同時修正。
- 目的之三「型塑健康團隊蘊育樂觀感恩的學子......」顯與本計畫內容無關,應予刪除。
- 編組原則之一應修改為「本校『全體教職員工』均負有校園安全維護之職責。」。本項工作顯與教學無關,教師依法可以拒絕,故原條文恐有與教師法牴觸之虞。若以「校園安全為學校之責任」來看,則全校全體教職員工均負有校園安全維護之職責,不應「獨厚」教師。以下各條文亦應同時修正。
- 編組原則之六,「懷孕及重症教師得視實際狀況免擔任導護工作」依據為何?依法?還是依情?若依法,據了解上級政府從未對校園導護工作有過任何明確法規;若有,法規為何?條文中所依據「府教學第38122號函」似乎是 20 年前解釋函,是否仍適用?編組原則之五亦同。
- 條文中「交通」二字應刪除,且執行範圍應以校內為限(目的已均限於校內)。依教育部 92 年發布新聞稿,「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這裡所指應為交通導護)之義務...」。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只有警察有權(且有責任維護)在道路上執行交通指揮勤務。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主管兒童及少年交通安全相關事宜的是「交通主管機關」,並非教育機關。除了站在講臺上「宣導」交通安全教育,教師從未被授權站到道路(道路兩旁亦屬之)上。因此,教師於校外「交通」安全維護,無義務、無責任、亦無權利,應予刪除。另,本校警衛有無權利站到道路中央執行「勤務」,請相關單位自行查明。
- 未依安排執行工作者罰則為何?若本計畫與教師法(或前述相關法規)牴觸,該罰則是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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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新聞稿】教育部感謝教師從事導護工作
日期:92/10/15
發稿單位:國教司
單位連絡人:楊韻玲/邱素珠
對於國民中小學學生交通安全導護工作,是否為教師的義務或責任,此為爾來教師提出之疑義,針對此,教育部提出三點說明表示:
一、教師幾十年來基於愛護學生,自發自動從事導護工作,教育單位特予致謝,而此基於愛心之付出也是數十年來教育的優良傳統。
二、事實上,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但因基於愛心而協助,若發生事故,對教師而言,甚感遺憾之外,卻要負事故之連帶責任,使教師備感壓力,此問題確實值得重視。
三、未來,對於交通導護相關事宜,將請地方政府與教師會、家長會再協調研議,取得各方的共識,以解決照顧學童之安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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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學年度導護工作實施計畫草案
壹、導護的目的:
一、指導兒童在校內各項活動遊戲,養成守紀律、負責任、有禮貌、守秩序、誠實等美德。
二、防止兒童在校園內活動、遊戲,發生意外、糾紛、危險動作、不守規矩等行為。
三、型塑健康團隊蘊育樂觀感恩的學子、培養主動探究勇於實踐創造的時代兒童。
貳、導護編組原則:
一、全校教師均負有對學生導護之職責。
二、本校導護工作得依教師人數予以適當編組,每週4人輪值。
三、導護人員編組:
(一)本校導護老師由級任老師、科任老師、組長共同分組輪流擔任。
(二)導護人員產生之方式:
步驟一每一個人都先抽一個號碼,每個人都身兼正式與機動兩種身份。
步驟二依照抽籤順序填入導護老師分組輪值表,正式導護由前面往後輪(號碼1先輪) ,機動組則由後面往前輪(最後一號先輪),正式導護若與機動導護同一人,則以正式導護先執勤,機動部份由生教組協助調動。
例如:第一週由前四號教師先擔任導護,次週則由下四位輪值。依序由總導護、機車導護、徒步導護及汽車導護排列下去。
步驟三最後一輪未填到的老師,排到下學年繼續輪下去。
※上學期前3週若有一年級老師輪到,則依序和456週老師互調。
※上學期第1週若有3,5年級老師輪到,則和第2週老師互調。
※週一下午3:00放學,由高年級導師自行排導護放學。
※週四、五中午低年級放學,由低年級導師自行排導護放學。
※教師調校之遺缺由新進人員抽籤遞補。
※ 教師因超額造成的空缺,則跳過該號,待有新進人員再補上。
(三)輪值導護人員事病假時,請自行覓妥代理人,並告知生教組;公差假時由代理(代課)人員代理,無固定代理(代課)人員時,應由機動組按順序代理之。
四、未排入導護的教員有五人:四處室主任及生教組(每日機動巡視上、放學狀況,協助各路口導護工作之順利執行)。
五、六十歲以上同仁得視情況免兼導護。
六、懷孕及重症教師得視實際狀況免擔任導護工作(府教學第三八一二二號函),由下一號碼教師遞補。
參、導護工作與任務分配:
一、總導護職責:(執勤時間:07:10——16:20)
(一)統籌全週導護工作之執行,主持當週品德教育之中心德目及精神講話。
(二)主持兒童朝會及各項集會活動。
(三)處理學生偶發事件,管制門禁及學生外出,解決糾紛,表揚善行義舉。
(四)巡視校園維持全校秩序,隨時注意學生安全及校區整潔,並指導兒童生活及衛生習慣。
(五)負責巡視各班早自修及午休狀況,並於學生朝會時提出獎勵和檢討。
(六)填寫導護日誌,並於教師朝會時報告導護執勤情形。
(七)執行校長或主任臨時交辦之有關事項。
二、第一導護職責(機車路隊):(執勤時間:07:20——16:20)
(一)巡視校園,處理各項偶發事件。
(二)學生上、放學時,執行正門口之交通導護工作。
(三)負責巡視各班早自修及午休狀況,維持全校秩序,隨時注意學生安全。
三、第二導護職責(徒步路隊):(執勤時間:07:20——16:20)
(一)巡視校園,處理各項偶發事件。
(二)學生上、放學時,執行徒步路隊之交通導護工作。
(三)負責巡視各班早自修及午休狀況,維持全校秩序,隨時注意學生安全。
四、第三導護職責(汽車路隊):(執勤時間:07:20——16:20)
(一)巡視校園,處理各項偶發事件。
(二)學生上、放學時,執行駐車彎門口之交通導護工作。
(三)負責巡視各班早自修及午休狀況,維持全校秩序,隨時注意學生安全。
(四)填寫導護移交會議記錄。
肆、導護交接:
一、導護會議於週五早上10:10舉行(若遇假日則提前召開),地點於訓導處。
二、任務分配依輪值表,(導護老師可自行協調)。
伍、輪值表
一、導護輪值表
二、機動組輪值表
陸、其他要項:
一、值週導護教師因故臨時無法執行導護工作時,應自行請他人代理,並即時通知訓導處。
二、執勤時應穿著導護背心並佩掛導護臂章。
三、家長接送區未依規定時間接送學生,導護老師應將學生帶至陽光廣場階梯處。
柒、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經討論後修改之。
捌、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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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參考資料:
http://chinan66.blogspot.tw/2010/01/blog-post_21.html
http://chinan66.blogspot.tw/2010/10/blog-post.html
http://www.kcta.org.tw/milkping/view.asp?Id=883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01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http://tljhta.blogspot.com/2010/05/blog-pos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