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行為不檢不得聘任 大法官認定違憲
自由時報 2012/7/27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作出釋字第七零二號解釋,大法官認為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及同條第三項前段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不得聘任」的條文違憲,不符憲法比例原則,從今天起、一年內須檢討修法,否則一年後失效。
大法官指出,教師法上述「行為不檢、不得聘任」條款,形同讓犯過錯的教師終身不得再任教職,未考慮當事人可能改正,也未訂定再予聘任的合理相隔期間或條件,使當事人無法再任教職,已過度限制當事人的工作權,違反比例原則。
至於教師法同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三項後段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條文,未違反憲法的明確性及比例原則,大法官未宣告違憲。
資料來源: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672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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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行為不檢、終身禁教 違憲
自由時報 2012-7-28 〔記者項程鎮、洪美秀、黃美珠/綜合報導〕
前新竹高中吳姓男體育老師,三年多前在全市運動會向前妻下跪求婚,沒想到結婚兩個月後劈腿女大學生導致離婚,且被新竹高中解聘,吳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認為教師法條文違憲。 (資料照,記者洪美秀攝)
曾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而遭學校解聘的老師,將有機會重返教職!
大法官 訂一年落日條款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做出釋字第七○二號解釋,大法官認為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及同條第三項前段規定:老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不得聘任」的條文違憲,不符憲法比例原則;大法官並訂立「落日條款」,要求主管機關從昨天起,須在一年內檢討修法,否則一年後條文失效。
大法官強調,教師法上述「行為不檢、不得聘任條款」,形同讓犯過錯的教師終身不得再擔任教職,未考慮當事人可能改正,也未訂定再予聘任的合理相隔期間或條件,已過度限制了憲法保障民眾的工作權,並違反比例原則。也就是說,未來當曾經被依「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解聘的老師,日後想去新的學校求職時,學校不得再以這個條文做為拒不聘任的理由。
禁止狼師任教 沒有違憲
對於曾犯性侵「狼師」可否回任教師一事,司法院官員強調,大法官未替狼師背書、也未准許學校聘任狼師。因為本案當事人並未針對狼師續聘一事聲請釋憲,因此依現行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等條文規定:曾犯妨害性自主相關罪名的教師,不得聘任、可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等「禁止狼師條款」,沒有違憲問題。
至於學校聘任中的「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老師,大法官支持校方依教師法:「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理由是條文未違反憲法的明確性及比例原則,因此現行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三項後段規定:校方可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條文,大法官未宣告違憲。
針對上述條文中,究竟什麼是「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大法官在釋憲理由書指出,目前教育界已累積許多案例,譬如:校園性騷擾、嚴重體罰、論文抄襲、主導考試舞弊等情形,都算是「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大法官建議主管機關修法時,可納入參考。
老師婚外情被解聘 釋憲
本案源起於前新竹高中吳姓體育老師,九十八年二月間在全市運動會場上公開向同樣也是老師的女友下跪求婚成功,沒想到婚後才兩個月,吳竟與一名大學女生發生婚外情,校方認為此舉有損教師形象,決定不再續聘,男老師因此告上法院,也與太太離婚;行政法院判決男老師敗訴確定,男老師轉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新竹高中表示,尊重大法官釋憲結果,但強調學校當時是依據性別平等委員會、教評會結果和教師法的規定予以解聘,學校沒有違法。但也希望教育部能趕緊提案修法,讓學校碰到類似狀況時能有所依據,也能保障教師的工作權。
記者昨到吳姓體育老師住處,但他不在,按門鈴也沒有回應。鄰居說:「沒看到人,吳老師可能因放暑假,回去了。」
資料來源: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jul/28/today-t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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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婚外情被解聘 教師法14條違憲
民視新聞網 2012/7/28
新竹縣一名吳姓老師,因為和女大生發生婚外情,校方認為他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不再續聘,男老師因而向大法官提出釋憲,認為教師法第14條規定,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不得聘用違憲,27日大法官作出702號解釋,認為該規定沒給犯錯老師機會,有違比例原則,宣告該法條違憲。
曾經高調在中小學田徑賽,眾人面前下跪求婚,傳為杏壇佳話,哪知道婚後兩個月,吳姓男老師就和女大生發生婚外情,不僅婚姻離婚收場,教職也丟了,校方認為他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不再續聘。
醜聞讓吳姓老師丟了飯碗,對簿公堂爭取也敗訴,不滿工作權遭剝奪於是向提出大法官釋憲,認為教師法14條規定當中的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不得聘用違憲。
大法官作出702號解釋,認為教師法14條中的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並不違憲,但大法官建議,教師法應列舉不檢行為,至於不得聘用為教師,形同剝奪工作權,就違反比例原則,宣告違憲,一年失效,應修訂出合理回任條件,至於這名吳姓老師能不能回任教職,得由校方決定。
資料來源:http://news.ftv.com.tw/NewsContent.aspx?sno=2012728S01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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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行為不檢 不得再任教 違憲
中時電子報 2012-07-28 中國時報 林偉信/台北報導
▲向女友獻花及下跪求婚的吳老師(右),婚後與女大生不倫戀遭解聘。(本報資料照片)
公立高中已婚的吳姓教師,三年前遭控與女大生發生性行為,事後他被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解聘,並終身不得再任教職。吳提請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大法官昨天作成七百零二號解釋,認為《教師法》以「不明確的法律概念」,終身禁止教師任教,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宣告違憲,一年後失其效力。
但大法官表示,「狼師」性侵、猥褻學生的案件,經判刑確定,不得再任教職部分,由於《教師法》另有明文規範,不在此次釋憲案的解釋範圍。
在新竹某公立高中擔任體育老師的吳姓男子,在九十八年七月擔任該校暑期營隊的輔導員。沒想到已婚的他,竟與營隊的女大生發生二次性行為。學校教評會調查後,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為由,不再予續聘,教育部並援《教師法》規定,讓他終身不得再聘為教師。
吳認為,校方及教育部以《教師法》抽象的法律規定,不僅害他丟了工作飯碗,還終身剝奪他的任教權,侵害憲法保障人民的工作權。因此提起行政訴訟,經敗訴確定後,聲請大法官釋憲。
大法官會議廿七日作成解釋,認為教師在校園性騷擾、嚴重體罰、主導考試舞弊、論文抄襲等行為,校方依法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為由,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是為了維護學生良好受教權,沒有牴觸憲法精神。
但是,這些受懲處的老師,有改正的可能,現行《教師法》卻沒有在合理條件、期間內,讓老師有回任的機制,只是一味限制他們不得再任教職,完全扼殺其改正自新的機會。這項法令規定,對工作權的限制已逾必要程度,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相關機關應在一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失其效力。
資料來源:http://life.chinatimes.com/2009Cti/Channel/Life/life-article/0,5047,100316+11201207280005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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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教師行為不檢 終身不聘違憲
聯合新聞網 2012/07/28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陳智華/台北報導】
大法官昨天作出七○二號解釋,認為教師法「劣師條款」規定「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應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不違憲,但「終身不能再任教職」過度限制工作權而違憲,教育部一年內檢討修正,逾期失效。
至於教師法的「狼師條款」規定老師犯性侵案被判刑確定,終身不得聘任的限制,不受七○二號解釋影響。
教育部次長陳益興昨天指出,教育部一年內將檢討教師法中有關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各種情況,如果客觀上判定這些行為可改正,未來可再適任教師,會研議合理再聘任的時間及條件。
教育部統計,教師法一九九五年公布以來,共有兩百零七件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被解聘或不續聘的案件,原因包括性騷擾、論文抄襲、主導考試作弊或嚴重體罰等;其中性騷擾案件超過一半,老師都是永不錄用。
本件解釋的聲請人是北部一所高中的吳姓老師,他曾在體育場公開向女友浪漫求婚;但婚後兩個月就和指導營隊的女大學生發生性關係,女生懷孕、墮胎。學校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為由不續聘,依教師法規定,沒有學校可以再聘他。
吳姓老師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他主張「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規定不夠具體,例如婚外情等情節輕微,甚而不會再犯的情形,犯錯的老師仍被剝奪終身任教權,違反比例原則。
大法官傾聽聲請人的部分心聲,認為限制有損師道的老師終身不得再任教職,扼殺他改正的機會,影響他的人格發展;如果犯錯的老師能夠自省自新,重返教職,對學生及社會來說,也體現了教育真諦。
資料來源:http://mag.udn.com/mag/campus/storypage.jsp?f_ART_ID=404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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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檢師終身禁教 大法官:違憲
中央社 1010727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7日電)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02號解釋,認為教師法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終身不得再任教職,違背憲法比例原則。
大法官認為,教師法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限制工作權,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相關機關應在1年內檢討修正,否則規定即失效。
這項釋憲案的聲請人是吳姓已婚公立高中老師,因擔任學校營隊活動輔導員,與女大學生發生性關係,而遭學校依教師法規定不予續聘。吳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遭駁回,而決定提出釋憲。
釋憲理由書認為,教師法規定限制老師終身不得再任教,完全扼殺當事人改正的機會,若當事人因自省自新後能再重返教職,繼續貢獻所學,才是體現教育真諦的典範。
大法官認為,教師法應明確規定何種行為構成「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並配合社會變遷隨時檢討調整。
另外,釋憲文指出,教師法有關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規定,並未牴觸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也沒有違背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意旨。
這次大法官會議由司法院長賴浩敏擔任主席,大法官羅昌發提出協同意見書;大法官蘇永欽提出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大法官李震山、黃茂榮、葉百修、陳新民分別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
資料來源:http://www.cna.com.tw/News/aALL/20120727028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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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行為不檢遭終身解聘! 大法官:違憲!
NOWnews 2012年7月28日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新竹公立高中已婚吳姓體育老師,因爆發與女大生發生性關係醜聞,遭到校方解聘並終身不得再續任,現在大法官釋憲,認為《教師法》未考慮犯錯老師有可能改正,卻限制他們不得再任教,有違憲法保障民眾的工作權,要求主管機關要在一年內檢討修正,否則一年後條文失效,犯錯老師將有機會重返教職。
三年前事件爆發後,學校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解聘吳師,事後教育局也以教師法規定,讓吳終身不得再任教職,事後吳提起行政訴訟敗訴後,轉由聲請釋憲,大法官27日以第七○二號解釋,認為教師法規定,老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查證屬於不得再聘為教師的規定,不符憲法比例原則。
大法官也解釋,校方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為由,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老師,並不抵觸憲法的精神,但是考量老師有改正的可能,應該讓老師有回任機制,一味限制任教,等於是扼殺了改過自新的機會,同時憲法明文保障民眾工作權,教師法這樣的規定,無疑是過度限制。
對於吳師行為不檢,遭終身解聘一案,大法官要求相關主管機關,並在一年內檢討修正,否則就失去效力,老師也將有機會重返教職工作。
資料來源:http://www.nownews.com/2012/07/28/91-283908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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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團體認不適任 全教會籲修法
中時電子報 2012-07-28 中國時報 許俊偉、侯俐安/台北報導
全國教師會祕書長吳忠泰說,《教師法》中有關「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規定,本來就不夠明確,甚至有老師頂多「教學不力」,卻被學校用這條不清不楚「不適任」規定革職。事關工作權,他呼籲教育部應修法明確定義。
吳忠泰舉過去台北市中山國中蕭老師不適任案為例,強調蕭老師的教學方式是否洽當或許見仁見智,但學校充其量應以「教學不力」給予輔導期,未料蕭老師最後卻被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名直接遭解聘,連其他學校也去不成,成了模糊規定下的受害人。
他認為,正因這條規定太抽象,以致很多案件都被冠上這條「罪名」遭無限上綱。教育部應盡速修正《教師法》的不適任規定,明確定義之外,外來也應有專業委員評斷老師行為是否有損師道。
新北市楊姓國文老師雖贊成《教師法》對「行為不檢」和「師道」應有明確定義,但也認為,師生戀是很明顯的有違師道行為,當老師的本來就應該自我要求避免,做不到就是不適任,不認為遭解聘有何不妥。
楊老師強調,師生不應有親密行為是當老師的很基本且低層次的標準,也是社會對老師的期待。或許《教師法》未明確指出「師生性行為」是行為不檢,但這樣的行為絕對是教育界和家長心中普遍的有違師道共識。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認為,已婚老師不倫戀,任教非常不適格,「教育環境不歡迎他,應終身解聘。」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吳福濱表示,已婚的高中男老師,與剛滿十八歲的女大生發生婚外情,「想再當老師?絕對不適格!」他說,身為家長怎麼知道這樣的老師,在教育場域裡會不會與高中學生發生不倫戀?此外對學生更是不好的示範,「工作有很多,他不應該再待在教育環境。」
人本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則認為,「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確實概念模糊,長期以來有所爭議,教師發生婚外情、與女學生發生性行為,屬於對教師的道德要求,與工作直接畫上等號,仍有可議空間。
資料來源:http://life.chinatimes.com/life/100316/1120120728000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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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不適任教師 竟有兩套標準
自由時報 2012-7-28 〔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
永不得任教者 逾半涉及性騷擾
從八十四年教師法公布以來,已有二○七名教師因行為不檢永不得任教師,一半以上是因為涉及性騷擾。教育部次長陳益興表示,教育部尊重大法官會議的釋憲結果,對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七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不得聘任為教師」的規定,將進行檢討和修正。
陳益興表示,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樣態相當多元,包括性騷擾、嚴重體罰、主導考試舞弊、升等論文抄襲等。教育部將在尊師重道、維護學生受教權及為人師表行為不能違反社會善良風俗等前提下,重新檢討是否給予客觀上可改正的老師機會,允其繼續擔任老師,而非永不得擔任教職,以符合憲法要求的比例原則。
陳益興︰將檢討和修正教師法
不過,陳益興強調,狼師就得逐出校園,凡有性侵或重大性騷擾行為的老師,絕對不能再擔任老師,這部分也獲大法官會議的認同。
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表示,老師的工作不同於一般民間公司,因此在考量老師工作權時,一定要優先考慮學生的受教權,更不能以鄰為壑,原校解聘,卻要他校收容聘任。
馮喬蘭表示,處理不適任教師的問題在於教育部訂有兩套標準,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是永不得任教職,教學不力則是給予輔導,但定義不明確,解釋權在校長身上,因此有老師長期嚴重體罰學生,卻只被校長以教學不力送輔導;但是前北市中山國中老師蕭曉玲,只因反對市長郝龍斌一綱一本,卻直接被以行為不檢,永不得擔任老師。校長可自由決定是砍成輕傷、重傷,或者一刀斃命,教育部應予通盤檢討。
全教會︰應考量是否危害公益
全國教師會副理事長吳忠泰則表示肯定,指大法官會議的釋憲結果是符合法學界長期的共識,否則校長認為老師不乖就可找理由解聘,教育部在檢討時,應考量教師行為是否危害學生公眾利益,且任何解聘都要經專業委員會的審查認定。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吳福濱則強調,老師不只是身教,也包括言教,對老師要採取高標準,教育部應儘速全面推動教師評鑑。
資料來源: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jul/28/today-life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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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師:哪校敢聘我?
中時電子報 2012-07-28 中國時報 羅浚濱、李坤建/新竹報導
「學校刻意把我塑造成狼師而解聘,律師發現學校在處理過程時有瑕疵,幫我向大法官提出釋憲後能恢復教職。但哪個學校敢聘我?恢復教職有意義嗎?」吳姓老師很坦然的說,他現在只想平靜的過日子,不希望家人再受到傷害。
吳姓老師坦承,二年多前老婆懷孕時,他和大四女學生發生婚外情,是自己做錯事,他完全沒有強暴脅迫女大生,但學校卻不斷抹黑他是「性侵犯」。
「如果我是性侵犯,為何沒被告、被關?」他說,事發後學校性平會開會認定此案非性騷擾或性侵,屬個人私德問題的婚外情。
校方就以個人私德的理由解聘他,對外塑造他是「狼師」。為證明自己的清白,他與校方打行政訴訟,但行政法院以校方的行政程序認定「類似性侵」。
吳老師得知大法官釋憲可復教職時,完全沒有任何的喜悅。他不斷反問,被打上「性侵犯」的印記,還能回學校嗎?他說,媒體不了解此案真相,「性侵犯」、「狼師」的報導,造成他和家人很大傷害,讓他一度有自殺念頭。
吳老師當初任教的高中表示,尊重大法官釋憲結果,希望法令能修改,或重新定位,讓學校未來遇到類似狀況時,能有所依據,不致影響到有類似遭遇教師的工作權。
資料來源:http://life.chinatimes.com/life/100316/1120120728000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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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罪大惡極 教部允給機會
中時電子報 2012-07-28 中國時報 游婉琪/台北報導
現行教師法規定,教師如「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查證屬實將永不錄用,大法官釋憲認定這項規定有違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要求教育部做出檢討。教育部次長陳益興說,針對「犯錯卻沒有到罪大惡極」的教師,會在一年內明確訂出合理的續聘時間與條件,但如果涉及性侵與嚴重性騷擾的狼師,仍維持永不錄用。
陳益興表示,教師法從八十四年公布以來,總計發生二○七件教師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遭解聘或不續聘案,其中半數以上為性騷擾。由於有損師道包含包含性騷擾、體罰、主導考試舞弊、升等論文抄襲等情況,並非每項都嚴重到永不錄用,將在一年內訂出合理續聘時間與條件,給這些老師再次任教機會。
資料來源:http://life.chinatimes.com/life/100316/1120120728000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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