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正積極修改教師法,其中影響最大的是教師評鑑入法。
一直以來,我不認為教育部搞得出真正的、有意義的教師評鑑。我的懷疑沒有改變,但現在我更擔心,教育部是否已經作好執行教師評鑑的準備。
教師評鑑的目的就是最大問題。
教育部說教師評鑑的目的在提升教學品質或教學成效。大學裡的教學評鑑已實施多年,但如今被監察院糾正「重研究、求發表、輕教學」,正巧與提升教學品質或教學成效的目標背道而馳,這要如何說服大家教師評鑑可以提升教學品質或教學成效?
家長們希望利用教師評鑑來「獎優汰劣」,說是要獎勵優秀教師,淘汰不適任教師。但「不適任教師」是什麼?何謂「不適任教師」?反過來說,「優秀教師」是什麼?何謂「優秀教師」?如果連明確定義都沒有,這教師評鑑如何進行?
教育部除了打算讓教師評鑑入法外,還修法降低各校教評會中非教師委員比例,說要避免「師師相護」的弊端。這產生另一個問題:誰說了算?教師評鑑實施過程也一樣,評鑑結果好與壞,誰說了算?以目前種種跡象來看,還是由大學教授來進行「外部評鑑」的可能性最大。那就很弔詭了,大學教授們的教學評鑑搞到被監察院糾正,卻由他們來負責中小學教師評鑑?
其實教師們的成績考核一直存在。教育部為何不嘗試修改現有的成績考核,卻另尋一套全新的教師評鑑?如果修改教師成績考核不可行,又如何寄望全新的教師評鑑會更完美?
「其評鑑項目、內容、指標、方式、程序、評鑑結果之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這是教育部提出的教師評鑑條文。而如果教育部還沒有準備好執行教師評鑑,卻又把評鑑方式、指標、結果運用......全包,根本是「為評鑑而評鑑」,不免讓人擔心,這將是一場教育的災難!
時常有人提醒教師:準備好了嗎?現在我要用這句話提醒教育部:「教師評鑑,教育部準備好了嗎?」
再跟大家分享網路看到的一段話:
當納粹黨來抓共產黨的時候,我沒有站出來為他們說話,因為我不是共產黨;
當納粹黨來抓猶太人的時候,我沒有站出來為他們說話,因為我不是猶太人;
當納粹黨來抓工會的人的時候,我沒有站出來為他們說話,因為我不是工會的人;
當納粹黨來抓天主教徒的時候,我沒有站出來為他們說話,因為我是基督徒,不是天主教徒;
當納粹黨來抓我的時候,已經沒有人站出來為我說話,因為他們都被抓走了。
(波士頓猶太人大屠殺紀念碑銘文,1945年,曾是納粹受害者的德國新教牧師馬丁‧尼莫拉,在晚年懺悔自己的道德汙點時寫下)
大學重研究輕教學 糾正教育部
中央通訊社 1010315(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15日電)
監察院調查發現,大學評鑑及技專校院教師升等都以在國外發表論文為主,讓校園「重研究、求發表、輕教學」的氛圍瀰漫,導致有形無品、有腦無心的扭曲現象,今天糾正教育部。
監察院今天通過監委趙榮耀、李復甸、周陽山提案,糾正教育部對大專校院獎補助款制度與分配過程的違失。
糾正案文指出,教育部獎補助計畫核配制度發展偏置,大學評鑑評分過程,過於強調研究數量、論文發表及學位獲取,對於教師的教學與服務品質,難以量化的部分,往往不重視,太強調量化指標,導致大學校園內一窩蜂以論文發表為標的。
3位查案監委指出,教授們忙於鑽研學術研究及論文發表,疏忽教學任務,「重研究、求發表、輕教學」的氛圍瀰漫下,嚴重忽略對學生實用技藝的傳授、生活教育的培養與正常教學工作的發展,導致校園「有形無品、有腦無心」的扭曲現象。
監委們認為,教育部應全盤檢討相關規範與核配標準,除了研究型大學外,不宜藉獎補助之名,強行以大學教授研究成果為獎補助款核配的主要衡量標準,如果要鼓勵大學教授從事學術研究,則應集中資源,對若干研究資源較豐富大學,進行重點獎補助,不宜以通案方式要求所有大學均以研究為導向,獎補助款分配的衡量標準也應以「教學」為主要評鑑標準。
糾正案文指出,部分接受教育部獎補助的私立技專、大學校院行政違規連連,教育部只是象徵性扣款,甚至出現獎補助款不減反增情事,有違「獎優汰劣」原則。
李復甸指出,「學校辦不好,學生不來,應該讓它倒掉,怎麼可以用補助的方式,讓它撐住」,他也認為,政府應該是直接補助學生、獎勵學習,而不是補助財團辦的學校、獎勵有錢人。
3位查案監委表示,教育部部分高級文官退職或退休後,轉任私立大學、技專校院任職,雖然沒有違反旋轉門條款規定,不過,這些文官轉任與部分學校獎補助款突兀增加似乎有關聯,教育部應該注意其中有無不公。
監委們也說,大學院校過多,招生不足,國內無論公、私立大學,都有整併的必要,教育部應該積極採取有效方案。
資料來源:http://www.cna.com.tw/News/aALL/201203150120.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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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研究輕教學 教師評鑑惹議
聯合新聞網 2012/02/29 【聯合報╱記者沈育如、陳智華/台北報導】
為維持教學品質,各大學每4到5年會辦理一次教師評鑑,項目有課程、研究、輔導等,以確認老師的教學狀況。不過,評鑑是否適當,能否真的反映出教師上課的狀況、會不會反而讓評鑑結果大打折扣,引發討論。
政大法學院長郭明政表示,目前各大學的教師評鑑,過度重視教授研究論文發表,而忽略教學、不重視社會服務,尤其看重SCI或SSCI期刊論文發表。
郭明政指出,SSCI非國際標準,但目前頂尖大學申請,是以SSCI、SCI為指標,看學校教授發表多少論文,讓校方也不得不重視。他表示,要評鑑老師,不能只看期刊論文,尤其是用英文論文,其它還有中文、德文、日文期刊,也要有專書,「就像要中文系的教授,用英文寫論文,實在很離譜!」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戴伯芬指出,大學實施教師評鑑可淘汰不適合、不好的教師,工會不反對,但現在評鑑制度太強調研究卻輕教學,且6年升等條款對新進老師不公平,情況很嚴重,制度不合理。
戴伯芬是輔大社會系教授,她說,現在各大學對新進教師都有6年升等條款,拿到博士後進到大學當助理教授,研究能量最高,大學都要求助理教授6年內要升到副教授,但大學應該要創造好的環境,否則對新進老師並不合理。
戴伯芬表示,一般大學新進老師壓力最重,除了研究、服務,教學可能需要一、兩年較上手,原本就比較辛苦,碰到別的老師不教的課,還可能會丟過來。
後段大學情況更嚴重,不少老師還有招生壓力,如果學生報到率不好,老師服務會被扣點;有的人要帶學生實習,或從中南部到台北的推廣部上課,要求老師賣命,但要做的事太多,6年無法升等,校方就祭出解聘手段。
相對於新進的助理教授,戴伯芬表示,現在的教師評鑑制度對資深老師較有利,因為之前要升等比較容易,加上副教授之後升等到教授有年限,不是每個學校都有,有學校則採8年,因此副教授之後因為升等不過被解聘的個案比較少,有些該被換的資深教授,校方反而換不了。
不少大學教授則對現在評鑑太強調研究詬病不斷,戴伯芬說,每位老師的專長不同,院系或大學對教師評鑑要有多元指標,教學也很重要,不應該獨尊研究。
資料來源:http://mag.udn.com/mag/campus/storypage.jsp?f_ART_ID=37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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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分數學生怎麼打? 師生有意見
聯合新聞網 2012/02/29【聯合報╱記者鄭語謙、沈育如/台北報導】
很多大學都在期末請學生填寫問卷,以了解老師教學成效。政大法學院長郭明政指出,教師評鑑中的課程評鑑,由學生來替老師打分數,但受學生歡迎的教授,不一定會教書,讓評鑑效果大打折扣。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戴伯芬說,學生對老師的課程評鑑,院系和學校可以當參考,但不能過度相信,也不該是唯一指標,因為學生不太成熟,不少學生對給分高的老師反應會比較好,不喜歡打分嚴格的老師,處理如果不小心,反造成不好的氛圍,會影響老師評分的專業。
台大學生會會長鄭明哲認為,目前課程評鑑納入學生意見的分數比率太低,畢竟學生才是教授上課現場的直接受益者,很多老師就算研究做得好,不見得教學就有品質,這就不是評鑑能做出來的部分,學生意見才能看出教師的教學狀況。
不過鄭明哲也指出,學校有的教授沒有開課,只是帶研究生做研究,沒有實際開班授課卻也要由學生做教學評鑑,學生的分數變相成為教師評鑑交差作業,失去評分意義。
文化大學學生會理事長葉璨銘也認為,「畢竟學生不能選老師,只有上過課才知道每個老師上課情形」,讓學生做評鑑等於是還給學生學習權利。不過他也強調,學生本身也要對評鑑負責任,任意蹺課、遲到,或是該科不及格,就不應該有評鑑的資格。
資料來源:http://mag.udn.com/mag/campus/storypage.jsp?f_ART_ID=373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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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修正條文評析(一)
【全教總第81期電子報】羅德水(全國教師工會文宣部主任)
第八屆國會已經開議,延續前一會期配套修正教育三法的思維,教育部於3月13日召開「《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一次討論會議」,預計未來將提報行政院審議後再送立法院,由於《教師法》係教師權利義務根本大法,攸關教育專業與教師權益,筆者將依教育部修法研商會議進度即時評析。
修法動機出於報復教師工會
觀諸教育官員歷來談話與各項官方文件,在在證實《教師法》修法是教師組工會後的必要措施,如民國99年6月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工會法》修正草案當天,教育部即曾發出〈開放教師籌組工會政策立場說明〉:「考量現有勞動法系與教育法系在相關法規、制度差異甚大,倘逕自適用《工會法》,將造成法規適用、競合等等困難,教育部為因應教師組織工會議題,避免教育法系與勞動法系產生競合,98年4月同步研擬配套修正教育三法。」
由於再無餘力阻擋教師工會潮流,自國會審議《工會法》修正條文以來,教育部即以限縮教師組織發展為思維進行修法攻防,於是乎,一方面在《工會法》中對教師工會做出差別待遇,一方面則鼓吹所謂《教師法》必須配套修法的論點,其降低教師組織運作能量之企圖實昭然若揭。持平來說,《教師法》自民國84年8月9日公布迄今即將屆滿17年,本應與時俱進修正,但絕不能以所謂配套修法為幌子惡修。
檢視教育部版《教師法》修正草案,計有修正條文8條(第11條、第18條之1、第20條、第26條、第29條、第30條、第32條、第39條)、新增條文2條(第17條之1、第37條之1)、刪除條文2條(第27條、第28條),茲依教育部修法討論會議進度評析如下。
教評會組成無調整必要
檢視教育部版《教師法》修正條文第11條,主要是中小學教師評審委員會組成成員之調整,與現行條文相較,差異如下:一、明訂校長為教評會主席。二、家長代表從一人改為無限制。三、增列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四、刪除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2分之1之規定。
教育部在修法說明中指出,之所以增列「社會公正人士」,係「考量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職掌包括教師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等事項之審議,其組成應具有專業性、公正性及代表性」;至於刪除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2分之1之規定,則係「為避免教師適用勞動三法後,社會對教師比例之疑慮」。
我們以為,學校教評會既為審議教師聘任、解聘事宜之專業委員會,其組成即應回歸專業考量,根本就與教師工會無涉,同意改變現行比例無異於承認目前組成方式違反專業,遑論教師工會採自由入會、且被禁止組織企業工會,教育部降低教評會中專任教師比例毫無學理根據,顯為不當連結,其修法說明更自暴其藉此報復教師工會的陽謀。
至於所謂引進「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以強化教評會專業性、公正性云云,吾人不禁要問:「專家學者」真懂中小學教育嗎?「專家學者」的專業性為人信服嗎?再者,究竟何謂「公正人士」?全台3,892所中小學(國小2,659、國中742、高中職491)又需要多少社會公正人士?教育部迄今無法提出令人信服的數據證明「師師相護」為真,反而整日以此作為改變教評會、申評會成員比例的廉價藉口,讓人遺憾。
教師評鑑應與教師組織協商
對官方而言,此次《教師法》修法最大突破,就是所謂「教師評鑑入法」,教育部版《教師法》修正草案第17條之1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應接受教師評鑑,其評鑑項目、內容、指標、方式、程序、評鑑結果之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就在教育部大力宣傳評鑑可以提升教師專業、淘汰不適任教師時,監察院剛好於3月15日通過糾正教育部,指出:「大學評鑑及技專校院教師升等均以國外發表論文為主,導致近年來各大學院校重研究輕教學,嚴重忽略實用技藝的傳授、生活教育的培養,與正常教學工作的發展,教育部難辭其咎。」
我們以為,在眾聲沸沸、評鑑不容挑戰之際,監察院前揭糾正案足以提供一個全新的觀點,讓各界重新省思教育評鑑的意義。竊以為,有關評鑑有助提升教育專業之假設應再做論辯,不能為了評鑑而評鑑,台灣高教評鑑之危害殷鑑不遠,中小學校務評鑑之形式主義歷歷在目,如果教師評鑑非做不可,也應該全面思考:中小學教育評鑑應該以什麼形式呈現?非得由大學教師進行外部評鑑嗎?非得採取由上而下的官式評鑑嗎?中小學教師可不可能自我評鑑?教師工會能否發展出專業評鑑體系?為落實評鑑的專業意義,必須先由教師工會與教育部釐清評鑑之規準、進行方式、實施程序後,再談要推動什麼評鑑,方為妥適。
可以預見,關於《教師法》修法,此次教育部勢必加大遊說力道,教師組織除據理力爭外,也應該看到,無論是降低學校教評會專任教師比例、或者推動教師評鑑入法,背後都以輿論不滿不適任教師處理現況做為理由,各級學校教育人員除了積極澄清誤解外,各校教評會、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之運作尤應秉持專業,以具體作為杜絕外界任何「師師相護」的想像空間;此外,教師工會並應致力發展適合中小學所需的評鑑機制,正面迎擊由上而下的官式評鑑,以從根本確立教育專業自主。
資料來源:http://www.nftu.org.tw/ePaper/ePaperLis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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