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3日 星期六

【新聞】學童交通導護 老師扛全責引爭議

因某縣市政府又把交通導護列為教師義務且不得拒絕,交通導護問題又上了新聞版面。

從教育部發布的新聞及會議內容報導來看,「道路交通安全,依規定為警政單位之責」應是大家的共識,但似乎沒人要求警政單位要負起責任;從地方政府「希望教育部能在國教法或教師法中明文規定,也表示地方政府其實很清楚「教師依法無執行交通導護之責」,但從教育部、縣市政府到家長,卻又硬要找理由要教師「共同負責」、「不得拒絕」?

該負責的人沒負責;不只沒人要求他們要負責,似乎大家也沒打算要他們負責;但不需負責的人卻被要求要負責......。

 


學童交通導護 老師扛全責引爭議

自由時報 2012-2-9 〔記者林曉雲、胡清暉/台北報導〕

學生交通導護是否由老師負責問題,引發老師、家長和教育界討論。(資料照,記者林明宏攝)

學生上下學的交通導護應由誰負責?全國教師會理事長劉欽旭表示,接送孩子上下學基本上是家長的責任,部分教師也認為他們的工作責任不應無限擴大。彰化縣教育處希望教育部能明文規定,把交通導護訂為教師的工作內容之一,引發討論。

全教會︰家長有責 不應推給老師

全國教師會理事長劉欽旭表示,接送孩子上下學基本上是家長的責任,馬路指揮權屬於警察職權,如果家長、警察人力無法負擔,學校站在維護學童安全的立場,是可以提供協助,但應由教育部、各縣市、教師團體透過團體協商,明訂相關的權利與義務。

劉欽旭指出,交通導護的狀況常因地制宜,新北市在上下學期間,會派警察在主要路口指揮交通,幾年前尚未改制的高雄縣則由全縣學校的校長、行政主管、老師一起輪值交通導護。不過,老師沒有實際的交通指揮權,在很多地方都曾發生被人罵三字經的狀況,甚至有人把車禍責任怪罪給導護老師的指揮不當,因而要求賠償數十萬元的案例。

新北市教師鄭建信認為,遇汽、機車違規時,老師無法取締,只能以肉身阻擋,教師的工作範圍實在不該無限上綱。

家長團體稱應和老師共同負責

靖娟基金會執行長林月琴認為,如果家長以工作忙為由,老師又認為不是自己職責,大家互相推託,最輸的是孩子,老師可以擔負導護的責任,但一定要提供保險、訓練、法律諮詢等配套,確保老師權益。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謝國清指出,孩子上下學安全應該是老師、家長的共同責任,交通導護的現況大多是由老師、家長合作,教育部可以把導護列為教師工作內容,但重點是雙方要合作。

彰化縣教育處表示,法律無明定,但教育現場長久以來都是排老師固定輪值導護,當值導護必須提早到校,不過教師擔任交通導護工作,可強化學童的交通安全教育,建議教育部用法律明定。

國教司:由各地教育局處與教師協議

教育部國教司長黃子騰認為,在社會無共識情況下,不宜貿然入法。教育部教研會則認為,此屬地方教育事務,各地教育局處可與教師會協議,訂入教師聘約準則中。

資料來源: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feb/9/today-life1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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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交通導護 教師會:違法執行

聯合新聞網 2012.02.10 聯合晚報╱記者吳文良/即時報導】
   
針對學校教師交通導護工作問題,新北市教師會今天表示,基層教師沒有法律賦予交通指揮權,違法執行交通指揮工作,已對不起基層教師,現在教育部將此事跟學校辦理社會教育促進社區發展為社區教育之一環相結合,這番說詞是反教育行為,協助學生安全到達學校屬家長承擔責任,教育部應妥適協助家長處理學生安全到達校園事宜。

資料來源:http://www.udn.com/2012/2/10/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9/68919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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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站交通導護 地方籲入法

國語日報 2012/2/10 楊惠芳/臺北報導

國中小學開學了,但很多學校位在繁忙的交通路口,學生上學放學時,交通導護應由誰負責?目前各縣市作法不一,有的由教師擔任交通導護,有的由家長志工或義交擔任,也有的是聘請保全或警衛負責。彰化縣教育處希望教育部能在《國教法》或《教師法》中明文規定,由教師擔任交通導護工作。

彰化縣教育處表示,目前雖然沒有法律明定,交通導護由教師負責,但長久以來都是由教師固定輪值導護,因為教師擔任交通導護工作,可強化學童的交通安全教育,建議教育部修法明定。

不過,全國教師會理事長劉欽旭表示,接送孩子上下學基本是家長的責任,馬路指揮權屬於警察職權,如果家長、警察人力無法負擔,學校站在維護學童安全的立場,是可以提供協助,但應由教育部、各縣市及教師團體透過團體協商,明定相關的權利和義務。他指出,教師沒有實際的交通指揮權,過去曾有人把車禍責任怪罪給導護老師指揮不當,因而要求賠償數十萬元。

教育部國教司表示,維護學生學習安全是全體教職員的責任,不過,學校的交通導護工作,是否一定由教師擔任,還需要由各界一起研議,目前不宜明文規定在相關法令中。教研會認為,《教師法》雖然訂有權利義務專章,但只是原則性的規範,很難以列舉的方式敘明,建議由各縣市教育局處和教師會協議,將國中小學教師擔任交通導護工作訂入教師聘約準則。

資料來源:http://www.mdnkids.com/info/news/content.asp?Serial_NO=77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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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有條件放寬兼任代課教師兼職、協調國中小交通導護機制、釐清午餐指導工作

國民教育司 101-02-10

(節錄)在國中小教師交通導護之問題方面,有以下3點決議:
(一)學生安全係社會全體共同責任,是教育重要基礎工作,需要警政、家長、交通、教育相關單位共同合作加以推動;(二)交通導護是實踐交通安全之具體途徑,教育部將在2個月內邀集前揭相關單位研訂原則性之作業規範,對於地方政府因地制宜部分則予以尊重;(三)在教育部未訂定發布相關作業規定前,目前於適法範圍內,為兼顧教師與學童之教育權益,國小導護工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除可與教師組織協議於聘約準則中規範,亦可由各校校務會議訂定於擔任導師之工作範圍內;基於維護學生學習安全應屬全體教職員的責任,除建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現行國中小校外交通導護委由保全人員、警察或義交處理外,亦應重視擔任校外交通導護人員之安全保障,如投保、訴訟與津貼、辦理職前與現場說明演示及規劃學區之交通號誌的配合及設計;另道路交通安全,依規定為警政單位之責,故可請交通警察指揮配合學童上下課時間至重要路段指揮交通,並結合學校志工共同維護學童安全。

資料來源:http://www.edu.tw/news.aspx?news_sn=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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