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某縣市主辦中小學主任甄選的試題:
為維護中小學生安全,導護工作非常重要。今有某老師引用教師法第十六條之「……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為理由,認為導護工作是「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而拒絕擔任導護工作。您身為學校主辦處室的主任,可以怎樣引據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來加以導正說明?
我覺得「有趣」之處有三:
首先,導護工作再怎麼重要,當然都與「教學」無關,尤其校外交通導護更是,這要如何ㄠ成與教學相關?
再者,從題目中「導正」二字來看,出題者已預設「導護工作與教學有關」,我很好奇,不知這試題的出題者所給的標準答案是什麼?批改者又將如何給分?
如果附和「導護工作與教學無關」不知會不會被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