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4日 星期二

【新聞】師請病假 竟溜出國玩

誰去投訴?該教師以病假名義出國,想必不會大肆宣揚,難道匪諜就在我們身邊?「專家批,用病假出國,是欺騙行為」中的「專家」又是誰?

不過,因為這新聞,我才發現:原來各縣市規定教師在學期間不得出國的禁令,在去年年底一紙教育部函釋後,早已不存在!

教育部 101 年 10 月 29 日臺人(二)字第 010190892 號函:請假規則對於教師得請事假之「事由」,法無明文,是以教師如欲請事假出國觀光,尚無違反請假規則規定之疑慮

想想也好笑!過去這麼多年,教師被這麼限制,理由又是什麼?2 年前還有教師為此憤而辭職呢...;官啊!(請參見請假規定不合理 教師會要陳情)






師請病假 竟溜出國玩
學期中未報備 專家批欺騙

蘋果日報 2013年06月04日

彰化縣大同國中(圖)衛生組長請病假出國玩,未事先報備。

依彰化縣政府規定,教師學期中要出國須先報備,但彰化縣大同國中陳姓衛生組長遭投訴,5月13日以病假名義出國竟沒報備,太誇張。陳坦言出國期間有1天是病假。大同國中校長施純在表示,因有就醫證明才准假,會依規定處理。專家批,用病假出國,是欺騙行為。報導.攝影╱於維奕

一名民眾投訴,彰化縣大同國中陳姓衛生組長,在5月12日偕友人至國外旅遊,疑違反教師在學期中出國的禁令,且5月13日他致電學校詢問此事,校方人員告知,陳組長請病假不在校,他認為,「用病假名義出國,會不會太誇張!」彰化縣教育局學管科表示,2月初已解除過去教師在學期間不得出國的禁令,但教師要出國須事先報備。

校方:會依規處理

彰化縣大同國中校長施純在表示,陳姓衛生組長從5月9日請假至16日,扣掉周休的11日、12日兩天,9日、10日、13日3天是病假,其他3天是該員的特休假,3天病假都有提供診斷證明,校方才准假,但不清楚陳組長出國旅遊情事,若查證屬實,會依規定處理。

稱染流感遵醫囑

遭指控的陳姓衛生組長表示,確實在5月12日至16日期間出國旅遊,先前就已請假,也安排代課事宜,不會影響學生受教權益,13日請病假是因為9日罹患流感,醫囑要休養5天,才會從9日起,請病假至13日,不過他坦承,並未依規定向校方報備要出國。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林文虎表示,教師請病假出國旅遊是欺騙行為,成為不良示範,且該員又未依規定報備出國,做法很不妥。

【衛生組長請病假出國事件簿】
2013/05/09 罹A型流感,醫囑須休養5天,請病假至13日
2013/05/12 與友人至馬來西亞沙巴旅遊
2013/05/13 當天為病假,仍在馬來西亞旅遊
2013/05/16 返台,隔天銷假上班

資料來源: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604/35060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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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76946
聯絡人:姚佩芬
電 話:(02)77366139

受文者:新竹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臺人(二)字第101019089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函,請釋貴局訂定之「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要點(草案)」,明訂「學期中教師不得請事假出國觀光」,表達礙難認同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101年4月25日高市教師工會字第1010000098號函辦理。

二、 查教師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第1項)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7日。…」及第14條規定:「(第1 項)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其課(職)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第2項)前項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定…」。

三、茲以請假規則對於教師得請事假之「事由」,法無明文,是教師如欲請事假出國觀光,尚無違反請假規則規定之疑慮復依請假規則第13條 第1項規定:「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是以,教師請假係由學校校長視當事人所提事由裁量判斷,並兼顧教學及校務 推展,本其權責依請假規則規定覈實認定給假。據查旨揭要點草案第1點規定:「為規範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教師及職員(以下簡稱教職 員)之出勤差假管理,並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第2項及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員工出勤管理注意事項第14點規定訂定本要點。」,爰仍請貴局依請假規則第 14條第2項規定並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定之。

四、另查本部88年8月6日台(88)人(二)字第88091712號函釋略以:「查教師各類假別之核給…向例係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暨其相關規定辦理…。復查公教人員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點第22點規定:『各級公立學校教職員申請出國觀光,為免影響 學校教學及行政工作之推行,應利用寒暑假或其他放假期間辦理。其利用婚假、休假申請者,不在此限。』是以,所詢專任教師於學期即將結束無課業期間,可否以事假出國觀光一節,仍請依上開規定涵義秉權責處理。」。次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91年11月8日局考字第0910036018號書函略以:「…『公教人員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點』已經修正為『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編審要點』,並自91年9月4日生效,其中公務人員非因公務出國部分之報核程序,現雖業已刪除。惟考量各機關業務性質不同,公務人員非因公出國人員辦理請假時,應否於假單上註明前往國家及出國原因(如觀光或探 親)…等,以涉及機關內部管理事項,為賦予彈性,並兼顧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實務之需要,各機關得另訂補充規定,以為適用。」。茲因教師請假現係依請假規則辦理,又原「公教人員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點」業已修正為「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編審要點」,爰本部88年8月6日函釋失其附麗,自無繼續適用之 餘地,併予敘明。

正本: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除外)、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本部法規會、人事處

資料來源:http://www.cthps.hc.edu.tw/school/web/index.php?dt=pub&pubid=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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