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談論過教師法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合理性,哪些行為符合「行為不檢」且又「有損師道」?也曾舉例質疑「體罰算不算」?「闖紅燈算不算」?(請參見不當管教 情節重大 照南國小七朵花 三師同被解聘)
這位校長是酒駕,不是闖紅燈,但同樣都是「違反交通規則」;而「違反交通規則」是否符合「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順便一提,校長不適用教師法,因此就算他日被依公共危險罪起訴且未獲緩刑,也不能用教師法「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將其解聘。
校長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也有如教師法「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解聘條文;但這又回到前述,「違反交通規則」是否符合「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這校長雖酒駕行為確定,但未造成他人傷亡,預估獲緩刑機率甚高。而從臺北市府的處置方式來看,似乎是刻意避開「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爭議...。
如果改天酒駕的是教師而不是校長,不知縣市政府會如何處理?
校長酒駕法辦 北市停職送懲戒
國語日報 2013/6/17 劉偉瑩、吳啟綜/臺北報導
酒駕新制剛上路,就有國小校長因酒駕遭到法辦。臺北市新湖國小校長連德盛前天晚間駕車回家途中,與對向來車發生擦撞,經進行酒測後,酒測值高達零點七三毫克,昨天上午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教育局將停止他的校長職務,並移交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最重可以撤職處分。
臺北市長郝龍斌昨天在國中畢業生市長獎頒獎典禮時表示,連德盛身為校長,卻知法犯法,已經沒有資格作為全校師生的榜樣。郝龍斌要求教育局立刻停止他的校長職務,接受調查,並且依法嚴懲,絕不寬貸。
教育局人事室主任李季燕指出,今天將召開校長成績考核委員會,討論行政懲處,依法令規定暫時停止連德盛的校長職務,移交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將依審議結果執行。
連德盛十五日晚上與朋友餐敘後,開車回家行經臺北市內湖區新明路時,超越雙黃線與對向車輛擦撞,警方據報後趕到現場進行酒測,發現他的酒測值超標,被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士林地檢署複訊。
連德盛曾在臺北市三所國小擔任校長,經營學校相當用心,沒料到卻知法犯法,成了酒駕新制上路後,第一位被移送法辦的校長;昨天中午檢方諭令五萬元交保。他交保後表示,他做了最不好的示範,對不起社會大眾。
另外,農委會林務局臺東林區管理處成功站主任王專吉,前天凌晨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林務局昨天發布人事命令,降調王專吉為技正,並要求臺東林區管理處向被害家屬及社會致歉,並協助與被害家屬商談民事賠償事宜。
資料來源:http://www.mdnkids.com/info/news/content.asp?Serial_NO=84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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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國小校長 酒駕擦撞法辦
聯合新聞網 2013.06.16 【聯合晚報╱記者陳珮琦/台北報導】
台北市新湖國小校長連德盛酒駕開車,酒測值高達0.73毫克被移送法辦,是酒駕新制實施後,第一個被酒駕法辦的校長。圖/翻攝自新湖國小網站
政府祭出重罰遏止酒駕,但在教育最前線的校長卻因酒駕被法辦!台北市新湖國小校長連德盛昨晚7時許駕車返家途中,與對向車輛發生擦撞,警方據報趕至車禍現場,連德盛經酒測值高達0.73毫克,上午被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成為酒駕新制上路後,第一位酒駕被法辦的校長。
連德盛向警方供承,他是昨天中午到新北市蘆洲區與朋友聚餐,席間喝了啤酒,至於喝多少?他則記不清楚。
警方調查,連德盛是於昨天晚上7時許駕車行經內湖新民路時,與對向來車發生擦撞,警方據報趕抵車禍現場,就聞到連的身上有酒味,經酒測值高達0.73毫克,警方立即扣車並將他帶回警局偵訊。
擁有國立台北教育大學教育政策與管理研究所碩士學歷的連德盛,曾任台北市雙溪、康寧國小校長,並著有「爸爸的六十封情書」。在新湖國小的網站上,連德盛在「我的教育理念」上寫著:以「愛與榜樣」為核心,「有教無類」為起點,「因材施教」為歷程,「適才適性」為目標,期能帶好每一位孩子,共同為孩子建構一所充滿「教育愛」與「學習榜樣」的優質學校。而現在他成為酒駕新制實施後,第一位酒駕法辦的校長,上述的教育理念,看來格外諷刺。
而這起酒駕車禍所幸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連德盛除將面臨觸犯公共危險罪被判刑外,還可能會被主管機關行政處分。
資料來源: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4/79666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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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校長酒駕 郝震怒:馬上停職
人間福報 2013/6/17 【本報台北訊】
台北市新湖國小校長連德盛酒駕肇事,家人拉著他突破媒體包圍,他以帽子和外套遮臉緊跟在後。圖/劉時均
台北市新湖國小校長連德盛,十五日晚間涉嫌酒駕,在內湖區新明路發生擦撞、酒測值零點七三,被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訊後五萬元交保,成為酒駕新制首名觸法的教職人員。他步出地檢署時,以外套遮臉說:「我對不起大家,做了不好的示範。」台北市政府發言人張其強昨天轉述市長郝龍斌震怒說法,公務人員知法犯法,且還是個校長,「要如何面對全校師生?」,已指示教育局將連德盛停職。
台北市教育局人事室主任李季燕指出,由於市長郝龍斌要求連德盛馬上停職,且事證明確,不需要答辯,北市教育局今天會由科室主管、相關行政人員召開「校長成績考核委員會」和「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懲處最重可以到「撤職」,屆時校長每個月五萬多元退休金也可能泡湯。
士林地檢署昨天共收了近十名因酒後駕車而觸犯公共危險罪嫌的民眾,除了連德盛交保,其餘請回;檢察官認為,連德盛身為教育人員仍觸法,需要警惕,因此,諭令交保五萬元,並以台大女醫師曾昱慈遭撞死案例,告誡每位酒駕者。
連德盛接受偵訊時態度良好,對於自己酒駕感到很懊悔;他表示,中午用餐時有喝啤酒,但喝多少已記不清楚,當時剛好手機響,一個恍神就發生擦撞。對方則指他有跨越雙黃線。
警方調查,五十八歲的連德盛十五日中午和朋友在新北市蘆洲區用餐,結束後,搭捷運到民權東路六段開車,準備前往兒子住處;晚間七時左右經過內湖區新明路的「香車汽車旅館」前,與對向來車擦撞,對方保險桿左邊被撞凹、左車燈掉落,但無人傷亡。
連德盛昨天被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士林地檢署,他戴著安全帽和手銬,向在場媒體說:「對不起!」交保後,他壓低帽沿,以外套領口遮住臉部,由妻子牽著突破大批媒體包圍,再度表示「對不起」。
資料來源:http://www.merit-times.com.tw/NewsPage.aspx?Unid=309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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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校長酒駕肇事 郝龍斌令停職
聯合新聞網 2013.06.17 【聯合報╱記者劉時均、陳瑄喻/台北報導】
校長酒駕肇事 停職送公懲會調查 / 鄭熹 張崇閔
台北市新湖國小校長連德盛酒駕肇事,五萬元交保,他表示,做了最不好的示範,對不起社會大眾。中央社
台北市新湖國小校長連德盛前晚酒後駕車擦撞他車,雖沒有人受傷,但他酒測值零點七三,昨天被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士林地檢署;檢方訊後交保五萬元,他步出地檢署時以外套遮臉表示,「我對不起大家,做了不好的示範」。
連德盛因酒駕遭逮,成為酒駕新制上路後,首位遭移送的校長。消息傳出後台北市長郝龍斌震怒,「身為校長,此舉是最壞的示範,也難以再做師生的榜樣」;郝龍斌下令,這位校長立即停職。
北市教育局人事室主任李季燕指出,今早將由科室主管、相關行政人員召開校長成績考核委員會,因事證明確,當事人不須答辯,最後決議將送交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最重可以撤職。停職期間,當事人仍可領到本俸的半薪,約兩萬多元。若公懲會最後決議撤職,連德盛為不但丟了飯碗,連每個月五萬多元的月退俸也會泡湯。
士林地檢署昨天上午,共收了近十名因酒後駕車而觸犯公共危險罪嫌的民眾,只有連德盛交保,其餘均請回;檢察官認為,連德盛身為教育人員仍觸法,交保予以警惕。檢察官並舉台大女醫師曾御慈遭撞死案例,告誡每名酒駕者「酒後不開車」。
警方調查,連德盛(五十八歲)十五日中午和朋友在新北市蘆洲區用餐,結束後搭捷運到民權東路六段開車,準備前往兒子住處;晚間七時許經過內湖區新明路的「香車汽車旅館」前,與對向來車擦撞,對方車輛保險桿左邊被撞凹、左車燈掉落,沒有人員傷亡。
連德盛昨天上午九點半被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士林地檢署,他戴著安全帽和手銬,向在場媒體說「對不起」。檢方命交保五萬元後,他壓低帽子,以外套領口遮住臉部,由妻子陪同突破媒體的包圍,並再度表示「對不起」。
據了解,他接受偵訊時態度良好,對自己酒駕行為非常懊悔;他稱中午用餐時喝啤酒,喝多少已記不清楚,車禍發生時手機響起,一個恍神就發生擦撞。對方則指他跨越雙黃線肇事。
資料來源: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4/79677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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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連德盛酒駕遭即刻停職 移送公懲會現已不能申請退休
NOWnews 2013年6月17日 記者李鴻典/台北報導
台北市新湖國小校長連德盛酒駕肇事,5萬交保停職懲戒。﹝圖/資料畫面﹞
針對台北市新湖國小校長連德盛酒駕案,台北市教育局今(17)日上午召開校長成績考核委員會審理,認為連知法犯法、情節重大,即刻停止連校長職務,移送公懲會後,連現在已經不能申請退休。
連德盛15日晚上7時多駕車返家途中,與對向車輛發生擦撞,警方據報趕抵現場,連德盛酒測值高達0.73毫克,16日被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士林地檢署複訊後交保。
台北市長郝龍斌表示,身為校長知法犯法,明知故犯,已經沒有資格做為全校老師或學生的榜樣,要求教育局依程序,立刻停止他的校長職務,接受調查,並且依法厳懲,絕不寛貸。
教育局依法定程序,於今日召開校長成績考核委員會,進行討論行政懲處,依法令規定停止其校長職務,並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北市教育局副局長曾燦金表示,討論結果認為,連德盛身為教育人員,知法犯法,情節重大,已先行停止連德盛的校長職務,由教務主任代理。連德盛在停職期間將領本俸的半薪,也就是新台幣2萬4207元,也無法申請退休。依《校長成績考核辦法》,最重只能記1大過,但「記過你們可以接受嗎?」
全案目前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連德盛可能面臨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等處分。最嚴重的撤職處分將會失去教育人員資格與退休金。曾燦金說,北市教育局將尊重公懲會決議。
另外,連德盛上午赴考核委員會說明,表示酒駕做出最壞示範,對不起學校、對不起學生;而新湖國小也發出聲明表示深感遺憾。
資料來源:http://www.nownews.com/2013/06/17/327-29518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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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為人師 爛校長醉撞 恐丟飯碗
低聲「對不起」 若遭撤職 退休金泡湯
蘋果日報 2013年06月17日 【林金聖、何孟奎、蔡永彬╱台北報導】
北市新湖國小校長連德盛酒駕,昨以5萬元交保。陳建緯攝
北市逮人
號稱全世界最嚴格的酒駕新制上周四上路後,全台各地酒駕車禍依舊頻傳,更令人髮指者,北市新湖國小校長前晚竟酒駕逆向撞上對向來車,其酒測值高達0.73,成為酒駕新制首位因酒駕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的校長,並裁定5萬元交保,他昨以外套遮臉致歉說:「我做了不好示範,對不起大家。」酒駕校長已遭停職,壞示範也讓全校師生蒙羞。
對於國小校長枉為人師,竟酒駕觸法,中華民國各級學校家長協會理事長李秀貞怒斥,酒駕撞死人悲劇接二連三,身為教育者、又是學校領導人,「為人表率的校長未有所警惕、知法犯法,難怪我們的法治教育這麼差。」他應該感到丟臉。新湖國小謝姓男學生昨說,上星期五校長請法官來學校進行法治教育,結果校長自己竟然酒駕被抓,實在太笨了。
校長連德盛前天酒後竟開車返家,行經內湖新明路時逆向撞紅色轎車,還倒車疑似想落跑(箭頭處)。翻攝畫面
疑想倒車逃逸被阻
肇事嫌犯連德盛(58歲)國小校長資歷近12年,2009年他任北市康寧國小校長時,帶領著全校獲頒「全國品德績優獎」,更是品德教育講座座上賓,去年調任內湖區新湖國小,本學期初還扮文昌帝君迎接學生開學,上周力邀法官為師生進行法治教育,未料他知法犯法、酒駕肇事,讓全校師生覺得很丟臉。
連嫌供稱,前天他將座車停放民權東路六段捷運葫洲站附近,再搭乘捷運前往蘆洲赴午宴,席間他與朋友喝了許多啤酒,前晚6時他搭捷運回內湖,因不放心愛車停在路邊,決定冒險開車,未料竟在內湖新明路逆向撞上隆姓女子駕駛的轎車。
目擊者說,他看見連嫌與隆女對撞後,連嫌倒車疑要肇逃,遭行經計程車運將制止,嘆說:「這下他慘了,校長沒得幹了。」隆女因轎車保險桿破裂報警,警方測出連嫌酒測值竟高達0.73毫克。
連嫌坦承喝了一下午啤酒,懊悔說:「沒想到一念之差,聲名掃地。」被移送時媒體追問:「如何對得起學生、家長?」他低頭致歉:「對不起。」他以外套遮臉步出地檢署,淡淡地說:「我做了不好示範,對不起大家。」
估算月退俸逾5萬
對於校長酒駕,台北市長郝龍斌震怒:「知法犯法、明知故犯,已沒有資格作為全校師生榜樣。」北市教育局人事室主任李季燕表示,連德盛是北市第一個因酒駕被送至考核會的校長,最重將記大過,若再送至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最重可撤職,估算連德盛目前月薪約8萬8千元,一旦撤職,未來他5萬多元月退俸有可能泡湯。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副署長黃子騰指出,社會對酒駕觀感都從嚴辦理,教育部將要求北市教育局依法嚴辦。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秘書長李昭瑢批評,連德盛身為教育人員,已重創教育工作者形象。
初犯可爭取緩起訴
律師粘舜權表示,連嫌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他是初犯可向檢方爭取公益捐款、寫悔過書,獲緩起訴的機會,若遭檢方起訴,並被法院判徒刑6個月以上,依《教師法》他可能遭解聘。
資料來源: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617/35089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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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校長停職 最重恐撤職
聯合新聞網 2013.06.18 【聯合晚報╱記者嚴文廷/台北報導】
新湖國小校長連德盛因酒後駕車肇事,上午到台北市教育局向校長考績會說明案情,隨後避開記者訪問,從後門離開。記者楊萬雲/攝影
台北市新湖國小校長連德盛酒駕肇禍,上午台北市教育局緊急召開校長成績考核委員會,做出「停止職務」處分,校長職務由教務主任暫代,並立即送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最重可「撤職」。
北市教育局表示,連德盛即日起不得申請退休。若未來公懲會確定撤職,連德盛將喪失教師資格,退休金全數泡湯。
台北市教育局也表示,這是酒駕新法上路後校長涉案的首例,未來如有教職人員酒駕肇事,將比照辦理。曾燦金表示,連德盛的酒駕案已進入司法程序並送公懲會,依規定不得申請退休,須等案件告一段落才能提退休申請。
連德盛日前酒駕肇逃,被測出酒測值高達0.73,已經涉及公共危險罪,台北市教育局上午緊急召開校長成績考核委員會,主持會議的台北市教育局副局長曾燦金表示,連德盛所犯的錯誤情節重大,決定採取最重的處分,先停職再送中央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未來公懲會的最後結果,北市教育局將尊重並執行。
資料來源: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4/79684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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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資料來源: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5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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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資料來源: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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