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8日 星期六

【新聞】《家長批自肥》教師工會、校長協會喬團體協約

勞資團體協約當然是勞工與雇主協商,和家長們談?家長是雇主?校長們不願意成為教師們的雇主,家長們倒是搶著當了!家長們會不會撈過界了?

家長們若成為教師們的雇主,那改天教師稱呼學生不就得改成「少爺」或「小姐」了?

「天底下沒有勞工選老闆的」?是嗎?那勞工買公司股票變成股東呢?如果勞工不能選老闆,那學生能不能選教師?教師能不能選學生?如果勞工不能選老闆,那學生能不能選校長?家長能不能參與校長遴選?

「上班不得超過八小時,加班要給加班費或補休」,不是現今勞動條件的基本標準嗎?怎麼會是「自肥」?還是這些家長們認為「上班不得超過八小時,加班要給加班費或補休」是錯的?

「教師不應挑對自己有利條文適用」更好笑!「天底下」有人會故意挑對自己不利的條文嗎?





《家長批自肥》教師工會、校長協會喬團體協約

自由時報 2013-6-8 〔記者游明金/宜蘭報導〕

宜縣教師工會昨與校長協會,針對工會提出的團體協約進行協商;宜縣家長團體在會場外,拉開大字報抗議。 (記者游明金攝)

宜蘭縣教師工會發文三十八所學校,要求與雇主校長訂定團體協約;被家長團體抨擊是「密室協商」,犧牲孩子受教權,將發動全縣家長抗爭。校長協會認為,工會法、教師法中對教師的適用,在未釐清前,應暫緩協商。教師工會強調,團體協約對權利、義務都有規範,工會依法提出協商要求並無不妥,願接納各界意見。

批密室協商 2家長團體發表公開信

宜蘭縣教師工會一○○年五月成立,縣內一○一所國中小學,有三十八所學校已有逾半數教師加入,依「團體協約法」,逾半教師加入工會後,即可要求學校「雇主」校長,與工會進行協商、訂定團體協約。

宜蘭縣校長協會接受三十八校委託,與教師工會團體協商,昨日與宜蘭市南屏國小召開程序準備會議。宜縣家長協會、宜縣家長會長協會幹部,到場要求參與協商遭拒,隨即發表公開信質疑協商的正當性。

家長會長協會理事長蕭東原指出,縣府才是教師雇主,卻放任校長協會與教師工會密室協商,家長與學生是最重要的利害關係人,卻無法表達意見,縣府若不出面處理,家長團體將發動抗爭。

草案疑自肥 釐清適法性前應停止

蕭東源還提到,教師工會的「團體協約草案」中,例如上班不得超過八小時,加班要給加班費或補休等,都有「自肥」疑慮,如果要算那麼清楚,寒暑假教師是不是也要到校上班?另外,教師到底適用「教師法」、還是「勞基法」,在未釐清之前,應停止協商,若把自己當勞工,就應退出參與校長遴選,天底下沒有勞工選老闆的。

校長協會理事長陳正華指出,勞委會解釋校長是「雇主」,協會接受委託代為整合協商,但目前「工會法」與「教師法」部分法令應修正,教師不應挑對自己有利條文適用。他期盼主管機關能儘速修法,完成之前應暫緩協商。陳正華也認為,縣府才是雇主,全國校長協會有二千多位校長連署,要求勞委會修法。

依法提協商 教師工會:無法納家長

教師工會理事長朱堯麟則說,教師也可以是勞工,工會依「團體協約法」提協商動作,願接納不同教育團體意見,但法令訂的很清楚,就是雇主與工會團體參與,無法請家長團體參加;至於上班八小時是一般工作條件,加班要經雇主同意,不是說加班就加班,寒暑假問題也可以討論。

朱堯麟強調,教師法與工會法有不同的權利義務規範,工會提出的團體協約只是草案,可以討論修正,他也希望由縣府代表「雇主」統籌協商。

工會有權提 教育處尊重、承擔責任

縣府教育處學管科長李速羚說,教師工會提出團體協約,是法律授予的權利,教育處予以尊重;至於教師所屬權責,目前還有模糊空間,會請中央再作釐清,校長是不是雇主?勞委會與教育部見解也還未取得共識,縣府會組成協商團體做後續處置,承擔一切責任。

資料來源: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n/8/today-north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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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工會提團協草案 家長批自肥

聯合新聞網 2013.06.08 【聯合報╱記者王燕華/宜蘭報導】

宜蘭縣家長協會與家長會長協會,認為教師工會和校長協會私下團體協商,是密室協商,擔心學生受教權受損,在會場外拉白布條抗議。記者王燕華/攝影

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行文縣內38所國中小,提出團體協約草案,要求協商。縣家長會長協會及家長協會不滿被排除在外,擔心影響學生受教權,昨抗議質疑教師工會自肥,要求家長應有參與協商的權利,縣府也應出面處理。

據了解,收到公文的38所學校,校內都有過半教師加入工會。草案共52條,包括編列健康檢查費用、文康費、每天上班8小時,超過應算加班並給予加班費或補休,還有教師沒有擔任導護的義務等;家長們痛批「只見權利,不見義務,根本是自肥」。

家長協會發言人蔡金山直指,教師一方面要擁有勞基法的權利,又想享有教師法的好處;應聲請釋憲,在法律修正前,團協協商應暫緩。

家長會長協會理事長蕭東原表示,教師要求1天上班8小時,寒暑假應該一起計算,教學不力應該資遣;教師若是受雇的員工,就應退出校長遴選,「哪有勞工選老闆的道理?」

校長協會理事長陳正華指出,協會應會員要求,與教師工會協商,但工會法和教師法有許多不契合,也不希望老師是兩法擇優適用,修法前應暫緩協商。

教師工會理事長朱堯麟說,法律規定只有雇主和工會能加入,教師工會曾行文請求與教育處協商,卻把校長協會推出來;團協草案並非只有權利,像明定工會會員不得違法收費補習,進修研習時數加倍提高到36小時等;對團協草案內容外洩,感到遺憾。

縣教育處表示,尊重家長擔憂,也尊重教師工會提團協的權利,但還有模糊空間必需釐清,會儘快組成協商團體處置。

資料來源:http://udn.com/NEWS/DOMESTIC/DOM7/795076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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