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初審 不適任教師可回聘
中時電子報 2013-06-20 中廣新聞 蕭照平
去年一名高中老師因為婚外情,遭以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解聘,且終身不得聘用,被大法官會議認定違憲。對此,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今天通過教師法初審,將除了匡列「行為不檢」事項外,也把終身不續聘的處罰,改為一到四年不得聘任的規定,提供「情節輕微」教師一個反省的機會。
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不得聘任為教師」。但因為大法官認為用「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為解聘理由,並沒有考慮到情節重大與否因素,所以認定違反比例,因此條文將在七月失效。
對此,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就通過初審,除了將「行為不檢」明確規範為「違反相關法令或教師專業倫理」,並且依照情節輕重給予適當懲處。教育部次長陳益興他說
『區分兩個樣態,第一,如果行為不檢、有違相關法令或教師專業倫理,情節重大還是解聘甚至終身無法恢復教職。不過,情節輕微的話,我們同意給予一到四年改善反省的時間』
除了匡列「行為不檢」的事項之外,條文更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等行為獨立出來,只要經過教評會或性平會認定屬實,就不得再聘任為教師。
『我們對於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體罰造成學生身心嚴重傷害的這些老師,我們還是維持不予讓他有機會在校園裡任教』
依照初審條文,因為「行為不檢」被解雇的教師,依情節認定,依法可在一到四年間申請重返校園。
資料來源:http://life.chinatimes.com/LifeContent/1413/201306200061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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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修法:行為不檢教師可再任教
台灣立報 2013-6-20 【記者黃文鈴台北報導】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日召開臨時會,審議《教師法第14條條文修正草案》,會中決議,行為不檢的教師除了情節重大者,至多4年後可回聘。
《教師法》第14條就教師聘任後,得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行為加以規定。現行《教師法》第14條第7款明訂「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便禁止該教師終身再任教職。後經大法官釋憲後,上述條文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應考量教師犯錯後自新機會。
會中達成協議,原先第8款規定改成「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且尚未痊癒者」,得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此外,修正條文也針對教師行為不檢的處分,訂立第12款「行為不檢違反相關法令或教師專業倫理,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得以做出上述處分。
對於教師評審委員會的組成比例,會中將現行法條修正為第13款第2項當教師有性侵害、行為不檢或教學不力的情事時,「應經教評會委員2/3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2/3審議通過。」若有行為不檢、經教評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1年至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教育部政務次長陳益興表示,教師行為不檢、違反法律的樣態很多,情節也輕重不一,包括婚外情、師生戀等,將交由教評會認定。至於性騷擾、性侵害與體罰並造成學生身心嚴重傷害的教師,陳益興表示,基於教育基本法規定零體罰,將維持原規定,不得以再任教。
資料來源: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3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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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師不師可禁教4年
中央社 1020620 (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20日電)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教師行為不檢,除情節重大者外,經最久4年反省期後可回聘。
根據去年7月27日公布的司法院釋字第702號解釋意旨,現行教師法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得聘任的規定,禁止教師終身再任教職,未考量人有改正的可能,這對人民工作權限制已超過必要程度,違反比例原則,應自解釋公布日起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
教育部因此配合大法官釋字提出修法。經委員會討論後,初審條文規定,教師行為不檢違反相關法令或教師專業倫理、教學不力或不能工作有具體事實、體罰或者霸凌學生造成身心嚴重侵害,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2/3以上出席、出席委員2/3審議通過認定。
教師行為不檢違反相關法令或者教師倫理,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1年到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教育部次長陳益興表示,教育基本法中明訂零體罰、零霸凌,因此性侵、性騷擾、性霸凌、體罰而對學生身心造成嚴重傷害的老師,仍維持原處罰,不得再任教。
他表示,但大法官解釋文對教師工作權益有明確保障,因此修法將「行為不檢、有損師道」這項區分為兩個樣態,情節重大者還是解聘、甚至終身無法恢復教職;情節輕微者有1到4年改善反省期,一旦期滿,可回聘為老師。
陳益興說,教師行為不檢、違反法律的樣態很多,情節也輕重不一,從漏報稅到婚外情等,這些都交由教評會認定。
委員會也通過附帶決議,針對日前台北市新湖國小校長酒駕車禍遭處停職,甚至媒體報導可能遭撤職、喪失工作一輩子,這樣的處分有違反法律比例原則,更有漠視基本人權和憲法保障的基本就業工作權力。教育部應本於教育主管機關立場,持公正、公平公開原則予以關心。
資料來源: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306200218-1.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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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行為不檢 反省4年將可回聘
中時電子報 2013-06-21 中國時報 【管婺媛/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初審通過《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對教師行為不檢者懲處,除非情節重大,否則教師經過最久四年反省期後,可回聘擔任教師。
日前立院針對狼師祭出狼師條款,但司法院在去年七月釋字第解釋指出,現行《教師法》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得聘任的規定,禁止教師終身再任教職,未考量人有改正的可能,對人民工作權限制已超過必要程度,違反比例原則,應自解釋公布日起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為修正相關規定,立院教委會初審通過條文規定,教師行為不檢違反相關法令或教師專業倫理、教學不力或不能工作有具體事實、體罰或者霸凌學生造成身心嚴重侵害,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審議通過認定。
教師行為不檢違反相關法令或者教師倫理,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到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教育部次長陳益興表示,《教育基本法》中明訂零體罰、零霸凌,以性侵、性騷擾、性霸凌、體罰而對學生身心造成嚴重傷害的老師,仍維持原處罰,不得再任教。但大法官解釋文對教師工作權益有明確保障,因此修法將情節輕微者處罰改為一到四年。至於教師行為不檢、違反法律如何認定?陳益興說,因樣態很多、情節輕重不一,從漏報稅、婚外情、酒駕等,都交由教評會認定。
資料來源: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11050202/1120130621000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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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通過 「狼師條款」終身禁教放寬
聯合新聞網 2013/06/21 【聯合報╱記者許雅筑、沈育如/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俗稱「狼師條款」的「教師法第十四條」修正案,放寬對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的罰則,由原先最重終身禁止任教,改為視情節輕重在一到四年內不得聘任。
「教育應該是學生利益為優先,而不是顧全老師的工作權。」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吳福濱指出,對立法院初審通過的修正草案,「感到錯愕與遺憾」,因放寬罰則,孩子的受教就要靠運氣,一旦遇到不適任老師,有錢人可以轉學,但一般家庭只能無奈接受。
但也有家長認為,老師的偏差行為有大有小,如果情節不太嚴重,願意給老師改過的機會,也是給孩子機會教育。
新竹一名高中老師,去年因婚外情遭校方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解聘,且終身不得聘用。大法官會議認定,相關法條限制犯錯教師終身不得返校任教,並未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違反憲法比例原則,條文將在今年七月失效。
為避免法律失效後,缺乏法源將性侵或體罰學生的狼師趕出校園,教育部提出修法,原本行為不檢、違法或違反教師專業倫理的教師終身不得任教,但現在只要不涉及性侵或體罰導致學生身心嚴重傷害、犯錯情節輕微者,有機會在一至四年後重返校園,時間長短由學校教評會依情節輕重決定。
此次修法版本,除將「行為不檢」明確定義為「違反相關法令或教師專業倫理」,也把「性騷擾、性霸凌及體罰」等行為獨立出來,一旦認定屬實,就不能在校園任教。
教育部次長陳益興說,教育基本法中明訂零體罰、零霸凌,除維持性侵學生的狼師不得任教規定外,更明定性騷擾或體罰、霸凌學生,造成身心嚴重傷害者,同樣不能重返校園。陳益興說,包括酒駕、婚外情、師生戀等都屬於「行為不檢」的範圍,必須由教評會作個案認定,對於情節輕微者,給一到四年改善、反省的時間。
資料來源:http://mag.udn.com/mag/edu/storypage.jsp?f_ART_ID=462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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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條活路」師偷腥仍可任教
蘋果日報 2013年06月21日 【蔡永彬、楊惠琪╱台北報導】
前吳姓老師(右)4年前向女友求婚,但新婚2個月就出軌,因此丟了教職。
立法院昨初審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部分條文,增訂「行為不檢教師活路條款」,未來教師若涉及開黃腔、婚外情、師生戀、酒駕等情節較輕的行為不檢事項,不會禁止終身任教,將放寬為1到4年內不得聘任,期限一過仍可擔任教職。
依現行規定,性侵害、性騷擾、婚外情、師生戀等均屬《教師法》中的行為不檢,若經學校教師評議委員會確認,終身不得任教。但2009年時,新竹高中吳姓體育老師婚後2個月與一位女大學生有婚外情,事發後吳離婚,竹中也不再續聘他;吳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去年解釋指《教師法》對行為不檢教師「通殺」違反《憲法》保障的工作權,要求教育部修正。
情節輕重難判定
教育部次長陳益興昨說,修法將這些不當行為分出輕重,若教師犯下性侵害、性騷擾等仍是永不錄用,若是婚外情則仍有機會任教。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吳福濱說,情節輕重難拿捏,且交由事發學校認定不恰當。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副理事長吳忠泰也批,教育部不應把認定情節輕重的責任推給學校。
資料來源: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621/35097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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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外遇丟差 最快1年可回任
修法增「活路條款」性騷仍終身禁教
台灣爽報 2013年06月21日 生活中心報導
立法院昨初審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部分條文,增訂「行為不檢教師活路條款」,未來教師若涉及開黃腔、婚外情、師生戀、酒駕等情節較輕的行為不檢事項,不會比照性侵害或性騷擾案禁止終身任教,將放寬為1到4年內不得聘任,禁教期限一過仍可擔任教職。家長團體、教育團體認教師犯行輕重很難拿捏,教育部不應把認定情節輕重的責任推給學校。
依《教師法》現行規定,性侵害、性騷擾、婚外情、師生戀等均屬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行為,若經學校教師評議委員會認定屬實,終身不得任教。但2009年時新竹高中吳姓體育老師婚後與女大學生發生婚外情,事情爆發後竹中不再續聘,吳告上法院敗訴,再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去年做出解釋,認為《教師法》此「通殺」做法,已違反《憲法》保障的工作權,要求教育部修正,教育部因此提出此條款。
資料來源:http://sharpdaily.tw/news/article/headline/20130621/35098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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