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3日 星期四

【新聞】大賣場櫃台寄物 消保官:業者須負毀損、喪失責任

大賣場櫃台寄物 消保官:業者須負毀損、喪失責任

NOWnews 2013年5月23日 記者王鼎鈞/新北市報導

連日大雨菜價上漲兩成,三大賣場逆勢促銷推「零錢價」青菜回饋消費者。(圖/中視)

新北市消保官指出,消費者前往大賣場購物,於進賣場前交付物品予該大賣場櫃台託管,雙方已成立民法上之「寄託契約」,依法須負「毀損、喪失」責任。

消保官說,大賣場林立,尤其大賣場提供物美價廉商品,不但成為市民生活中不可缺少一環,而且每逢星期假日,亦是市民休憩與採購之最佳去處。尤其在大賣場週年慶或年節之際,往往是人潮洶湧川流不息,也正因民眾消費型態已由傳統市場轉至大賣場,故伴隨而來大賣場消費糾紛亦是常常發生。

消保官指出,日前有民眾向新北市消保官申訴,往某大賣場購物時,其1隻新購皮製手提箱,於進商場前交付該大賣場櫃台託管,而後購物完畢取回該皮製手提箱並未細查,而於返家後始發現皮製手提箱遭到割損破壞,該民眾立即前往該大賣場反映,並經調閱錄影帶,但因監視器死角無法拍到櫃台後方置物處,民眾故而認定該大賣場保管有疏失,應賠償皮製手提箱金額2,500元

但是大賣場認為,僅提供寄物服務,事前並未詳查寄物好壞,而且經該消費者認為無誤取回離開,而且民眾返家後一段時間後才反映,因此無法同意賠償相關金額,民眾憤而向消保官申訴。

經消保官消費協商處理後,大賣場仍對該皮製手提箱之損害原因有所質疑,所以無法同意賠償金額,協商不成立。

但消保官認為,消費者前往大賣場購物於進賣場前交付物品予該大賣場櫃台託管,雙方已成立民法上之「寄託契約」,依民法第607條規定「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喪失,負其責任..。」

消保官說,大賣場應負起「場所主人責任」,但本案因消費者並未於取回寄託物時即行檢查而發現瑕疵,而是在離場後始行反映,確實亦造成責任釐清與歸屬之認定不易。至該大賣場監視器未能拍攝到櫃台後方置物處之畫面一節,消保官業要求該大賣場應著手調整相關畫面角度,以避免類似案件發生。

消保官呼籲消費者,前往大賣場購物於進場前交予之物品,於離場取回時務必當場檢查,若發現有毀損或喪失之情形,大賣場即應負「場所主人責任」,而對消費者賠償其損害。再者,大賣場亦應考量衡酌並調整其有關設備,務必提供一個讓消費者安心放心之消費環境。

http://www.nownews.com/2013/05/23/91-2942222.htm



賣場寄物破損回家後才發覺 無法向業者求償

中時電子報 2013-05-22 中廣新聞 李書璇

日前有民眾向新北市消保官申訴,指前往一間大賣場購物,然後把自己攜帶的一只新購皮製手提箱託給商場櫃台保管,但購物完畢領了手提箱回家,卻發現皮箱遭到割損破壞,跟大賣場反映並調閱錄影帶,找不出原因,民眾認為大賣場應該為保管疏失賠償,但大賣場認為民眾沒有當場反映,回家後才說皮箱損壞,不同意賠償;民眾憤而找上消保官協助。

消保官周繼雄協商處理後,認為原本消費者前往大賣場購物時寄物,雙方已成立民法上的「寄託契約」,依民法第607條規定,賣場應負起「場所主人責任」,但因為消費者並未在取回寄託物時就馬上檢查,確實會造成責任釐清歸屬認定不易的問題,雙方協商不成立,賣場不同意賠償金額。

消保官呼籲消費者,前往大賣場購物如果需要寄物,一定要在離場取回時當場檢查,如果有毀損或遺失情形,大賣場就要負「場所主人責任」,對消費者賠償損害。消保官也要求該案的大賣場調整監視器角度,讓發生類似糾紛時,可以藉由監視錄影帶來佐證。

http://life.chinatimes.com/LifeContent/1413/20130522003430.html




賣場寄放行李箱遭割破 業者不願賠

蘋果日報 2013年05月22日

今年2月份,新北市1位民眾前往新北市中和大潤發賣場,隨身攜帶新的旅行箱,交付賣場服務台請求幫忙管理,未料取回手提箱離開大賣場後,才發現手提箱被割破,他返回賣場要求賠償,但賣場認為東西已帶出賣場,無法認定是否因寄物導致破損,不願賠償,消費者告上消保官後也無法和解。

消保官提醒,賣場業者保管消費者皮箱時,雙方已屬有寄託契約,賣場應負保管責任,但此案消費者取回皮箱時也應在當場詳細檢查是否完好,否則帶出賣場後就無法認定是賣場的疏失造成。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ife/20130522/181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