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能有類似疑問:不是去年咱們才花了超過半年討論導護工作實施計畫嗎?才實施一學期,怎麼又來了?
是的!我們花了很多時間討論,也曾經我們為此都不太愉快,但最後總算有一個共識。實施一個學期,相信絕大部分也是覺得滿意的。但不要忘記,只要有人不滿意,導護工作實施計畫會每年出現在校務會議中,所以我給個標題謂之「每年『玩』一次之導護工作實施計畫」。
我在部落格中談過多次教師擔任校內外導護相關問題,茲將重點整理如下:
1. 導師擔任校內外導護工作,班級學生發生意外,導師有無責任?
有人可能會這麼告訴您:導師擔任導護工作也是執行公務,班級學生發生意外,導師當然沒有責任。我不能說這是謊話或是欺騙,但從過去幾個判例來看,導師擔任校內外導護工作,班級學生發生意外,導師是一定得負責任的!
「男童砸瞎同學,校方判賠一九三萬」這是花蓮某國小發生的實際案例。事情發生在打掃時,有學生被另一學生以垃圾籃內樹枝刺中右眼導致失明,家長訴請國家賠償成立。法院判決理由是「導師擔任導護工作離開現場,怠於執行職務」。
縣市合併之前的臺中縣,有教師輪值交通導護離開教室,班級學生被熱水燙傷,因教師當時不在現場,被以業務過失起訴。這事也引起當時臺中縣教師群起拒絕擔任交通導護。
2. 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不慎發生意外,導致學生或他人受傷,教師有無責任?
有人可能會這麼告訴您:只要您實際到了現場值勤,您就沒有責任。請看以下判例。
有教師值勤交通導護時,因一時疏忽導致學生受傷,被法院判定應負業務過失傷害之責。南投縣有教師值勤交通導護時,因吹哨不慎造成機車駕駛摔倒受傷,法院裁定該教師需賠償 40 萬元,還被以業務過失傷害起訴。
「聽從指揮竟被撞死!義交遭起訴」,一位義務交通警察在路口執勤,一直行機車騎士與依指揮左轉汽車相撞,該騎士傷重死亡。試想:法律授權可在馬路指揮交通的義務交通警察都因疏忽、意外被起訴,在馬路上沒有任何指揮權的教師,怎麼可能沒有責任!
3. 教師有擔任交通導護的義務嗎?
「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這是教育部說的。「此義務既未明定於教師法及其他法律或法規命令中,尚無從以訂定實施要點」,這是教育部針對許多縣市政府片面規定教師導護義務的糾正。
有導護教師因故未到場站崗,兩名學生被卡車撞死,家長一狀告進法院,但因教師未到崗位值勤與學生被撞死兩者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而獲判無罪。
綜合以上 3 點,對教師來說,交通導護就變成一個「不做沒事,做了就可能有事」的怪異工作。
4. 法律沒規定教師有擔任導護之義務,但也沒規定教師不用擔任導護,所以教師應該要擔任導護?
這說詞好笑!
我想到一個場景:一學生跟另一學生說:「你要給我 500 元。」那學生回答:「為什麼?我為什麼要給您 500 元?法律又沒有規定!」這學生說:「法律是沒有規定你要給我 500 元,不過也沒規定你不用給我。」請問那學生應不應該給這學生 500 元?
5. 教師輪值導護是基於愛心之付出,也是數十年來教育的優良傳統,請教師們繼續執行這愛心工作?
如果這邏輯可通,那以後一定沒人願意做好事了!因為只要一次基於愛心的幫忙或付出,會變成優良的傳統,之後還得繼續做下去才行,而且不能拒絕喔。
6. 那麼多志工可以無怨無悔的付出,教師為什麼不行?
糟糕!聽說陳樹菊女士多年來已經捐出近千萬元善款,那我不捐個 500、800 萬不就下不了臺?
7. 教師不輪導護,導護工作誰做?
講得好像能做事的只剩教師了?
「道路交通安全,依規定為警政單位之責」這是教育部說的,「建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現行國中小校外交通導護委由保全人員、警察或義交處理」也是教育部說的。
咱們臺中市警察局還有個「護童專案」(各縣市都有),「於上、下學時段針對學校周邊實施守望、交整、步巡勤務,協助學童通行安全,並對在校園外逗留或落單之學童加以關懷留意,適時提供協助,防止意外發生」是「護童專案」勤務內容之一。
除了警察,家長呢?
其它資料來源:
http://blog.sina.com.tw/8213/article.php?pbgid=8213&entryid=9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