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30日 星期日

【新聞】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解聘應定義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解聘應定義

聯合新聞網 2012.09.29 【聯合晚報╱記者嚴文廷/即時報導】

人本基金會與政大法學院今天召開不適任教師研討會,針對教師法第14條中符合「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得解聘、停聘或不續進行討論。法律學者與教師都建議,教師法「行為不檢有損師道」過於空泛,應該訂定參考基準,並以個案輔助,一方面有助於學校教評會處理不適任教師,也可避免教評會「自由心證」。

資料來源: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9/73972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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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斷師行為不檢 應依法有據

台灣立報 2012-9-30 【記者鄭諺鴻台北報導】

教育界與法界對不適任教師的處理方式為何?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政治大學法學院29日舉辦「從『蕭曉玲事件』談教師身分保障與不適任教師淘汰研討會」,舉出近年10個不適任教師案例,邀請教育及法律學者共同討論。

人本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表示,教師法對於「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定義模糊,除了性侵害已有共識,其餘包括體罰、霸凌,都算是不適任教師。從人本基金會過去接觸的個案發現,大多以申誡、記過、調校處理。另外,當教師意見和學校不同或違抗校長命令,也被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解聘。
適任與否 端看人緣

馮喬蘭舉基隆一名黃姓老師為例,擔任導師卻無法管理班級,需要其他班導師坐鎮才能上課,無能處理學生爭執,導致班上受欺負的學生不想上學,每學期都有家長申訴,但黃姓老師竟找議長出面斡旋。馮喬蘭說,有些不適任老師後台很硬,校方第一時間無法處理,召開校評會又因「人情因素」壓力,根本無法解決。她進一步指出,不適任教師的淘汰應有機制,以「適例討論」來分析個案,建立基準與共識。

當年公開反對郝龍斌市長「一綱一本」政策的前中山國中教師蕭曉玲,因為她的公開反對,在短短數個月內由一個教學多年、有多次得獎紀錄的優良老師,瞬間成為喪失教師資格,費時多年不斷纏訟,甚至還終身背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罪名的教師。

「不適任教師和人緣不好畫上等號!」前中山國中教師蕭曉玲指出,有怎樣的政府就有怎樣的人民;有怎樣的學校就有怎樣的老師。當法官在開庭時說出:「就算有八成學生認同妳的上課方式,但那兩成的學生就是認為妳不好。」讓她十分沮喪,因為這些法官都是老師們教出來。

「我們的基本人權跟言論自由蕩然無存。」蕭曉玲說,教評會開會,她無法帶律師進場,事件發生時曾找過教師會協助,非但沒得到幫忙,對方還說:「我們無能為力,因為妳們學校的教師會會長不讓妳進去,妳人緣怎這麼差?」讓她十分無奈。她嘲諷,要不是因為自己的案件扯到「政治因素」,要不就是這些體罰學生的老師,人緣都非常好,因為他們沒被「做掉」。

蕭曉玲表示,「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定義毫無依據,由李震山大法官釋憲所寫的不同意見書,相當程度地質疑了法院對案子判決的正當性,引述判決文中提到:「本院自應尊重中山國中教評會的判斷。」可見法官把責任推給學校,學校卻扼殺教師的權利。
校方息事寧人 老師背黑鍋

「我不希望有第二個蕭曉玲被迫害。」蕭曉玲以新竹一名蔣姓老師為例,蔣老師因為看不慣曾前校長的治校風格,部分老師在上課時做生意、把學生摔倒等亂象,向上級和媒體反映,沒想到這些人不思悔改,反而運用行政惡勢力對付他。根據蔣老師提供的教評會會議紀錄,學校對他的指控包括「慫恿學生反對學校行政決策」、「公然恐嚇、侮辱老師」、「運用媒體及不實言語攻擊學校」。

蕭曉玲希望能夠終止迫害,不要再有第二個蕭曉玲。(圖文/鄭諺鴻)

台北教育大學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副教授周志宏表示,解聘或不續聘應符合教師法,如果不符合不能任意解聘。教評會的立場應中立,因教評委員同時兼任行政職,容易受人情世故影響。對於不適任教師,有察覺期跟輔導期的程序是好的,如果是性騷擾,是否還需經過程序,有待商榷。另外,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解聘的老師當中,輕重差距很大,有涉及重大刑事案件或性侵,也有教學瑕疵卻遭解聘的個案。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廖元豪表示,大部份老師會選擇以不惹事的方法,來面對不必要的麻煩。從社會期待來看,家長希望老師春風化雨,一日為師、終身為父,爹娘可管的範圍都要管,卻沒給予老師協助。

廖元豪以加州教育法典為例,27項條文、28頁內容清楚交代出概括條款,大部分事項有個底,條文和程序都很完整,嚴謹的正當程序流程,法院就會尊重。反觀台灣,如果學校處理不當,當然會引發爭議;台灣教師面對法律,通常是孤軍奮戰,學校不想躺混水,許多老師只好揹黑鍋。

教育部人事處專門委員丁士芳回應表示,大法官解釋702號要求教育部要針對「行為不檢、有損師道」進行樣態分析,目前約200人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被解聘,其中8成涉及性侵或性騷擾,其餘2成類型非常多。教育部將依照大法官解釋訂出合理的條件,讓解聘的老師有改過機會,甚至重返教職。

資料來源: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22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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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不適任」定義 確保教師權益

青年日報 2012/9/30 記者黃進福/臺北報導

針對教師法第14條「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昨日一場研討會,多位法律學者與教師認為,「行為不檢有損師道」過於空泛,應訂定參考基準,並以個案輔助,一方面有助學校教評會處理不適任教師,另方面也可避免教評會「自由心證」,對老師較有周延的保障。

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政治大學法學院昨日舉辦「教師身分保障與不適任教師淘汰研討會」,舉出近年10個不適任教師案例,公開由法律、教育學者共同討論,包括高雄市某國小謝姓教師,上課時發現學生玩寵物鼠,當著全班「公審」,最後任由學生把寵物鼠活活絞死;臺中市某國小陳姓教師,因學生想上廁所提早交卷,拿出尼龍繩綁住學生的腰,還請另一個學生牽著「溜狗」等,希望學界釐清「不適任教師」的定義。

人本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表示,「教師法」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定義模糊,除性侵害已有共識外,其餘包括打學生、霸凌等,在人本基金會看來,都算是不適任教師,但從接觸的個案中,不適任教師很少離開學校,多以記申誡、記過、調校方式處理,以多年前北市中山國中某蕭姓音樂老師案為例,因為沒有涉及「任何重大刑事案件或性侵學生」,僅以「限制學生自由」等符合「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解聘,顯示處理不適任教師標準不一,輕重程度有很大差距,另外,有教師意見和學校相左、違抗校長命令等,也被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解聘。

資料來源:http://news.gpwb.gov.tw/news.aspx?ydn=026dTHGgTRNpmRFEgxcbfXeut3OMJo83bj7NmgTAG02%2BAbgg2NfyA8%2BsvpiViZ%2F1OIra5u8cmqUvUObY1CFt97iRxHcyc%2FdmVGyd7NO2HeQ%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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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罰學生花樣多 不適任教師續留校園

自由時報 2012-9-30 〔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

人本促體罰確認不得任教 教部︰通盤檢討

「教師手冊、鼓棒、掃把、拖把、長笛…,教師體罰工具無奇不有。」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表示,教育基本法從九十五年起明文禁止任何體罰,但是體罰事件層出不窮,手法還更「精進」,教育部應把「體罰」改列「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不適任教師規定,一旦確認,終身不得再任教職。

教師節剛過,人本教育基金會昨天舉辦研討會,討論不適任教師淘汰制度問題,追蹤舉出十件情節離譜的不適任教師案例,發現他們都已明顯不適任了,絕大多數卻還在學校擔任老師。馮喬蘭表示,一個月之內,教育部若仍不拿出辦法,人本會再強力抨擊。

目前全國被列管為終身不得任教職的不適任教師約二百多人,教育部人事處專委丁士芳表示,不適任教師分三大類型:精神疾病、教學不力及行為不檢,一百學年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的不適任教師有六十二人。一旦教師被舉發疑似不適任,即分二階段處理,若是教學不力,再加入二個月的輔導期,進入評議期後,即由學校教評會決定。

馮喬蘭表示,目前若有老師體罰學生,依現行規定是列為教學不力類型,即使是嚴重且長期體罰學生,還是可以接受二到六個月輔導期,且在師師相護下多半可繼續擔任老師,或轉到其他學校。只有讓老師知道,體罰會丟飯碗,才能真正零體罰。

全國教師總工會理事長劉欽旭表示,體罰定義要明確化,教學現場狀況很多,如果能明列體罰條件,永不得任教職即可討論,否則只會造成老師不敢管教學生,後遺症很多,要慎重。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前理事長謝國清表示,教育本來不應有任何體罰,訪視時看到巨大的老師在咆哮瘦小的學生,也是一種體罰傷害,而有老師把學生帶的寵物鼠公開用電風扇絞死,更是可怕的心靈體罰。

教育部政次林聰明表示,教育部會在教育基本法、學生受教權及老師工作權等多方因素考量下,進行通盤檢討。

資料來源: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sep/30/today-life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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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不適任師 多續留校園 

中央日報 2012-09-29 李漢揚/整理   

教師虐待寵物、用繩子綁學生,卻仍繼續留在校園,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舉出相關案例,希望學界釐清「不適任教師」的定義。

中央社台北29日電,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政治大學法學院舉辦「教師身分保障與不適任教師淘汰研討會」,舉出近年10個不適任教師案例,將於下午公開由法律、教育學者共同討論。

高雄市某國小謝姓教師,上課時發現學生玩寵物鼠,當著全班的面「公審」,最後任由學生把寵物鼠活活絞死。學校考績委員會原先決議書面告誡,被教育局退回,最後記了一支申誡。

桃園縣某國小黃姓教師,下課後獨留學生問話,威脅叫全班同學共同排擠。學生拍攝黃師打人、體罰學生的行為,黃師恐嚇學生刪除手機影片,並揚言提告,使學生在課堂上割腕自殘。黃師被記過、提報不適任教師輔導,之後又復職。

台中市某國小陳姓教師,因學生想上廁所提早交卷,拿出尼龍繩綁住學生的腰,還請另一個學生牽著「溜狗」。後來被社會局以「對兒童身心虐待」罰鍰新台幣6萬元,學校兩次召開考績會,都因程序理由沒做出懲處。

人本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表示,「教師法」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定義模糊。除了性侵害社會已有共識,其餘包括打學生、霸凌等,在人本看來都算是「不適任教師」,卻依然繼續留在學校。

馮喬蘭又說,有的教師意見和學校相左、違抗校長的命令等,被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解聘。

台北教育大學教育經營與管理系副教授周志宏表示,「教師法」原先的設計,對人性有過高的期待,使得解聘、不續聘教師,「人情因素」的成分相當大,該解聘的常會保障得好好的,不該解聘的卻可「操作」成解聘。

馮喬蘭希望學界透過案例討論,建立一套基準,供以後立法或學校決定教師是否不適任時參考。

資料來源:http://www.cdnews.com.tw/cdnews_site/docDetail.jsp?docid=102056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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