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8日 星期二

【新聞】羅德水:關於「新410行動」的幾點看法

羅德水:關於「新410行動」的幾點看法

獨立評論@天下 2014/04/08 羅德水 (作者為全國教師工會文宣部主任)

今年是「410教改大遊行」20週年紀念,做為台灣教育改革史上一場極重要的遊行,410提出的「落實小班小校」、「廣設高中大學」、「推動教育現代化」、「制定教育基本法」等訴求,相當程度影響了台灣的教育政策走向,410的得失,一直以來也都是各界議論的焦點。

●「新410行動」是對410的繼承?還是背叛?

據悉,教師評鑑推動聯盟、全國家長團體聯盟、中小學校長協會、人本教育基金會等團體將發起「新410行動,全國教育不爽日」抗議活動,並且提出「壞老師離開校園:讓孩子家長免於體罰與狼師的恐懼」、「要求教師評鑑入法:不再吃大鍋飯,要求評鑑綁考績」、「反對教評會黑箱作業:師師相護,惡師日益囂張跋扈」等訴求。

看起來,這些團體發動的似乎是一起針對中小學教師的改革,選在410二十週年當天提出訴求,或有延續410教改精神的意圖。

暫且不深究410教改的功過,必須指出的是,410遊行其實可視為人民爭取「國民教育權」的一次社會力展現,後來藉由「教師法」(1996)、「教育基本法」(1999)的制訂,進一步確立了國家教育權向國民教育權的移轉,教師專業自主權、家長教育權、學生受教權等國民教育權核心概念也得以落實。

在這樣的脈絡下,由教育團體發動對教師的抗議,很難不讓人感慨。

無可諱言,教師肯定是影響學校教育的重要因素,但比起歷來層出不窮的錯誤教育政策,及其所帶來的巨大災難,教師的形象被這樣污衊、教師的責任被這樣放大,不僅與實際情況相去甚遠,其實也有違教改究責應有的比例;而由家長團體等直接發動對教師的攻擊,更傷害了教師的情感,可以預見,原本就搖搖欲墜的親師互信,未來只會更趨於緊張,這顯然不利於我們所關心的台灣教育。

扛出410大旗的教育團體,或許意在喚起教改精神,並號召社會支持,然而,整個活動訴求卻將教育成敗歸咎於教師、甚至簡化成沒有實施教師評鑑,這究竟是對410精神的繼承?還是背叛?值得發起者仔細思量。

● 我們對「不適任教師」真的束手無策嗎?

按照家長團體與校長協會長期以來的說法,彷彿中小學校園充斥了無法處理的「不適任教師」一樣,這樣嚴厲的指控,加上每每被顯著報導的特殊案例,已然使輿論存有所謂「師師相護」、「不適任教師難以處理」的刻板印象。

沒有人否認各級學校多少有「不適任教師」,問題在於,現有機制當真對不適任教師束手無策嗎?

應先指出,所謂「不適任教師」其實是個不確定法律概念,回到「教師法」相關規定,必須停聘、解聘、不續聘的「不適任教師」則有以下態樣: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不待「新410」號召,依現行規定,「校園狼師」、「嚴重體罰學生的老師」、「知悉校園性侵害事件而未通報者」、甚至是「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的教師,根本都無法留在校園任教,建議參與「新410」的團體不妨直接提出數據,究竟有多少「不適任教師」還留在校園危害學子?

事實上,為使各中小學妥為處理「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等三種態樣之不適任教師,教育部亦訂有「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明訂處理流程與「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認定參考基準,無論就法制面或處理程序而言,現階段有關「不適任教師」之處理機制實屬完備。

尤須提醒的,在整個不適任教師處理作業流程中,扮演最為重要角色的,沒有別人,正是此次共同發起抗議行動的中小學校長。

依目前規定,校長如發現或接獲教師有不適任情事之投訴,必須組成調查小組主動查證,並應召集教師評審委員會且擔任主席;此外,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校長對於教師之成績考核,還有「覆核」與「逕核」之權,質言之,只要校長願意積極面對,斷無不適任教師難以處理的可能。

不客氣地說,如果法制上賦予校長這樣明確的權限,校長們既無力處理,也不願意強化自身能力,卻選擇走上街頭跟著抗議,這樣的校長已然不是「當家還鬧事」可以形容,依社會對不適任教師的厭惡之程度,這樣的校長恐怕才是真正必須退場的不適任校長。

● 解決教育問題必須對症下藥

如果不適任教師的處理還是不為社會滿意,顯然不是出在法制面,不是出在「教評會」、「申評會」的成員組成比例,而是在執行面出了問題。

要言之,要順利處理不適任教師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學校教評會必須在符合法定程序且事證明確的前提下,方能圓滿達成。問題是,多數學校的教評會雖有心處理情節嚴重的不適任教師,惟或由於不諳行政流程,或由於事證蒐集未臻明確,以致每每便宜行事,使得被學校教評會解聘、停聘、不續聘之教師,可藉程序瑕疵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從而延宕了整個處理流程。

換句話說,只要各校能確實依法定程序審議,即便當事人提出救濟也無濟於事,見諸各級教師申評會之評議結果,教師申訴有理由之主要原因,多因學校不諳法定程序或引用錯誤法令所致,亦可反證所謂「師師相護」之指控並非事實。

再以教師成績考核為例,試問,如果教務、學務、輔導、人事業務等單位主管,無法針對教師教學知能、訓輔服務、研究進修、勤惰情形等提出紀錄,就算引進「社會公正人士」又能改變什麼?這些屬於學校行政主管的事務,難道可能假手他人?

準此,要使「不適任教師」之處理更有效率,不是去修改「教師評審委員會」、「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教師申訴委員會」的成員組成,而是從根本上提升前揭委員會委員的相關專業素養與議事能力。

● 教師評鑑絕非萬靈丹

「新410行動」還要求實施與考績掛勾的評鑑,以加速淘汰不適任教師,發起團體對教師評鑑可提升教育品質的說法,可謂深信不疑。

然而,這樣的說法其實非常危險,迄今為止,支持教師評鑑的一方,既提不出教師評鑑有助提升教育品質的確切事證,對教師評鑑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也未提出足夠專業的澄清,試問,如果教師評鑑帶來的不是教育品質的提升,而是勞民傷財、干擾正常教學,難道不值得好好討論?

過去幾年,教師評鑑被宣傳成可以有效提升教育品質的良藥,實則,以國內的高教評鑑(校務評鑑、系所評鑑、教師評鑑)、「中小學校務評鑑」,以及目前試辦中的「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已然造成「重研究、輕教學」、「形式主義」、「造假成風」、「影響正常教學」等惡劣影響,不客氣地說,整套教育評鑑制度,除了圖利掌握評鑑發言權的學閥外,要說對學校教育有什麼貢獻,就是讓各級學校教師疲於奔命罷了。

我們完全理解,家長想要保障學生授教權,想要提升教育品質的渴望,值得討論的是,教師評鑑真能加速淘汰不適任教師嗎?

事實上,按現行規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一旦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程序,經輔導而無改進成效者(輔導期最長以六個月為限),即可送交學校教評會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決議,根本無須大費周章另訂教師評鑑辦法,遑論,依教育部研議中的評鑑內容,勢必影響教師正常教學,如果評鑑制度難以鑑別教師的適任與不適任,甚至反而使不適任者輕易通過評鑑,要靠評鑑機制加速不適任教師退場,談何容易?

● 聚焦問題 更有效率的提升教育品質

根據國內外經驗,現行教師評鑑制度不僅難以達成所宣稱的成效,反而使教育淪為商品,教師疲於奔命,反而影響了學生受教權,可謂得不償失。

必須再次指出,不待實施教師評鑑,無須改變教評會成員比例,現行制度就有完整的教師考核制度,以及不適任教師退場機制,與其譁眾取寵陷入為修法而修法,為評鑑而評鑑的迷霧,不如嚴肅面對校園存在的各種問題,並提出積極對策,這才是符合總體教育利益的負責態度,才是提升教育品質的正確作法。

為了台灣教育的長遠發展,建議教育部放緩遊說修法腳步,將有限公務資源轉移到校園問題的基礎調查研究上。例如,現行制度是否真有師師相護?教師輔導管教學生之配套還有什麼不足?校園霸凌問題要如何改善?處理不適任教師究竟面臨什麼問題?國外有無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可供借鏡?如何落實教師成績考核?如何提升校長處理不適任教師的知能?如何有效提升教師進修成長意願?教師研習如何設計以符合教學需求?

做為影響深遠的公共政策,教育法案不能跟瞎起鬨,恰恰是為了確保教育品質,教師法修法必須審慎研議。台灣的教育究竟出了什麼問題?我們提出的建議真能解決問題嗎?這是包括發起「新410行動」在內所有關心教育的朋友,不能不先仔細思考的。

資料來源: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52/article/12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