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4日 星期二

【新聞】車禍輕傷「私下」和解 遭警罰3000元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第 3 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依法規,警察似乎可開罰,但拿和解書主動到警察局備案,算不算「通知警察機關處理」? 且當事人都已和解,還要受罰 3000 元,會不會也太誇張了?

參考資料: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車禍輕傷「私下」和解 遭警罰3000元

NOWnews 2012年12月3日 社會中心/新北報導

新北市鍾姓孕婦私下和解車禍,「移動現場」雙方各收3000元罰單。

新北市一名鍾姓孕婦,10月底與連姓女子發生車禍,因連女傷勢輕微、車損不重,2人私下以2000元和解,事後鍾女持和解書至警局備案,不料卻被依致人受傷未依規定處理,各開3000元罰單。

警方指出,懷孕8個月的鍾姓女子,10月26日下午騎車行經永和區中興街口,與連女的機車發生擦撞,造成連女的臉、腳輕微擦傷,鍾女陪同連女至醫院求診,事後並以2000元和解。

鍾女為求心安,事後拿和解書到永和分局備案,她告訴警方,由於路口沒有紅綠燈,當下無法歸咎責任,加上連女傷勢輕微,車損也不嚴重,因此已私下和解。

警方說,兩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車禍肇事使人受傷或死亡者,應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2人未依規定處理,各被開罰3000元。

警方強調,交通事故發生時,若無人傷亡,車主應以粉筆等工具描繪車輛或車輪4角,再將車輛移到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如有人受傷,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2人事發當時未報警,還擅自移車並自行就醫,因此依法開罰。

資料來源:http://www.nownews.com/2012/12/03/91-287869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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驚訝 車禍私了遭罰3千
擦撞受傷未報警 「移動現場證據」

蘋果日報 2012年12月03日 【曾佳俊、潘姵如╱新北報導】

新北市2名女子月前發生車禍,因有人受傷未報案,且移動車輛、私下和解觸法(紅框處),遭警開單。翻攝畫面

車禍受傷千萬別私了,以免吃罰單!新北市2名女子月前騎車在巷道內擦撞,因傷勢輕微、車損不嚴重,2人私下和解後持和解書至警局備案,沒多久卻收到3000元交通罰單,讓2女一頭霧水。警方指出,車禍只要有人傷亡,當下就該報警,2女事後報警,且任意移動肇事車輛,確實已違規。

懷孕8個月的鍾姓女子(31歲)10月26日下午騎車經永和區中興街10巷巷口,與連姓女子(47歲)的機車擦撞,致連女臉、腳擦傷,鍾女陪連女就醫,並賠償2000元和解。鍾女為求心安,事後持和解書到永和分局備案,她告訴警方,因為路口沒有紅綠燈,當下無法究責,由於連女傷勢輕微,車損也不嚴重,已私下和解。

沒想到上月15日,2人收到交通罰單,理由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2人事發未報警,還移車自行就醫,各被罰3000元。

兩女在永和中興路10巷巷口擦撞,現場無交通號誌。曾佳俊攝

「罰金比和解金貴」

鍾女說,備案時警方並未告知違法,「罰金比和解金還貴,早知道就不備案了。」接獲投訴的市議員江永昌表示,承辦警員在鍾女備案時應該告知法規,提醒「如果要備案,可能會吃罰單」,讓雙方自行衡量要不要備案,而不是來一記「回馬槍」,影響民眾對警方的觀感。

永和警分局表示,鍾女、連女確實違規,依法開單並無不妥。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認為鍾女備案時警方應提醒,在沒告知的情況下開單確實容易造成誤解,但2女違規是事實,警方無法撤銷罰單,2人須依程序進行申訴。

很多民眾發生交通事故不清楚正確處理流程,以致莫名吃上罰單。台北市交通大隊副大隊長林基田舉例,最常發生爭議的就是移車問題。

有傷亡絕不能移車

林基田說,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交通事故發生時,若無人傷亡,車主應持粉筆等工具標繪車輛或車輪4角,再將車輛移到不妨礙交通處,等待警方到場,但常見車主在路中爭執不願移車,警到場可以直接開單罰600至1800元。但車禍若導致人員傷亡,此時千萬不能移車,以免破壞現場,若擅自移車可罰3000至9000元。

警方也說,常有車主在等紅燈時遭後車追撞,自認無肇事責任便將車開走;或有車主處理車禍時僅口頭和解,未簽和解書便離開,這兩種情況都容易被告發肇事逃逸,提醒民眾注意。

民眾遇車禍事故處理方式

◎死亡或受傷
1.觀察受傷者傷勢並予以救護,傷勢較重不宜移動,迅速通報119、110
2.肇事地點的前後兩端放置明顯標識,保護現場
3.不得擅自離開現場,否則視為肇事逃逸,通知保險公司

◎車輛損壞
1.用粉筆等工具將車輛4個車角或車輪畫定位,機車則畫倒地位置,然後將車輛移置路邊
2.雙方討論和解、賠償並簽立和解書,避免事後反悔惹糾紛
3.和解不成報警處理,不得擅自離開事故現場,通知保險公司

資料來源: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1203/3468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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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小車禍 被警開3000元罰單

自由時報 2012/12/3 〔本報訊〕

車禍報案賠更多?新北市一名鍾姓孕婦,10月底騎車經過永和街頭,意外與人發生小車禍,對方腳部輕微擦傷,傷勢不重,兩人私下以2000元和解。事後帶和解書至警局備案,兩人竟被各開一張3000元罰單,理由是致人受傷未依規定處理,讓鍾婦直呼罰單比和解金還貴:「早知道不報警了」。

10月26日事發當時,懷孕8個月的鍾婦在新北市永和區中興街口與人擦撞,對方的臉和手輕微擦傷,鍾女陪對方至醫院求診,事後付了2000元和解。之後鍾婦為求心安,拿著和解書到警局備案。沒想到半個月後,車禍雙方卻忽然收到罰單,告知兩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車禍肇事使人受傷,沒有依規定處理,開罰3000元」。

鍾女不服被開罰單,且報案時警方也未通知會罰,質疑警方「搶錢」;但警方搬出法條解釋:車禍有人受傷一定要報案、保持現場,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2人事發未報警還移車自行就醫,因此依法開罰。

資料來源: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73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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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車禍2千私了 女警局備案接3千罰單

ETtoday 2012年12月3日 東森新聞記者高華襄、黃淳璟/新北市報導

▲車禍輕傷2千元私了,到警局備案遭罰3千元。

新北市一名懷孕8個月的鍾姓婦人,10月底騎車經過永和中興街一個小巷子,不小心和另一名女子發生擦撞,對方只有腳輕微擦傷,2人私下以2千元和解,鍾女為求心安,事後拿著和解書到警局備案,半個月後車禍雙方竟然都收到一張罰單,且罰單一張3000元,比和解金還貴;鍾女說,早知道就不去警局備案了。

▲車禍有傷者一定要報警,移動現場會遭罰。

10月26日,懷孕8個月的鍾女(31歲)在中興街這條沒有紅綠燈的小巷子路口發生車禍,當時她騎車時未注意,和一名連姓女騎士(47歲)撞在一起,幸好雙方車速都很慢,僅連女臉和手輕微擦傷,鍾女付了2千元和解,事後她為求心安,拿著和解書到警局備案。

想不到半個月後,車禍雙方卻忽然收到罰單,告知兩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車禍肇事使人受傷,沒有依規定處理,開罰3000元」。

鍾女越想越不服氣,3000元的罰單比她的和解金還貴,而且當初備案時,警方也沒提醒她備案還要被罰,質疑警方「搶錢」;但警方翻出法條解釋,車禍有人受傷一定要報案、保持現場,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2人事發未報警還移車自行就醫,因此依法開罰。

資料來源: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1203/13485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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