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4日 星期日

【新聞】中小學教師 考績難再年年甲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的主管機關是教育部,教育部打算怎麼考核教師,原本就是教育部的權責,這也是我個人不贊成也不參與全國教師會所提出「反對」或「抗議」的相關「活動」的原因。

只是,這次教育部針對「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提出修正的「目標」是什麼?是要讓「考評標準具體化」,還是只是單純的不想讓「中小學教師考績難再年年甲」?

如果是要讓「考評標準具體化」,成績考核辦法從原本的 8 條變成 29 條,表面上的確是「具體」多了。但最重要的指標「內容」呢?恐怕這才是教師們無法接受的最主要原因。

若按照考核指標與檢核表來看,教師們要再「四條一款」,不是容易的事,所以我個人會覺得:政府想「省錢」,才是這次修改成績考核辦法的真正原因!如果給我不幸言中,指標「內容」適切性當然就不會是主要考量了。

而如果教育部的目的只是為了「省錢」,加入如公務人員的人數限制便可輕易達成,又何必搞個「大拜拜」來累死大家?






中小學教師 考績難再年年甲

聯合新聞網 2012/10/11 【聯合晚報╱記者王彩鸝╱台北報導】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將中小學「教師評鑑」正式入法,教育部表示,這項修法對「教學不力」的不適任教師,未來處理將有所憑據。教育部也將修訂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未來老師必須至少做一次教學創新教法的分享、三年內接受教學觀摩一次等八大指標,考績才可列甲等。

家長團體高度期待教師評鑑入法,能有效處理不適任教師問題,但教育部教研會表示,不適任教師的處理有一定程序,依據現行教師法,雖有規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才可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但何謂「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一直沒有明確規範,未來教師評鑑結果,可望做為「教學不力」的認定參考。而目前不適任教師,只有犯法才能解聘。

教育部表示,教師法修正案將排入立法院本會期優先審查法案,如果三讀通過後,教育部須在六個月內提出教師評鑑辦法草案,針對評鑑項目、內容、指標、方式、程序和評鑑結果的運用等訂出規定。

另外,教育部人事處也同步草擬「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修正案,民間企業為員工打考績很嚴格,但現在教師九成以上考績年年得甲。依據「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草案,未來會採取「正面表列」和「負面表列」並列的成績考核單,教師須符合八大項正面表列的考評,考績才能列甲等。

正面表列的指標,包括能於校內或校外至少分享一次改進或創新教材教法、三年內至少接受一次教學觀察、導師於新接班級一個月內完成家庭訪問、詳實批閱家庭聯絡簿等。

資料來源:http://mag.udn.com/mag/campus/storypage.jsp?f_ART_ID=417771

-------------------------------------------------------------------------

創新教法、詳批聯絡簿… 考績才能甲

聯合新聞網 2012/10/12 【聯合報╱記者陳智華/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將廿萬名公私立小學到高中職教師納入評鑑。 本報資料照片/記者邱德祥攝影

為了落實公立高中以下教師考核,教育部最近正在修訂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將教師考評標準具體化。未來老師必須至少做一次教學創新教法的分享等八大指標,考績才可以列甲等。

教育部人事處說,未來考評的指標,包括能於校內或校外至少分享一次改進或創新教材教法、導師於新接班級一個月內完成家庭訪問、詳實批閱家庭聯絡簿等。

現在教師九成以上考績年年得甲,被外界批評為考績浮濫。依據目前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是採取「正面表列」和「負面表列」並列的成績考核單,教師須符合八大項表列的考評,考績才能列甲等,

不過,目前考核教師的八大項目太過抽象,內容包括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訓輔工作得法、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等等,讓教師考評缺乏具體依據。教育部最近研擬將比較抽象的項目具體化。

教育部次長陳益興指出,教育部在教師評鑑入法前,已開始針對公立高中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進行修正,以落實教師成績考核為優先要務。

資料來源:http://mag.udn.com/mag/campus/storypage.jsp?f_ART_ID=417887

-------------------------------------------------------------------------

教師考核新法治絲益棼


台灣立報 2012-6-19 作者:羅德水

教育部刻正預告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第4條草案,據稱由於現行「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部分目次規定欠缺明確性」,為使教師考核更臻確實,故增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指標與檢核表」(以下簡稱「檢核表」),明定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依前開「檢核表」辦理。

「檢核表」之考核指標分「正向事項」8目(18項具體條件)、「負向事項」5目(15項具體條件),未來考列第4條第1項第1款者,僅允許在「正向事項」中的第1目至第3目中有1項未符合,且無任何負向事項;考列第4條第1項第2款者,須未符合正向事項在2項以下,且負向事項在2項以下者;至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列第4條第1項第3款並留支原薪:未符合正向事項第6目、第7目、第8目之具體條件任何一項、或具負向事項所列具體條件中第6項、第14項、第15項之任何一項者、或具負向事項所列具體條件3項以上者。

我們支持核實考核,惟應該關注的是, 此一修正案真能落實考核?或是反向製造更多校園紛擾?教育部的「檢核表」顯然必須先接受檢核,方能服人,歸納起來,「檢核表」至少有以下問題:

一、脫離現場,本末倒置:

「正向事項」1-2:運用教學資源,參與設計學校本位課程,以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試問,在縣市首長競相加課後,現在究竟還有多少學校有實施本位課程的空間?教育部之前無力阻止教育軍閥,現又將此納入考核指標,又是哪門子的擔當?

「正向事項」1-3:教學進度適宜,並有下列之一具體事實者:1.能以教學計畫為依歸,掌握教學進度。2.能依學生學習情形,適當調整教學進度。

很明顯地,前揭兩個條件極有可能產生衝突,教師若為了進行補救教學,很有可能必須調整教學進度,也就因此難以「掌握教學進度」,試問,考量學生實際需求而調整進度的老師,在教育部新的考核辦法中卻很有可能無法成為甲等教師,反而行禮如儀者卻可考列甲等,這是在變相鼓勵教師照本宣科嗎?

「正向事項」1-4:教學成績卓著,並有下列之一具體事實者:3.能積極參與校內、外與教學相關之競賽或活動。4.擔任教學輔導教師或國教輔導團員或其他主管教育機關任務編組之輔導員。5.帶領學生參與各類活動,引領學生適性學習。

就教學現場而言,熱衷參與競賽與教學成效之間,不僅不必然相關,甚至極有可能是反指標,不妨問問教師對熱衷參與校長甄選者之教學評價,當可略知一二。至於擔任所謂輔導團者竟可被視為「教學成績卓著」,這又如何讓基層教師信服?此外,帶領學生參與各類活動也算是教學成績卓著,或許立意良好,但是否因此衍生學生因階級落差造成的教育機會不均等?恐怕亦值得斟酌。

「正向事項」2-5:提供家長個別或全班學生觀察文字記錄,以助家長了解學生學習情形與潛能,並有紀錄。

教師本應善盡親師溝通職責,期能確保學生最佳利益,然而,親師溝通首重時效,教育部應該支持教師積極親師溝通?或是鼓勵教師忙於文字記錄?難道還不清楚嗎?

二、行政本位,苛責教師:

「正向事項」1-1:能依據學校公布之課表授課。但配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這完全體現了教育官員行政本位的思維,無異表明教育行政機關可以不尊重學校原訂課程。

「正向事項」2-5:批閱家庭聯絡簿或週記詳實,且具體反應家長建議事項。

導師當然必須善盡批閱家庭聯絡簿之職,問題在於,家長建議的事項,很有可能是針對學校行政,需要行政同仁解答,豈可完全苛責教師?

「正向事項」2-6:擔任輔導教師、未有減課者。

教育官員無力引進專業諮輔人員,竟想出以未減課擔任輔導老師的獎勵方式,試問,輔導不用專業嗎?不相應減課,不怕影響正常教學品質嗎?

「正向事項」2-6:對於校內高風險、高關懷、有中輟之虞、行為偏差或學習弱勢等學生,主動給予關懷輔導,並有具體紀錄。

前揭高風險學生之關懷輔導,非得教師、行政、家庭相互配合不可,學校行政不能置身事外;至於對行為偏差或學習弱勢學生之關懷輔導,本屬教師應盡職責,問題是,目前應該不會有幾個老師連這種例行工作也做記錄,但未來為了配合新考核辦法之實施,教師也只好配合記錄,這難道不會影響原有教學輔導?難道就是蔣偉寧部長期待的所謂教育志業?

「正向事項」3-4:擔任各處室行政職位。

教師之職務如何編排,本屬學校內部事務,或有學校難尋兼辦行政教師,但也有學校之教師視擔任導師為畏途,何況教師擔任行政職,業有主管加給並減授節數,若教育部堅持將此列為「正向事項」,教師擔任導師即應比照辦理,方為公允。

「正向事項」3-4:參與或承辦學校活動。

此舉有二個問題需再釐清,其一,承辦學校活動原本就是行政同仁重要業務,且已有記功、嘉獎以資獎勵,實無須再行列為「正向事項」;其二,值得深思者,積極參與、承辦官式活動,有時候不僅無助校務,甚至極有可能影響正常教學,教育官員不思檢討非關教學之活動,竟然還想進行獎勵,行政本位,無以復加。

「負向事項」2-5:班級經營欠佳,或親師關係衝突情節嚴重可歸責於教師,而未能積極處理,受家長、學生舉證並經查證屬實。

教師固應用心進行班級經營,然而,親師之互動關係卻不能因此片面歸責於教師一方,表面上,前揭規定似已限定「可歸責於教師」者,實際上,歷來親師衝突每每以懲處教師作為善後手段,再說,若親師當真發生激烈衝突,難道校長沒有責任?學校行政支援體系又在哪裡?苛責教師,實莫此為甚。

三、定義未明,無限上綱:

「正向事項」5-11: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

教育部宣稱原「考核辦法」「欠缺明確性」,卻又在修正草案中加入更多定義未明的內容,試問:何謂品德生活良好?如何舉證?

「負向事項」1-2:上課時說太多與課程內容或生活教育毫無關係的話題或事務,經檢舉查證屬實,糾正後仍無改善者。

請問誰來判斷?誰來檢舉?又如何查證?

「負向事項」3-9:未依相關規定,無故缺席朝會、週會、學校依法令應召開之相關會議、值週或導護工作或其他經校務會議通過之學校相關會議,共達3次以上,經查證屬實。

《教師法》明定教師無義務擔任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何況教師並無指揮交通之公權力,教育部長期無力解決學童上下學安全,在無配套措施之下,卻逕自課教師責任,這才真真是消極不作為。

「負向事項」3-10:未依法令規定按時繳交資料共達3次以上(如:行政簿冊、學生資料、學生成績等),經查證屬實。

試問:何謂「未依法令」?學校之行政簿冊名目何其之多?教師職責本以教學為主,依此規定,校園勢必淪為行政領導教學之錯亂境地,嚴重干擾正常教學活動。

「負向事項」3-11:於教學、輔導、管教或兼行政職人員處理行政過程中,採取消極不作為或提供不實造假資料(如:批改考卷等),造成學生或教師權益受影響,經查證屬實。

試問,何謂消極不作為?誰有權認定?是否因此成為箝制教師的工具?

「負向事項」3-12:依相關規定執行職務,未能主動反應危害學生安全的人、事、物,經查證屬實。

試問,何謂「危害學生安全的人、事、物」?教師的權利義務究竟為何?

「負向事項」5-14:行為表現不當,並有下列之一具體事實者,經查證屬實者:1.涉入不正當場所。2.具有嫖賭事實。

試問,何謂行為表現不當?何謂不正當場所?性交易與賭博在我國均已除罪化,未來如設有專區,是否仍屬不正當場所?是否算是行為表現不當?

四、紙上作業,流於形式:

綜觀教育部新修正之「考核辦法」,除出現「脫離現場,本末倒置」、「行政本位,苛責教師」、「定義未明,無限上綱」等問題外,對學校行政同仁與教師而言,更將因此耗費大量人力、物力進行各類紙上作業,不僅教師疲於奔命、權益受損,學校之正常教學、學生之學習權益也都因此受到極大影響。教育部作為主政機關,必須為其獨斷向全國教師致歉,並重行調整修正,以免殃及教育品質。

一個標榜要核實考核的新法,卻使教師考核更加形式化,甚至反過來影響學生權益,造成校園紛擾,主其事者要以為這是展現所謂魄力的時候,顯然低估了教師維護校園安定的決心。

全國教師會2008年1月9日召開記者會,指出台南縣長蘇煥智要求台南縣各級學校必須給10%的老師乙等考績,才發予成績考核獎金,全國教師會理事長吳忠泰希望台南縣政府能尊重教育專業,盡快終結這種校園恐怖。(圖文/本報資料室)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文宣部主任)

資料來源: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19156

-------------------------------------------------------------------------

檢核表檢核了誰?─論新修正之教師考核辦法

台灣立報 2012-6-25 22:11 作者:溫貴琳

據聞,教育部打算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指標與檢核表」(簡稱為檢核表),增列種種前所未聞的片面要求於考績評量之中。消息一出,包括全教會、地方教師會等各方震動,紛紛轉傳消息,尋求會員支持,教師團體幹部也撰文指出修正案種種不當,表達深切的憂慮。

綜觀各方對「檢核表」的批評,可見定義不明為最重要的問題所在,舉例而言,新規定教師不該有的負面事項有「未能主動反應危害學生安全的人、事、物,經查證屬實。」字面上看起來言過於空泛籠統,可危害學生安全之事物不知凡幾,教師有何通天本領一一得知?諸如此類的爭議檢核表上所在多有,只見長官思維脫離現實,不知考績如何核實。

其次,增加教師行政負擔為另一嚴重問題,其中尤其影響教育品質者,莫過於「提供家長個別或全班學生觀察文字記錄」、「對於校內高風險、高關懷、有中輟之虞、行為偏差或學習弱勢等學生,主動給予關懷輔導,並有具體紀錄。」一般教師輔導弱勢學生,要接觸處理的範疇廣達社福制度、社區經營等議題,倘若在他們分身乏術之際,加之文書工作而未見足夠的資源挹注,不過是徒增困擾,削弱教師有限的關懷餘裕。

要解決定義不明與被文書工作拖累的問題,關鍵就在教師專業自主權。由上級、由行政片面定義,自然搞得師心惶惶,誠如教師團體建議,透過協商確認定義,方能正本清源。主管單位、行政機關若希望教師之關懷有跡可循,想透過書面了解,自應站在協助而非指揮管理的立場,主動扛起紀錄之行政成本,派員側記或幫忙整理資料,至於紀錄能否正確、準確反映教師辛勞,則由教師與教師團體雙重簽核,比照律師醫師,由職業團體掌握評鑑權力,方為尊重專業職能的上策,不至於淪為箝制教師的工具。

至此可知尊重教師專業的重要,儘管,現實狀況並不樂觀。以本會、即台灣教師聯盟最近關心的南門國中教師劉祺心案為例,日前本會執行秘書到校了解時,竟有不知為何與會的螢橋國中教師雷作富聲稱:「教師用學校影印機印的東西屬學校財產。」主張教師利用學校資源製成之教學相關文件為學校所有。

且不論南門國中校長李珀玲在強調教師上班時間不應離校的同時,又讓不相干的他校教師離校前來的道理何在?(雷老師有請假嗎?若有,其請假之正當性為何?)單就雷之主張而言,便是關心師權之人不得不嚴正駁斥的謬論。以屏東萬新國中陳冠州老師為例,他就是考卷突然被校方收走,遭校方指控閱卷不公提送資遣。倘若雷之主張成立,或行政方如此作為,對一般老師會是多麼大的威脅!

另一個令筆者憂慮的地方在於,即便交由教師團體評審,也還有讓公民團體與社會大眾普遍非議的例子。同樣是本會關心的中山國中蕭曉玲案,在經媒體長年報導後,社會普遍認知到當時給蕭老師定罪的證據之荒謬無稽,這也是當事人陳述冤情之網站能累積到8萬人次,並獲得蘇友辰等3位人權律師提案平反的原因。

然而,當初蕭曉玲的解聘案被送到教育局審理的時候,不是沒有教師團體代表,即便是我們感謝在心、力擋一年有餘的教師會幹部,就會議紀錄來看,對於這些荒謬罪證也是全盤接受,應負審核不力之責。倘若眾人都能一眼看穿的國王新衣,該教師會的法眼卻無法識別;要說現在大家對檢核表細項如何定義的問題,得交由現有與教育部交涉的教師團體協商,個人也不敢有十足的信賴。

理想與現實難免有落差,筆者的批評絕非要否定教師工會的功能,同樣作為教師組織的一員,自無放棄教師專業自主權的道理,只是現況如何更好,如何不因追求理想而對現實產生更大的失落感;教師、行政、教育機關三方如何正向循環,提升教育品質,有待各方虛心以對。

(作者為台灣教師聯盟理事長、教育部第一屆人權教育諮詢小組委員)

資料來源: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19345

-------------------------------------------------------------------------

對教育部預告「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修正草案,本會表達不同意見

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函

受 文 者:如正、副本表列單位及個人
速 別:最速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全教政字第101229號
附 件:

主 旨:有關 貴部近日預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修正草案,本會表達不同意見如說明段,敬請惠予採納,請 查照。

說 明:
一、 貴部101年1月10日以臺人(二)字第101005874號函回復本會,其中說明三略以「未來修法過程仍將持續邀請 貴會及相關團體就校長、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導師及專任教師不同工作屬性要慎研議,以尋求最大之共識。」然自該日起, 貴部並未再行召開討論旨揭法規,亦未踐行上述作為,幾乎僅依101年1月4日會議紀錄之舊案預告,顯無接納異議及履行101年1月10日函之誠信。

二、 就內容而言,該案漏洞甚多,本會提出下列疑義供參:
(一) 該案為達完全可具體操作,各項指標咸以多項佐證資料為檢核,實已不下教師評鑑之作為;然若以教師評鑑而言,受評鑑者應達指標所需之工作條件及未達評鑑指標所需資源必須一併列出,而本次考核辦法之修訂顯然偏廢,只著重在抓出未達指標者。
(二) 就負向指標之一「未依法令規定按時繳交資料達三次以上,經查證屬實者」為例:該指標完全未限制要求繳交資料之上限,亦未責求行政單位整合報表,更未尊重教師對行政單位反向索取資料之平衡性,等於縱容行政單位得以無限制發放調查資料,長期各行其是。
(三) 再就另一正向指標為例「能依據學校公布之課表授課。但配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實務上我國各級學校多蔑視課綱及課程,常以全縣(市)活動或測驗(學科普測、模擬考)侵犯正常教學,所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規定」之正當性並不具足,本款徒留學校或教育行政機關侵凌正常教學之空間。」
(四) 復就「未依相關規定,無故缺席朝會、週會,學校依法令應召開之相關會議,值週或導護工作…達三次以上,經查屬實者。」 貴部是否認定教師被選為某項會議之成員,即無以「教學輔導優先於會議」之理由不出席會議,或以出席會議為所有教師義務中之最優先事項,或以為行政單位可以就自身最方便開會之時間擇為會議時間, 貴部對此所預設之立場是否合於社會對中小學教育核心任務之認知?
(五) 本會曾就前臺南縣政府於95至98學年度強制各轄內國中小均須評定10%以上教師為四條二款一事詢問 貴部,是否有事實證明此一措施具提昇前臺南縣中小學教師之士氣或工作表現, 貴部均無法回答; 貴部亦在97年元月承認臺南縣政府該作為欠缺法制上之合法性,然迄99年12月24日臺南縣政府結束運作前,未見 貴部依法作有效糾正,任令亂政橫行四年,不僅戕害教師權益,且影響校園氣氛,破壞法律公信,至今未曾向渠等致歉, 貴部之公信實已自行破壞幾盡。
(六) 有關中小學校長之考核,在午餐弊案、花酒事件頻傳之際,居然未見 貴部劍及履及,速作檢視修正,斯等明確敗德犯紀之行止被遲滯處理,而牽動校園,逼教師勤於自證之羅網勤於鋪張, 貴部施政之緩急順序,令人費解。

三、 本會以為「落實成績考核,誠為各方之共識」,但 貴部設想方向偏差,對於工作屬性不同迄未著墨,對於主管初評之要領及風範亦未倡明,徒以勒繩檢索為樂,除成為特定人員展現「魄力」之工具外,實無裨益校園之可能,爰具函反對此次修正及實施。

資料來源:http://forum.nta.org.tw/v362/showthread.php?t=5728

-------------------------------------------------------------------------

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臺人(二)字第1010103568B號

主  旨:預告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 修正依據:高級中學法第二十一條之一、職業學校法第十條之二及國民教育法第十八條。
三、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修正條文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論壇」選項下。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教育部。
(二) 地址: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三) 電話:(02)77366139姚小姐。
(四) 傳真:(02)23977022並請電話確認。
(五) 電子郵件:yao619@mail.moe.gov.tw。

部  長 蔣偉寧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現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一年四月五日修正發布,原第四條明定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合於本條第一項各款之條件。考量第一項各款部分目次規定欠缺明確性,為期教學現場能落實本辦法第十二條明定成績考核委員會應就教師「平時考核紀錄」、「工作成績」、「勤惰資料」、「品德生活紀錄」、「獎懲紀錄」及「其他應行考核事項」等予以審查,使現行教師考核更臻確實,爰擬具本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增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指標與檢核表」,明定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依前開檢核表規定辦理。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條文

第四條 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指標與檢核表(附表)規定辦理,其獎懲規定如下:

一、 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正向事項第一目至第三目所列之具體條件事項中,未符合者在一項以下,其餘第四目至第八目所列之具體條件事項皆符合,且無負向事項。

二、 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 正向事項第一目至第八目中,符合第六目、第七目、第八目所列之具體條件,其餘各目所列之具體條件事項未符合者在二項以下,及未具負向事項所列之具體條件事項中第六項、第十四項、第十五項外,其餘所列之具體條件事項符合者在二項以下。
(二) 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三、 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留支原薪:
(一) 未符合正向事項中第六目、第七目、第八目所列之具體條件任一項。
(二) 具負向事項所列之具體條件事項中第六項、第十四項、第十五項之任一項。
(三) 具負向事項所列之具體條件事項三項以上。
(四) 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或因病已達延長病假或其他因素致全年無工作事實。
(五) 事、病假期間,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另予成績考核,列前項第一款者,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前項第二款者,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前項第三款者,不予獎勵。

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款第四目有關事、病假併計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目因病已達延長病假之情形,不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

各學校於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時,不得以下列事由,作為成績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一、 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或陪產假。
二、 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
三、 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或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指標與檢核表



資料來源: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8113/ch05/type3/gov40/num23/Eg.htm
http://edu.law.moe.gov.tw/inc/GetFile.ashx?FileId=46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