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8日 星期四

【新聞】學校巧立名目亂收費 議員炮轟

不要只是「全面調查」,記得要依據「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國民中小學對學生收取費用,如未切實依照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者,各該校校長及經辦人員均予從嚴議處。」「處理」才好。





學校巧立名目亂收費 議員炮轟

中時電子報 2012-10-18 中國時報 【陳世宗/台中報導】

教育部三令五申通令各校,不得代收代辦班級費等費用,中市各級學校卻明知故犯!市議員黃錫嘉、楊永昌等,昨日指控有學校以「班級基金」名義,向學生一次收取三年班費,還有學校以「隨喜樂捐」不當收家長會費,讓杏壇蒙羞。

黃錫嘉、江勝雄議員說,學校雖可代收家長會費,金額應由家長「自由樂捐」,校方卻開出六千元、一萬兩千元和三萬元等;這樣做合法嗎?投訴家長擔心,如果他「樂捐」的錢較少,或沒有「樂捐」,惟恐孩子遭其他同學排擠。

學校「樂捐」家長會費作法,無異製造社會階級對立。黃錫嘉指出,一些捐款較多的家長,學生在日後免試升高中進行超額比序條件時,是否會獲得更多「優勢」?這對弱勢家庭是種不公平競爭,失去公平受教育的機會。

楊永昌表示,依規定學校代收家長會費每人一百元,卻有許多學校溢收費用高達幾千、幾萬元,造成家長沉重負擔;太平某國小校長挪用家長會費做為自己「紅白包」,強烈質疑有貪汙、侵占之嫌。

教育局吳榕峰說,學校代收家長會費一百元,就應該要撥到家長會,不是由校長或學校來支用;他剛接任不久、不是很清楚,將進一步了解調查。

資料來源:http://news.chinatimes.com/domestic/11050610/1120121018003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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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費家長會費名堂多 中市教長:全面調查

國立教育廣播電台 2012-10-17 劉文珍

臺中市議員黃錫嘉、楊永昌17日在市議會中披露,部分學校巧立名目收取班費、還由校方師長發放如同「空白支票」的「家長會費自由樂捐」通知單。教育局長吳榕峯嚴正表示,全面徹查違規收取班費情事,家長會可公開募款,但不得經過學校。

吳榕峰局長重申,家長會是合法單位,可以公開募款,但家長會的帳目和學校必須完全分開,學校也不能動用家長會的錢。每個班級都有兩位家長代表,家長會費的收取必須由家長進行,不能由學校製成單據,更不能規定捐款的金額。家長會的預算和決算也都由家長會代表大會審議,學校不能經手。吳榕峰局長進一步表示,全面調查是否有學校介入家長會費募款,他同時強調,教學品質和經費多寡無絕對關係,呼籲學校不要違法挪用經費。

黃錫嘉議員指出,教育部統一規定中小學只能收「教科書籍費、住宿費、家長會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午餐費」等5項代收代辦費用,但開學後,臺中市部分學校設置「教室清潔」、「班級基金」等名目再向家長收費,引發家長陳情。另外,還有學校發出「家長會費自由樂捐」的通知單給學生,上面列出6,000、12,000和30,000元的級距供家長選擇,他認為,這種作法「等同空白支票!」

資料來源:http://www.ner.gov.tw/index.php?act=culnews&code=view&ids=14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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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違規收班費 中市議員抨擊


聯合新聞網 2012.10.17 【聯合報╱記者陳秋雲/即時報導】

教育部已通令各校不得代收代辦班級費,但市議員黃錫嘉指出,台中市還是有學校違規亂收家長會費及班費。黃錫嘉說,有學校以「班級基金」的名義,向學生一次收取3年的班費,有的還拿來作「教室清潔費」太離譜了!

另有學校以「隨喜樂捐」的方式不當收取家長會費,如要擔任委員,捐款得從6000元起跳。教育局長吳容襍說,各校不要自找麻煩,只要不是代收代辦費的項目,就不要經手。真要收班費,可由每班選出的家長代表收齊,收支都讓家長來做。

資料來源: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3/74362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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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級費一次收3年 中市已糾正

中央通訊社 1011017 (中央社記者陳靜萍台中17日電)

台中市議員黃錫嘉今天指出,有學校以「班級基金」名義,向學生一次收取3年的班級費,教育局得知,已要求立即調查。

黃錫嘉在市議會質詢時指出,教育部已通令各校不得代收代辦班級費等費用,但仍有學校違規亂收費,他接獲多位家長陳情,有學校以「班級基金」的名義,向學生一次收取3年的班級費,還有學校以「隨喜樂捐」的方式不當收取家長會費。

黃錫嘉表示,學校雖可代收家長會費,但家長會費的收費金額卻是由學生家長「自由樂捐」,有校方開出新台幣6000元、1萬2000元和3萬元3種等級供家長選擇,這是製造階級對立,歧視弱勢學生的做法。

台中市教育局長吳榕峰說,他確實收到部分學校違規收取班級費或超收代辦費的檢舉,在第一時間已經進行調查並提出糾正,校方也立即將預繳費用全數退費給學生,他也要求對行政失當學校提出糾正。

資料來源:http://www.cna.com.tw/News/aLOC/20121017035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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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會募款學校代收? 教局追查

自由時報 2012-10-18 〔記者謝鳳秋/豐原報導〕

教育部規定學校不得亂收代收代辦費,市議員昨指出,台中市還是有學校用班級基金、教室清潔名義收錢,發家長會費自由樂捐六千至三萬通知單給學生家長勾選;市府教育局表示將全面調查。

監察院去年糾正教育部「國民中小學代收代辦費諸多巧立名目」,教育部因而統一規定中小學只能收「教科書籍費、住宿費、家長會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午餐費」等五項代收代辦費用。

市議員黃錫嘉、江勝雄昨在業務質詢時說,開學後家長來陳情投訴,有學校還是以「教室清潔」、「班級基金」等名目再向家長收費,甚至有學校一次收取三年班費,學生中途轉學怎麼辦?

教育局長吳榕峯強調,除規定可收取的五項代收代辦費之外,其他費用不能再收,絕對會展開全面清查,查到就處分。

黃錫嘉還說,註冊時家長都繳了一百元家長會費,但有些學校透過師長發給學生「家長會費自由樂捐」的通知單轉交家長,上面列出六千、一萬二千、三萬元不同捐款額度,供家長選擇,還要求勾選之後交回,「等同開空白支票要家長捐款!」沒錢捐的家長要怎麼辦?會不會製造學生貧富階級對立?

吳榕峯表示,家長會可向外界募款,但不得由學校老師或職員經手,家長會帳目和學校必須完全分開,學校也不能動用家長會的錢,由於家長可能較忙碌,會請學校老師代發募款通知單,以節省郵寄費用,這是許多學校常態,教育局也會全面調查是否有學校介入家長會費募款及有無「不樂之捐」情形。

資料來源: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oct/18/today-center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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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議員披露臺中部分學校巧立名目收取班費

自立晚報 2012-10-18 【記者陳仁煦臺中報導】

臺中市議員黃錫嘉、楊永昌17日在市議會中披露臺中部分學校巧立名目收取班費、還由校方師長發放「家長會費自由樂捐」通知單要學生帶回家,如同「空白支票」。教育局長吳榕?嚴正表示將全面徹查違規收取班費情事,家長會可公開募款,但不得經過學校。

黃議員指出,監察院去年糾正教育部「國民中小學代收代辦費諸多巧立名目」,教育部因而統一規定中小學只能收「教科書籍費、住宿費、家長會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午餐費」等5項代收代辦費用,但近日開學後,有學校設置如「教室清潔」、「班級基金」等名目再向家長收費,引發家長陳情。

黃議員、楊議員都表示,他們服務處甚至接獲有學校一次收取三年班費的狀況,「要是學生中途轉學怎麼辦?」吳局長強調,這些都屬違法,絕對全面清查。

此外,依據「地方自治發展條例」中的學校收取代辦費規定,校方可向家長收取一百元代辦費撥給家長會使用,即俗稱的家長會費。但黃議員提到有些學校請師長發「家長會費自由樂捐」的通知單給學生,上面列出6,000、12,000和30,000元的級距供家長選擇,還要求之後交回,「等同空白支票!」

吳局長說「非常痛心!」他強調學校設有「代收代辦費委員會」,除了教育部明定的項目外,要以其他名目另收費用都必須由委員會報教育局核可。教育局副局長葉俊傑說,除了使用者付費的項目外,學校要另立名目收代辦費用,教育局多不會放行。吳局長也認為這只是「個案」,承諾立即展開全面調查。

針對家長會費樂捐的狀況,吳局長說,教育局規定,校方只能收取一百元代辦費供家長會使用,家長會雖可向外界募款,但不得由學校老師或職員經手。

吳局長重申,家長會是合法單位,可以公開募款,但家長會的帳目和學校必須完全分開,學校也不能動用家長會的錢。每個班級都有兩位家長代表,家長會費的收取必須由家長進行,不能由學校製成單據,更不能規定捐款的金額。
家長會的預算和決算也都由家長會代表大會審議,學校不能經手。

但吳局長也認為在人情上,許多家長可能因忙碌,會請學校老師代收家長會費,多半老師也不會拒絕。家長會也會委託學校將募款通知單放在學生的信箱裡,以節省郵寄的費用和時間,這是許多學校的常態。

吳局長表示,絕對全面調查是否有學校介入家長會費募款,他感嘆表示,教學品質和經費多寡無絕對關係,呼籲學校不要違法挪用經費。

資料來源:http://www.idn.com.tw/news/news_content.php?artid=20121017ah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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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批學校收班費家長會費 中市教育局徹查

中國廣播公司 2012/10/17

市議員爆料,台中市部分學校巧立名目收取班費,還由老師發放「家長會費自由樂捐通知單」,要求學生帶回家,形同一張「空白支票」。教育局長吳榕峰強調這種行為已經違法,承諾會全面徹查。  (張文祿報導)

黃錫嘉議員指出,監察院去年糾正教育部「國民中小學代收代辦費」諸多巧立名目,教育部因而統一規定中小學只能收「教科書籍費、住宿費、家長會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午餐費」等5項代收代辦費用,但最近開學後,有學校設置包括「教室清潔」、「班級基金」等名目,再向家長收費,引發家長陳情。

黃錫嘉、楊永昌都表示,他們服務處甚至接獲有學校一次收取三年班費的狀況,「要是學生中途轉學怎麼辦?」教育局長吳榕峰強調,這些都屬違法,絕對全面清查。

黃錫嘉議員表示,甚至有些學校請老師發放「家長會費自由樂捐通知單」給學生,上面列出六千、一萬二和三萬元的級距,供家長選擇,還要求之後交回,「等同空白支票!」

吳局長答詢說「非常痛心!」他強調,家長會雖可向外界募款,但不得由學校老師或職員經手。這應只是「個案」,承諾立即展開全面調查。

資料來源:http://www.bcc.com.tw/news/newsview.asp?cde=1922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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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立國民中小學101學年度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應行注意事項

一、 各國民中小學收費應照收取基準及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二、 學校得依學生之自願,代收代辦下列事項,並按每學年度規定之收費基準收取:
1. 辦理學生午餐之國中及國小,得收午餐費,自訂基準,按月收取,不得強制採整學期一次收取方式;另外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併入午餐費收取,由各縣市政府自行決定辦理。外訂餐盒之學校不得收取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有關午餐費、基本費及燃料費之支用應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中小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2. 教科書書籍費,按相關規定評選議價結果收費。
3. 學生寄宿費,不住宿者免繳。
4. 私立學校自備交通車者,得比照國光汽車客運公司優待學生票價,向自願乘坐交通車之學生按月收取費用。

三、 學校可依照每學期之收費基準,代收代辦下列費用:
1. 學生家長會費:各校受學生家長會之委託,得代收代辦家長會經常會費,以家長為單位代收,學生家庭清寒者免繳,其保管、運用及監督、考核應依規定辦理。
2. 學生團體保險費。

四、各項代收代辦費,依目前各收費項目之使用及收費目的,分類如下:
1. 正式教學相關:教科書書籍費。
2. 學校活動相關:家長會費。
3. 學生個人需求:學生寄宿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午餐費。

五、代收代辦費倘有一定額度結餘,應依比率退還學生,如有其他規定,依相關規定辦理。

六、國民中小學及私立國民中小學除照本規定收費外,不得另行巧立名目收費及自行決定代收代辦項目,下列各項尤應切實遵照:
1. 飲水應由學校供應,不得向學生收費。
2. 各校舉行運動會、遊藝會、編印校刊及歡迎、歡送等活動,均不得向學生收費。
3. 不得向畢業生收費贈送學校紀念品及舉行謝師宴。
4. 教師節敬師金一律不收取。
5. 各校為修建校舍及增加設備,必須發起捐募經費時,應於事前由學校依公益勸募法之規定,報奉核准後辦理,不得視為收費項目於註冊時收款,或規定數額強迫收取,或以競賽方式鼓勵學生向家長要求多捐。

七、轉出學生之退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代收代辦教科書,如已購買者發給教科書;如未購買,退還所代收代辦費金額。
2. 代收代辦費中之寄宿費、午餐費,請依實際情況比照注意事項第八項處理;學生團體保險費請依學生團體保險辦法暨相關規定辦理;其餘之代收代辦費不退費。
3. 學生退費應發給退費證明書,內列所退各費數額,以便學生持向轉入學校繳納與退費單所列同數額之費用。
4. 私立國民中學及私立國民小學之轉出學生,除上述規定外,其相關學雜費退費之規定應比照本注意事項第八項之時間及退費標準辦理,並由校方發給退費證明書,內列所退各項費用數額。

八、轉入學生之收費:轉入公立學校就讀者,請依照公立學校收退費標準收取,如有公立學校之退費證明書者依所列退費之數額收取(即學生不因轉學而增加費用之負擔,如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轉出之學校未退費,則轉入學校亦不收費);如轉入私立學校就讀者,則私立學校可依差額收費。

九、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校學生註冊後,退費規定如下: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校學生退費標準表
退費時間退費項目及標準備註:1.本表所稱之「退費時間」計算原則係以學生實際離校日期為基準。
2.本表所稱之「其餘各費」係指代辦(收)費。
3.代辦(收)費按實際情況處理,如已購製衣物,則發衣物。
4.進修部比照上項規定辦理。
一、註冊前免繳費
二、註冊後上課前雜費及其餘各費全部退還。
三、上課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依各校行事曆計算,以下均同)雜費及其餘各費退還三分之二。
四、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雜費及其餘各費退還三分之一。
五、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二所繳各費均不退還。

十、收取代收代辦費,應一律依照規定收費,其收支帳目,除另有規定外,各國民中小學應切實依照一般會計手續處理,對於前項收費及收支帳目之處理,均應由學校自行負責辦理,不得委由員生消費合作社代收代管代辦。

十一、國民中小學每學期收費,以一次為原則,惟對家境清寒之學生,得酌准其分為開學時及開學後第十週內分兩期收取。

十二、國民中小學對學生收取費用,如未切實依照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者,各該校校長及經辦人員均予從嚴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