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8日 星期四

再提「100學年度導護工作實施計畫草案」

計畫還是通過了,而且所修訂內容和我所提修訂意見沒有任何關係......。

這個計畫雖然通過,但我懷疑它的有效性。

在我前文的參考資料中,有一民國 93 年臺中縣所訂「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明列「學校校內外交通導護工作,旨在維護學生上下學之安全,為教師應有之責任,不得拒絕」,但結果是被教育部認定「此義務既未明定於教師法及其他法律或法規命令中,尚無從以訂定實施要點」。

縣市政府無權訂定實施要點,學校所訂定實施計畫是否有效?懷疑!

但不管學校所訂定實施計畫是否有效,它還是被通過了;還是透過各位教師的手,「親自」讓它通過......。或許我只能不客氣的說,如果各校教師不能堅持維護自己的權益,加入 10 個教師會或教師工會也沒用!......而我,也只能選擇「明哲保身」;閉嘴......。

一件更有趣(原諒我不知怎麼形容)的事即將(已經?)發生:本市教育局近日訂定導護實施要點,也如 7 年前臺中縣明訂校內外交通導護工作為教師應有之責任,不得拒絕......。不知教育局承辦人是不知 7 年前教育部曾經發布的函示,還是明知其不可為而為之?不管如何,都可以看出教育局只圖事情有人做,從來都不曾為教師的權益著想!

您,還要親手放棄法律賦予您的權利?!

後記:我的意見均有憑有據,雖然我的法律專業背景沒有比各位強,但我已盡力找出法規、找出條文,如果各位有不同看法,歡迎也找出法規條文,咱們一同討論。如果只是想鼓勵我,我覺得就免了,把力氣用在會議上吧。-何況我也沒有當「先鋒」的雄心壯志。

參考資料:
http://59.120.228.32/xoops/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189
http://tljhta.blogspot.com/2010/05/blog-post.html
http://dragonheir.twbbs.org/2010/05/blog-post_2753.html


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

100.04.28 中市教社字第1000023925號函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為落實本市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執行校內外交通導護工作,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加強交通安全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教師對於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之校內外交通導護工作應負責任,不得拒絕。

三、學校應訂定導護輪值原則據以排定輪值工作,並訂定相關配套措施。崗哨之設置應考量學生安全及教師人力配置之合理性,並經校務會議通過。

四、學校得結合警察機關、學生家長及社區志願服務人員、社區商店等關心學校人士籌組導護志工隊、導護商店,以協助校外交通導護工作。

五、學校教師及導護志工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以維持學生上下學交通秩序及協助學生通過學校鄰近之交通路口為原則。學校教師及導護志工指揮交通時,對違規之車輛或駕駛人,得將違規事實記載後移請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

六、學校應擬訂學生上、下學路隊編組計畫,並將交通安全教育融入各領域課程實施。

七、學校應妥適規劃家長接送區,使家長能妥善安排接送學生上下學,以保持校園周邊的交通順暢,維護學生安全。

八、校外交通導護值勤時間為學校規定上學時間及放學時間前後十分鐘至三十分鐘。

九、教師於執行校內外交通導護工作期間,如因公涉訟,學校應積極協助並依照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規定辦理之。

十、學校教師因擔任校外交通導護超時工作部分,得累計交通導護時數,累計達四小時者,在不影響正常教學下,於六個月內得予以補休假或行政獎勵。教師每日執行學生校外交通導護時數(上學前及放學後)以一小時為單位,超過一小時之餘數,不得合併計算。

十一、本要點自99年12月25日起實施。

資料來源:http://210.69.115.31/GLRSout/NewsContent.aspx?id=1183

 

2011年4月18日 星期一

「100學年度導護工作實施計畫草案」修訂(個人)意見

以下為修訂意見及理由:
  1. 導護工作之「導護」二字定義不明,其內涵多有爭議,宜修改為「校園安全維護」。本校若已有校園安全維護相關計畫,宜予以合併。以下各條文亦應同時修正。
  2. 目的之三「型塑健康團隊蘊育樂觀感恩的學子......」顯與本計畫內容無關,應予刪除。
  3. 編組原則之一應修改為「本校全體教職員工』均負有校園安全維護之職責。」。本項工作顯與教學無關,教師依法可以拒絕,故原條文恐有與教師法牴觸之虞。若以「校園安全為學校之責任」來看,則全校全體教職員工均負有校園安全維護之職責,不應「獨厚」教師。以下各條文亦應同時修正。
  4. 編組原則之六,「懷孕及重症教師得視實際狀況免擔任導護工作」依據為何?依法?還是依情?若依法,據了解上級政府從未對校園導護工作有過任何明確法規;若有,法規為何?條文中所依據「府教學第38122號函」似乎是 20 年前解釋函,是否仍適用?編組原則之五亦同。
  5. 條文中「交通」二字應刪除,且執行範圍應以校內為限(目的已均限於校內)。依教育部 92 年發布新聞稿,「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這裡所指應為交通導護)之義務...」。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只有警察有權(且有責任維護)在道路上執行交通指揮勤務。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主管兒童及少年交通安全相關事宜的是「交通主管機關」,並非教育機關。除了站在講臺上「宣導」交通安全教育,教師從未被授權站到道路(道路兩旁亦屬之)上。因此,教師於校外「交通」安全維護,無義務、無責任、亦無權利,應予刪除。另,本校警衛有無權利站到道路中央執行「勤務」,請相關單位自行查明。
  6. 未依安排執行工作者罰則為何?若本計畫與教師法(或前述相關法規)牴觸,該罰則是否有效力?
註:以上純為個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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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新聞稿】教育部感謝教師從事導護工作

日期:92/10/15
發稿單位:國教司
單位連絡人:楊韻玲/邱素珠
    對於國民中小學學生交通安全導護工作,是否為教師的義務或責任,此為爾來教師提出之疑義,針對此,教育部提出三點說明表示:
一、教師幾十年來基於愛護學生,自發自動從事導護工作,教育單位特予致謝,而此基於愛心之付出也是數十年來教育的優良傳統。
二、事實上,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但因基於愛心而協助,若發生事故,對教師而言,甚感遺憾之外,卻要負事故之連帶責任,使教師備感壓力,此問題確實值得重視。
三、未來,對於交通導護相關事宜,將請地方政府與教師會、家長會再協調研議,取得各方的共識,以解決照顧學童之安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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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學年度導護工作實施計畫草案

壹、導護的目的: 
一、指導兒童在校內各項活動遊戲,養成守紀律、負責任、有禮貌、守秩序、誠實等美德。
二、防止兒童在校園內活動、遊戲,發生意外、糾紛、危險動作、不守規矩等行為。
三、型塑健康團隊蘊育樂觀感恩的學子、培養主動探究勇於實踐創造的時代兒童。
貳、導護編組原則:

一、全校教師均負有對學生導護之職責。
二、本校導護工作得依教師人數予以適當編組,每週4人輪值。
三、導護人員編組:
(一)本校導護老師由級任老師、科任老師、組長共同分組輪流擔任。
(二)導護人員產生之方式:
步驟一每一個人都先抽一個號碼,每個人都身兼正式與機動兩種身份。
步驟二依照抽籤順序填入導護老師分組輪值表,正式導護由前面往後輪(號碼1先輪) ,機動組則由後面往前輪(最後一號先輪),正式導護若與機動導護同一人,則以正式導護先執勤,機動部份由生教組協助調動。
例如:第一週由前四號教師先擔任導護,次週則由下四位輪值。依序由總導護、機車導護、徒步導護及汽車導護排列下去。
步驟三最後一輪未填到的老師,排到下學年繼續輪下去。
※上學期前3週若有一年級老師輪到,則依序和456週老師互調。
※上學期第1週若有3,5年級老師輪到,則和第2週老師互調。
※週一下午3:00放學,由高年級導師自行排導護放學。
※週四、五中午低年級放學,由低年級導師自行排導護放學。
※教師調校之遺缺由新進人員抽籤遞補。
※ 教師因超額造成的空缺,則跳過該號,待有新進人員再補上。
(三)輪值導護人員事病假時,請自行覓妥代理人,並告知生教組;公差假時由代理(代課)人員代理,無固定代理(代課)人員時,應由機動組按順序代理之。
四、未排入導護的教員有五人:四處室主任及生教組(每日機動巡視上、放學狀況,協助各路口導護工作之順利執行)。
五、六十歲以上同仁得視情況免兼導護。
六、懷孕及重症教師得視實際狀況免擔任導護工作(府教學第三八一二二號函),由下一號碼教師遞補。

參、導護工作與任務分配:
一、總導護職責:(執勤時間:07:10——16:20)
(一)統籌全週導護工作之執行,主持當週品德教育之中心德目及精神講話。
(二)主持兒童朝會及各項集會活動。
(三)處理學生偶發事件,管制門禁及學生外出,解決糾紛,表揚善行義舉。
(四)巡視校園維持全校秩序,隨時注意學生安全及校區整潔,並指導兒童生活及衛生習慣。
(五)負責巡視各班早自修及午休狀況,並於學生朝會時提出獎勵和檢討。
(六)填寫導護日誌,並於教師朝會時報告導護執勤情形。
(七)執行校長或主任臨時交辦之有關事項。
二、第一導護職責(機車路隊):(執勤時間:07:20——16:20)
(一)巡視校園,處理各項偶發事件。
(二)學生上、放學時,執行正門口之交通導護工作。
(三)負責巡視各班早自修及午休狀況,維持全校秩序,隨時注意學生安全。
三、第二導護職責(徒步路隊):(執勤時間:07:20——16:20)
(一)巡視校園,處理各項偶發事件。
(二)學生上、放學時,執行徒步路隊之交通導護工作。
(三)負責巡視各班早自修及午休狀況,維持全校秩序,隨時注意學生安全。
四、第三導護職責(汽車路隊):(執勤時間:07:20——16:20)
(一)巡視校園,處理各項偶發事件。
(二)學生上、放學時,執行駐車彎門口之交通導護工作。
(三)負責巡視各班早自修及午休狀況,維持全校秩序,隨時注意學生安全。
(四)填寫導護移交會議記錄。

肆、導護交接:
一、導護會議於週五早上10:10舉行(若遇假日則提前召開),地點於訓導處。
二、任務分配依輪值表,(導護老師可自行協調)。

伍、輪值表
一、導護輪值表
二、機動組輪值表

陸、其他要項: 
一、值週導護教師因故臨時無法執行導護工作時,應自行請他人代理,並即時通知訓導處。
二、執勤時應穿著導護背心並佩掛導護臂章。
三、家長接送區未依規定時間接送學生,導護老師應將學生帶至陽光廣場階梯處。

柒、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經討論後修改之。

捌、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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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參考資料:
http://chinan66.blogspot.tw/2010/01/blog-post_21.html
http://chinan66.blogspot.tw/2010/10/blog-post.html
http://www.kcta.org.tw/milkping/view.asp?Id=883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01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http://tljhta.blogspot.com/2010/05/blog-post.html

2011年4月9日 星期六

【新聞】中市區公所停車全收費 引反彈

本市各學校停車場向停車的教職員工收取停車費後,本市教師會持續向市府爭取所收得停車費能「專款專用」。

縣市合併之前,本市教師會從教育局獲知的消息是:「收費辦法於縣市合併後廢止,下年度不會再收費了。」但我個人從不這麼認為。我的看法很簡單:「縣市合併後,重新訂定一個,不就有新的了!」(請見重要教育政策轉知)。

開學後,新的收費辦法尚未公布,但許多學校以「未收到公文」為由,仍繼續依據縣市合併後已不存在的收費辦法,向教職員工收取停車費。3 月中旬,本市教師會召開記者會,強烈質疑收費學校故意違法,且市府未盡監督之責。

3 月底,市府決定自 5 月起開始收取停車費......。

一直以來,我都不看好縣市合併的「後勢」。「臺中市賺了面子,失了裡子;臺中縣失了面子,賺了裡子。」是我對臺中縣市合併的看法。而停車費這件事,臺中縣似乎連「裡子」也失去了,難怪反彈特別大。

合併後「未見其利,先受其害」效應持續發酵中。停車費爭議只是開始,未來一年,大家會看到這現象陸續發生......。

註:兼行政教師寒暑假上班時間爭議已進行中,有時間再詳述...。




中市區公所停車全收費 引反彈

中央通訊社 2011/03/31 (中央社記者陳靜萍台中31日電)

為求一致性及公平性,台中市財政局擬從5月1日起將公家機關收取停車費的制度,擴及原屬台中縣的各區公所,引起許多市議員反彈,認為市府「認錢不認人」,搶錢搶到自己人。

市議員李麗華指出,包括公所員工、各學校老師以及到各機關洽公的民眾都得收取停車費,連機車也不放過,將造成公務員為省錢,將車輛停到路旁,排擠到洽公民眾停車空間,還容易造成各機關周遭交通打結。

前沙鹿鎮長、市議員蘇麗華則表示,沙鹿區公所停車場設在地下室,提供員工及洽公民眾免費停車;若實施收費,將民怨沸騰,讓公務員不再將車停到停車場,地下停車場等於形同虛設。

包括陳本添、蕭隆澤等市議員都說,市府應考量城鄉差距並因地制宜,不能總以都會眼光看待鄉村地區。

中市財政局長李錦娥表示,這項作法只是回歸制度,既然台中縣市合併,就應該有一致性及公平性,不能原中市收費而原中縣不收費;收取各公所的停車費用不會繳回市庫,將回歸各公所改善停車場相關設備。

李錦娥也說,過去中市學校員工每年收取新台幣1200元的停車費,機關員工收取1年2400元,但市府考量各區域不同特性,已彈性開放各公所可自行收取每月100至600元間不等的停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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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升格 仍收學校停車費

台灣立報 2011-3-16 【記者張舒涵台北報導】

5都升格後,縣市倉促合併,行政出包再多一例。台中市教師會指出,台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停車收費辦法在縣市合併後明文廢止,卻仍有部分學校違法收費,台中市教育局不願出面制止。這筆繳納市庫的停車費何去何從?教師強烈質疑教育局公然縱容違法。

台中市政府98年訂定「台中市各機關學校附設停車空間提供員工停放汽車收費標準」,要求各校收取校園停車費,原台中市學校也依辦法向學校教職員收 費。縣市合併後,收費辦法明文廢止,仍有許多學校繼續收取。台中市教師會總幹事林育志指出,99年12月25日縣市合併後,台中市教師會在開學前已提醒過 教育局,至今還有不少學校違法收費。

林育志指出,2月底台中市教師會一一調查發現,部分學校不知變通,以「沒收到公文」為由堅持收取;教師會轉請教育局發文給各校,以免校方違法而不自知,教育局卻推託此項業務屬於財政局,不予處理。

教育局發公文告知學校並非難事,台中市教師會質疑教育局推卸責任。台中市教師會理事長張旭政直指,下級機關違法,難道上級機關沒有責任糾正?據台中 市教師會調查,目前仍有居仁國中、漢口國中、崇德國中、重慶國小、國安國小、東光國小、進德國小等校向學校教職員收取停車費且尚未退還。

林育志進一步指出,98年學校停車收費辦法,教職人員每學期繳交600元費用,台中市教師會一度向教育局建議將這筆款撥給各校作為停車管理或維修費用,教育局答應辦理,這筆款項最後仍納入市庫。

台中市政府明文公告廢止辦法,崇德國中林老師指出,學校不少老師紛紛向校長及總務處提出市府的公告,校方堅稱要等到收到教育局的公文再退還。她氣憤地說,從收費至今,款項如何使用?市府和校方不曾提出明細或收據,老師們不願猜測這筆黑帳的流向,簡直是敗壞教育風氣。

張旭政解釋,就算學校要向教職員收取停車費,也必須依據《規費法》第10條規定,各校應該訂定收費基準,檢附成本資料,洽商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 送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不過,據了解,沒有一所學校有依照規定辦理。他強調,學校如果知道違法了還不停止或退還,有觸犯刑法第129條公務員違法徵收的疑 慮。

張旭政呼籲違法收費的學校立即退還停車費給老師,台中市教育局也該負起監督職責,否則市教師將向監察院檢舉或向地檢署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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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升格 學校還收停車費

中時電子報 2011-03-17 中國時報 【盧金足/台中報導】
   台中市升格,機關學校停車收費辦法廢止,但仍有學校繼續收費,市教師會要求教育局發文各校停止收費,教育局卻以非關該局業務回應,讓教師會氣結,考慮向監察院檢舉。

市教師會理事長張旭政指出,九十八年訂定的「台中市各機關學校附設停車空間提供員工停放汽車收費標準」,在縣市合併後,收費辦法已經明文公告廢止。但還 是有部分學校以「沒收到公文」為由繼續收取,老師必須每學期繳交六百元停車費,教師會抨擊教育局發文慢半拍,學校處於違法狀態而不自知。有多所國中小學向 教職員收取停車費也尚未退還。

教育局主祕鍾愛華說,升格需變更法令很多,磨合初期來不及通知公告,教師會三日來函建議,教育局已請財政局發文,教職員如果已繳的每學期六百元停車費,經法制局解釋確定,正研議退款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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