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1日 星期三

再次跟校長、主任及各位教師致歉並致謝

一個校務會議,我們討論了超過 3 個小時;一個導護計畫,花了我們近 2 個小時......。

再次為我的提案讓大家心情不佳、讓會議氣氛低落,向校長、主任及各位教師致歉!

致歉之外,感謝校長願意暫時放下「職權」,尊重大家的意見,接受大家的決議。感謝顏主任尊重提案,且真的認真思考過「可行方案」。感謝黃老師幫大家找到一個「下臺階」......。

導護工作是一個敏感議題,敏感到幾乎碰不得...;這也是一個積累數十年的難題,大概只能用「沉痾」形容......。

所謂「重症用猛藥,重劑起沉痾」,但「猛藥」與「重劑」產生的「副作用」之大,我只能深深致歉!

議案暫時落幕,雖然尚未完結,但我認為我的「責任」已了,如果各位看重自己的權益,就由各位「接手」了。

這 3、4 個月我在這些議案上的確花了不少時間,不確定有無因果關係,但這 2 個月也確實虧了不少錢...。我是該把時間放在我新接的班級,以及提早退休計畫-努力賺錢上了......。

各位,抱歉了!

 

2011年8月19日 星期五

校務會議提案(100-1)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會議我個人擬提 4 案,已轉交承辦單位,詳列如下:

提案-1

案由:修改本校教師聘約。

說明:
1. 本校教師聘約訂定已多年,且許多法規已異動,應配合修改。
2. 依據教師法:「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再依教育部新聞稿:「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故不應於教師聘約擴大授權;認輔工作亦同。

辦法:
1. 刪除教師聘約原條文第 5 條中「依規定擔任導護工作」。
2. 刪除教師聘約原條文第 5 條中「認輔老師」。
3. 其他修改條文草案如附件。

附件:教師聘約草案-100062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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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2

案由:本校 100 學年度導護工作實施計畫涉及教師職責任務編派,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說明:
1. 依據教師法:「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再依教育部新聞稿:「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
2. 「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學校教師對於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之校內外交通導護工作應負責任,不得拒絕」違反法律授權(保留)原則,應屬無效。本案教師會已函請政風室、監察院、教育部糾正。
3. 本校「100學年度導護工作實施計畫」:「全校教師均負有對學生導護之職責」及「本校導護老師由級任老師、科任老師、組長共同分組輪流擔任」應屬無效。
4.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應由交通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維護,未經警察機關授權之執行導護人員無權在道路指揮人車。

辦法:
1. 請修改本校 100 學年度導護工作實施計畫,並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2. 執行導護工作應遵守交通法規,不應要求未經警察機關授權之執行導護人員進入道路及其附屬人行道指揮人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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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3

案由:學生整潔工作安排應考量學生能力。

說明:
1. 本校校園整潔工作分派從未考量學生能力,只是學校為解決環境整潔問題便宜行事?
2. 目前學生整潔工作被視為「生活教育」,但「生活教育」的內涵及實施細節並未界定;「生活教育」只是藉口?
3. 整潔工作應為學生的「學習」,不應該是「責任」。
4. 容易發生危險的區域,不應安排學生打掃,如頂樓、地下室、校外、廁所……。

辦法:
1. 請界定「生活教育」的實施範圍、實施方式、實施時間。
2. 請界定「整潔工作」在「生活教育」中的比重。
3. 學生整潔工作應配合「生活教育」需求,並考量學生能力。
4. 學校應提供學生整潔工作所需且足夠的用具。
5. 容易發生危險的區域,不應安排學生打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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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4

案由:修改本校「教師擔任年段級任辦法」參之四之(四)之 2。

說明:
1. 為解決高年級級任教師及同時兼任行政負擔過重問題,已有優先選任其他年段辦法,故「(1)擔任同一年段級任教師連續超過4年以上者,須優先讓出該年段缺額」只是徒增教師必須被逼選擇其他工作的壓力與困擾,對原本問題並無實質幫助,應予刪除。
2. 依目前退休辦法,教師於滿 50 歲且年資 25 年以上即可領月退俸,「(4)年滿50歲」對許多教師形同虛設。

辦法:
1. 刪除「(1)擔任同一年段級任教師連續超過 4 年以上者,須優先讓出該年段缺額。」
2. 「(4)年滿 50 歲」修改為「(4)年滿 45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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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感謝教師從事導護工作【教育部新聞稿】

日期:92/10/15
發稿單位:國教司
單位連絡人:楊韻玲/邱素珠

對於國民中小學學生交通安全導護工作,是否為教師的義務或責任,此為爾來教師提出之疑義,針對此,教育部提出三點說明表示:
一、教師幾十年來基於愛護學生,自發自動從事導護工作,教育單位特予致謝,而此基於愛心之付出也是數十年來教育的優良傳統。
二、事實上,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但因基於愛心而協助,若發生事故,對教師而言,甚感遺憾之外,卻要負事故之連帶責任,使教師備感壓力,此問題確實值得重視。
三、未來,對於交通導護相關事宜,將請地方政府與教師會、家長會再協調研議,取得各方的共識,以解決照顧學童之安全問題。


2011年8月16日 星期二

教師授課節數編排要點(100)公布

100.08.18

學校教師部落格突然熱鬧了起來,但不是因為即將開學...。

掙扎著要不要在這時候「湊熱鬧」...。在這部落格我已多次提及教師授課節數問題,但這問題向來也只有我一頭熱。這時候我不想加入筆戰,因此不另闢文章,僅交代事件始末,加上些許個人看法,以免模糊焦點,給人「打群架」的錯覺。

教學組在 8/16 公告將於 8/17 召開課編小組會議,因此我在當天下午針對教學組的「規畫」提出個人看法及建議。我不是課編小組成員,整理完資料,又已是 8/16 深夜,只能將資料 Mail 給與會教師參考。8/17 一早,深怕與會教師來不及細看我發出的信件,又再電話通知。但也僅通知到 2 位,偏偏這 2 位教師也都告知將不出席會議。

直到今天下午才從「毛毛蟲的窩」的抱怨文得知會議決議。

課編小組會議決議遠遠超出我預期之外:級任 19 節、科任 22 節。從教學組原本的規畫方案中,這是不可能的結果,因為總經費不足。

原來我不知道我 8/15 在本文「預告」教師會已去函市府要求「將科任教師上限降為 22 節」之前,市府已分別於 8/10 及 8/12 函知各校:「級任教師以 19 節、科任教師以 22 節為原則」。

在此先打岔小小抱怨一下:這篇文章提及的各項「資料」,大部分於本校網頁看不到;不能公布?還是忘了公布?

經費不足,市府又直接來函要求,那課編小組根本是「沒得玩」啦。-再打岔跟課編小組成員致意:您辛苦了!

依指示辦理,但經費卻不夠,函報市府本校經費不足情形,並要求足額補助是一定要的。另請市府處理各校剩餘節數不一(有人不夠,有人還有剩)的不公平狀況,應也是可行的。從市府及教師會歷次協商會議來看,市府「願意」明文調降教師授課節數,必是經費已經過精算;要要看,市府未必付不起。

各項比賽或活動分派,我在 8/16 的文章也已提過看法及建議。值此青黃不接之際,或許也是釐清那些是應依「分層負責」,由各處室組各自設法解決;那些是可有可無,分析有或無的利弊得失再決定;那些又是真正非各班協助不可......的契機。

什麼都要,可能是什麼都要不到......。




100.08.16

事隔一日,教學組已公告 100 學年度授課節數編排方案,待課編小組做最後決定,因此再將個人意見列於後。

為課稅後授課節數調整預作準備,應排除萬難達成「級任 20 節、科任 22 節」的目標。且本校 100 學年度增班,編制應更有彈性,授課節數不應多於 99 學年度。綜合以上理由,教學組所提「上限方案」萬不可行

我認為「中方案-6」最合理,但再略修改:主任-4(或5)、組長-14、級任-20、科任-22。主任及組長仍維持去年授課節數,科任用剩餘節數減授後,級任及科任均可符合「級任 20 節、科任 22 節」目標。註:經查去年主任授課節數為 4 節,教學組表列資料可能有誤。

剩餘節數 25 節(32-3-4),我認為應優先分配給學年主任(6)、午餐祕書(1)、高年級級任(13)。理由是學年主任及午餐祕書均為原職務外專案性工作,理應優先減授節數。

至於其他比賽或活動,有許多是市政府規定各處室各組「分層負責」的「份內工作」,不應「轉嫁」給別人;另有許多是可設法「合併」的。如「語文競賽組訓」就由 98 學年度的 7 項合併為 99 學年度的 2 項;其他還有哪些是處室某組的「份內工作」?為避免給人「對號入座」,就由各位動動腦了。

本市「教師授課節數編排要點」已修改,教師的授課節數標準大多調降,但從教學組提供的經費資料看來,100 學年度市府給我們的經費並沒增加多少......。




100.08.15

授課節數編排要點後,教師會再去函教育局,要求將科任教師授課節數上限降為 22 節,也就是 20-22 節

教師會為何這麼在意這 2 節,原因可能有二:首先是公告節數與協商結果不符;這當然得抗議!第 2 個原因加入一些我個人的想像:科任教師授課節數維持 20-24 節,各校施行時還是會有「問題」。

按照這要點,以本校 36 班以上規模為例,有很多學校會這麼安排:組長取高標 14 節,科任取高標 24 節,導師與科任差距 3 節為 21 節......。結果是導師與科任授課節數不只沒減少,反而比去年增加

至於剩餘可分配節數,按許多學校「說詞」:主任很辛苦,各減 1 節;組長很辛苦,各減 1 節.......。或是告訴大家「我們都取『中間值』」,事實上導師與科任最後用的卻是偏高值......。

不要懷疑!去年未能達成「級任 20 節、科任 22 節」的學校,大概都是這麼安排的(請參見教師薪資課稅 vs. 2688)。

各位課編小組(課發會)與會成員:加油!





100.07.19

本市新版「教師授課節數編排要點」終於公布了!

新版與舊版差距不大,但本市合併後 2 個教師會為這要點花了不少精神,各位教師不要忘了向教師會致意!順便也感謝教育局長官及相關人員的「誠意」。

兼行政部分,主任授課節數不變,組長節數區間縮小。以本校為例,從 13-15 節修改為 13-14 節。


科任教師授課節數不變,仍為 20-24 節。

級任教師部分,從「與科任差距 2-4 節」修改為「與科任差距 3-4 節」。間接拉大級任與科任授課節數的差距。

換算級任教師實際授課節數,將從原本的 16-22 節,變成 16-21 節。和組長一樣,「形式」上減少節數,事實上之前所提教師薪資課稅前需達成的「級任 20 節、科任 22 節」(請參見教師薪資課稅 vs. 2688)目標,仍需課編小組成員或課發會委員們「努力」。

註:本校網站尚未公布,以上資料由網路上其他網站取得。

附檔:
臺中市國民小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要點(10007).pdf
 
資料來源:
http://plog.tcc.edu.tw/archives/530/20110719
http://sc.sses.tc.edu.tw/sfs3/modules/board/board_show.php?b_id=4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