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0日 星期二

【新聞】校長搜教師置物箱 判國賠50萬

轉貼這則新聞,目的不在批評聶校長。

一件看起來單純的「職務交接」事件會鬧得對簿公堂,對我這種局外人來說,當時只覺得是霧裡看花與不可思議。而「侵害隱私權」與「國家賠償」會成立,也真的出乎我預料之外。 

或許身為教師的我們,真的是「法治觀念薄弱」。要推動法治教育,恐怕也真的得從教師們開始教育起。

若再對照最近所提「整潔工作」及「交通導護工作」,我們是否也侵害學生或教師權益而不自知?

學生整潔工作是「生活教育」?其實施的範圍、方式、時數......,有無逾越「生活教育」之虞?

在相關法規未規定、也未授權的狀況下,試圖用行政規則或校務會議來通過「交通導護工作是教師的責任」,是否也侵害了教師的權益?

「依法行政」大家都會說,但到底依的是什麼「法」?行的是什麼「政」?

 


校長搜教師置物箱 判國賠50萬

中時電子報 2011-09-20 中國時報 盧金足、馬瑞君/台中報導

台中市大智國小校長聶台璋,四年前擔任南區和平國小校長時,因搜索教師置物箱,教師認為隱私權受侵害提告,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認定聶侵犯教師隱私權,應給付損害賠償金額五十萬元。這起全台首例引起杏壇關注,聶台璋昨天表示,將提新事證聲請再審。

台中市教師會理事長張旭政要求,如果和平國小先支付賠償金,也要向聶台璋再求償。

和平國小強調,一切依法行政,若聶台璋提再審,將會視判決結果再決定後續怎麼做。若案件定讞,學校有連帶賠償責任,將會先呈報市府,由市府國賠基金代墊,再向聶求償。

市府法制局長林月棗表示,校長和學校被判國賠,必須向國賠準備金申請,才得以動支,這起判決是校長行使職權時,如因故意和重大過失,市府對校長有求償國賠支付金的權利。

這起發生在九十六年八月的案件,當時李姓、廖姓兩名教師,因聶台璋在同年八月七日要求兩人從教務處改調至輔導處,免兼行政職務,並限兩人當天立即搬行政辦公室,時間匆促,兩人只好先將私人物品裝箱搬到隔壁教室。

聶在八月十日,和多名行政人員至輔導室旁教室搜查這兩名教師私人財物,教師認為已妨害教師隱私權,兩造對簿公堂,纏訟四年多。

聶台璋表示,這兩名老師有的公文未移交,並且去查看置物箱時多人在場,只想找回公文書檔案,並無侵害兩人祕密。對被判國賠五十萬,將委請律師提新事證,申請再審。

但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聶依職責找教學資料,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由檢察官親自或指揮司法人員搜索。

資料來源:http://life.chinatimes.com/2009Cti/Channel/Life/life-article/0,5047,11051801+112011092000054,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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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搜主任物品 侵隱私國賠50萬

蘋果日報 2011年09月20日 蘋果即時

台中市和平國小前教務主任李孝敏,指控2007年8月時,他和廖姓教師被調任輔導室,並被通知免兼行政職務,他打包私人物品後,校長聶台璋卻以懷疑他刪除學校教學網站有76筆電子檔案為由,擅自與6名教師搜查他的私人物品,要求校方國賠160萬元。聶台璋則稱多數物品屬公務資料,未侵害李的隱私。

台中高分院判決認為,校長等人已因檔案被刪除報警,卻未請司法人員搜查,自行檢視李的私人物品,已侵犯其權利,判校方應國賠50萬元。

資料來源:http://tw.nextmedia.com/rnews/article/SecID/102/art_id/74415/IssueID/201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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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任意搜索教師物品 賠償50萬

台中市教師會新聞稿 2011-09-19 新聞聯絡人:台中市教師會理事長  張旭政

台中市國小校長聶台璋於擔任和平國小校長時,任意搜索校內教師的置物箱,翻閱私人物品。被害教師不堪隱私權受侵害而提告,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後,認定聶台璋侵犯教師隱私權,應給付損害賠償金額五十萬元。

此一事件發生於96年8月,當時李姓、廖姓二位教師因聶台璋於8月7日命二人免兼行政職務,並限2人當天立即搬行政辦公室,於匆促之際,二人只好先將私人物品裝箱搬到隔壁教室暫時放置。未料,聶台璋於同月10日上午,未通知上訴人到場且未經上訴人同意下,率領多位行政人員至輔導室旁教室搜查二名教師之私人財物,並任意打開整理箱,拿出私人物品觀看,並指示他人攜帶攝影機攝影,嚴重妨害教師之隱私權。

聶台璋於法院審理時,辯稱該二位教師的置物箱大多是公務上的教學資料,並無秘密可言,且該教學資料係屬學校所有,並非私人物品;其為能順利推展校務,尋找所遺失檔案,才會同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前往檢視二人箱子內是否留有未交接之電子檔案資料或書面圖片資料,僅查閱密封可掀式透明箱中載明公務字樣之卷宗夾,此舉僅係找回公文書檔案,並無侵害二人秘密,亦無翻動私人物品。

但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聶台璋依職責找尋教學資料以及承辦業務資料,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由檢察官親自或指揮司法人員執行搜索,或依行政程序法相關條規定,通知二人表示意見,方為正辦。聶台璋竟捨此而不由,貿然搜索、檢視二人上開物品。顯已故意不法侵害其等之隱私權利,自應擔負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判定聶台璋與和平國小應賠償李姓教師五十萬元。由於本案不得上訴第三審,屬確定判決,全案至此告終。

台中市教師會理事長張旭政表示,從本案判決可看出學校行政人員法治觀念的薄弱,一般民眾尚且知道僅司法人員持有搜索票才能對私人物品、宅院進行搜索,而身為校長不僅沒有搜索權利,且無合法程序,就對教師個人物品任意搜索,一同前往的相關人員也無人提出警告,顯然全部都不清楚搜索私人物品所要遵守的法律規定。「法治觀念如薄弱,如何保障校園人權?如何推動法治教育?」張旭政建議未來校長儲訓,應加強法治教育,以免校園糾紛不斷產生。

另外,此案屬於國家賠償,由和平國小或聶台璋賠償五十萬都可以。張旭政特別要求如果和平國小先支付賠償金,也必定要向聶台璋再求償。因為「這顯然是故意行為,和平國小可以在賠償被害人後,向行為人求償。不可以因為個人的故意違法行為,而要政府來負擔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http://www.taotc.org.tw/100/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47

 

2011年9月14日 星期三

【新聞】禁抓蜂捕蛇 消防員無奈 苦了市民

「抓蜂捕蛇拯救動物等業務,並非消防局的本業,這些事情的權責單位應該是農政單位...」、「農業局沒有能力去做,應該要自我充實,而不是交給消防局。另外,消防人員也沒有動物保育專業知識...」;廖局長:我支持您!

什麼時候,教育局也能下個行政命令:「交通導護業務,並非教育局的本業,這些事情的權責單位應該是交通單位...」、 「交通局沒有能力去做,應該要自我充實,而不是交給教育局。另外,教育人員也沒有交通安全維護專業知識...」?教育局長:加油!



禁抓蜂捕蛇 消防員無奈 苦了市民

自由時報 2011-09-14 〔自由時報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

消防局長下禁令 農業局也頭疼

消防人員是民眾抓蜂捕蛇、救狗救貓的好幫手,不料,縣市合併後,原中縣各消防分隊接獲「禁止抓蜂捕蛇等非本分事情」的行政命令,這下子可苦了民間救難團體;更糟的是,萬一有毒蛇溜入住處、動物受傷等緊急事故,消防分隊又受限上述命令而延宕,倒楣的還是民眾與動物。

消防局長廖明川說,他下禁令的主因,是抓蜂捕蛇拯救動物等業務,並非消防局的本業,這些事情的權責單位應該是農政單位,也就是市府的農業局;農業局沒有能力去做,應該要自我充實,而不是交給消防局。另外,消防人員也沒有動物保育專業知識。

消局長︰遇緊急事件可支援

不過,廖明川強調,上述命令僅有口頭告知,沒有發出公文,如果遇到緊急事件,例如蛇跑到民宅,農業局人員無法立即抵達,消防人員願意行政支援,但僅限於行政支援,消防局不能越俎代庖。

對此,農業局相當頭痛,副局長張隆仁說,雖尚未接獲消防局公文,但早已「聽聞風聲」,如果是保育類動物受困,由該局的林務保育科處理;但如果是拯救貓狗或抓捕蛇蜂等非保育動物,現行法令沒有明訂管轄權,希望消防局能繼續服務民眾。現在仍建議民眾打一九九九或消防局,至於爾後如接獲消防局的公文,農業局會研擬因應措施。

消防局不再捕蜂抓蛇、拯救貓狗,可苦了民間救援團體,一名義工就說,中秋節之前,山城地區各分隊每天轉來三至五件的捕蜂案,他們雖樂於為民服務,但救援團體的本業也是災難救護,「災害防救法」並沒有授權民間救援團體捕蜂抓蛇與拯救動物,萬一有差錯,例如摔倒受傷,撫卹與行政責任該由誰承擔?

歐姓民眾也認為上述行政命令不合理。他舉例說,毒蛇傍晚溜入民宅,消防隊不受理,市政府農業局人員下班了,民眾豈不要與蛇共枕一夜?民眾不在乎是誰的權責,只要能把問題解決就好了。

資料來源: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sep/14/today-center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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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12日 星期一

【新聞】聽從指揮竟被撞死!義交遭起訴

聽從指揮竟被撞死! 義交遭起訴
 
華視新聞 2011/09/09 綜合報導

台北市有個20歲的汪姓大學生,騎車經過萬大路時,因為聽從義交的指揮直走,結果被一台汽車當場撞死。他的媽媽控訴就是義交亂指揮才會發生意外,讓他失去了寶貝兒子,現在這個義交,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被起訴了。

眼框泛紅流下眼淚,汪媽媽想起兩年前過世的兒子,委屈的哭了出來,車禍當天還是寶貝兒子的20歲生日,沒能來的及切蛋糕就接到醫院的電話,說兒子發生車禍意外身亡。當時她的兒子騎車經過萬大路,準備直走前行,卻被對向準備左轉的汽車迎面撞上,寶貝兒子就這樣死在車輪下。

汪媽媽真的很不甘心,直指就是萬轎大路口的義交亂指揮交通,才會造成兩台車撞在一起。事發經過兩年現在這名義交,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義交很不服氣,透過律師表示還要繼續上訴,律師根本沒有錯堅稱指揮很專業,不會有錯。

不過回到事發現場,附近住戶說其實在萬大路上指揮交通的義交,常常沒有站在路口,只站在旁邊指揮,常常造成萬大路上的直行車輛,和對向的左轉的車輛在路中間。因為靠的太近一不小心,就會擦撞發生意外,這名被指控亂指揮的義交被起訴,汪媽媽也終於能放下心中的大石頭。

資料來源:http://news.cts.com.tw/cts/society/201109/2011090908196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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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指揮害死人? 遭起訴義交淚喊冤
 
華視新聞 2011/09/09 綜合報導

開車上路聽義交指揮,就沒事嗎?一名汽車駕駛在路口,按照女義交指示左轉,撞上對向直行的機車騎士,檢方認定他沒有注意車況就左轉,依過失致死罪將他起訴,而指揮的義交沒有按照交通規則指揮,也一併依業務過失傷害起訴,現在這名義交很不服氣,出面哭訴被冤枉,說以後還有誰敢當義交。

靠在兒子的肩膀上痛哭,被起訴的女義交,喊著自己好心幫忙,卻變成罪人,真的好冤枉,為了替自己澄清,還拿出馬英九頒給她的獎狀,堅稱自己十幾年的經驗,不可能會犯錯,反控是騎士超速,才會釀成意外。

不過死者媽媽,可不這麼認為,他說兒子當時去上課,騎車直行萬大路,和對向準備要左轉的汽車,迎面撞上慘死在車輪下,汪媽媽指控,會出意外,都是因為當時站著路口的女義交手勢比錯了,到底誰對誰錯,檢察官認為,按照交通規則,左轉彎車應該讓直行車先走,女義交把直行車擋住不讓通行,就是妨害直行車路權,所以認定義交沒有依規定指揮交通,將他依業務過失傷害起訴,不過模範義交有話要說,認為義交該如何指揮,一般都是按照當時車況指揮,並沒有特定規則,由於這件案子,之前已經兩次不起訴,究竟誰對誰錯,就交由法官來判定。

資料來源:http://news.cts.com.tw/cts/general/201109/2011090908199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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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歲生日變忌日 義交指揮疏失機車騎士腦撞地慘死
NOWnews 2011年9月10日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開車族和騎車族,行車上路時常會見到義交人員指揮交通,但你認為遵從義交指揮就一定沒事嗎?日前發生一起義交指揮交通時,汽車駕駛不慎撞死機車騎士的意外。檢察官認為汽車貿然左轉撞死機車騎士,8日依過失致死罪起訴;指揮的義交則因未依《交通安全規則》指揮轉彎車禮讓直行車先行,也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

這名遭起訴的義交陳美菊,現年47歲,平日以開計程車維生。98年3月17日上午7點左右,她在台北市萬華區萬大路和西藏路口指揮交通,當時46歲的林裕仁駕駛一輛自小客車沿著萬大路往北行經至該路段,依著陳美菊的指示準備左轉西藏路,卻不慎撞上汪彥暉騎乘的機車,造成汪男頭部直接撞地,送醫急救後仍不治身亡。

汪彥暉家屬表示,意外當天正好是兒子20歲生日,出門前還特地叮嚀當天要早點回家,幫他慶祝生日,不料卻從此天人永隔。汪男家屬認為,兒子會發生意外,都是因為當時站在路口指揮交通的女義交手勢比錯了,且先前提告後台北地檢署曾做出兩次不起訴處分,但都被高檢署發回續查,直到第三次分案偵辦,檢方才提起上訴。

檢方認為依照交通規則,左轉彎車輛應讓直行車輛先行,陳姓女義交把直行車擋住不讓它通行,就是妨害直行車路權,因此認定義交沒依規定指揮交通,將她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但女義交認為當時狀況直行車應先停,且確實攔阻執行車輛才指揮左轉,騎士則未依指示才會發生車禍,她感到相當無奈。只是遺憾已經造成,還是得提醒用路人得注意交通安全,避免憾事再度發生。

資料來源:http://www.nownews.com/2011/09/10/138-27415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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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指揮 義交害騎士被撞死
轎車未禮讓直行車 一併遭訴


蘋果日報 2011年 09月09日 【呂志明╱台北報導】

開車上路別以為聽從義交指揮一定沒事!一名汽車駕駛在路口聽從女義交指揮左轉,結果撞死對向直行的機車騎士,北檢認定他未注意車前狀況貿然左轉釀禍,昨依過失致死罪起訴,而女義交也因未依《交通安全規則》指揮轉彎車禮讓直行車先行,一併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

陳美菊(四十七歲)平日開計程車為生,上、下班交通尖峰時段在北市擔任義交協助指揮交通,前年三月十七日上午七點多,她在北市萬大路、西藏路口指揮交通時,四十六歲林裕仁駕駛自小客車沿著萬大路往北行經該路口,依陳美菊指示準備左轉進入西藏路時,不慎擦撞對向直行機車,騎士汪彥暉倒地後頭部受傷,送醫急救仍不治死亡。

肇事車未注意車況

汪彥暉家屬提告後,台北地檢署曾做出兩次不起訴處分,但都被高檢署發回續查,直到第三次分案偵辦,檢察官傳喚萬華分局交通隊警員作證。

萬華分局警員證稱直行車路權應優於左轉彎車,若刻意把直行車擋住,就是妨害直行車路權,因此認定陳美菊未依規定指揮交通,因而釀禍,但林裕仁未注意車前狀況貿然左轉,也有過失。

先前已兩次不起訴

陳美菊辯護律師蕭仁杰昨表示,開庭時曾提供相關規範,「裡面沒有任何一條有明確教育交警、義交,在什麼樣的情況下該如何指揮,一般多是憑當時車況及經驗指揮」,並強調本案陳女並未違背法律規定,且經檢察官多次調查,已做過兩次不起訴處分,這次竟被起訴,令人相當訝異。

「誰還敢相信義交」

律師孫治平也質疑,有交警、義交指揮的路口,應該以其指揮為準,沒有直行車先行的路權問題,駕駛人基於信賴原則,依照義交指示行駛,也應無過失責任,「本案若連駕駛都被起訴,未來誰還敢相信路口義交指揮交通?」

遇指揮交通 注意事項
●行經路口,應依照交通號誌行駛,交警、義交只是輔助號誌,讓車流順暢
●如遇交警、義交指揮指示行駛方向時,也應注意車前狀況
●隨時保持警覺,注意車距,不要貿然行駛
資料來源:新北市交通大隊大隊長周國雄

資料來源: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655862/IssueID/2011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