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31日 星期六

【新聞】罵不要臉無罪 法官:沒理由處罰說實話的人

罵不要臉無罪 法官:沒理由處罰說實話的人

聯合新聞網 2012.03.27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彭姓男子罵占用社區公共用地的廖姓鄰居「不要臉」,被對方告上法院,一審依公然侮辱判彭有罪,台灣高等法院則認為,人沒有「欺世盜名」權利,廖因占用公有地才被罵,逆轉改判彭無罪定讞。

高院認為,廖姓男子利用公牆在防火巷的法定空地上設置違建,彭姓男子罵他的言論涉及公共安全而與公益有關。措詞或許激烈失允當,但仍在合理範疇。

判決更指出,語言、文字的選用,除了客觀意思表達的傳達溝通外,還有情感表述成分在內,「有力的表達,未必是文雅的」,強迫一個人在情緒激動時,不得口出惡言以發洩情緒,無異強令他找尋其他宣洩出口,反而可能滋生毀損、傷害或其他更嚴重、無可挽回的犯行發生。

合議庭認為,彭姓男子罵鄰居「不要臉」,雖讓廖姓鄰居覺得刺耳;但廖姓鄰居在防火巷上蓋違建,讓居住在同一社區的彭姓男子感到不適。

對於彭姓男子罵廖姓鄰居「不要臉」,是否損毀廖的名譽?判決指出,一個人有維護良好聲譽不受抹黑的權利,卻沒有「欺世盜名」的權利。名譽應構築在事實之上,法律沒有理由處罰說實話的人,且卷內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廖姓鄰居占用公有地的行為應享有良好評價。

資料來源: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69883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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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不要臉 被控誹謗判無罪

自由時報 2012-3-27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罵人不要臉,不算誹謗?高等法院認定,陳述事實和公益有關,雖措詞欠妥,只能算是爭吵中「刺耳的言論」,無誹謗犯意,昨判罵人的彭婦無罪定讞。

現年58歲的彭婦和廖男,是北市大安區前、後門鄰居,共用一道公有牆面,牆面屬防火巷的公有空地。彭婦不滿廖男設置違建頂棚,且敲掉公牆後開了一扇門,爭執間3度辱罵廖男「不要臉」,並指「此防火巷的法定空地不是你家,是你搶來的、偷來的」,廖男錄音告上法院。

資料來源: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mar/27/today-so1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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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30日 星期五

【新聞】龜毛師逼小一學童 寫字要和課本一模一樣

這位教師似乎是認真過頭了。

如果現在已實施教師評鑑,這件事對這位教師,是加分,還是減分?會不會被列入不適任教師?

這年頭認真過頭也會有事。

 


龜毛師逼小一學童 寫字要和課本一模一樣

蘋果日報 2012年03月30日【劉嘉韻╱台北報導】

北巿博愛國小吳姓家長昨向《蘋果》投訴,指該校一年級許姓導師非常「龜毛」,竟要求小一學生寫作業的字體,必須和課本上的印刷字體一樣才算正確,造成孩子極大壓力。教育部說,教師不宜吹毛求疵要求低年級學生寫出完美字體;北巿教育局說,將進行了解。

大小比例皆要相同

吳姓家長說,許姓導師對學生寫字的字體斤斤計較,若字體大小、比例和課本上的印刷字體不同都算錯,如寫「水」字,右側的筆劃須連到中間的一豎上;「歌」字右邊的「欠」稍微大一點也被糾正。如此要求造成孩子及父母壓力,小孩甚至難過地說:「不論再怎麼認真寫,都會被老師挑毛病。」吳姓家長抱怨,曾多次寫聯絡簿和老師溝通,但未獲善意回應。

未顧慮童肌肉發育

博愛國小校長蘇再添說,許姓導師只是用紅筆描紅,建議學生正確的字體寫法,並沒有算學生寫錯,且目前老師做法已有改善;但他也坦承,老師沒有顧慮到學童的手部肌肉還不發達,協調控制能力不像成人這麼精準。至昨晚截稿前,均無法聯繫上許姓導師取得其說法。
教育部國語會執行秘書陳雪玉說,低年級學生寫字只要注意筆畫順序、有沒有寫錯字等問題,而不是吹毛求疵要求字形完美。北巿教育局長曾燦金說,將對此事進行了解。民眾黃小姐說,她寫「水」字右側筆劃也沒有連到中間,該導師要求太嚴苛。

資料來源: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4125041/IssueID/20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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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23日 星期五

【新聞】大學重研究輕教學 糾正教育部

教育部正積極修改教師法,其中影響最大的是教師評鑑入法。

一直以來,我不認為教育部搞得出真正的、有意義的教師評鑑。我的懷疑沒有改變,但現在我更擔心,教育部是否已經作好執行教師評鑑的準備。

教師評鑑的目的就是最大問題。

教育部說教師評鑑的目的在提升教學品質或教學成效。大學裡的教學評鑑已實施多年,但如今被監察院糾正「重研究、求發表、輕教學」,正巧與提升教學品質或教學成效的目標背道而馳,這要如何說服大家教師評鑑可以提升教學品質或教學成效?

家長們希望利用教師評鑑來「獎優汰劣」,說是要獎勵優秀教師,淘汰不適任教師。但「不適任教師」是什麼?何謂「不適任教師」?反過來說,「優秀教師」是什麼?何謂「優秀教師」?如果連明確定義都沒有,這教師評鑑如何進行?

教育部除了打算讓教師評鑑入法外,還修法降低各校教評會中非教師委員比例,說要避免「師師相護」的弊端。這產生另一個問題:誰說了算?教師評鑑實施過程也一樣,評鑑結果好與壞,誰說了算?以目前種種跡象來看,還是由大學教授來進行「外部評鑑」的可能性最大。那就很弔詭了,大學教授們的教學評鑑搞到被監察院糾正,卻由他們來負責中小學教師評鑑?

其實教師們的成績考核一直存在。教育部為何不嘗試修改現有的成績考核,卻另尋一套全新的教師評鑑?如果修改教師成績考核不可行,又如何寄望全新的教師評鑑會更完美?

「其評鑑項目、內容、指標、方式、程序、評鑑結果之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這是教育部提出的教師評鑑條文。而如果教育部還沒有準備好執行教師評鑑,卻又把評鑑方式、指標、結果運用......全包,根本是「為評鑑而評鑑」,不免讓人擔心,這將是一場教育的災難!

時常有人提醒教師:準備好了嗎?現在我要用這句話提醒教育部:「教師評鑑,教育部準備好了嗎?」

再跟大家分享網路看到的一段話:

當納粹黨來抓共產黨的時候,我沒有站出來為他們說話,因為我不是共產黨;
當納粹黨來抓猶太人的時候,我沒有站出來為他們說話,因為我不是猶太人;
當納粹黨來抓工會的人的時候,我沒有站出來為他們說話,因為我不是工會的人;
當納粹黨來抓天主教徒的時候,我沒有站出來為他們說話,因為我是基督徒,不是天主教徒;
當納粹黨來抓我的時候,已經沒有人站出來為我說話,因為他們都被抓走了。
(波士頓猶太人大屠殺紀念碑銘文,1945年,曾是納粹受害者的德國新教牧師馬丁‧尼莫拉,在晚年懺悔自己的道德汙點時寫下)

 


大學重研究輕教學 糾正教育部

中央通訊社 1010315(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15日電)

監察院調查發現,大學評鑑及技專校院教師升等都以在國外發表論文為主,讓校園「重研究、求發表、輕教學」的氛圍瀰漫,導致有形無品、有腦無心的扭曲現象,今天糾正教育部。

監察院今天通過監委趙榮耀、李復甸、周陽山提案,糾正教育部對大專校院獎補助款制度與分配過程的違失。

糾正案文指出,教育部獎補助計畫核配制度發展偏置,大學評鑑評分過程,過於強調研究數量、論文發表及學位獲取,對於教師的教學與服務品質,難以量化的部分,往往不重視,太強調量化指標,導致大學校園內一窩蜂以論文發表為標的。

3位查案監委指出,教授們忙於鑽研學術研究及論文發表,疏忽教學任務,「重研究、求發表、輕教學」的氛圍瀰漫下,嚴重忽略對學生實用技藝的傳授、生活教育的培養與正常教學工作的發展,導致校園「有形無品、有腦無心」的扭曲現象。

監委們認為,教育部應全盤檢討相關規範與核配標準,除了研究型大學外,不宜藉獎補助之名,強行以大學教授研究成果為獎補助款核配的主要衡量標準,如果要鼓勵大學教授從事學術研究,則應集中資源,對若干研究資源較豐富大學,進行重點獎補助,不宜以通案方式要求所有大學均以研究為導向,獎補助款分配的衡量標準也應以「教學」為主要評鑑標準。

糾正案文指出,部分接受教育部獎補助的私立技專、大學校院行政違規連連,教育部只是象徵性扣款,甚至出現獎補助款不減反增情事,有違「獎優汰劣」原則。

李復甸指出,「學校辦不好,學生不來,應該讓它倒掉,怎麼可以用補助的方式,讓它撐住」,他也認為,政府應該是直接補助學生、獎勵學習,而不是補助財團辦的學校、獎勵有錢人。

3位查案監委表示,教育部部分高級文官退職或退休後,轉任私立大學、技專校院任職,雖然沒有違反旋轉門條款規定,不過,這些文官轉任與部分學校獎補助款突兀增加似乎有關聯,教育部應該注意其中有無不公。

監委們也說,大學院校過多,招生不足,國內無論公、私立大學,都有整併的必要,教育部應該積極採取有效方案。

資料來源:http://www.cna.com.tw/News/aALL/201203150120.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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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研究輕教學 教師評鑑惹議

聯合新聞網 2012/02/29 【聯合報╱記者沈育如、陳智華/台北報導】

為維持教學品質,各大學每4到5年會辦理一次教師評鑑,項目有課程、研究、輔導等,以確認老師的教學狀況。不過,評鑑是否適當,能否真的反映出教師上課的狀況、會不會反而讓評鑑結果大打折扣,引發討論。

政大法學院長郭明政表示,目前各大學的教師評鑑,過度重視教授研究論文發表,而忽略教學、不重視社會服務,尤其看重SCI或SSCI期刊論文發表。

郭明政指出,SSCI非國際標準,但目前頂尖大學申請,是以SSCI、SCI為指標,看學校教授發表多少論文,讓校方也不得不重視。他表示,要評鑑老師,不能只看期刊論文,尤其是用英文論文,其它還有中文、德文、日文期刊,也要有專書,「就像要中文系的教授,用英文寫論文,實在很離譜!」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戴伯芬指出,大學實施教師評鑑可淘汰不適合、不好的教師,工會不反對,但現在評鑑制度太強調研究卻輕教學,且6年升等條款對新進老師不公平,情況很嚴重,制度不合理。

戴伯芬是輔大社會系教授,她說,現在各大學對新進教師都有6年升等條款,拿到博士後進到大學當助理教授,研究能量最高,大學都要求助理教授6年內要升到副教授,但大學應該要創造好的環境,否則對新進老師並不合理。

戴伯芬表示,一般大學新進老師壓力最重,除了研究、服務,教學可能需要一、兩年較上手,原本就比較辛苦,碰到別的老師不教的課,還可能會丟過來。

後段大學情況更嚴重,不少老師還有招生壓力,如果學生報到率不好,老師服務會被扣點;有的人要帶學生實習,或從中南部到台北的推廣部上課,要求老師賣命,但要做的事太多,6年無法升等,校方就祭出解聘手段。

相對於新進的助理教授,戴伯芬表示,現在的教師評鑑制度對資深老師較有利,因為之前要升等比較容易,加上副教授之後升等到教授有年限,不是每個學校都有,有學校則採8年,因此副教授之後因為升等不過被解聘的個案比較少,有些該被換的資深教授,校方反而換不了。

不少大學教授則對現在評鑑太強調研究詬病不斷,戴伯芬說,每位老師的專長不同,院系或大學對教師評鑑要有多元指標,教學也很重要,不應該獨尊研究。

資料來源:http://mag.udn.com/mag/campus/storypage.jsp?f_ART_ID=37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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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分數學生怎麼打? 師生有意見

聯合新聞網 2012/02/29【聯合報╱記者鄭語謙、沈育如/台北報導】

很多大學都在期末請學生填寫問卷,以了解老師教學成效。政大法學院長郭明政指出,教師評鑑中的課程評鑑,由學生來替老師打分數,但受學生歡迎的教授,不一定會教書,讓評鑑效果大打折扣。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戴伯芬說,學生對老師的課程評鑑,院系和學校可以當參考,但不能過度相信,也不該是唯一指標,因為學生不太成熟,不少學生對給分高的老師反應會比較好,不喜歡打分嚴格的老師,處理如果不小心,反造成不好的氛圍,會影響老師評分的專業。

台大學生會會長鄭明哲認為,目前課程評鑑納入學生意見的分數比率太低,畢竟學生才是教授上課現場的直接受益者,很多老師就算研究做得好,不見得教學就有品質,這就不是評鑑能做出來的部分,學生意見才能看出教師的教學狀況。

不過鄭明哲也指出,學校有的教授沒有開課,只是帶研究生做研究,沒有實際開班授課卻也要由學生做教學評鑑,學生的分數變相成為教師評鑑交差作業,失去評分意義。

文化大學學生會理事長葉璨銘也認為,「畢竟學生不能選老師,只有上過課才知道每個老師上課情形」,讓學生做評鑑等於是還給學生學習權利。不過他也強調,學生本身也要對評鑑負責任,任意蹺課、遲到,或是該科不及格,就不應該有評鑑的資格。

資料來源:http://mag.udn.com/mag/campus/storypage.jsp?f_ART_ID=373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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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修正條文評析(一)

【全教總第81期電子報】羅德水(全國教師工會文宣部主任)

第八屆國會已經開議,延續前一會期配套修正教育三法的思維,教育部於3月13日召開「《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一次討論會議」,預計未來將提報行政院審議後再送立法院,由於《教師法》係教師權利義務根本大法,攸關教育專業與教師權益,筆者將依教育部修法研商會議進度即時評析。

修法動機出於報復教師工會

觀諸教育官員歷來談話與各項官方文件,在在證實《教師法》修法是教師組工會後的必要措施,如民國99年6月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工會法》修正草案當天,教育部即曾發出〈開放教師籌組工會政策立場說明〉:「考量現有勞動法系與教育法系在相關法規、制度差異甚大,倘逕自適用《工會法》,將造成法規適用、競合等等困難,教育部為因應教師組織工會議題,避免教育法系與勞動法系產生競合,98年4月同步研擬配套修正教育三法。」

由於再無餘力阻擋教師工會潮流,自國會審議《工會法》修正條文以來,教育部即以限縮教師組織發展為思維進行修法攻防,於是乎,一方面在《工會法》中對教師工會做出差別待遇,一方面則鼓吹所謂《教師法》必須配套修法的論點,其降低教師組織運作能量之企圖實昭然若揭。持平來說,《教師法》自民國84年8月9日公布迄今即將屆滿17年,本應與時俱進修正,但絕不能以所謂配套修法為幌子惡修。

檢視教育部版《教師法》修正草案,計有修正條文8條(第11條、第18條之1、第20條、第26條、第29條、第30條、第32條、第39條)、新增條文2條(第17條之1、第37條之1)、刪除條文2條(第27條、第28條),茲依教育部修法討論會議進度評析如下。

教評會組成無調整必要

檢視教育部版《教師法》修正條文第11條,主要是中小學教師評審委員會組成成員之調整,與現行條文相較,差異如下:一、明訂校長為教評會主席。二、家長代表從一人改為無限制。三、增列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四、刪除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2分之1之規定。

教育部在修法說明中指出,之所以增列「社會公正人士」,係「考量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職掌包括教師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等事項之審議,其組成應具有專業性、公正性及代表性」;至於刪除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2分之1之規定,則係「為避免教師適用勞動三法後,社會對教師比例之疑慮」。

我們以為,學校教評會既為審議教師聘任、解聘事宜之專業委員會,其組成即應回歸專業考量,根本就與教師工會無涉,同意改變現行比例無異於承認目前組成方式違反專業,遑論教師工會採自由入會、且被禁止組織企業工會,教育部降低教評會中專任教師比例毫無學理根據,顯為不當連結,其修法說明更自暴其藉此報復教師工會的陽謀。

至於所謂引進「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以強化教評會專業性、公正性云云,吾人不禁要問:「專家學者」真懂中小學教育嗎?「專家學者」的專業性為人信服嗎?再者,究竟何謂「公正人士」?全台3,892所中小學(國小2,659、國中742、高中職491)又需要多少社會公正人士?教育部迄今無法提出令人信服的數據證明「師師相護」為真,反而整日以此作為改變教評會、申評會成員比例的廉價藉口,讓人遺憾。

教師評鑑應與教師組織協商

對官方而言,此次《教師法》修法最大突破,就是所謂「教師評鑑入法」,教育部版《教師法》修正草案第17條之1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應接受教師評鑑,其評鑑項目、內容、指標、方式、程序、評鑑結果之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就在教育部大力宣傳評鑑可以提升教師專業、淘汰不適任教師時,監察院剛好於3月15日通過糾正教育部,指出:「大學評鑑及技專校院教師升等均以國外發表論文為主,導致近年來各大學院校重研究輕教學,嚴重忽略實用技藝的傳授、生活教育的培養,與正常教學工作的發展,教育部難辭其咎。」

我們以為,在眾聲沸沸、評鑑不容挑戰之際,監察院前揭糾正案足以提供一個全新的觀點,讓各界重新省思教育評鑑的意義。竊以為,有關評鑑有助提升教育專業之假設應再做論辯,不能為了評鑑而評鑑,台灣高教評鑑之危害殷鑑不遠,中小學校務評鑑之形式主義歷歷在目,如果教師評鑑非做不可,也應該全面思考:中小學教育評鑑應該以什麼形式呈現?非得由大學教師進行外部評鑑嗎?非得採取由上而下的官式評鑑嗎?中小學教師可不可能自我評鑑?教師工會能否發展出專業評鑑體系?為落實評鑑的專業意義,必須先由教師工會與教育部釐清評鑑之規準、進行方式、實施程序後,再談要推動什麼評鑑,方為妥適。

可以預見,關於《教師法》修法,此次教育部勢必加大遊說力道,教師組織除據理力爭外,也應該看到,無論是降低學校教評會專任教師比例、或者推動教師評鑑入法,背後都以輿論不滿不適任教師處理現況做為理由,各級學校教育人員除了積極澄清誤解外,各校教評會、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之運作尤應秉持專業,以具體作為杜絕外界任何「師師相護」的想像空間;此外,教師工會並應致力發展適合中小學所需的評鑑機制,正面迎擊由上而下的官式評鑑,以從根本確立教育專業自主。

資料來源:http://www.nftu.org.tw/ePaper/ePaperLis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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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21日 星期三

教育部函釋有關國民小學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之支給方式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42007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
承辦人:陳怡如
電子信箱:ring921031@yahoo.com.tw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發文字號:中市教小字第101001292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函轉教育部函釋有關國民小學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之支給,得否比照中等學校教師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1年2月29日臺人(三)字第1010022996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94年6月24日召開之研商「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恢復實施後衍生疑義」會議所獲致結論略以,現行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以外之超時授課,其鐘點費之支給,自94年8月1日起,應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假日未實際超時授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未滿一週之超時授課節數
三、次查「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第4點規定,縣市政府應修正所設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相關規定,各領域採固定節數排課。
四、為期衡平,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採固定節數排課後,其超時授課鐘點費之支給,請依上開會議結論辦理。

正本:臺中市各市立國民小學、臺中市立梨山國民中小學(國小部)、臺中市立光復國民中小學(國小部)
副本: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人事室、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督學室、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資料來源:http://www.tccta.org.tw/school/web/index.php?dt=pub&pubid=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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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教師超鐘點費 計算方式惹議 

人間福報 2012/3/21【本報台北訊】

教育部二月底發函各縣市教育局,明訂國小教師的超時課程,若遇上國定假日或颱風假,可不必上課,並可領每小時二百六十元的超鐘點費用。

加上原來的月薪,教師等於一堂課拿兩份薪水,引發外界質疑不符公平正義原則,校長協會呼籲教育部通盤檢討代課授課制度。

國中小教師今年開始課稅,因應課稅配套,每周可減二節、導師四節課,空出來的課程可由原校老師領鐘點費兼課,或請代課教師,發給鐘點費用。

此外,開學或結業式未滿一周節數仍以一周計,亦即星期三開學,教師兼課課程正好在星期一、二,超鐘點費可照算;若是教六年級班級,六月中畢業後,逾兩周的課程,不必上也可領超鐘點費。

國教司科長武曉霞表示,國小教師超鐘點計算,是根據民國九十四年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付相關辦法,考量教師兼課是整學期,而非短時間代課,教師也必須備課,因此才採取較寬鬆的計算方式。

新北市米倉國小代理教師表示,鐘點費有上課的人才能領,才符合公平原則。

台北市國小邱姓導師表示,無論有無碰到國定假日,教師都有準備課程與教材,就算沒有當天上,日後仍會按照教學計畫上完,並非白拿。

全國校長協會理事長,新北市坪頂國小校長張榮輝批評,正式教師領有正職薪資,遇到國定假日已有薪水,沒有理由再領超鐘點費用,張榮輝呼籲教育部清楚規範鐘點費發給標準。

全國教師會秘書長吳忠泰認為,最好是聘足正式老師,把課稅後零碎的課程集結,聘請正式教師,「把人聘進來,才能解決增聘鐘點教師的問題。」

資料來源:http://www.merit-times.com.tw/NewsPage.aspx?Unid=256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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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正式教師OK 代課教師沒門

聯合新聞網 2012/03/21 【聯合報╱記者鄭語謙/台北報導】

國小教師兼課領取超時授課鐘點費,就算臨時沒上課也可領,但代課老師卻是沒上就沒錢,引起代課教師不平。教育部2月底發函各縣市教育局,明訂國小教師的超時課程,若遇上國定假日或颱風假,不上課也可領每小時260元的超鐘點費用,加上原來的月薪,等於一堂課拿兩份薪水,引發外界質疑不符公平正義原則;校長協會呼籲教育部通盤檢討代課相關規定。

國中小教師今年開始課稅,配合課稅,每周可減2節、導師減4節課,空出來的課程可由各原校老師領鐘點費兼課,或請代課教師,發給鐘點費用。

桃園市陳姓國小代課老師指出,代課老師一定要上足時數才能領鐘點費,且常被要求做額外服務;但教育部2月29日發函縣市教育局,明訂兼任超鐘點課程的國小教師,授課課程若正好遇到國定假日、颱風天,不僅不用上班,還可照領超鐘點費用。

此外,國小教師開學或結業式當周授課若不足一周,節數仍以一周計,如星期三開學,教師兼課課程正好排在星期一、二,超鐘點費可照算;若是教六年級班級,六月中畢業後,逾兩周的課程時數,不必上也可領超鐘點費。

以這學期為例,許多學校選在2月15日星期三開學,若有導師兼課的4堂課程排在星期二,再遇到二二八(也是星期二),若又是帶六年級畢業班,至少有16節課不必上,以每小時260元計算,就能多領4160元。

陳姓代課老師批評,兼課教師不上課也能領超鐘點費,完全不符合鐘點費「有工作才有錢」的原則。她認為,教師課稅已有減課優惠,「明明是做一樣的事情,代課老師沒上課就沒錢,正式老師沒上課卻有錢,根本是一國兩制。」

全國校長協會理事長、新北市坪頂國小校長張榮輝批評,正式教師領有正職薪資,遇到國定假日已有薪水,沒有理由再領超鐘點費用,重複領薪,「教育部不要再當凱子!」張榮輝呼籲教育部,清楚規範鐘點費發給標準,不該給的就不要給。

資料來源:http://mag.udn.com/mag/campus/storypage.jsp?f_ART_ID=378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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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教司長黃子騰「有上課的才領,較公平」

聯合新聞網 2012/03/21 【聯合報╱記者鄭語謙/台北報導】

教育部國教司司長黃子騰表示,給予教師超鐘點費的認定在「身分別」,不同身分教師的權利義務都不同,正式教師領月薪,就和一般上班族一樣,遇國定假日本就有薪資;但代課老師比較像「打工」,以件計酬,有上課才有錢。

國教司科長武曉霞表示,國小教師超鐘點計算方式,是根據94年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付相關辦法,考量教師兼課是整學期,而非短時間代課,必須備課,因此採取較寬鬆的計算方式。

不過新北市米倉國小代理教師饒卿玄表示,自己雖然可以領超鐘點費,但校園內一視同仁比較好,有上課的人才領鐘點費,可能比較公平。

台北市國小導師邱瑞姯則表示,無論是否碰到國定假日停課,教師都得事前準備課程與教材,日後也會按照教學計畫上完,鐘點費並非白拿。

全國教師會秘書長吳忠泰則認為,最好的方式就是聘足正式老師,集結課稅後的零碎課程,聘請正式教師,「把年輕人聘進來,才能夠解決代課鐘點教師問題。」

資料來源:http://mag.udn.com/mag/campus/storypage.jsp?f_ART_ID=378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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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9日 星期五

一則有趣的試題-為維護中小學生安全,導護工作非常重要...

這是某縣市主辦中小學主任甄選的試題:

為維護中小學生安全,導護工作非常重要。今有某老師引用教師法第十六條之「……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為理由,認為導護工作是「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而拒絕擔任導護工作。您身為學校主辦處室的主任,可以怎樣引據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來加以導正說明?

我覺得「有趣」之處有三:

首先,導護工作再怎麼重要,當然都與「教學」無關,尤其校外交通導護更是,這要如何ㄠ成與教學相關?

再者,從題目中「導正」二字來看,出題者已預設「導護工作與教學有關」,我很好奇,不知這試題的出題者所給的標準答案是什麼?批改者又將如何給分?

如果附和「導護工作與教學無關」不知會不會被錄取? 

 

2012年3月3日 星期六

【新聞】學童交通導護 老師扛全責引爭議

因某縣市政府又把交通導護列為教師義務且不得拒絕,交通導護問題又上了新聞版面。

從教育部發布的新聞及會議內容報導來看,「道路交通安全,依規定為警政單位之責」應是大家的共識,但似乎沒人要求警政單位要負起責任;從地方政府「希望教育部能在國教法或教師法中明文規定,也表示地方政府其實很清楚「教師依法無執行交通導護之責」,但從教育部、縣市政府到家長,卻又硬要找理由要教師「共同負責」、「不得拒絕」?

該負責的人沒負責;不只沒人要求他們要負責,似乎大家也沒打算要他們負責;但不需負責的人卻被要求要負責......。

 


學童交通導護 老師扛全責引爭議

自由時報 2012-2-9 〔記者林曉雲、胡清暉/台北報導〕

學生交通導護是否由老師負責問題,引發老師、家長和教育界討論。(資料照,記者林明宏攝)

學生上下學的交通導護應由誰負責?全國教師會理事長劉欽旭表示,接送孩子上下學基本上是家長的責任,部分教師也認為他們的工作責任不應無限擴大。彰化縣教育處希望教育部能明文規定,把交通導護訂為教師的工作內容之一,引發討論。

全教會︰家長有責 不應推給老師

全國教師會理事長劉欽旭表示,接送孩子上下學基本上是家長的責任,馬路指揮權屬於警察職權,如果家長、警察人力無法負擔,學校站在維護學童安全的立場,是可以提供協助,但應由教育部、各縣市、教師團體透過團體協商,明訂相關的權利與義務。

劉欽旭指出,交通導護的狀況常因地制宜,新北市在上下學期間,會派警察在主要路口指揮交通,幾年前尚未改制的高雄縣則由全縣學校的校長、行政主管、老師一起輪值交通導護。不過,老師沒有實際的交通指揮權,在很多地方都曾發生被人罵三字經的狀況,甚至有人把車禍責任怪罪給導護老師的指揮不當,因而要求賠償數十萬元的案例。

新北市教師鄭建信認為,遇汽、機車違規時,老師無法取締,只能以肉身阻擋,教師的工作範圍實在不該無限上綱。

家長團體稱應和老師共同負責

靖娟基金會執行長林月琴認為,如果家長以工作忙為由,老師又認為不是自己職責,大家互相推託,最輸的是孩子,老師可以擔負導護的責任,但一定要提供保險、訓練、法律諮詢等配套,確保老師權益。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謝國清指出,孩子上下學安全應該是老師、家長的共同責任,交通導護的現況大多是由老師、家長合作,教育部可以把導護列為教師工作內容,但重點是雙方要合作。

彰化縣教育處表示,法律無明定,但教育現場長久以來都是排老師固定輪值導護,當值導護必須提早到校,不過教師擔任交通導護工作,可強化學童的交通安全教育,建議教育部用法律明定。

國教司:由各地教育局處與教師協議

教育部國教司長黃子騰認為,在社會無共識情況下,不宜貿然入法。教育部教研會則認為,此屬地方教育事務,各地教育局處可與教師會協議,訂入教師聘約準則中。

資料來源: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feb/9/today-life1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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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交通導護 教師會:違法執行

聯合新聞網 2012.02.10 聯合晚報╱記者吳文良/即時報導】
   
針對學校教師交通導護工作問題,新北市教師會今天表示,基層教師沒有法律賦予交通指揮權,違法執行交通指揮工作,已對不起基層教師,現在教育部將此事跟學校辦理社會教育促進社區發展為社區教育之一環相結合,這番說詞是反教育行為,協助學生安全到達學校屬家長承擔責任,教育部應妥適協助家長處理學生安全到達校園事宜。

資料來源:http://www.udn.com/2012/2/10/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9/68919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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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站交通導護 地方籲入法

國語日報 2012/2/10 楊惠芳/臺北報導

國中小學開學了,但很多學校位在繁忙的交通路口,學生上學放學時,交通導護應由誰負責?目前各縣市作法不一,有的由教師擔任交通導護,有的由家長志工或義交擔任,也有的是聘請保全或警衛負責。彰化縣教育處希望教育部能在《國教法》或《教師法》中明文規定,由教師擔任交通導護工作。

彰化縣教育處表示,目前雖然沒有法律明定,交通導護由教師負責,但長久以來都是由教師固定輪值導護,因為教師擔任交通導護工作,可強化學童的交通安全教育,建議教育部修法明定。

不過,全國教師會理事長劉欽旭表示,接送孩子上下學基本是家長的責任,馬路指揮權屬於警察職權,如果家長、警察人力無法負擔,學校站在維護學童安全的立場,是可以提供協助,但應由教育部、各縣市及教師團體透過團體協商,明定相關的權利和義務。他指出,教師沒有實際的交通指揮權,過去曾有人把車禍責任怪罪給導護老師指揮不當,因而要求賠償數十萬元。

教育部國教司表示,維護學生學習安全是全體教職員的責任,不過,學校的交通導護工作,是否一定由教師擔任,還需要由各界一起研議,目前不宜明文規定在相關法令中。教研會認為,《教師法》雖然訂有權利義務專章,但只是原則性的規範,很難以列舉的方式敘明,建議由各縣市教育局處和教師會協議,將國中小學教師擔任交通導護工作訂入教師聘約準則。

資料來源:http://www.mdnkids.com/info/news/content.asp?Serial_NO=77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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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有條件放寬兼任代課教師兼職、協調國中小交通導護機制、釐清午餐指導工作

國民教育司 101-02-10

(節錄)在國中小教師交通導護之問題方面,有以下3點決議:
(一)學生安全係社會全體共同責任,是教育重要基礎工作,需要警政、家長、交通、教育相關單位共同合作加以推動;(二)交通導護是實踐交通安全之具體途徑,教育部將在2個月內邀集前揭相關單位研訂原則性之作業規範,對於地方政府因地制宜部分則予以尊重;(三)在教育部未訂定發布相關作業規定前,目前於適法範圍內,為兼顧教師與學童之教育權益,國小導護工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除可與教師組織協議於聘約準則中規範,亦可由各校校務會議訂定於擔任導師之工作範圍內;基於維護學生學習安全應屬全體教職員的責任,除建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現行國中小校外交通導護委由保全人員、警察或義交處理外,亦應重視擔任校外交通導護人員之安全保障,如投保、訴訟與津貼、辦理職前與現場說明演示及規劃學區之交通號誌的配合及設計;另道路交通安全,依規定為警政單位之責,故可請交通警察指揮配合學童上下課時間至重要路段指揮交通,並結合學校志工共同維護學童安全。

資料來源:http://www.edu.tw/news.aspx?news_sn=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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