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30日 星期六

教師成績考核獎金及年終工作獎金均不含導師費

100.11.13

軍公教人員薪資待遇標準規定在行政院頒「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中,並包括薪資、加給、生活津貼等 3 部分。而「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則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其授權行政院及考試院會銜訂定之「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以上這 3 項法規,都不包括導師費。也就是說,導師費僅是教育部一紙行政命令,的確不是「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所謂的「其他法定加給」。

導師費是教育部的行政命令,「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也是「國民教育法」授權教育部訂定的行政命令,考核獎金是否包括導師費,不也是教育部可以決定?

 


99.01.30

不知大家有沒有發現,每年教師成績考核獎金及年終工作獎金均不含導師費;為什麼呢?而兼任行政教師,在所核發這 2 項獎金中,是包括主管(行政)職務加給的;為什麼呢?

兼任過幾年人事業務,只知這是「規定」,但究竟理由為何?不知道。

在網路上搜尋這歷史陳案,只找到這「規定」依據的是 81 年間人事行政局的函釋;但該函?找不到......。

既然這是陳年舊案,為何這時才想要找答案?一是希望隨著歷史變遷,看能否找到翻盤機會;每年 2.5 個月、相當 5000 元的獎金啊。二是導師費即將隨著課稅調整,屆時差距是 10000 元啊!

再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對考列 4 條 1 款者,只有「...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及「...本辦法所稱薪給總額,係指次學年度第一個月之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定加給...」。也就是說,只要「上級」函釋「『其他法定加給』包括導師費」,那麼所有問題就解決了!

在幾千筆相關資料中一一過濾,終於找到:「導師費屬教師加給以外之給與,不同於主管職務加給...」。雖然還是不懂為何「導師費不同於主管職務加給」,但總算找到當時導師費被擋掉的原因;而且近 20 年過去,「上級」對這說法的合理性還是不曾懷疑......。

在該文件中,教育部針對導師費亦有如下但書:「本部 97 年 8 月 30 日陳報行政院之教師待遇條例草案第 12 條,將導師費列為職務加給,故該條例如能順利立法通過,以其與主管職務加給同列為職務加給項目,屆時可向行政院建議將導師費列入年終工作獎金之計支內涵,較為可行。」這說明似乎為導師費「解套」留下伏筆。但同時也看出教育部關於導師費的態度:若導師費可於教師待遇條例列為職務加給,為何不能立即修改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而要寄望遙遙無期的教師待遇條例?

資料來源:
http://www.cta.chc.edu.tw/ann_utf8/download.php?dpid=4&duid=2&dfn=980602%E8%AD%B0%E9%A1%8C%E6%9C%AC%E9%83%A8%E7%A0%94%E8%99%95%E6%84%8F%E8%A6%8B%E5%BD%99%E6%95%B4%E7%99%BC%E6%96%87%E7%89%88.pdf
http://blog.jges.tc.edu.tw/lifetype12/index.php?op=ViewArticle&articleId=2470&blogId=90 

 

2010年1月27日 星期三

台中市教師會與教育處長座談(98.12.09)紀錄

台中市教師會與教育處長座談(98.12.09)紀錄-節錄

案由:請將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經費(下稱:2688 經費)做合理分配,以利各校均能達到級任20 節課,科任22 節課的目標。
說明
一、 本會依據 市府97 年7 月31 日府教學字第0970168716 號函「臺中市國民小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原則」擬定行政人員、級任教師、專門科任教師之授課節數。以該原則所定之中間數為準,主任、組長應授課節數依表定中數,級任教師應授20 節課,專門科任教師應授22 節課(下稱:級任20 節、科任22 節)。
二、 依前述擬定之教師授課節數,復依據貴府分配予各校之2688 補助經費所能聘請之教師授課節數,再加上教育部98 學年度「國中小增置專長教師方案」所聘請之科任教師一名授課節數,計算總合;再與學校總授課節數相比較,發現有上石、國光、大仁、四維、臺中、協和、仁愛、大智、大同、忠信、重慶、文昌等12 所學校(如附件)無法達成級任20 節、科任22 節之標準。其中,文昌雖有一節剩餘、重慶並無不足,惟再扣除各校午餐秘書依規定應減之節數,則有不足。
三、 此12 所學校未能達級任20 節、科任22 節之標準,顯示各該學校之教師授課節數仍比他校為多,勞役不均之情形存在。
四、 敬請市府 重新合理分配2688 經費,以利各校均能達到級任20 節、科任22 節之標準。
辦法:如案由。
處長回應:此問題必須再與處裡同仁研議,如果大校(60 班以上)不分配2688 經費是否可行。
台中市教師會理事長 張旭政補充:希望能先聽聽教師會的意見。
處長回應: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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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學校停車空間所徵收之停車費收入,應全額留置原校作為推動交通安全經費及改善相關交通安全設施使用。
說明
一、 市府令自98 年7 月30 日起,全市各中小學校園停車空間徵收停車費,據報載蕭副市長承諾,所徵數之費用留置學校充實相關設施及推展相關活動使用,然99 年度學校預算科目中並無此項計畫,且至今未有明確公文兌現蕭副市長之承諾。
二、 學校推動交通安全教學所編預算經費往往不足使用,而校內交通安全相關標示或改善停車空間之標示標線等設施,預算科目闕如,以致常須挪用他項經費來改善或補足。
三、 校內之有關交通標線、標誌、停車位格線等,市府交通處並未納入其服務範圍,然所徵收之停車費均須繳市庫,而學校相關設施卻未獲市府相對的改善,此誠不合理。
辦法:建請教育處向市府爭取,兌現蕭副市長之承諾,將徵收之停車費收入,全額留置原校作為推動交通安全經費及改善相關交通安全相關設施使用,提升學生交通安全之認知,改善校內行人與車輛交通安全相關設施。
處長回應:學校的停車費收入第1 年要先繳庫,處裡也希望能將此筆費用釋出給學校,目前也正努力爭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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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請教育處糾正本市國教輔導團「九年一貫課程與教學諮詢輔導」的辦理方式。
說明
1、 本市國教輔導團的98 年度精進教學計畫,規劃在3 年內辦理11 個領域(議題)的九年一貫課程與教學諮詢輔導。每個領域每學年每區進行上下學期各1 場,全市分6 區,各區10 或11 校以策略聯盟方式,配合週三下午教師進修時間實施。每場諮詢輔導皆安排5~6 所學校指派各領域(議題)教師1 人進行諮詢主題教學經驗分享。原本的美意是統合各校優質的教學經驗,進行分享與交流,提升教師教學效能。而事實上,這樣的「諮詢輔導」就像是一場熱鬧的花火秀,對提升教師教學效能不但是事倍功半,而且是勞師動眾,教師們怨聲載道。
2、 國教輔導團的任務是了解各校課程與教學基本需求及困難,據以規劃教學諮詢輔導領域課程與教學專題討論,並做年度業務推廣及各項研習傳達。國教輔導團的輔導員都是學有專精,致力研究,對於相關領域領域課程與教學,必有許多寶貴的經驗能與各校教師分享、交流。
3、 如此重要的諮詢輔導活動卻「本末倒置」,變成各校領域教學之經驗分享佔去大半時間,最後承辦人員說:「由於各校報告的太豐富、精采,又要準時結束,……」,輔導員應分享的專題專論、教育新知、班級經營技術、領域教學疑難問題解決經驗、綜合座談等,就草草結束了。
4、 而且各校如果是用抽籤或其它輪派方式產生分享者,分享者本身既無意願又沒有具特色或值得分享的課程研發實例與教學經驗,勉強進行分享又有什麼意義?
辦法
1、 輔導活動當以輔導員的教學演示、分享為主軸,各領域(議題)優秀教師進行分享為輔助。
2、 尊重教師意願,不強制規定各校指派各領域(議題)教師進行諮詢主題教學經驗分享。
3、 徵求或邀請優秀教師進行分享,例如:發展領域特色獲上級肯定的學校團隊、教案徵選比賽的得獎者、九年一貫教學資源網的優秀教案作者……等,如此對於提升教師教學效能必然大有助益。
4、 擔任分享之教師應予以敘獎,同時比照輔導員支領鐘點費,以鼓勵、尊重優秀教師。(部分領域諮詢輔導在分享活動結束時,要求各校對該場教學分享的教師進行排名,非常不妥。)
處長回應
1.會要求輔導團不能以排名的方式進行活動。
2.獎勵沒問題,至少也要給予一張獎狀。
3.輔導團每年都會甄選團員,但教師參與不踴躍,國中更少,很希望優秀的老師能參加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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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議教育處舉辦各項競賽、徵件時,應以獎勵的方式增加教師參加的誘因。不宜限定繳交件數,改為不限件數,自由參加。請重新檢討科展、教學資訊媒體競賽、教學資源網上傳……等各項規定,儘快停止強迫教師參賽、送件的作法。
說明
1. 教育處、教育部等教育主管機關對政策的推行,應有務實的規劃與作法,提供資源與支援給教師來執行,不應該總是來用競賽、徵件來當作推行的成果、績效,卻轉嫁給基層教師更多的工作與負擔。
2. 引人非議的還有這些參賽、徵件的辦法,常要教師先簽署「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同意無償讓與主辦單位。既然是強迫教師送件,所簽的同意書是否符合當事人的自由意願?此舉有涉及侵犯著作財產權之嫌,主管教育的政府部門卻做不良的示範,難道不應檢討?
3. 在98.05.13 與處長座談,處長當時也答覆:「現在以強迫的方法是絕對行不通的……寧可送件少,也不會指定某些學校送件。」
4. 以98.09.08 教育處給各校的函文為例:「為配合教育部『全國校園國語文線上閱讀活動』語文教材徵選,要求全市國中小各校均要按組別、依規定送件參加台中市初選。」可見教育處還是在規定每校一定要繳幾類幾件。
5. 教師在教學、備課和班級經營的工作已經是千頭萬緒,還要被迫參加競賽、徵件,形同不務正業,勢必影響教學品質,最後還是學生「未蒙其利,反受其害」。請讓教師心無旁鶩的專注在教學工作吧!
辦法:同案由
處長回應
1.「獎金」是最實惠的獎勵,但就是編不出來。
2.「教師專注教學」當然是必要的,會檢討「強迫」的方式。
3. 「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不一定要簽也可以參賽,只是無法將作品放入專輯光碟中與其他教師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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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目前市府對於學校代收代辦費用收取的態度不明,造成教師教學與行政處理上的極大不便,請教育處能提供更明確的做法,免除教師與學校行政人員的困惑。
說明
1.主計處要求學校合作社經費要入公庫,致使學校無法動用公基金購買獎勵學生的物品,造成學校合作社廢社風潮。
2.將購買學生學用品、簿本與教材之採購移轉至總務處後,經校務會議通過同意的購買清單又被市府以巧立名目退回,不能立名目就無法採購。
3.如一切的學用品皆以購買清單方式(詳列所需簿本的規格)請家長自行購買,當家長不關心教育事務,不願購買的情況時,嚴重影響教師的教學、班級經營與課後作業的分派。
處長回應
這不是教育處的問題,而是審計單位要我們這樣做,處裡也知道實際運作上會有困難,但審計單位認為學校的員生社不能代學生購買任何物品。有機會仍會繼續與審計單位溝通,在實務上遇到的困難要如何解決。教育事務感謝大家的用心,光靠教育處是不行的!

資料來源:http://www.taotc.org/xoops/modules/newbb/viewtopic.php?post_id=1182&forum=6

2010年1月21日 星期四

學校交通安全導護「老」問題

學校交通安全導護其實是個「老」問題,最近有同仁提及,再把相關資料臚列如下:

敬致各校理事長

教育部已於92/10/15對於國民中小學學生交通安全導護工作是否為教師的義務或責任,做出三點說明:

一、教師幾十年來基於愛護學生,自發自動從事導護工作,教育單位特予致謝,而此基於愛心之付出也是數十年來教育的優良傳統。

二、事實上,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但因基於愛心而協助,若發使教師備感壓力,此問題確實值得重視。

三、未來,對於交通導護相關事宜,將請地方政府與教師會、家長會再協調研議,取得各方的共識,以解決照顧學童之安全問題。

台中市教師會於歷次與教育局座談時亦均反映此重要議題,並具體建議:

ㄧ、導護應分為校內導護和校外交通導護二種。校內導護由學校老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協調家長、愛心志工、義警等團體協助。(使學生於校內外均能得到全面之照顧)

二、校外導護之路口應縮減至校門口二側馬路,以減少校外交通導護之負擔。

感謝教育局張局長的支持,並於校長會議與家長會長會議時協助宣導,目前台中市各校之導護執勤已有明顯之改善,使學生於校內、外均可獲得妥善之照護。

但96/10/27中國時報仍出現了因執勤導護,而對老師不利的判例(如附件),本會為了解各校導護工作之實施進度,請各校理事長能撥冗填答問卷,並 mail 或傳真回市教師會,感謝您的協助!

台中市教師會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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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護問題探討

台中市教師會 吳樂三  92/12

全國教師會於92.8.7日正式函文要求教育部重新界定學校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一事,引發各界熱烈討論。我們認為交通安全導護工作非常重要,因此應審慎研究實施方案,擴大參與導護的人員與層面,使能更安全、確實、有效,以維護學生上下學之安全。但在此同時,學校教師到底該不該擔任導護工作?是義務?是愛心工作?權力與義務之間多年來始終曖昧不清,實也有必要藉此機會加以釐清,以明權責。

(附件一)【教育部新聞稿】教育部感謝教師從事導護工作
日期:92/10/15
發稿單位:國教司
單位連絡人:楊韻玲/邱素珠
    對於國民中小學學生交通安全導護工作,是否為教師的義務或責任,此為爾來教師提出之疑義,針對此,教育部提出三點說明表示:
一、教師幾十年來基於愛護學生,自發自動從事導護工作,教育單位特予致謝,而此基於愛心之付出也是數十年來教育的優良傳統。
二、事實上,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但因基於愛心而協助,若發生事故,對教師而言,甚感遺憾之外,卻要負事故之連帶責任,使教師備感壓力,此問題確實值得重視。
三、未來,對於交通導護相關事宜,將請地方政府與教師會、家長會再協調研議,取得各方的共識,以解決照顧學童之安全問題。

(附件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規定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就已經明文告知我們可以合法在道路上執行交通指揮的人除了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以外,就只有依照「交通義勇警察服勤實施要點」執行指揮交通的交通義勇警察(通常簡稱為「義交」)才可指揮交通。
至於學校教師、學校義工、學生家長等,根本就沒有任何法律授權可以在道路上執行交通指揮與導護工作

依據教育部的聲明,我們主張
1、導護工作本質上應該界定為-「愛心工作」,非屬教師的工作義務。是行有餘力而為之的工作。因此不能訂定辦法強迫(校務會議亦無權議決強迫性的愛心工作),更不能將愛心工作列為考核項目
2、導護工作既為「愛心工作」,應為無給職,不得支領酬勞,但可從優敘獎
3、導護人員宜採自願,可由全體教職員工中召募義工、請家長會協助招募家長、社區人士、愛心媽媽等加入義工行列,來協助自己的子女上下學。
4、由學校、家長會、地方熱心人士共同具函,要求地方警政機關於上下學時繁忙危險路口,派員維持交通安全。(這本來就是交通員警的職責
5、請市政府增派替代役男,或運用以工代賑者之人力,加入導護工作。
6、應為義工導護投保高額意外責任險。(交通員警均有鉅額的保險與撫恤)
7、萬一不幸在執勤中發生意外,而產生法律責任或賠償問題,應代為聘請律師,及處理賠償等後續事宜,並應明定責任該由誰來承擔,以安義工之心。
8、重新檢討執勤方式,並對義工施以應有之交通安全常識及危機處理能力(須能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與授權)。

資料來源:
http://www.taotc.org/xoops/modules/newbb/viewtopic.php?topic_id=15&forum=6
http://chinan66.blogspot.tw/2007/10/blog-post.html

 

巧立名目的簿本費

一個簿本費,把大家搞得灰頭土臉......。雖說各種解決方案大家都已充分思考,也都有承擔後果的心理準備,但面對家長的質疑,還是有種裡外不是人的無奈......。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應行注意事項」是教育部訂定,各縣市均據以遵行。但奇怪的是,別的縣市怎麼好像影響不大,就是咱們臺中市「卡卡」的呢?

繼幾年前也是因為這個注意事項把各校電腦維護費使用方式給搞死之後,今年又來個影響面更大的簿本費......。很納悶,這只是咱們臺中市受影響,還是其實各縣市都面臨一樣的問題?

上網搜尋,有了第 1 個不解:這問題大家已討論數月,但除了法規公告外,在網路上竟找不到任何相關正反面評論?第 2 個不解:本市各校網站也沒有停止代辦簿本公告?第 3 個不解:家長已陸續傳出怨言,但迄今仍無相關新聞評論?

是大家都不知道怎麼處理?還是大家都沒有疑慮?家長的抱怨最後如何解決?
 
不過,各代收代辦事項由合作社移出回歸學校行政部分,高雄縣教師會在多年前(95 年)即有相關評論。相關部分擷取如下:

Q:「學校家長會」可以幫學生辦理代收代辦費項目嗎?
A:不可以,沒有法源依據。

Q:「班級家長會」可以幫學生辦理代收代辦費項目嗎?
A:不可以,班級家長會沒有正式的帳目,所以更沒有法源依據。

Q:老師可以單獨幫學生採購代收代辦費項目嗎?
A:不可以,老師可以決定教材用品,但不能幫學生代辦採購,採購應該要由學校來辦理。


資料來源:http://www.kcta.org.tw/news/news_view.asp?No=254
 
同樣關於合作社代辦簿本、學用品部分,高雄縣某議員有類似評論:「......(指改由學校代辦)絕對可以使家長不必再承受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及廠商的層層剝削,對於家長荷包逐漸不堪負荷的現況,可以減輕極大的經濟負擔。」學校合作社代辦竟變成家長經濟負擔的來源之一?那全部改由家長自行購買呢?

資料來源:http://www.xn--6zt5m42x.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98
 
以上談的都是合作社代購的問題,而新修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應行注意事項」告訴大家的是,合作社不能代購,學校也不准代購

以下幾篇是關於生字語詞簿的選用問題,有興趣的自行觀看。本學年下學期已決議不採購生字語詞簿,應是符合「社會期望」的決議......。若仍有家長無法忘情生字語詞簿,就請自行下載網路版,自行列印、自行練習囉

資料來源:
http://mail.mchps.kh.edu.tw/xoops/uploads/a31c8810-ed60-564f.doc
http://blog.xuite.net/est7311/blog2/10115769
http://www.nerkh.gov.tw/south_detail.php?id=286&page=307
http://blog.xuite.net/lovecarsia2/203/15175037
http://src.tpc.edu.tw/eword/(臺北縣政府教育局自編線上生字語詞簿)

行文至此,心中的不爽、無奈及疑慮並沒有解除......。不過從以上資料似乎隱約可以看出一些大家對簿本的看法,那就是不只簿本將由合作社移出,也將由學校移出,真正回歸「家長自主」。如果這是未來發展方向,教師同仁們除了應徹底執行「規定」之外,也應摒除過去凡事「制式」、「統一」的思維,畢竟這是「自主」、「創新」的時代。

至於還是覺得「麻煩」的家長們,「簿本由家長自行選擇、採購」看來是既定發展方向,請不要再抱怨您小朋友的學校或教師了


2010年1月20日 星期三

【新聞】班費比學雜費貴?教局:若不合規定 會糾正

班費比學雜費貴?教局:若不合規定 會糾正

2010/01/18 聯合晚報/記者陳珮琦

台北市部分國中、國小班費高出學雜費好幾倍,還有學校在「代辦代收費用」項目,把請清潔公司打掃廁所、課後輔導的電費等,向學生收取費用,名目之多,讓許多家長吃不消,甚至質疑繳這麼多錢,不如念私校;台北市教育局上午則表示,將針對接獲投訴的學校,派督學調查,如不合規定,會予以糾正。

天母國小有家長投訴班費超過千元,暑假請人打掃教室、購買蒸餾水等,都要從班費中支出,家長覺得非常不合理。

台北市議會教育委員會委員的台北市議員林奕華指出,台北市某國中辦理課後輔導,學校竟以課後輔導教室用電,算是「額外支出」,而向家長收「電費」,非常不妥。

台北市信義區某國小也發生過校方雇請清潔公司打掃廁所,這筆花費則用「代辦費」名目,向學生家長收費,引起家長強烈反彈;台北市教育局表示,班費分為「班級自治費」和「班級經營費」兩部分,其中「班級自治費」為全國各校統一收取50元;而最有爭議的部分「班級經營費」,應用於班級環境佈置等,且收費和項目需經班級家長會透過公開、公正決議後,送交學校核定才能收費,且需由班級家長會開立收據,低收入戶則可免繳。

台北市教育局在去年11月5 日還特別針對班費問題,召集學校及家長代表開會,教育局上午重申,諸如冷氣電費、便當費、文具費等應回歸於代辦代收費用收支辦法規範,教育局初步了解,天母國中向學生收取的五千元班費,校方說是包括冷氣電費、便當費還有基測報名費,教育局將派督學前往調查。

資料來源:http://mag.udn.com/mag/campus/storypage.jsp?f_ART_ID=23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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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投訴 天母國中班費繳5千

2010/01/18 聯合晚報/記者陳珮琦

台北市國中、小學的班費應收多少錢才合理?台北市天母國中家長日前投訴指出,該校三年級班的班費竟然要五千元,老師指稱班費是要購買講義、測驗卷,但家長大呼吃不消,抨擊班費幾乎是任由老師「喊價」,質疑講義、測驗卷的採購應與家長先行溝通。

「難道就因為我們住在天母,就以為家長都是有錢人!」天母國中王姓家長氣沖沖地說,他的女兒就讀天母國中,國一、國二時,班費就要二、三千元,現在升上國三,最近班上又要繳下學期的班費,竟然「漲」到要每名學生繳交五千元,「太誇張了!」

家長說,經向老師詢問,老師回答班費是要用來購買講義、測驗卷,到了學期末了,班費如有結餘,會發還給學生;但家長指出,天母國中三年級有20班,平均每班 35名學生來算,每名學生繳交五千元班費,就有二百多萬元,家長質疑老師採購講義不夠透明化,學生、家長能做的只有「付錢」。

去年10月,有仁愛國中、仁愛國小和天母國小等校的家長,也向市長信箱投訴,指稱學校收的班費,動輒二、三千元,讓家長大感吃不消;仁愛國中強調,班費主要用於參考書、講義、測驗卷等;仁愛國小則表示,收取的班費主要是做校外教學及美勞教材等費用,家長可選擇部分繳交;但家長認為,如果選擇部分繳交或是乾脆不繳,擔心孩子在學校被老師「貼標籤」,因此儘管滿肚子氣,還是得乖乖繳班費。

資料來源:http://mag.udn.com/mag/campus/storypage.jsp?f_ART_ID=23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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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班費收5000 家長怒吼吃不消

1/19 17:09

國中生班費究竟該收多少算合理?北市天母國中遭家長投訴,指一學期班費達5000元,實在貴得嚇人,不過校方解釋5000元是包含整學期的講義、測驗卷費用,但仍有家長認為不合理,教育部國教司長楊昌裕表示,班費可由家長、教師就班級需求規畫繳交,應事先充分溝通,用途、項目及帳目要完全公開。

台北市天母國中家長投訴,看見孩子的聯絡簿上,寫著應繳班費竟是5000元,讓他相當傻眼,不過校方表示,絕對沒有濫收費用,訓導主任就說,其實該筆費用收的不止是「班費」,而是所有的費用加總後,一共約5000元,班費可能只佔很少部分,其他部分都是學生的參考書以及班級的活動費用。

校方也表示,學生雜費以參考書和測驗卷為最大宗,約需3000元﹔其次學測報名費約1000元﹔其他的則需支出美術、家政、其他課外活動或者留校的便當費用等,校方強調,班費是由家長和老師共同討論而決定,若有結餘也會退還給學生,不過以後希望各班的班費支出透明化,以免再度發生糾紛。 

資料來源: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32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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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費買講義、測驗卷 引爭議

2010/1/19 楊惠芳

 國中、小學的班費應收多少錢才合理?臺北市天母國中家長日前投訴指出,該校三年級的班費高達五千元,教師指稱是要購買講義、測驗卷,但有家長認為不合理。教育部國教司長楊昌裕表示,班費可由家長、教師就班級需求規畫繳交,應事先充分溝通,用途、項目及帳目要完全公開,尤其要顧及少數經濟弱勢家庭的能力。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副理事長林文虎表示,國中小的班費從一千元到八千元都有,有的班級還要繳交礦泉水、蒸餾水及專人打掃班級的費用,顯示相關單位有必要訂定相關規範,例如班級家長會有權力收取班費嗎?班費的上限是多少?哪些項目可以列為班費?這些都應該一一釐清。

全國教師會理事長劉欽旭說,學校應尊重個別差異,例如有家長認為,孩子不需要每天寫測驗卷,就不應強制購買,而且網站上有很多資源、題庫等,根本不需要買測驗卷;有家長認為,孩子只要帶水去學校或喝學校的飲用水即可,不需要統一購買飲用水。

天母國中表示,班費收取金額及內容,是由各班家長會議討論決定,家長可在會議中充分表達意見。

林文虎認為,測驗卷及講義等不應列為班費,因為這不但違反教育目標,也不應統一購買。他說,班級家長會的決議不具強制力,家長可以選擇不繳,只是必須接受來自團體的壓力。

資料來源:http://www.mdnkids.com/info/news/content.asp?Serial_NO=65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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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立國民中小學98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
收取基準應行注意事項

一、各國民中小學收費應照收取基準及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二、學校得依學生之自願,代收代辦下列事項,並按每學年度規定之收費基準收取:
1. 辦理學生午餐之國中及國小,得收午餐費,自訂基準,按月收取,不得強制採整學期一次收取方式;另外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每生每學期依規定收取,外訂餐盒之學校不得收取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有關午餐費、基本費及燃料費之支用應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中小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2. 教科書書籍費,按相關規定評選議價結果收費。
3. 學生寄宿費,不住宿者免繳。
4. 為學生代收代辦蒸飯時,得收取蒸飯費,不蒸飯者免繳。
5. 私立學校自備交通車者,得比照國光汽車客運公司優待學生票價,向自願乘坐交通車之學生按月收取費用。
三、學校可依照每學期之收費基準,代收代辦下列費用:
1. 班級費:每生每學期代收代辦,由學校列帳保管,並由各班班級費總額度內依實際需求提出申請,經校長核准後支用。
2. 學生家長會費:各校受學生家長會之委託,得代收代辦家長會經常會費,以家長為單位代收,學生家庭清寒者免繳,其保管、運用及監督、考核應依規定辦理。
3. 學生團體保險費。
4. 游泳池水電及管理費。
5. 國民小學每生每學期代收代辦學生活動費。
6. 國民小學辦理齲齒防治學校得收齲齒防治費。
7. 國民中小學得視需要每生每學期代收代辦:電腦設備維護及管理費(可支用於電腦網路使用費、未排定資訊課程免收)。
四、代收代辦費倘有一定額度結餘,應依比率退還學生。
五、國民中小學及私立國民中小學除照本規定收費外,不得另行巧立名目收費及自行決定代收代辦項目,下列各項尤應切實遵照:
1. 飲水應由學校供應,不得向學生收費。
2. 各校舉行運動會、遊藝會、編印校刊及歡迎、歡送等活動,均不得向學生收費。
3. 不得向畢業生收費贈送學校紀念品及舉行謝師宴。
4. 教師節敬師金一律不收取。
5. 各校為修建校舍及增加設備,必須發起捐募經費時,應於事前由學校依公益勸募條例之規定,報奉核准後辦理,不得視為收費項目於註冊時收款,或規定數額強迫收取,或以競賽方式鼓勵學生向家長要求多捐。
六、轉出學生之退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代收代辦教科書,如已購買者發給教科書;如未購買,退還所代辦費金額。
2. 代收代辦費中之寄宿費、蒸飯費及代收費中之游泳池水電及管理費、午餐費、午餐基本費、午餐燃料費、電腦設備維護及管理費及網路使用費,請依實際情況比照注意事項第七項處理;學生團體保險費請依學生團體保險辦法暨相關規定辦理;其餘之代收代辦費不退費。
3. 學生退費應發給退費證明書,內列所退各費數額,以便學生持向轉入學校繳納與退費單所列同數額之費用。
4. 私立國民中學及私立國民小學之轉出學生,除上述規定外,其相關學雜費退費之規定應比照本注意事項第七項之時間及退費標準辦理,並由校方發給退費證明書,內列所退各項費用數額。
七、轉入學生之收費:轉入公立學校就讀者,請依照公立學校收退費標準收取,如有公立學校之退費證明書者依所列退費之數額收取( 即學生不因轉學而增加費用之負擔);如轉入私立學校就讀者,則私立學校可依差額收費。
八、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校學生註冊後,退費規定如下: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校學生退費標準表
退費時間
退費項目及標準
備註:
1.本表所稱之「退費時間」計算原則係以學生實際離校日期為基準。
2.本表所稱之「其餘各費」係指代辦(收)費。
3.代辦(收)費按實際情況處理,如已購製衣物,則發衣物。
4.夜間部比照上項規定辦理。
一、註冊前
免繳費
二、註冊後上課前
雜費及其餘各費全部退還。
三、上課後未逾學期三分之ㄧ(依各校行事曆計算,以下均同)
雜費及其餘各費退還三分之二。
四、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ㄧ,未逾學期三分之二
雜費及其餘各費退還三分之一。
五、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二
所繳各費均不退還。

九、收取代收費及代辦費,應一律依照規定收費,其收支帳目,各國民中小學應切實依照一般會計手續處理,對於前項收費及收支帳目之處理,均應由學校自行負責辦理,不得委由員生消費合作社代收代管代辦。
十、國民中小學每學期收費,以一次為原則,惟對家境清寒之學生,得酌准其分為開學時及開學後第十週內分兩期收取。
十一、國民中小學對學生收取費用,如未切實依照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者,各該校校長及經辦人員均予從嚴議處。

資料來源:http://www4.jges.tc.edu.tw:800/upfiles/school/board/5260/1247629687_3-847bdd03e0f11fc2_18ca663_1223d7a4834_-2e77_0166549A00_ATTCH4.doc

 

2010年1月17日 星期日

【新聞】孫仲瑜 警用電腦查千次

看到這則新聞,關心的不是「孫仲瑜」是何許人,而是我們的個人資料究竟遭到怎樣的濫用!

過去曾好奇:徵信社彷彿無所不能取得的資料,究竟來自何處?很多人直指警察單位,但同為「公部門」及同為資訊人員,實在無法說服自己接受這種栽贓式的說法。這則經警政署間接證實的新聞,似乎證明了傳聞已久的黑暗面,也證明了資訊電腦不敵人謀不贓的事實......。

警政署明快的表達懲處的作為,但可惜的是,警政署似乎除了「懲處失職」外,並不打算進一步防堵...。也就是說,這種假公濟私的資料濫用狀況,隨時都還會再發生...。這裡面,可能包括你我的個人資料......。

和同時間的資安事件(警政署這則好像只被當是社會事件,還不是資安事件...)-Google 宣布撤出中國市場,以及這則 Google 宣布全面加強數據安全比起來,「公部門」在資訊安全上的警覺及努力,恐怕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孫仲瑜 警用電腦查千次

2010.01.17 【聯合報╱記者陳金松、張榮仁/台北報導】

立委吳育昇去年十一月驚爆緋聞,女主角孫仲瑜成為各界關注焦點;據透露,孫仲瑜被全國警用電腦查了一千多次,警政署澄清沒那麼多,但證實當時一周內確有十三個單位、七十多名員警上網查詢她的資料!

警政署說,由於孫仲瑜沒有前科紀錄,又未涉刑案,警用電腦卻有如此異常的查詢率,頗不尋常;警政署已經將查詢孫仲瑜的員警名單,交給各縣市警局調查,除非證明是公務需要或調查對象「同名同姓」,否則依規定議處。

至於警察為何對孫仲瑜如此好奇?辦案人員說,當時很多人都想知道孫仲瑜是何許人?有沒有出境?員警可能受到各方的請託才查詢,當然也不排除警察自己也想一窺她的相關資料。

去年十一月十三日吳育昇傳出婚外情,一開始,外遇對象孫仲瑜被稱為「香奈兒女郎」,有人說她是鋼琴老師,曾經在法國知名時尚品牌公司任職,又說她穿梭政商名流之間:後來被廣告界人士認出來,十幾年前在博上廣告公司擔任總機小姐。

就在各界對孫仲瑜品頭論足時,外傳她低調出國,直到最近才返台。只是沒想到,這場緋聞風暴還未結束。

警政署日前以「孫仲瑜」隨機稽查員警使用電腦連線系統查詢紀錄,發現竟有超乎異常的查詢率。初步調查,這些員警都是出於好奇、好玩或無聊心態才去查詢,沒有外洩個人資料,但行為仍違反作業規定,至少必須記申誡以上處分。

據了解,國內曾發生員警將民眾資料轉賣徵信社的弊案,警政署資訊室因此建立安全稽核制度,隨時抽查警用電腦使用狀況;過濾出電腦系統中「異常對象」、「異常時間」和「異常數量」的查詢單位,再專案督導,確定違反規定立即懲處。

資料來源: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4/53704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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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ail防駭 資安業利多

聯合新聞網 2010/01/15

頻遭網路攻擊而揚言退出中國市場的Google公司,13日宣布已將Gmail電子郵件服務全面加密,以杜絕信件遭有心人士窺探。駭客入侵Google網路將促使企業和消費者增加安全保護支出,預料嘉惠邁克菲(McAfee)、賽門鐵克(Symantec)及趨勢科技(Trend Micro)等安全軟體業者受益匪淺。

Google表示,多位Gmail用戶的帳號遭到來自中國的入侵,因此採取全面加密措施以加強數據安全。媒體報導並指出,在全面加密後,用戶在使用Google電郵帳號時,不僅輸入的密碼須加密,電郵內容也被加密。

Google先前僅在用戶輸入密碼登入時將密碼加密,2008年起,Google為使用者正式提供電子郵件加密選項,並為避免拖累伺服器速度,未全面加密。 

資料來源:http://mag.udn.com/mag/digital/storypage.jsp?f_MAIN_ID=319&f_SUB_ID=2941&f_ART_ID=231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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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6日 星期六

【新聞】寒假補課全台統一 7/1 至 7/3

寒假補課全台統一 7/1至7/3

20100115 中央社記者林思宇

今年寒假是史上最長,總計長達32天。面對補課問題,教育部今天開會決議,2月11日、12日、19日等3日調整放假,統一在7月1日至3日補課。

根據教育部的行事曆,98學年度寒假將在 2月10日結束,2月11日為 98學年度第2學期開學日,但2月13日起開始農曆春節假期,因此 2月11日、12日、19日等 3日調整放假。只是25縣市原本有 9種不同補課時間,讓家長非常困擾,盼能有統一的補課時間。

行政院長吳敦義非常關心此事,並表達希望能夠統一補課時間。教育部中午開會協調各縣市政府,考量交通方便,放假及補課方式應依據師生及家長最大方便、最小影響原則辦理。

教育部次長林聰明指出,會中對於各縣市統一放假及補課方式、學校特殊性或需要等進行討論,另粗估每30年約有 6次發生春節假期沒有全包含於在寒假中的情況。經討論後,決議各縣市依照「大原則,小調整」方式辦理。

林聰明表示,2月11日、12日、19日等3日調整放假,在7月1日至3日全台統一補課,也就是寒假多3天,暑假少3天。

林聰明說,若因縣市、學校特殊性原因或需要,例如7月1日起,34所學校出借教室作為大學入學指考試場使用,這些學校則由縣市自行調整補上課時間。

由於粗估每30年約有6 次發生「春節假期未全包含於寒假中」的情況,林聰明表示,未來擬修訂「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由教育部擬定全台各校的統一作法。

資料來源:http://www.cna.com.tw/ShowNews/Detail.aspx?pNewsID=201001150197&pType1=DD&pType0=a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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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假多3天? 教育部:7月1日至3日統一補課

2010/01/15

教育部15日針對今年寒假補課問題開會決議,寒假3天的彈性放假,將延到暑假7月1日至3日補課,換句話說,今年暑假將從7月4日開始放假。

今年寒假從1月21日放到2月21日,長達32天的假期卻碰到3天彈性放假,要在什麼時候補課,全國各縣市卻不同調,光是新竹縣市就出現2月8日至10日與2月27日、3月6日、13日兩種補課方案,全台25個縣市就有9種補課版本,讓家長十分困擾。

為此,教育部邀請全國25縣市和家長團體、全國教師會開會討論後,目前決議2月11日、12日、19日三天的調整放假,將統一於7月1日至3日補課,也就是說,今年的寒假雖然多了3天,但暑假也少了3天。

至於7月1日至3日的補課時間與大學指考時間重疊的問題,教育部次長林聰明表示,屆時34所借調考場給指考使用的學校,將由各縣市自行宣佈補課日期。

資料來源:http://www.nownews.com/2010/01/15/327-255909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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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假補課 研擬延到暑假前三天

2010/01/15

今年很多小朋友都很高興,因為有一個有史以來最長的寒假!今年寒假從1月21日開始,寒假加上年假以及彈性放假,假期長達32天,創下史上紀錄。 

不過多放的三天假,教育部今天中午開會決定,99年2月11日、12日、19日這3天的調整放假,將在99年暑假的7月1日到7月3日進行補課,如果縣市有特別需要,像是學校出借場地作為大學指考的試場,則再由各縣市自行調整補課時間。

資料來源:http://www.ttv.com.tw/news/view/?i=09901159064904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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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假補課 終於確定7月1至3日

2010-1-16 記者蔡宗勳

決策一再變引發民怨

寒假假期彈性調整延長,補課方案卻一變再變,搞得老師家長怨聲載道,教育部15日雖從善如流,全國統一補課日期為7月1到3日,但家有高三生準備參加大學指考者則是抱怨連連,批評決策不夠周延。

今年寒假與農曆新年撞期,教育部早在去年就未雨綢繆研擬因應方案,最後做出大家都認同的彈性延長假期,但補課方案則是令人不敢恭維,所主張的3月6日、13日、20日連續3個週末為補課日,師生、家長大多反對,可說群情激憤。

塵埃落定大家有依據

由於中央方案被指窒礙難行,最後縣市政府各彈各的調,出現多個不同版本,結果一國多制,家長無所適從,怨言終於傳進行政院長耳朵,教育部政策跟著急轉彎,昨天決定全國統一補課日期為7月1日(四)、2日(五)、3日(六)。

對暑假延後放假來補課,多數教師、家長都表示還可以接受,認為雖然些家長暑假一開始就會帶孩子出遊,但政策早日定案,大家有個依據,就不致反彈。

影響大學指考家長抱怨

不過,黃姓家長聽到這個決策暴跳如雷,因為單親爸爸的他,家有就讀高三的女兒與國二兒子,如此一來,因為大學指考日期與補課撞期,在陪女兒考試的同時,還要想辦法找親友幫忙接送兒子。

黃姓家長強調,大多數家長都建議寒假延後3天放假,也就是採先上課後補假方式,教育部卻堅持先放假後補課,無視基層真正的聲音,難怪會搞到怨氣衝天。

資料來源: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an/16/today-center10.htm 

 

2010年1月2日 星期六

【新聞】立院初審 公務員退休將改八五制

立院初審 公務員退休將改八五制
 
【聯合報╱記者李光儀/台北報導】 2010.01.01 
 
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公務員退休將從「七五制」改為「八五制」,現行申請月退俸的年滿五十歲、年資二十五年條件下限,改為年滿六十歲,年資二十五年。估計有二十萬人受影響,每年約可為國庫省下三十四億元。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審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除了七五制改為八五制,外界關切的「公務員優惠存款十八趴改革方案」、和「退休轉任財團法人停發月退俸限制」等改革方案,並未審查通過,留待朝野協商後再行處理。

銓敘部長張哲琛表示,現行公務員退休「七五制」,是指公務人員任職滿二十五年以上自願退休者,只要年滿五十歲就能支領月退俸;造成近年公務員提早退休比率逐年增加,退休年齡目前平均約五十四歲,不但是公務人力資源的浪費,也造成國庫負擔。

改成「八五制」後,公務員自願退休申請全額月退俸的條件。年資二十五年者,必須年滿六十歲;年滿五十五歲者,至少須有三十年年資,才可申請全額月退俸。

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表示,七五制改八五制雖可暫時抒解退撫基金的燃眉之急,但退休年齡延長,「會讓底下的公務員上不來」。

除了七五制改八五制,此次修法也對「公務員配偶終身撫慰金」條件加以限制。

過去支領月退休金的公務員過世後,其配偶不限條件均可終身領取月撫慰金,未來限定公務員退休時已經和配偶有二年以上婚姻關係、請領時配偶又年滿五十五歲且無法自謀生活者才能申請。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534116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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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 75制改85制

2010-01-01 工商時報 【崔慈悌/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案,未來公務人員退休制度將從現行75制改為85制,也就是年資與年齡相加後,必須達到85才能申請支領全額月退休金,預估受影響的公務員有20萬人,可為國庫每年省下34億元。

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只要服務年資滿25年、年滿50歲,就可以申請退休,並請領全額月退休金,由於台灣步入高齡化,退休年齡普遍延後,為減輕退撫負擔,並善用人力,考試院提案修正將請領全額月退金年齡延後。

根據修正通過的公務人員退休法草案規定,未來公務員必須服務年資滿25年、年滿60歲;或是任職年資超過30年,退休生效時已年滿55歲的人,亦即年資加年齡達到85以上才能申請退休並請領月退休金。

銓敘部長張哲琛表示,根據銓敘部的統計,目前軍公教人員退休年齡,教師約為53歲、公務員54歲、軍職人員43歲「對一個國家資源來講是浪費」。75制改為85制後,除可將退休年齡提高外,也希望公務員延長他對國家工作的服務年資,替國家做點事。

委員會昨天也通過刪除「55歲自願退休加發一次退休金」的規定,以往公務員若55歲退休每人還可加發5個退休基數,考試院估計這部分1年將可為國庫省下6億元。

http://news.chinatimes.com/CMoney/News/News-Page-content/0,4993,11050701+122010010100218,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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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 將改八五制
 
【聯合晚報╱記者蔡佩芳/台北報導】 2009.12.31  
 
立法院司法與法制委員會上午初審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公務員退休從「七五制」改為「八五制」,以前只要服務年資25年、年滿50歲,就可以申請退休,新制必須年滿60歲。至於公務人員18%優惠存款利率改革案,保留交付朝野協商。估計退休制改八五制後,扣除緩衝期人員,約有20萬公務人員將受到影響。

委員會上午審查考試院提出公務人員退休法、撫卹法、任用法修正草案,考試院銓敘部長張哲琛表示,我國人口結構面臨變化,平均壽命延長,公務人員退休年齡逐年下降,現平均年齡已降到54歲,浪費人才資源,造成國庫負擔。

委員會初審通過將退休制度改為八五制,任職滿25年申請自願退休者,必須年滿60歲以上,才可自退休之日起,請領全額月退金。或者任職超過30年以上,年滿55歲者,也可請領全額月退休金。若是修正草案施行前,已符合自願退休支領月退金條件,保障其適用原規定。考試院提出過渡措施,規畫10年過渡期,設計指標數漸進延後退休金起支年齡。

初審通過刪除「55歲自願退休加發退休金」規定,過去55歲退休加發5個退休基數,取消後,可避免再發生只嘉惠單一年齡者的不公平現象,估計一年將可為國庫省下6億元。

同時針對「老夫少妻」現象修正「支領月退休金退休人員死亡之後,其配偶可以支領終身月撫慰金」的條件限制,退休人員申請退休當時,兩人需存有婚姻關係2年以上,配偶年滿55歲、或者沒有自己謀生的能力,才能夠支領終身月撫慰金。未滿55歲的配偶,可在年滿55歲後,開始支領撫慰金。

至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法定提撥率由12%修正為18%,以及18%優惠利率改革案,因立委仍有疑慮,保留交付協商。

立委賴士葆質疑,延後退休年齡使得人才流動更緩慢,社會新鮮人踏入公部門的機會將受到阻礙,衝擊年輕人就業。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53400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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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退休 七五制改八五制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2010-1-1 

立院完成初審

公務員退休制度將出現重大變革。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公務員退休將從「七五制」改為「八五制」,由現行服務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可退休,改為滿六十歲始得退休,約二十萬公務員受影響。至於民進黨質疑的十八%優存利率法制化,仍留待協商。

退休年齡延到六十歲

銓敘部長張哲琛指出,現行的「七五制」,公務人只要任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就可退休領月退休金。但提早退休的公務員逐年增加,致平均退休年齡下降至五十四歲,造成公務員人力浪費與國庫負擔。若改為任滿二十五年、年滿六十歲或任滿三十年、年滿五十五歲者,始可領取月退休金,國庫將能年省三十四億元。

關於十八%優存利率法制化改革,張哲琛表示,按考院版修法,未來所得替代率將為七十七%(年資二十五年)至九十七(年資三十五年),降的是高階公務員,提升基層公務員的所得替代率。

對於年輕配偶在喪偶後長期支領終身月撫慰金,張哲琛指出,修法後,須於退休時兩人存有二年以上婚姻關係,且配偶年滿五十五歲或無法自力生活者,才可支領月撫慰金。

立委高志鵬質疑,問題更大的軍、教退休改革未一併提出。張哲琛指出,軍人退休制改革方案已送來,已納肥貓條例。

委員會最後初審通過退休制改為八五制。但十八%優存法制化之改革,留待朝野協商。禁止退休公務人員領雙薪的肥貓條款,因民進黨團有相關提案;公務員退休金提撥率從十二%升為十八%,因朝野立委都有意見,皆保留交付協商。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an/1/today-p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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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退休改八五制 立院初審通過 

2009-12-31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31日電)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公務員退休從「七五制」改「八五制」,由現行服務滿25年、年滿50歲可申請月退休金,延後至60歲;約20萬人受影響。

銓敘部長張哲琛指出,現行公務員退休「七五制」是指公務人員任職滿25年以上自願退休者,年滿50歲得支領月退休金。不過,由於公務員提早退休比例逐年增加,退休年齡也下降為平均54歲,不但導致公務人力資源浪費,也造成國庫負擔。若改為「八五制」,預計約有20萬名公務員會受影響,不過,國庫每年可因此節省新台幣34億元。

張哲琛指出,「八五制」若修正通過,公務員要以任職滿25年的條件申請自願退休,必須年滿60歲以上,才可請領全額月退休金;或是年資超過30年以上,如果退休生效時已經年滿55歲,也可以請領全額月退休金。如果是修正草案施行前,已經符合現行自願退休支領月退休金條件的人員,保障其適用原規定,考試院也規劃10年過渡期間,漸進式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雖然銓敘部強調,民調有7成支持公務員退休制度改革。不過,中國國民黨籍立委賴士葆認為,退撫金資金缺口才是考試院加速改革的主因。賴士葆擔心,現在失業率仍然很高,公務員又延後退休年齡,民間企業若比照,會讓年輕人更沒有就業機會。

委員會初審也通過刪除「55歲自願退休加發一次退休金」規定,過去55歲退休加發5個退休基數,取消後可避免再發生只有嘉惠單一年齡者的不公平現象,預估1年可為國庫省下6億元。

另外,張哲琛也說,現在有很多「老夫少妻」的現象,支領月退休金的公務員死亡後,其年輕配偶可以支領終身月撫慰金,社會觀感不佳。因此,修正條文也限制,公務員申請退休當時,兩人存有婚姻關係 2年以上,且配偶必須年滿55歲或無法自謀生活者,才可支領終身月撫慰金。而未年滿55歲的配偶,也可以在年滿55歲後開始支領撫慰金。

至於其他有關「退休公務人員再任公職或財團法人職務時,月退休金停發限制」、「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法定提撥率修正為12%至18%」,以及「18%優惠利率改革」等條文,因朝野立委仍有疑慮,最後都保留交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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