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5日 星期一

【新聞】市議員強力建議落實國小教師授課節數 教育局長:重新發函調查

11 月 29 日,距離開學已 3 個月。

3 個月前市府承諾「課稅前國小級任教師 19 節,科任教師 22 節」,且「經費絕對沒有問題」。3 個月過去,本校還是以級任教師 20 節,科任教師 23 節排課,且超鐘點費至今沒有下文......。

會計年度只剩 1 個月,該不會市府(或學校)打算「拖」過 12 月底,然後來個「已超過會計年度」了事吧?或打算 1 月份之後再核發,然後這筆遲來的超鐘點費又平白被扣所得稅?就算經費真的不夠,真的不發超鐘點費了,也該說清楚講明白吧?

乃立即分別去函臺中市教師會及臺中市直轄市教師會(合併前的臺中縣教師會),請代為詢問並確認目前經費進度。

次日,臺中市教師會回函略以:「教育局答覆,經費已配合 2688 款項分配到各校;若學校經費仍有不足,請盡速續向教育局申請。」臺中市教師會並將此消息轉知各校。我也立即張貼學校公告,於教師晨會轉告本校教師。註:迄今未收到臺中市直轄市教師會回覆。

依報載,8 月底副市長說:超鐘點費「會到位」;10 月底教育局長說:重新發函調查;11 月底教師會轉教育局答覆:經費已配合 2688 款項分配到各校...。今天於教師晨會本校教務處答覆:迄未收到市府來函指示......。

哈!這有趣!

 


市議員強力建議落實國小教師授課節數 教育局長:重新發函調查

華衛新聞 01 十一月 2011 【華衛新聞報導】

張耀中議員(31)日質詢拿出臺中市直轄市教師會陳情書,質疑市府未落實執行國小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為科任22節、導師19節,以提高教學品質,他表示,這個承諾根本是虛晃一招,並未落實行。張耀中議員要求教育局應立即督促全市228所國小,確實執行上述承諾,以照顧國小教師之權益。教育局長賴清標指出,將重新發函2百多所學校重新調查,實際了解學校困難。

張耀中議員說,今年8月26日副市長蔡炳坤邀臺中市直轄市教師會座談,賴清標局長、小教科相關人員皆與會,會中作成如下決議,包括課稅前國小導師19節,科任教師22節,若學校執行代課人力增聘有困難者,市政府預計以支付教師的超鐘點費處理,另於8月26日下午的校長會議中,請校長確實執行國小導師19節,科任教師22節,有困難將協助處理。

張耀中議員表示,臺中市直轄市教師會向其陳情表示,經該會發函給全市各國小調查本學期排課情形,結果在228所國小中,有近百所回報,其中有13所學校未確實執行,若以此比例推估,本市應有超過30所學校並未確實執行上述決議。他指出,為提升教學品質,上述決議應立即確實執行,以照顧教師之權益。

教育局長賴清標指出,依教育部規定是20至24節,視狀況可以酌減二節,將重新發函2百多所學校重新調查,實際了解學校困難。

另外,謝志忠議員則關心不適任教師處理狀況,他表示,收到10多個家長陳情書,紛紛反應某校許姓幼教老師不適任問題,包括老師表達能力有問題、到現在還搞不清誰是誰的家長、或是把漂白水放在小朋友餐點旁邊,詢問教育局對於不適任教師處理方式為何,小朋友不能當白老鼠,教育局要馬上處理。

教育局長賴清標回答時說明,馬上進行了解,情況嚴重立即要求離開帶班工作,並介入輔導協助。

資料來源:http://www.csntw.com/index.php/socialnews/19696-2011-11-01-0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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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議員建議落實國小教師授課節數

台灣新聞網 2011年11月1日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台中市議員張耀中要求教育局應立即督促全市二百二十八所國小,確實執行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以照顧國小教師之權益,教育局長賴清標指出,將發函各校重新調查,實際了解學校困難。

張耀中於質詢時拿出台中市直轄市教師會陳情書,質疑市府未落實執行國小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為科任二十二節、導師十九節,以提高教學品質,他表示,這個承諾根本是虛晃一招,並未落實行。

張耀中說,今年八月二十六日副市長蔡炳坤邀台中市直轄市教師會座談,局長賴清標、小教科相關人員皆與會,會中作成如下決議,包括課稅前國小導師十九節,科任教師二十二節,若學校執行代課人力增聘有困難者,市政府預計以支付教師的超鐘點費處理,另於當天下午的校長會議中,請校長確實執行國小導師十九節,科任教師二十二節,有困難將協助處理。

張耀中說,台中市直轄市教師會向其陳情表示,經該會發函給全市各國小調查本學期排課情形,結果在二百二十八所國小中,有近百所回報,其中有十三所學校未確實執行,若以此比例推估,台中市應有超過三十所學校並未確實執行上述決議,為提升教學品質,上述決議應立即確實執行,以照顧教師之權益。

教育局長賴清標說,依教育部規定是二十至二十四節,視狀況可以酌減二節,將重新發函二百多所學校重新調查,實際了解學校困難。

另外,謝志忠則關心不適任教師處理狀況,他表示,收到十多個家長陳情書,紛紛反應某校許姓幼教老師不適任問題,包括老師表達能力有問題、到現在還搞不清誰是誰的家長、或是把漂白水放在小朋友餐點旁邊,詢問教育局對於不適任教師處理方式為何,小朋友不能當白老鼠,教育局要馬上處理。

賴清標回答時說明,馬上進行了解,情況嚴重立即要求離開帶班工作,並介入輔導協助。

資料來源:http://www.5ch.com.tw/news/news_detail.asp?bclass=0007&num=000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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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教師超鐘點費 副市長:會到位

聯合新聞網 2011.08.27 【聯合報╱記者喻文玟/台中報導】

台中市降低國小教師授課時數,讓各校排課大亂,市府昨天決議,動用第二預備金支付教師的超鐘點費用,副市長蔡炳坤說,預估要1600萬元經費,已經以專案呈報教育部。

明年起中、小學教師課稅制度上路,教育部已研擬降低授課時數配套方案,明年一月一日起,國小教師授課時數以每周16節、科任20節為目標。

台中市因為縣市合併,原台中縣科任教師每周授課22節、級任導師19節;原台中市科任老師22節、級任20節,但在科任部分授課上限為24節,因此兩縣市的級任、科任導師相比,有3.5節課的差距。

教育局表示,縣市合併後,配課以過去台中縣授課時數為基準,科任22節、級任19節,這項措施8月才公佈,許多學校7月排課已經底定,下周就要開學,才讓國小抱怨連連。

昨天台中市長胡志強與全市國、高、中小校長座談時表示,為了不讓各校排課大亂,決定動用第二預備金1600萬元支付教師的超鐘點費。

副市長蔡炳坤說,只要教育部同意,在明年一月一日教師課稅後,台中市的超鐘點經費會先到位。

雖然市府動用第二預備金,先發代課鐘點費,對財政的負擔比聘請代課老師成本還低,若各校聘代課老師,要多支付勞保、健保、退休儲金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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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教師任課時數 中市預備超鐘費

自由時報 2011-8-27 〔記者蘇金鳳/台中報導〕

縣市合併,教育局決定從一百學年起,將大台中導師上課時數調整為一週不得超過十九節、課任不得超過二十二節,而超過節數的部份,由學校再聘老師或支付老師領超鐘點費,市府從第二預備金提撥一千六百萬元支付,一旦教育部通過就可在本學期實施。

從明年開始,老師將開始繳稅,教育部研擬降低級任老師上課時數為十六節、課任老師為二十節,五都也已開始調整,而原台中市原本就是二十、二十二,但原台中縣則是十九.五、二十二,為達成一致性、方便性,則決定從一百學年起,一致改為十九、二十二,等到明年正式課稅後,再跟教育部一致。

台中市二十六日舉行各級學校校長與市長胡志強座談,副市長蔡炳坤先把教育局與各校討論的結論告知各校長,指出縣市合併已半年,上課節數應該一致,因此決定從一百學年起,級任老師授課時數不得超過十九節,課任老師不得超過二十二節。

但由於教育局的公文在八月十二日發出,很多學校的校長反映,太過倉促,學校臨時根本聘不到老師,蔡炳坤表示,希望各校去調整人力,但體諒到各校各有其不同的狀況,因此教育局估算,一旦實施,則需要支付一千六百萬元,市長胡志強同意從第二預備金中撥出一千六百萬元的預算,作為各校支付老師超鐘點費。

蔡炳坤:新辦法須教部同意

蔡炳坤強調,此一以支領超鐘點費來解決學校找不到人的方案,還需要教育部同意,一旦教育部同意,就會正式實施。

資料來源: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aug/27/today-center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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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時數突大降 台中各校排課大錯亂

聯合新聞網 2011/08/26【聯合報╱記者張明慧/台中報導】

開學在即,台中市府近日卻突然發公文要求學校減輕老師的授課時數,不論級任或科任老師每周可各減1節,此雖是對老師的「德政」,卻因太晚發布,各校措手不及,排課大錯亂。

老師授課時數減少,多出的課程時數就得再代課老師,但是多出的鐘點費補助卻未「到位」,有部分的學校沒有錢執行,結果最後怨聲連連。

各國小一片罵聲,痛批市府「亂搞」,1名校長私下說:「變來變去,這個暑假已重排3次了! 」多數學校都在6月底就將下學期教師授課課表排定,最遲7月底也要定案,此次卻搞到下周二即將開學,才變更老師授課時數,學校作業不及亂成一團。

據了解這是直轄市教師會向市府爭取,比照其他五都,將國小老師每周授課時數各降1節,原本國小級任老師每周堂數20節,科任23節,新學期開始變成級任只能排19節,科任老師22節。

公文在8月中旬陸續寄到學校,造成行政人員一陣錯愕。有校長透露,這不只是課表重排的問題,每名老師減少授課時數,必須另聘代課老師來補齊時數,這些經費目前並均未撥下,且教育局也沒有明確承諾,「屆時請來代課老師,沒經費發薪水怎麼辦?難道要校長自掏腰包?」

學校行政人員跳腳,近日紛紛打電話到教育局反映,教育局答覆是「降節數是原則,經費不夠可報到教育局申請補助」,但教育局也坦承,此案獲胡志強市長支持,同意撥付1600萬元增聘代課老師,是否每校都可獲足額經費,目前尚無法確定。

此「福利」也造成部分老師相當不平,尤其是兼行政職的老師,如此一來,小校的一般老師和兼行政老師每周節數差不了多少,幹嘛要做那麼累,不少兼代組長、主任的老師紛紛請辭行政職,讓校長很頭痛。

資料來源:http://mag.udn.com/mag/campus/storypage.jsp?f_ART_ID=338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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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4日 星期日

【新聞】國中小幼稚園導師費加倍 後年增為4000元

調高導師費到 4000 元及提高國小班級教師員額編制都不是新的議題。

大約 3、4 年前,教育部與全國教師會的課稅協商即確定課稅後「導師費調高至 4000 元」(請參見國中小教師課稅相關問答)。今年初所得稅法修正通過後,教育部以種種理由,片面修改課稅配套協商方案,將導師費只調高 1000 元至 3000 元...。這少掉的 1000 元,總算承諾實現了;不過「遲到」了 1 年......

若單從「教學時數」來看,國小教師編制對比國中,1.5 尚屬合理;但最大問題在國小行政職務大多由教師兼任。以本校來看,行政職務「吃」掉近 1/3 的教師人力;也就是說,國小教師「真正」編制只有大約 1.0 多一些些!所以長期以來即有調高國小教師編制之議。

國小教師編制現行 1.5,調高到 1.7 之後,若以本校計算,約可增加 7 位教師。課稅配套方案之一:國小導師每週減授 4 節課。仍以本校來計算,單導師減授節數就需要超過 6 位代課教師......。亦即,國小教師編制由 1.5 調高到 1.7,其實只是把原需聘代課教師的部分改聘正式教師而已

如前所述,教師編制提高其實全由教師課稅支應,不多花政府一毛錢。而導師費由 2000 元調高至 3000 元部份,也是由教師課稅支應,也不多花政府一毛錢;再調高至 4000 元部份,或許有部分勉強算是「福利」,但導師費近 20 年未調整,調個 1000 元......。

這樣算「提高教師福利」嗎?家長團體會不會想太多了?

 


國中小幼稚園導師費加倍 後年增為4000元

國語日報 2011/12/2 陳祥麟/臺北報導

馬英九總統昨天接見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代表時承諾,配合教師課稅,民國一百零二年國中國小及幼稚園導師費,將從現在的兩千元倍增到四千元。另外,總統還主動表示,明年起四年內,將逐步調增國小班級教師員額編制,從每班一點五人增為一點七人,總計增加兩千八百七十六名教師。家長團體呼籲,除了提高教師待遇,也應該同步進行全國教師評鑑,才能確保教育品質。

教育部長吳清基表示,調高導師費是一百零一年起教師課稅的配套措施,原定從目前的兩千元調高到三千元;總統又進一步承諾,一百零二年起增為四千元,預計將有十萬名導師受惠。

吳清基說,調高導師費是基於校園環境變遷,教師輔導工作加重,但考量導師費調高到四千元,會和學校行政人員差距太大,學校會找不到教師兼任行政。教育部也研議從一百零二年起,同步調整學校行政人員費用,至於調整幅度有多少,細節還要再和人事行政局及銓敘部研議。

馬總統也主動向全教總代表提出,將調增國小教師員額編制。吳清基說,目前除了臺北市及新北市的國小班級教師員額編制已達每班一點七人,其他縣市都是一點五人。為了改善城鄉教育資源分配不均的問題,教育部將補助各縣市,從明年起四年內,將國小教師員額逐步提高到每班一點七人,其中一百零一年是每班一點五五人,需經費兩億九千萬元;一百零二年是一點六人,需經費七億八千萬元;一百零三年是一點六五人,需經費十四億一千萬元;一百零四年是一點七人,需經費十七億五千萬元。但是一百零五年起,所需經費由地方統籌款支應。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謝國清表示,政府加碼補助導師費,以及提高教師班級員額編制,家長團體雖然支持,但是政府應同步進行全國教師評鑑,才能有效提升教育品質。

資料來源:http://www.mdnkids.com/info/news/content.asp?Serial_NO=76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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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萬師受惠 導師費明年加1千
馬釋利多 4年新聘2800教師

蘋果日報 2011年12月02日 【李英婷、劉嘉韻╱台北報導】

馬英九總統昨接見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時釋出政策利多,馬承諾,配合軍教薪資課稅明年上路,導師費可從現行每月二千元提高到三千元,後年則會提高至四千元。政府也願落實國小二十五人編班,四年內將每班老師數目增加到一點七人,這樣就能解決專任教師引進問題。

年支出增加13億元

教育部長吳清基昨稍後進一步說,明年起國中小及幼稚園導師費將從現行每月二千元提高為三千元,估計全國將有十萬名導師受惠,每年教育支出將增加十三億多元,後年再調高至四千元後,每年支出更將較目前增加約二十七億元,其中教師所得課稅每年可補貼十四億元,不足部分再由相關教育經費勻支。

吳清基並說,未來四年將新聘二千八百多名教師,讓每個班級可分配到一點七名老師,屆時每年人事經費將較目前增加十七點五億元,明年起至二○一六年所增經費,由中央專款補助,之後的經費將由教育部爭取納入統籌分配款,讓地方專款專用。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理事長劉欽旭說,民進黨政府時代討論教師恢復課稅時,中央及立法院均允諾將導師費調整為四千元,馬英九信守承諾值得肯定;另增加教師員額可保障學生學習品質,並讓年輕教師有更多機會進入學校任教。

促私校招收境外生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副理事長林文虎說,樂見導師費調漲及員額增加,期待教師也能提升教育品質。

此外,關於私校招生不足問題,馬英九說,可透過轉型,即校園國際化的方式,招收境外學生補足。台灣的技職教育很強,相對資源也能因應,台灣教正體字,對中華文化的落實比中國大陸好,這些都是優勢,應多發揮利用。馬強調,教育是良心事業,但也可做成產業,除了賺錢,還能擴大國家影響力,成為軟實力輸出相當重要的一環。

資料來源: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858987/IssueID/201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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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小導師費 明年增至3千元

中時電子報 2011-12-02 中國時報 林志成/台北報導

政府釋出教育利多!馬英九總統昨宣布,明年元月起國中小及幼稚園老師課稅後,導師費從每月二千元增加到三千元,後年再加碼提高到四千元,逾十萬導師受惠;現國小教師員額每班一.五人,未來四年每年逐漸增加○.○五個,預計共可增聘二千八百七十六位教師,有助緩解流浪教師問題。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謝國清回應,少子化造成每班學生人數減少,但現在教育品質未相對提高。他提醒政府,提高教師福利也應推動教師評鑑、並淘汰不適任教師,否則這些利多只是選舉支票。

馬總統昨天接見全國教師工會總會聯合會理事長劉欽旭、秘書長吳忠泰等人,對明年教師課稅後的衝擊,他承諾提高國中小及幼稚園導師費後年達到每月四千元,並從明年開始逐步增加國小教師員額,讓流浪教師有機會進到學校教書。

教育部長吳清基表示,明年一月一日起國中小及幼稚園教師所得課稅後,原本每月二千元的導師費調整為三千元,馬總統想要照顧教師更多,昨天又宣布後年起導師費調整為四千元。這政策讓十萬多位導師受惠,明年需要多十四億元經費,後年比今年要多二十八億元,都從教育部既有預算中勻支。

明年教師課稅後,國小老師每周減二至四節課,空出來的課,原本規畫請代課老師來教。但教師團體認為,代課老師不夠穩定,校園中太多這樣的老師,教育品質將會下降。

現國小每班教師員額僅台北市及新北市是一.七個,其他縣市都是一.五個。馬總統承諾,未來四年每年逐步提高國小每班教師員額○.○五個,一○一年變成一.五五個、一○二年一.六個、一○三年一.六五個、一○四年一.七個。這政策上路後,未來四年全國小學共可增聘二千八百七十六位教師。

吳清基說,提升國小教師員額,未來所需經費跟今年比較,一○一年多二.九億元、一○二年多七.八億元、一○三年多一四.億元、一○四年多一七.五億元,這些錢均由中央負擔,但一○五年起由中央給各縣市的統籌分配款支應。

資料來源:http://life.chinatimes.com/2009Cti/Channel/Life/life-article/0,5047,100316+112011120200047,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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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費調升 經費由教育部勻支

中央通訊社 2011/12/01 (中央社記者許秩維台北1日電)

總統馬英九今天宣布,明年導師費將從現行新台幣2000元提高到3000元,民國102年提高到4000元。教育部表示,導師費調升的經費約每年13億多元,將從教育部經費中勻支。

馬總統下午在總統府接見「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代表指出,政府願意落實國小25人編班,並承諾4年內將每班老師人數增加到1.7人,這樣一來,就能自然解決專任教師引進問題;有關導師費問題,明年可以從現行的2000元提高到3000元,102年提高到4000元。

教育部長吳清基受訪時進一步說明,國中小含幼稚園的導師費將從明年開始調整,而調整的經費預估第一年約13億多元,第二年起約27億多元,將從教育部經費中勻支。

而國小教師員額則分4年從每班1.5人提高到1.7人。吳清基表示,每年提高0.05人,預計在104學年度達到每班教師員額1.7人的目標,初步估計可增加專任教師2876名;104學年度前提高員額的經費將由專款補助。

資料來源:http://www2.cna.com.tw/ShowNews/Detail.aspx?pNewsID=201112010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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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宣布重大教育政策

教育部電子報 100-12-01 發布單位:教育研究委員會

今(1)日下午馬總統在總統府接見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代表,宣布兩項重大教育政策:
一、國小班級教師員額分4年由每班1.5提高至1.7。
二、國中小導師費(含幼稚園)102年提高到4000元。

對此,教育部吳部長表示,馬總統關心國民教育,對於臺北市及新北市之國民小學教師員額編制已達每班1.7人,而其他縣市限於財政及資源問題無法提高。為了解決長期存在部分教育資源不均之情形,教育部將分四年,每年提高教師員額編制0.05,於104學年度達到每班教師員額編制1.7之目標,預計受惠縣市101學年度計8縣市、102學年度計15縣市、103學年度計15縣市、104學年度計11縣市,初步估計約可增加專任教師2,876人。

有關國中小導師費(含幼稚園),101年已由2000元提高到3000元,102年將由3000元提高至4000元,預計受惠之導師約10萬人。

資料來源:http://epaper.edu.tw/e9617_epaper/news.aspx?news_sn=4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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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福利增加 家長團體要求教師評鑑

聯合新聞網 2011.12.02 【聯合晚報╱記者王彩鸝/即時報導】

馬英九總統昨日接見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承諾於當選後,將國小教師員額由目前每班1.5人提升至1.7人,導師費則於2013年加碼至4000元,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對此項承諾感到憂慮與不滿。

全家盟表示,教師的福利不斷增加,卻看不到有任何人提出教育品質的保證,令家長們生氣,要求馬總統也能承諾當選後立即實施教師評鑑,並且立即啟動立法,讓無法提升孩子基本能力的學校退場。

資料來源: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9/67562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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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支票開不停 全家盟憂慮

台灣立報 2011-12-04 【記者唐澄暐綜合報導】

總統馬英九12月1日接見「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承諾當選後將國小教師員額由目前每班1.5人提升至1.7人,並於2013年將導師費由2012年的3千元加碼至4千元,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對此項承諾感到憂慮與不滿。

全家盟表示,近幾年台灣教育品質不進反退,學校教師站在教學第一線,無法卸責;隨著少子化來臨,許多學校班級人數早已下降至20人以下,教師服務對象變少,品質卻不見提升,馬英九不要求教育部檢討,卻在選前開出如此巨額的選舉支票,全家盟對此表達強烈不滿。

其次,在教師課稅後,課得稅額已用來減少教師授課鐘點,並將導師費由2千元增加到3千元,再加上今年加薪3%,全家盟認為,教師福利不斷增加,卻看不到任何人提出教育品質保證,令人生氣。

全家盟肯定辛苦努力的老師們,但更希望教育品質有保證,呼籲馬英九承諾當選後立即實施教師評鑑,並立即啟動立法,讓無法提升孩子基本能力的老師退場。

資料來源: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13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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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9日 星期二

【新聞】教師當交通導護異見多

沒特別意思,給大家參考。



教師當交通導護異見多

台灣新生報 2011/11/06【記者朱瑄珉/專題報導】

根據教育部所公布的全國學生意外事件中,以車禍意外事件最為頻繁,傷亡率也最高,國內外的學生交通意外事件中,以行人任意穿越馬路、校車駕駛不當停車、座椅沒有牢固以及號誌標示不當等,所導致的意外交通案件比例最高。事實上,學生校外交通安全問題,已經受到國內外政府與民間的重視。國內學童上下學之校外交通安全,一直以來皆由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來維護。

近來,國內校外交通導護工作,已陸續有志工團體及相關單位的支援,使得學校教師得以逐漸將導護工作自校外撤回到校園之內。不過,部分學校的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仍由學校教師來擔任。

教師處在目前教育改革的環境以及國民教育水準的提高與家庭少子化的社會趨勢之下,一方面擁有更多的專業自主權限,同時也承擔更多的專業責任;另一方面,家長對教學品質的日益要求,也增加教師在其教學專業工作上的壓力。因此,教師是否應該繼續在校外交通導護上花費時間與心力,成為各方討論與關注的焦點。

中央、地方以及教師會等相關機構與團體,分別針對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提出不同的見解,教育部曾在「學校義工交通服務隊員保險事宜」研商會議中,提到應特別提請導護義工及老師注意自身安全,並加強維護學生交通安全說法,實質上將教師與義工同列為校外交通導護人員。

一位老師曾提到:「導護老師常是人站在馬路執行導護工作,心卻繫著教室裡的孩子,造成多層焦慮,在忙碌的教學生活中再添一些壓力,做不好其中任何一項工作。」從上述的心聲可以發現,教師期盼能專注於教育專業服務的態度,有關校外交通導護工作,則應由其他專職人員來負責。

有關教師是否應擔任校外交通導護雖有爭議,然而現實上學生確有其實際需求,然而,此需求的滿足涉及擔任此項工作的人員以及法律權責等問題。如果由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經常會造成班級學童的安全危機,尤其近來社會大眾對於教學品質的要求以及數起不利教師的法院判例,使得教師團體從法律觀點主張教師並無擔負校外交通導護的義務。

交警應加強上下學路口淨空

因此,有關校外交通導護所涉及的問題,不僅涵括法律,也包括人員、設施、資源與教育等問題,交通執法方面在執法方面,交通警察應加強學生上下學時段,交通頻繁之路口淨空工作,以及學校周邊安全巡邏,並實施校門口違規車輛告發及拖吊工作。其次,交通警察結合志工或義交在十字路口指揮交通。所有校外交通導護人員,應擁有法律賦予的權責。

人員制度方面在制度方面,應建立維護學童安全制度。首先,可以由同一學區之學校以及相關單位成立跨校之學童安全委員會,其組成包括學區內學校、家長、志工及警政等相關機構代表,藉由地方審議等法制化過程獲得執行學童安全之權力。其次,委員會可以考慮以付費方式委由民間保全公司,或者以志工方式,由家長、義交大隊以及有意願之教師等成立學區內各校交通導護組織,同時請警政單位提供訓練並協助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之執行。

妥善規劃家長接送區

同時,應妥善規劃家長接送區,利於學校周邊上下學交通車流之順暢;其次,校外交通導護工作應根據離校遠近妥善分工,學校門口與周遭路口可由學校警衛、志工、義交或保全配合警察來執行導護工作,社區內則可以由里辦公室與家長負責社區內里鄰巷道的交通安全。

交通環境設施應考慮兒童知覺原則來設計,例如馬路中間以白色斑紋標示明顯的行人穿越道,校門口若處在車流量大的路段,可以考慮設置人行天橋或地下道,以減輕交通安全維護的壓力。

在教育方面,首先學校或教師應結合日常生活情境,培養學童校外交通安全的正確知識與行為,例如在校園中設置交通標誌,管制學生上下學路隊的交通。學校也可以應用方案形式,其次加強社會教育,建立民眾維護學童交通安全的價值觀念,徹底落實實施校外交通安全教育。

資料來源:http://61.222.185.194/?FID=18&CID=132739

 

2011年11月14日 星期一

【新聞】辦理營養午餐行為瑕疵 中市31校長遭申誡

辦理營養午餐行為瑕疵 中市31校長遭申誡

中國廣播公司 2011/11/14 寇世菁報導

新北市學校午餐傳弊案,台中市近年來也層出不窮,媒體報導,三十一名校長辦理營養午餐有瑕疵,被記申誡。市府教育局長賴清標澄清,這是縣市合併前的事,雖然沒有觸法事證,但校長接受招待,出入聲色場所,調查後認定行為不當,直到最近才做出處分,共兩名國小校長被記過,四名國中小校長,被記申誡。

新北市學校午餐傳出弊端,台中市引以為鑑,副市長蔡炳坤表示,經過調查,台中市三百多所國中小學,辦理營養午餐,情況還不錯,要求教育局衛生局確實監督,確保學童健康,讓家長安心。針對媒體報導,台中市三十一名校長,因為辦理營養午餐有瑕疵,雖然沒有觸法事證,但接受招待飲宴,或出入聲色場所,行為不當,遭記申誡處分。教育局長賴清標澄清,與事實有出入。賴清標說,這是去年發生的事,並非縣市合併後傳出弊端,因為調查局偵辦後,認定沒有違法,卻有行為不當事實,市府最近正式做出處分。兩名國小校長被記過,三名國小校長和一名國中校長被記申誡。

副市長蔡炳坤則表示,他當過校長,對於有人說營養午餐收回扣是歷史共業,他無法接受,不能拿就不能拿。

另外,因為校長接受物資贊助,被認定違反採購人員倫理原則,遭申誡處分,最近在台中市教育界造成風聲鶴唳效果,過去學校運動會或校慶等活動,午餐業者多半會回饋,贊助經費或物資,現在學校統統不敢收,以免再惹爭議。

資料來源:http://www.bcc.com.tw/news/newsview.asp?cde=1629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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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校長接受廠商招待 中市懲處

中央通訊社 2011/11/14 (中央社記者郝雪卿台中14日電)

對於外縣市有學校營養午餐傳出收回扣弊案,台中市教育局長賴清標今天指出,台中市也有校長接受廠商招待,被記過的校長有2 人,另有4人記申誡。

台中市副市長蔡炳坤今天在市政會議中,提到近日檢調單位偵辦新北市部分學校營養午餐弊案,由於傳出台中市也有31名校長因辦理學校營養午餐違規被記申誡,蔡炳坤要求教育局澄清,以免外界誤解。

曾擔任過高中校長的蔡炳坤表示,現在這個時代還會發生校長索取營養午餐回扣弊案,讓他非常痛心;他不接受拿回扣是「歷史共業」的說法,強調「不能拿就是不能拿」。

賴清標澄清說,傳出有31名校長被記申誡,是之前檢調單位調查陳姓國中校長收受午餐回扣弊案的資料,經過後續調查,有些校長雖然沒有違法,但有接受廠商招待,查證後確定被記過的校長有2人,記申誡者4人;但這些違規情事都是在縣市合併以前發生。

蔡炳坤認為,外界如有誤解,「適度的澄清是必要的」,例如日前教育局、衛生局與法制局聯合稽查學童營養午餐供應商食材,發現貢丸「樣品」確有問題,但只是樣品,並未供作營養午餐;媒體卻誤解報導為有28 所學校的營養午餐遭汙染,造成民眾恐慌。

資料來源:http://www2.cna.com.tw/ShowNews/Detail.aspx?pNewsID=20111114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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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午餐有「瑕疵」 31校長記申誡

聯合新聞網 2011/11/14 【聯合報╱記者陳秋雲/豐原報導】

新北市學校午餐傳弊案,台中市近年也層出不窮,教育界傳出31名校長因辦理午餐有「瑕疵」,被記申誡。教育局表示,被處分的校長雖無觸法事證,但從業者的帳冊發現,有飲宴、接受招待等情事,開考績會決定各記申誡一次。

教育局表示,遭處分的校長是去年彰化縣調查站監聽午餐業者的電話、搜索後,查獲當時的中平國中校長陳青勇涉案被收押,目前降調為教師,接受調查中。

檢調在午餐業者的帳冊中,發現前體健課長朱國隆及31名校長有「瑕疵」,相關資料移送台中市教育局,轉送市府考績會。

市府考績會,決定將31名校長各記一次申誡。教育局指出,被處分的校長多是接受業者招待、飲宴,檢調雖查無涉法的事證,但還是屬行為不當、沒有迴避,決議處分,這也是台中縣市合併以來,處分人員最多的一次。

被處分的一位校長表示,他只怪自己「涉世未深」、「不懂拒絕」,因業者請民意代表邀約聚餐,校長不好拒絕。

台中市教育界最近有一股「戒慎恐懼」的氛圍,以往學校辦運動會、校慶、畢業典禮及新生入學等活動,午餐業者多會「回饋」,贊助活動費,但部分業者說「最近連運動會請帖都沒收到」,校方也婉拒贊助。

有學校表示,辦個運動會、校慶得花不少經費,有的家長會健全,會設法挹注學校,但大部分學校得自籌,讓校長、主任感到很吃力。

教育局表示,已設法改善這個情況,最近已編經費補助學校,不過設定校慶逢10週年以上的整數校慶才補助,從20萬到60萬元不等,校方可申請。

教育局指出,明文規定,學校接受廠商的回饋,只限定在弱勢學生的午餐費用,其餘一概不能接受。

資深校長指出,教育局政風室這陣子到處宣導「歹路不可行」,加強校長、主任的法治教育,雖然被批「態度強硬」、「言語失禮」,但至少收到嚇阻的效果。

資料來源:http://mag.udn.com/mag/campus/storypage.jsp?f_ART_ID=35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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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午餐弊案效應 歷史共業?藉口!陋習!

聯合新聞網 2011.11.13 【聯合晚報╱記者陳秋雲/台中報導】

檢調偵辦新北市學校午餐案,有校長說收賄是「歷史共業」,但被指根本就是「藉口」、「陋習」,應該是個人作「業」個人擔。

原台中縣、市82年發生便當回扣案,12位國小校長被起訴,去年又有中平國中校長陳青勇被收押。反賄選研究室、退休教師王洲明長年關注相關案件,他說教育界沒有記取教訓,一再重蹈覆轍,司法、教育單位都難辭其咎。

新北市的校長因案被收押,竟說出是「歷史共業」,台中市不少校長嘩然,指「這根本就是陋習」,講「共業」很可笑!

當年便當案發生時,一名平時便有清譽的校長被約談,原因是廠商提供回饋,校長用來充實學校設施,於情於理站得住腳,但行政方面卻有疏失,使得這名一向清廉的校長,最後雖從官司脫身,卻被迫提早退休。當年也有校長把業者的回饋用在弱勢家庭孩子的身上,還是被糾正。

王洲明說,教育人員一再重蹈覆徹,是「教育與司法制度鼓勵貪污」。他說依現行教育法規,如無罪定讞,停職期間的薪水一次補發,免上班又有機會一次補領鉅款,年資照算,無罪定讞日就是同步辦理退休時,等於一天內可領兩筆鉅款(補發停職期間薪水加上高年資退休金)。這樣的教育制度、加上怠惰法官的漫長審判進度,毫無警惕效果,還形成錯誤示範,無異鼓勵貪污。

資料來源:http://udn.com/NEWS/DOMESTIC/DOM2/67149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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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0日 星期四

宰相有權能割地,孤臣無力可回天

如果要用一句話來表達最近的心情,最適合的應該是這一句:宰相有權能割地,孤臣無力可回天...。

還是原本就不應該掀開潘朵拉的盒子?

好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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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40 歲之後會覺得體力一直走下坡...。

我說:不,我覺得比較像上坡-好累!

寒流來了,有點冷......。

 

2011年10月25日 星期二

【新聞】教部:超收學生 扣獎補助款

教部:超收學生 扣獎補助款

聯合新聞網 2011/10/13 【聯合報╱記者沈育如/台北報導】

針對全教會對私立高中職的質疑,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表示,冷氣費等代收代辦費金額,會先經過家長和社會人士代表參與會議決定,學生「用多少,收多少」,學期結束仍有餘額也會退還,中辦近日也會組專案小組查辦。

中辦科長王鳳鶯表示,代收代辦費總共有11項,冷氣是其中之一,代收代辦費收多少,會先經過超過二分之一以上的家長和社會代表參與會議決定,費用在開學前1個月,會公布於網站上,告知家長與學生。

目前學校使用冷氣,台北與高雄各訂出收費上限標準,其他各校的電費也不能超過此標準,7月30日後公告經費使用情形,有餘額也退給學生。王鳳鶯指出,如發現學校有違反情況,會以扣獎補助款為懲處。

針對全教會指出,私立高中職合格教師比低於7成,會影響12年國教的品質,王鳳鶯回應,此數據仍待查證,「合格教師比,是每年獎補助款評比審查的重要指標之一,私校應該設法招聘合格教師,若無改善,會刪減四分之一的獎補助款。」

至於私校超收學生部分,王鳳鶯指出,中辦每年都會檢視學校招生情形,如發現學校違規,超收人數未達1班者,將扣全部獎勵款和部分補助款;超過1班,則不但獎補助款全扣,下一學年度還得減班。

王鳳鶯指出,99學年度就有6所私立高中超收,當中桃園六和高中、台中長春藤高中、台中嘉陽高中、台中私立致用高中、宜蘭縣私立慧燈高中超收人數未達1班,教育部給予扣減全部獎勵經費、部分補助經費的懲處。

而招生數超收未達2班的台中明台高中,除了扣減全部獎勵經費、部分補助經費外,100學年度招生班級數也減1班。

資料來源:http://mag.udn.com/mag/campus/storypage.jsp?f_ART_ID=347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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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超收學生 教部促地方把關

國語日報 2011/10/26 楊惠芳、吳啟綜/臺北報導

國中超收學生,全國各縣市都有,尤其臺北市等都會區更嚴重。臺北市教師會昨天公布調查,北市今年新生人數最多和最少的學校,相差十倍,超收學生的學校,教師員額不足,只能用代課教師,影響到師生權益。教育部表示,依規定國中每班學生人數上限為三十二人,學校不應超收,縣市教育局也應督導改善,不應讓大校愈來愈大,少數學校卻因少子化衝擊,還要擔心招不到學生,必須到國小搶學生。

臺北市教師會表示,北市超收學校中,以大安區、中正區及松山區超收最多。十所人數最多的國中,新生平均是七百六十一人,最少的十所學校只有七十八人,呈現兩極化現象。有些學校多收一百一十一人,超出三到四個班的人數,影響教學品質。超收的學校明顯違反《國教法》每班三十二人的規定。

北市教育局中教科長譚以敬說,學校超收主要是學生健康問題、社會局專案轉介等因素。隨著免試入學的升學管道逐年增加,將有助小型學校發展。教育局指出,必須尊重家長和學生的教育選擇權,未來將和各校研議有效控管學生人數的方法。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副理事長林文虎強調,教育部和縣市首長應嚴格把關,依法行政,不應讓學校有超收的空間,尤其是關說惡習更不可取,不應讓民意代表的壓力進入教育場所。

林文虎認為,很多家長迷信明星國中,想盡辦法讓孩子進入特定國中,甚至找民意代表關說。實際上,當學生進入超收的國中後,由於班級人數過多,教師無法顧及每名學生的學習狀況,受教品質不佳,且分配到的教學資源也有限。

資料來源:http://www.mdnkids.com/info/news/content.asp?Serial_NO=75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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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國中超收 大小校差距愈來愈大

聯合新聞網 2011/10/25 【聯合晚報╱記者嚴文廷╱台北報導】

台北市教師會今天公布北市國中現狀調查,發現在少子化的趨勢下,仍有國中超收學生,最多達到111人,以每班32人計算,幾乎超收接近四個班,教師會表示,超收狀況嚴重造成「大校恆大,小校卻收不到學生」,對於未來推動12年國教有害無益,尤其擔心大校依舊追求升學率,12年國教只能做半套。

台北市教師會理事吳忠泰指出,以每班32人計算,乘上每校核定班級數,台北市超收前五名的學校,分別超收111人、64人、64人、49人與45人,都超收一個班以上,而且集中在大安區、中正區與松山區。

超收原因:學生就醫、保護個案轉介、民代關說

統計顯示,平均學校每班增加2至3人,甚至有學校班級人數要增加5人,達到37人,吳忠泰認為,這已經超出教育部的國中每班人數32人上限,應該要立即改善。分析超收原因,學生就醫、保護個案轉介,還有民代關說等等。

除了超收情形嚴重外,少子化趨勢下,造成台北市國中的大校與小校差距越來越大,100學年度國中人數前十名的新生平均人數為761人,後十名平均為78人,吳忠泰指出,差距已經達到9.75倍,如果不警覺,差距會越來越大。

對此台北市教育局表示,必須尊重國中生家長的教育選擇權,但仍會找超收國中一起研議,希望能盡力控管超收數量,避免出現大校過大的狀況。

另外,教師會還公布代理代課教師比率,例如東區某國中120位老師當中,竟有27位代理代課,台北市教育局回應,因應少子化衝擊,懸缺率將維持在5.5%,近兩年也聯合甄選181與142名教師,已經顧慮新陳代謝以及少子化衝擊。

資料來源:http://mag.udn.com/mag/campus/storypage.jsp?f_ART_ID=3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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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國中超收 代課老師比率高

中央通訊社 2011/10/25 (中央社記者許雅筑台北25日電)

台北市教師會今天表示,北市國中出現超收學生及代理代課教師比率偏高的問題;北市教育局表示將降低班級人數及生師比率,避免因減班造成教師超額,也將控管超收數量。

北市教師會表示,依行政院核定的教育部精緻國教計畫,100學年度國一編班應以32人為上限,但北市今年仍有超收學生的情況,超收最多的學校多收111人;人數最多的前10名學校,平均新生數為761人,後10名則為78人,相差近10倍。

另外,教師會表示,北市國中代理代課教師比率偏高,如東區某國中有超過30名代理(課)教師,比率超過全校教師22%;南區某國中國文教師應有26名,但正式教師只有10名,其餘都是代理(課)教師。教師會認為,這種情況影響學生受教權,造成親師生關係不易長期經營。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中及國中教育科長譚以敬表示,需尊重家長的教育選擇權,但仍會找超收國中研議,盡力控管超收數量;待12年國教免試入學實施後,透過制度改革、改善小型學校教學品質,希望扭轉家長想法,導正跨區就學的狀況。

教育局表示,依教師借調處理原則、教師法、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及教師請假規則規定,教師申請留職停薪時,學校可聘用代理代課教師。未來將降低班級人數及生師比率,避免因少子化影響,造成教師超額,並將向教育部爭取增加教師員額。

資料來源:http://www2.cna.com.tw/ShowNews/Detail.aspx?pNewsID=20111025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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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6日 星期日

什麼是「團體協約」?

對絕大部分公立學校教師來說,關於「工作條件」,如工作待遇(薪資)、工作時間、員工福利、工作要求、工作內容、工作環境...,一切似乎都是「現成」的-不必爭取,似乎也無法爭取。

大家對教師工會不了解、不適應(請參見教師「工」會還是教師「公」會?),對「團體協約」更是如此。

現行關於教師工作條件的「契約」就是各位教師手上的「教師聘約」。這聘約很「有趣」,它有「契約」之名,但卻無「契約」之實。各位教師不妨回想一下,當您應聘接下手上的聘約,可曾和發給聘約的學校詳談過聘約內容?一定沒有!事實上您也只有接與不接的選擇而已。

這不合理,但我認為問題還不大。您如果找學校之外的私人公司謀職,通常也是公司預先擬好工作條件。對勞方來說,一直也都是「願者上鉤」...。

相較之下,現行教師聘約對教師最不利的是不對等。

本校教師聘約第 20 條:「教師違反聘約時,得...依教師法第 14 條規定辦理。學校違反聘約時,教師得依教師法之規定尋求救濟或提起訴訟。」這明白告訴大家:教師若違反聘約,處理方式是解聘、停聘或不續聘。這處罰很重,可能連工作都沒了。但若學校違反聘約呢?教師雖有權利以訴訟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但那學校呢?嘿嘿,不管教師最後是否爭取到自己的權益,學校都不會有任何實質上的「懲罰」!這就是不對等。

本校教師聘約第 22 條:「聘約約定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須依教師法及有關法令辦理。」教師法第 16 條:「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教育基本法第 8 條:「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但咱們臺中市政府就是可以直接越過教師法賦予教師的拒絕權利及聘約準則的協商程序,訂出「學校教師對於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之校內外交通導護工作應負責任,不得拒絕。」這樣的條文...。試想:如果縣市政府可以這麼輕易、這麼片面訂定教師的權利義務,那教師法第 16 條何必存在?但條文發布了,也實施了,身為教師的您能怎麼辦?這就是不對等。

基本上,現行教師聘約還是以上級對下級「行政管理」的角度設計,不對等只是必然的結果。

有教師擔心團體協約真的能比現行教師聘約更好?我也沒信心。不過可以確定一件事:至少不會更差。而且之後縣市政府將不再能以個行政規則就片面改變工作約定-這或許才是「團體協約」的價值。

有時間看看下列台中市教師工會製作的文宣。

參考資料:什麼是團體協約?.pps

2011年10月15日 星期六

教師「工」會還是教師「公」會?

教師工會成立後,時常聽到這樣的質疑:為什麼是教師「工」會?為什麼不是教師「公」會?我忍不住想反問:為什麼不可以是教師「工」會?

會有這種「工」和「公」的質疑,我覺得多少和教師的職業優越感作祟有關。教師和工人,到底有什麼不同?有人可能會說出許多理由來證明教師和工人確實不同,但我的看法:教師和其他工人一樣都是受雇領薪水,除了工作內容,有何不同?

先解釋「公」會。目前存在的「公」會,大概可以分成 2 類:工(商)業同業公會及專門職業人員(如醫師、會計師...)公會。

工(商)業同業公會依工(商)業團體法成立,其成立宗旨主要在「協調同業關係」,以「增進共同利益」。而其會員,則為公司、行號。這明顯和教師組織不同。

另一種專門職業人員(如醫師、會計師...)組成的「公」會,各依該專門職業法規(如醫師公會依據醫師法,會計師公會依據會計師法)成立。這些專門職業人員依法均可自行執業,講白些,這些「公」會存在的目的,其實是代替政府「管理」這些專門職業人員。所以這也不是教師組織要的目的。若要教師「公」會,我倒覺得和現仍存在的「教師會」比較接近。

再來看「工」會。「工」會依工會法成立,其目的在「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且「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這正好符合教師組織的需求。

或許,要接受教師「工」會,得先要接受「教師也是受雇者,當然也是勞工」。

 

參考資料: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01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100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20001
http://w3.mlps.ttct.edu.tw/99ann-news/download.php?dpid=9&duid=6&dfn=%E5%B7%A5%E6%9C%83%E5%92%8C%E5%85%AC%E6%9C%83%E6%9C%89%E4%BB%80%E9%BA%BC%E4%B8%8D%E5%90%8C.doc
http://cyws.sclub.com.tw/viewthread.php?tid=93
http://blog.udn.com/glwang/5666402
http://www.student.tw/db/showthread.php?t=136203

2011年9月20日 星期二

【新聞】校長搜教師置物箱 判國賠50萬

轉貼這則新聞,目的不在批評聶校長。

一件看起來單純的「職務交接」事件會鬧得對簿公堂,對我這種局外人來說,當時只覺得是霧裡看花與不可思議。而「侵害隱私權」與「國家賠償」會成立,也真的出乎我預料之外。 

或許身為教師的我們,真的是「法治觀念薄弱」。要推動法治教育,恐怕也真的得從教師們開始教育起。

若再對照最近所提「整潔工作」及「交通導護工作」,我們是否也侵害學生或教師權益而不自知?

學生整潔工作是「生活教育」?其實施的範圍、方式、時數......,有無逾越「生活教育」之虞?

在相關法規未規定、也未授權的狀況下,試圖用行政規則或校務會議來通過「交通導護工作是教師的責任」,是否也侵害了教師的權益?

「依法行政」大家都會說,但到底依的是什麼「法」?行的是什麼「政」?

 


校長搜教師置物箱 判國賠50萬

中時電子報 2011-09-20 中國時報 盧金足、馬瑞君/台中報導

台中市大智國小校長聶台璋,四年前擔任南區和平國小校長時,因搜索教師置物箱,教師認為隱私權受侵害提告,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認定聶侵犯教師隱私權,應給付損害賠償金額五十萬元。這起全台首例引起杏壇關注,聶台璋昨天表示,將提新事證聲請再審。

台中市教師會理事長張旭政要求,如果和平國小先支付賠償金,也要向聶台璋再求償。

和平國小強調,一切依法行政,若聶台璋提再審,將會視判決結果再決定後續怎麼做。若案件定讞,學校有連帶賠償責任,將會先呈報市府,由市府國賠基金代墊,再向聶求償。

市府法制局長林月棗表示,校長和學校被判國賠,必須向國賠準備金申請,才得以動支,這起判決是校長行使職權時,如因故意和重大過失,市府對校長有求償國賠支付金的權利。

這起發生在九十六年八月的案件,當時李姓、廖姓兩名教師,因聶台璋在同年八月七日要求兩人從教務處改調至輔導處,免兼行政職務,並限兩人當天立即搬行政辦公室,時間匆促,兩人只好先將私人物品裝箱搬到隔壁教室。

聶在八月十日,和多名行政人員至輔導室旁教室搜查這兩名教師私人財物,教師認為已妨害教師隱私權,兩造對簿公堂,纏訟四年多。

聶台璋表示,這兩名老師有的公文未移交,並且去查看置物箱時多人在場,只想找回公文書檔案,並無侵害兩人祕密。對被判國賠五十萬,將委請律師提新事證,申請再審。

但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聶依職責找教學資料,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由檢察官親自或指揮司法人員搜索。

資料來源:http://life.chinatimes.com/2009Cti/Channel/Life/life-article/0,5047,11051801+112011092000054,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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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搜主任物品 侵隱私國賠50萬

蘋果日報 2011年09月20日 蘋果即時

台中市和平國小前教務主任李孝敏,指控2007年8月時,他和廖姓教師被調任輔導室,並被通知免兼行政職務,他打包私人物品後,校長聶台璋卻以懷疑他刪除學校教學網站有76筆電子檔案為由,擅自與6名教師搜查他的私人物品,要求校方國賠160萬元。聶台璋則稱多數物品屬公務資料,未侵害李的隱私。

台中高分院判決認為,校長等人已因檔案被刪除報警,卻未請司法人員搜查,自行檢視李的私人物品,已侵犯其權利,判校方應國賠50萬元。

資料來源:http://tw.nextmedia.com/rnews/article/SecID/102/art_id/74415/IssueID/201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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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任意搜索教師物品 賠償50萬

台中市教師會新聞稿 2011-09-19 新聞聯絡人:台中市教師會理事長  張旭政

台中市國小校長聶台璋於擔任和平國小校長時,任意搜索校內教師的置物箱,翻閱私人物品。被害教師不堪隱私權受侵害而提告,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後,認定聶台璋侵犯教師隱私權,應給付損害賠償金額五十萬元。

此一事件發生於96年8月,當時李姓、廖姓二位教師因聶台璋於8月7日命二人免兼行政職務,並限2人當天立即搬行政辦公室,於匆促之際,二人只好先將私人物品裝箱搬到隔壁教室暫時放置。未料,聶台璋於同月10日上午,未通知上訴人到場且未經上訴人同意下,率領多位行政人員至輔導室旁教室搜查二名教師之私人財物,並任意打開整理箱,拿出私人物品觀看,並指示他人攜帶攝影機攝影,嚴重妨害教師之隱私權。

聶台璋於法院審理時,辯稱該二位教師的置物箱大多是公務上的教學資料,並無秘密可言,且該教學資料係屬學校所有,並非私人物品;其為能順利推展校務,尋找所遺失檔案,才會同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前往檢視二人箱子內是否留有未交接之電子檔案資料或書面圖片資料,僅查閱密封可掀式透明箱中載明公務字樣之卷宗夾,此舉僅係找回公文書檔案,並無侵害二人秘密,亦無翻動私人物品。

但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聶台璋依職責找尋教學資料以及承辦業務資料,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由檢察官親自或指揮司法人員執行搜索,或依行政程序法相關條規定,通知二人表示意見,方為正辦。聶台璋竟捨此而不由,貿然搜索、檢視二人上開物品。顯已故意不法侵害其等之隱私權利,自應擔負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判定聶台璋與和平國小應賠償李姓教師五十萬元。由於本案不得上訴第三審,屬確定判決,全案至此告終。

台中市教師會理事長張旭政表示,從本案判決可看出學校行政人員法治觀念的薄弱,一般民眾尚且知道僅司法人員持有搜索票才能對私人物品、宅院進行搜索,而身為校長不僅沒有搜索權利,且無合法程序,就對教師個人物品任意搜索,一同前往的相關人員也無人提出警告,顯然全部都不清楚搜索私人物品所要遵守的法律規定。「法治觀念如薄弱,如何保障校園人權?如何推動法治教育?」張旭政建議未來校長儲訓,應加強法治教育,以免校園糾紛不斷產生。

另外,此案屬於國家賠償,由和平國小或聶台璋賠償五十萬都可以。張旭政特別要求如果和平國小先支付賠償金,也必定要向聶台璋再求償。因為「這顯然是故意行為,和平國小可以在賠償被害人後,向行為人求償。不可以因為個人的故意違法行為,而要政府來負擔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http://www.taotc.org.tw/100/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47

 

2011年9月14日 星期三

【新聞】禁抓蜂捕蛇 消防員無奈 苦了市民

「抓蜂捕蛇拯救動物等業務,並非消防局的本業,這些事情的權責單位應該是農政單位...」、「農業局沒有能力去做,應該要自我充實,而不是交給消防局。另外,消防人員也沒有動物保育專業知識...」;廖局長:我支持您!

什麼時候,教育局也能下個行政命令:「交通導護業務,並非教育局的本業,這些事情的權責單位應該是交通單位...」、 「交通局沒有能力去做,應該要自我充實,而不是交給教育局。另外,教育人員也沒有交通安全維護專業知識...」?教育局長:加油!



禁抓蜂捕蛇 消防員無奈 苦了市民

自由時報 2011-09-14 〔自由時報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

消防局長下禁令 農業局也頭疼

消防人員是民眾抓蜂捕蛇、救狗救貓的好幫手,不料,縣市合併後,原中縣各消防分隊接獲「禁止抓蜂捕蛇等非本分事情」的行政命令,這下子可苦了民間救難團體;更糟的是,萬一有毒蛇溜入住處、動物受傷等緊急事故,消防分隊又受限上述命令而延宕,倒楣的還是民眾與動物。

消防局長廖明川說,他下禁令的主因,是抓蜂捕蛇拯救動物等業務,並非消防局的本業,這些事情的權責單位應該是農政單位,也就是市府的農業局;農業局沒有能力去做,應該要自我充實,而不是交給消防局。另外,消防人員也沒有動物保育專業知識。

消局長︰遇緊急事件可支援

不過,廖明川強調,上述命令僅有口頭告知,沒有發出公文,如果遇到緊急事件,例如蛇跑到民宅,農業局人員無法立即抵達,消防人員願意行政支援,但僅限於行政支援,消防局不能越俎代庖。

對此,農業局相當頭痛,副局長張隆仁說,雖尚未接獲消防局公文,但早已「聽聞風聲」,如果是保育類動物受困,由該局的林務保育科處理;但如果是拯救貓狗或抓捕蛇蜂等非保育動物,現行法令沒有明訂管轄權,希望消防局能繼續服務民眾。現在仍建議民眾打一九九九或消防局,至於爾後如接獲消防局的公文,農業局會研擬因應措施。

消防局不再捕蜂抓蛇、拯救貓狗,可苦了民間救援團體,一名義工就說,中秋節之前,山城地區各分隊每天轉來三至五件的捕蜂案,他們雖樂於為民服務,但救援團體的本業也是災難救護,「災害防救法」並沒有授權民間救援團體捕蜂抓蛇與拯救動物,萬一有差錯,例如摔倒受傷,撫卹與行政責任該由誰承擔?

歐姓民眾也認為上述行政命令不合理。他舉例說,毒蛇傍晚溜入民宅,消防隊不受理,市政府農業局人員下班了,民眾豈不要與蛇共枕一夜?民眾不在乎是誰的權責,只要能把問題解決就好了。

資料來源: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sep/14/today-center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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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12日 星期一

【新聞】聽從指揮竟被撞死!義交遭起訴

聽從指揮竟被撞死! 義交遭起訴
 
華視新聞 2011/09/09 綜合報導

台北市有個20歲的汪姓大學生,騎車經過萬大路時,因為聽從義交的指揮直走,結果被一台汽車當場撞死。他的媽媽控訴就是義交亂指揮才會發生意外,讓他失去了寶貝兒子,現在這個義交,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被起訴了。

眼框泛紅流下眼淚,汪媽媽想起兩年前過世的兒子,委屈的哭了出來,車禍當天還是寶貝兒子的20歲生日,沒能來的及切蛋糕就接到醫院的電話,說兒子發生車禍意外身亡。當時她的兒子騎車經過萬大路,準備直走前行,卻被對向準備左轉的汽車迎面撞上,寶貝兒子就這樣死在車輪下。

汪媽媽真的很不甘心,直指就是萬轎大路口的義交亂指揮交通,才會造成兩台車撞在一起。事發經過兩年現在這名義交,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義交很不服氣,透過律師表示還要繼續上訴,律師根本沒有錯堅稱指揮很專業,不會有錯。

不過回到事發現場,附近住戶說其實在萬大路上指揮交通的義交,常常沒有站在路口,只站在旁邊指揮,常常造成萬大路上的直行車輛,和對向的左轉的車輛在路中間。因為靠的太近一不小心,就會擦撞發生意外,這名被指控亂指揮的義交被起訴,汪媽媽也終於能放下心中的大石頭。

資料來源:http://news.cts.com.tw/cts/society/201109/2011090908196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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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指揮害死人? 遭起訴義交淚喊冤
 
華視新聞 2011/09/09 綜合報導

開車上路聽義交指揮,就沒事嗎?一名汽車駕駛在路口,按照女義交指示左轉,撞上對向直行的機車騎士,檢方認定他沒有注意車況就左轉,依過失致死罪將他起訴,而指揮的義交沒有按照交通規則指揮,也一併依業務過失傷害起訴,現在這名義交很不服氣,出面哭訴被冤枉,說以後還有誰敢當義交。

靠在兒子的肩膀上痛哭,被起訴的女義交,喊著自己好心幫忙,卻變成罪人,真的好冤枉,為了替自己澄清,還拿出馬英九頒給她的獎狀,堅稱自己十幾年的經驗,不可能會犯錯,反控是騎士超速,才會釀成意外。

不過死者媽媽,可不這麼認為,他說兒子當時去上課,騎車直行萬大路,和對向準備要左轉的汽車,迎面撞上慘死在車輪下,汪媽媽指控,會出意外,都是因為當時站著路口的女義交手勢比錯了,到底誰對誰錯,檢察官認為,按照交通規則,左轉彎車應該讓直行車先走,女義交把直行車擋住不讓通行,就是妨害直行車路權,所以認定義交沒有依規定指揮交通,將他依業務過失傷害起訴,不過模範義交有話要說,認為義交該如何指揮,一般都是按照當時車況指揮,並沒有特定規則,由於這件案子,之前已經兩次不起訴,究竟誰對誰錯,就交由法官來判定。

資料來源:http://news.cts.com.tw/cts/general/201109/2011090908199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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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歲生日變忌日 義交指揮疏失機車騎士腦撞地慘死
NOWnews 2011年9月10日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開車族和騎車族,行車上路時常會見到義交人員指揮交通,但你認為遵從義交指揮就一定沒事嗎?日前發生一起義交指揮交通時,汽車駕駛不慎撞死機車騎士的意外。檢察官認為汽車貿然左轉撞死機車騎士,8日依過失致死罪起訴;指揮的義交則因未依《交通安全規則》指揮轉彎車禮讓直行車先行,也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

這名遭起訴的義交陳美菊,現年47歲,平日以開計程車維生。98年3月17日上午7點左右,她在台北市萬華區萬大路和西藏路口指揮交通,當時46歲的林裕仁駕駛一輛自小客車沿著萬大路往北行經至該路段,依著陳美菊的指示準備左轉西藏路,卻不慎撞上汪彥暉騎乘的機車,造成汪男頭部直接撞地,送醫急救後仍不治身亡。

汪彥暉家屬表示,意外當天正好是兒子20歲生日,出門前還特地叮嚀當天要早點回家,幫他慶祝生日,不料卻從此天人永隔。汪男家屬認為,兒子會發生意外,都是因為當時站在路口指揮交通的女義交手勢比錯了,且先前提告後台北地檢署曾做出兩次不起訴處分,但都被高檢署發回續查,直到第三次分案偵辦,檢方才提起上訴。

檢方認為依照交通規則,左轉彎車輛應讓直行車輛先行,陳姓女義交把直行車擋住不讓它通行,就是妨害直行車路權,因此認定義交沒依規定指揮交通,將她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但女義交認為當時狀況直行車應先停,且確實攔阻執行車輛才指揮左轉,騎士則未依指示才會發生車禍,她感到相當無奈。只是遺憾已經造成,還是得提醒用路人得注意交通安全,避免憾事再度發生。

資料來源:http://www.nownews.com/2011/09/10/138-27415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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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指揮 義交害騎士被撞死
轎車未禮讓直行車 一併遭訴


蘋果日報 2011年 09月09日 【呂志明╱台北報導】

開車上路別以為聽從義交指揮一定沒事!一名汽車駕駛在路口聽從女義交指揮左轉,結果撞死對向直行的機車騎士,北檢認定他未注意車前狀況貿然左轉釀禍,昨依過失致死罪起訴,而女義交也因未依《交通安全規則》指揮轉彎車禮讓直行車先行,一併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

陳美菊(四十七歲)平日開計程車為生,上、下班交通尖峰時段在北市擔任義交協助指揮交通,前年三月十七日上午七點多,她在北市萬大路、西藏路口指揮交通時,四十六歲林裕仁駕駛自小客車沿著萬大路往北行經該路口,依陳美菊指示準備左轉進入西藏路時,不慎擦撞對向直行機車,騎士汪彥暉倒地後頭部受傷,送醫急救仍不治死亡。

肇事車未注意車況

汪彥暉家屬提告後,台北地檢署曾做出兩次不起訴處分,但都被高檢署發回續查,直到第三次分案偵辦,檢察官傳喚萬華分局交通隊警員作證。

萬華分局警員證稱直行車路權應優於左轉彎車,若刻意把直行車擋住,就是妨害直行車路權,因此認定陳美菊未依規定指揮交通,因而釀禍,但林裕仁未注意車前狀況貿然左轉,也有過失。

先前已兩次不起訴

陳美菊辯護律師蕭仁杰昨表示,開庭時曾提供相關規範,「裡面沒有任何一條有明確教育交警、義交,在什麼樣的情況下該如何指揮,一般多是憑當時車況及經驗指揮」,並強調本案陳女並未違背法律規定,且經檢察官多次調查,已做過兩次不起訴處分,這次竟被起訴,令人相當訝異。

「誰還敢相信義交」

律師孫治平也質疑,有交警、義交指揮的路口,應該以其指揮為準,沒有直行車先行的路權問題,駕駛人基於信賴原則,依照義交指示行駛,也應無過失責任,「本案若連駕駛都被起訴,未來誰還敢相信路口義交指揮交通?」

遇指揮交通 注意事項
●行經路口,應依照交通號誌行駛,交警、義交只是輔助號誌,讓車流順暢
●如遇交警、義交指揮指示行駛方向時,也應注意車前狀況
●隨時保持警覺,注意車距,不要貿然行駛
資料來源:新北市交通大隊大隊長周國雄

資料來源: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655862/IssueID/20110909


2011年8月31日 星期三

再次跟校長、主任及各位教師致歉並致謝

一個校務會議,我們討論了超過 3 個小時;一個導護計畫,花了我們近 2 個小時......。

再次為我的提案讓大家心情不佳、讓會議氣氛低落,向校長、主任及各位教師致歉!

致歉之外,感謝校長願意暫時放下「職權」,尊重大家的意見,接受大家的決議。感謝顏主任尊重提案,且真的認真思考過「可行方案」。感謝黃老師幫大家找到一個「下臺階」......。

導護工作是一個敏感議題,敏感到幾乎碰不得...;這也是一個積累數十年的難題,大概只能用「沉痾」形容......。

所謂「重症用猛藥,重劑起沉痾」,但「猛藥」與「重劑」產生的「副作用」之大,我只能深深致歉!

議案暫時落幕,雖然尚未完結,但我認為我的「責任」已了,如果各位看重自己的權益,就由各位「接手」了。

這 3、4 個月我在這些議案上的確花了不少時間,不確定有無因果關係,但這 2 個月也確實虧了不少錢...。我是該把時間放在我新接的班級,以及提早退休計畫-努力賺錢上了......。

各位,抱歉了!

 

2011年8月19日 星期五

校務會議提案(100-1)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會議我個人擬提 4 案,已轉交承辦單位,詳列如下:

提案-1

案由:修改本校教師聘約。

說明:
1. 本校教師聘約訂定已多年,且許多法規已異動,應配合修改。
2. 依據教師法:「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再依教育部新聞稿:「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故不應於教師聘約擴大授權;認輔工作亦同。

辦法:
1. 刪除教師聘約原條文第 5 條中「依規定擔任導護工作」。
2. 刪除教師聘約原條文第 5 條中「認輔老師」。
3. 其他修改條文草案如附件。

附件:教師聘約草案-100062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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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2

案由:本校 100 學年度導護工作實施計畫涉及教師職責任務編派,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說明:
1. 依據教師法:「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再依教育部新聞稿:「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
2. 「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學校教師對於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之校內外交通導護工作應負責任,不得拒絕」違反法律授權(保留)原則,應屬無效。本案教師會已函請政風室、監察院、教育部糾正。
3. 本校「100學年度導護工作實施計畫」:「全校教師均負有對學生導護之職責」及「本校導護老師由級任老師、科任老師、組長共同分組輪流擔任」應屬無效。
4.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應由交通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維護,未經警察機關授權之執行導護人員無權在道路指揮人車。

辦法:
1. 請修改本校 100 學年度導護工作實施計畫,並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2. 執行導護工作應遵守交通法規,不應要求未經警察機關授權之執行導護人員進入道路及其附屬人行道指揮人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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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3

案由:學生整潔工作安排應考量學生能力。

說明:
1. 本校校園整潔工作分派從未考量學生能力,只是學校為解決環境整潔問題便宜行事?
2. 目前學生整潔工作被視為「生活教育」,但「生活教育」的內涵及實施細節並未界定;「生活教育」只是藉口?
3. 整潔工作應為學生的「學習」,不應該是「責任」。
4. 容易發生危險的區域,不應安排學生打掃,如頂樓、地下室、校外、廁所……。

辦法:
1. 請界定「生活教育」的實施範圍、實施方式、實施時間。
2. 請界定「整潔工作」在「生活教育」中的比重。
3. 學生整潔工作應配合「生活教育」需求,並考量學生能力。
4. 學校應提供學生整潔工作所需且足夠的用具。
5. 容易發生危險的區域,不應安排學生打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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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4

案由:修改本校「教師擔任年段級任辦法」參之四之(四)之 2。

說明:
1. 為解決高年級級任教師及同時兼任行政負擔過重問題,已有優先選任其他年段辦法,故「(1)擔任同一年段級任教師連續超過4年以上者,須優先讓出該年段缺額」只是徒增教師必須被逼選擇其他工作的壓力與困擾,對原本問題並無實質幫助,應予刪除。
2. 依目前退休辦法,教師於滿 50 歲且年資 25 年以上即可領月退俸,「(4)年滿50歲」對許多教師形同虛設。

辦法:
1. 刪除「(1)擔任同一年段級任教師連續超過 4 年以上者,須優先讓出該年段缺額。」
2. 「(4)年滿 50 歲」修改為「(4)年滿 45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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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感謝教師從事導護工作【教育部新聞稿】

日期:92/10/15
發稿單位:國教司
單位連絡人:楊韻玲/邱素珠

對於國民中小學學生交通安全導護工作,是否為教師的義務或責任,此為爾來教師提出之疑義,針對此,教育部提出三點說明表示:
一、教師幾十年來基於愛護學生,自發自動從事導護工作,教育單位特予致謝,而此基於愛心之付出也是數十年來教育的優良傳統。
二、事實上,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但因基於愛心而協助,若發生事故,對教師而言,甚感遺憾之外,卻要負事故之連帶責任,使教師備感壓力,此問題確實值得重視。
三、未來,對於交通導護相關事宜,將請地方政府與教師會、家長會再協調研議,取得各方的共識,以解決照顧學童之安全問題。


2011年8月16日 星期二

教師授課節數編排要點(100)公布

100.08.18

學校教師部落格突然熱鬧了起來,但不是因為即將開學...。

掙扎著要不要在這時候「湊熱鬧」...。在這部落格我已多次提及教師授課節數問題,但這問題向來也只有我一頭熱。這時候我不想加入筆戰,因此不另闢文章,僅交代事件始末,加上些許個人看法,以免模糊焦點,給人「打群架」的錯覺。

教學組在 8/16 公告將於 8/17 召開課編小組會議,因此我在當天下午針對教學組的「規畫」提出個人看法及建議。我不是課編小組成員,整理完資料,又已是 8/16 深夜,只能將資料 Mail 給與會教師參考。8/17 一早,深怕與會教師來不及細看我發出的信件,又再電話通知。但也僅通知到 2 位,偏偏這 2 位教師也都告知將不出席會議。

直到今天下午才從「毛毛蟲的窩」的抱怨文得知會議決議。

課編小組會議決議遠遠超出我預期之外:級任 19 節、科任 22 節。從教學組原本的規畫方案中,這是不可能的結果,因為總經費不足。

原來我不知道我 8/15 在本文「預告」教師會已去函市府要求「將科任教師上限降為 22 節」之前,市府已分別於 8/10 及 8/12 函知各校:「級任教師以 19 節、科任教師以 22 節為原則」。

在此先打岔小小抱怨一下:這篇文章提及的各項「資料」,大部分於本校網頁看不到;不能公布?還是忘了公布?

經費不足,市府又直接來函要求,那課編小組根本是「沒得玩」啦。-再打岔跟課編小組成員致意:您辛苦了!

依指示辦理,但經費卻不夠,函報市府本校經費不足情形,並要求足額補助是一定要的。另請市府處理各校剩餘節數不一(有人不夠,有人還有剩)的不公平狀況,應也是可行的。從市府及教師會歷次協商會議來看,市府「願意」明文調降教師授課節數,必是經費已經過精算;要要看,市府未必付不起。

各項比賽或活動分派,我在 8/16 的文章也已提過看法及建議。值此青黃不接之際,或許也是釐清那些是應依「分層負責」,由各處室組各自設法解決;那些是可有可無,分析有或無的利弊得失再決定;那些又是真正非各班協助不可......的契機。

什麼都要,可能是什麼都要不到......。




100.08.16

事隔一日,教學組已公告 100 學年度授課節數編排方案,待課編小組做最後決定,因此再將個人意見列於後。

為課稅後授課節數調整預作準備,應排除萬難達成「級任 20 節、科任 22 節」的目標。且本校 100 學年度增班,編制應更有彈性,授課節數不應多於 99 學年度。綜合以上理由,教學組所提「上限方案」萬不可行

我認為「中方案-6」最合理,但再略修改:主任-4(或5)、組長-14、級任-20、科任-22。主任及組長仍維持去年授課節數,科任用剩餘節數減授後,級任及科任均可符合「級任 20 節、科任 22 節」目標。註:經查去年主任授課節數為 4 節,教學組表列資料可能有誤。

剩餘節數 25 節(32-3-4),我認為應優先分配給學年主任(6)、午餐祕書(1)、高年級級任(13)。理由是學年主任及午餐祕書均為原職務外專案性工作,理應優先減授節數。

至於其他比賽或活動,有許多是市政府規定各處室各組「分層負責」的「份內工作」,不應「轉嫁」給別人;另有許多是可設法「合併」的。如「語文競賽組訓」就由 98 學年度的 7 項合併為 99 學年度的 2 項;其他還有哪些是處室某組的「份內工作」?為避免給人「對號入座」,就由各位動動腦了。

本市「教師授課節數編排要點」已修改,教師的授課節數標準大多調降,但從教學組提供的經費資料看來,100 學年度市府給我們的經費並沒增加多少......。




100.08.15

授課節數編排要點後,教師會再去函教育局,要求將科任教師授課節數上限降為 22 節,也就是 20-22 節

教師會為何這麼在意這 2 節,原因可能有二:首先是公告節數與協商結果不符;這當然得抗議!第 2 個原因加入一些我個人的想像:科任教師授課節數維持 20-24 節,各校施行時還是會有「問題」。

按照這要點,以本校 36 班以上規模為例,有很多學校會這麼安排:組長取高標 14 節,科任取高標 24 節,導師與科任差距 3 節為 21 節......。結果是導師與科任授課節數不只沒減少,反而比去年增加

至於剩餘可分配節數,按許多學校「說詞」:主任很辛苦,各減 1 節;組長很辛苦,各減 1 節.......。或是告訴大家「我們都取『中間值』」,事實上導師與科任最後用的卻是偏高值......。

不要懷疑!去年未能達成「級任 20 節、科任 22 節」的學校,大概都是這麼安排的(請參見教師薪資課稅 vs. 2688)。

各位課編小組(課發會)與會成員:加油!





100.07.19

本市新版「教師授課節數編排要點」終於公布了!

新版與舊版差距不大,但本市合併後 2 個教師會為這要點花了不少精神,各位教師不要忘了向教師會致意!順便也感謝教育局長官及相關人員的「誠意」。

兼行政部分,主任授課節數不變,組長節數區間縮小。以本校為例,從 13-15 節修改為 13-14 節。


科任教師授課節數不變,仍為 20-24 節。

級任教師部分,從「與科任差距 2-4 節」修改為「與科任差距 3-4 節」。間接拉大級任與科任授課節數的差距。

換算級任教師實際授課節數,將從原本的 16-22 節,變成 16-21 節。和組長一樣,「形式」上減少節數,事實上之前所提教師薪資課稅前需達成的「級任 20 節、科任 22 節」(請參見教師薪資課稅 vs. 2688)目標,仍需課編小組成員或課發會委員們「努力」。

註:本校網站尚未公布,以上資料由網路上其他網站取得。

附檔:
臺中市國民小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要點(10007).pdf
 
資料來源:
http://plog.tcc.edu.tw/archives/530/20110719
http://sc.sses.tc.edu.tw/sfs3/modules/board/board_show.php?b_id=4024

2011年7月14日 星期四

賣廢電腦主機 170 元、賣廢汽車電池 270 元(三月)

趁著暑假期間,把家裡堆積的雜物整理整理。

一部多年不用的電腦主機,加上一顆近 20 年前、早就不用的「珍藏」隨身硬碟,賣了 170 元。

以前家裡各種廢棄物習慣直接送到社區回收屋,眼不見為淨,從來沒想過那些可以賣錢。

今年 3 月,汽車電池掛點,花了 2600 元換新。

保養場師傅問我廢電池是「您自己帶走」還是「幫您處理」,我還很不好意思的說:我自己帶走。

這顆廢電池賣了 270 元的「高價」!

現場有位歐巴桑好奇的問:「廢電池也可以賣喔?」我忍不住回答:「是啊!我已前也不知道,還總是『拜託』保養場師傅『幫忙』『處理』掉廢電池呢!」

那部電腦主機加上隨身硬碟,當時購置費用超過 2 萬元,只賣了 170 元,相較之下,那顆廢汽車電池的「殘值」高太多了!

2011年6月25日 星期六

你會開會嗎?-會議規範

參與過幾次教師會的理監事會議、會員大會,回想在學校開過的各種會議,有種感覺:我們都不會開會!

因為我們都不會開會,所以時常對會議決議質疑,對會議過程覺得「怪怪的」。

內政部在 46 年前發布過「會議規範」。且不管這「會議規範」近半世紀未再修改,是否仍適用社會現況;也不論這「會議規範」因「非屬中央法規標準法所稱之法規命令,並不具有強制性之規範效力」;至少它是目前最具公信力的會議規則。

上次會議中我曾提過「散會動議」,這規定在會議規範第 30 條。

「會議規範」共有 13 章 100 條,很長也很複雜;以我自己的「修為」,有許多條文還是看不懂......。其中和會議程序比較相關的,應是第 2 章到第 8 章,也就是第 15 條到第 61 條。


參考資料:
http://www.moi.gov.tw/files/civil_law_file/d_38520_6086921296.doc
http://www.ntnu.edu.tw/ga/document/law/meeting/meeting_rule.htm
http://www.tycg.gov.tw/files/039/主席主持會議的要領.doc
http://www.tmm.org.tw/ap/item_01_17.htm
http://www.kcta.org.tw/檔案/各項辦法%5C會議規範講義.doc
http://140.136.247.242/~phed1010/materials/PEadministration/meetingGuidelines.pdf
http://www.tpcta.org.tw:8080/v362/showthread.php?t=2597
http://tw.classf0001.urlifelinks.com/css000000114614/cm4k-1267579981-6344-9251.ppt
http://163.30.189.9/school/data/files/200805122028290.ppt
http://163.20.127.19/~dyna7/data/user/pfpsteacher/files/200702081115490.ppt
http://www.cpepc.org/modules/articles/article.php?id=210



會議規範

中華民國43年5月19日內民字第50440號公布試行
中華民國54年7月20日內民字第178628號公布施行
壹、開會

第一條(會議之定義)
三人以上,循一定之規則,研究事理,達成決議,解決問題,以收群策群力之效者,謂之會議。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規範於下列會議均適用之:
(一) 議事在尋求多數意見並以整個會議名義而決議者,如各級議事機關之會議,各級行政機關之會議,各種人民團體之會議,各種企業組織之股東大會及理監事會議等。
(二) 議事在集思廣益提供意見而為建議者,如各種審查會、處理附委案件之委員會等。
各機關對其首長交議或提供意見之幕僚會議,得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三條(會議之召集)
除各該會議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行之:
(一) 各種永久性集會之成立會,及各種臨時性集會,由發起人或籌備人召集之。
(二) 永久性集會之各次常會,或其臨時會議,由其負責人(如主席、議長、會長、理事長等)召集之。
(三) 永久性集會每屆改選後之第一次會議,如議事機關之常設委員會,或各種組織及人民團體之理監事會等,由當選人中得票最多者,或前屆負責人召集之。
召集人應根據路程遠近及交通情形,於適當時間前將開會事由、時間及地點通知各出席人或公告之;可能時,並附送議程及有關資料。

第四條(開會額數)
各種會議之開會額數,依下列規定:
(一) 永久性集會,得自定其開會額數。如無規定,以出席人數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始得開會。
前款應到人數,以全體總數減除因公、因病人數計算之。
(二) 處理議案之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通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三) 會員無定額者不受開會額數之限制。
開會時間已至,不足開會額數者,得宣佈延長之,延長兩次仍不足額時,主席應宣告延會,或改開談話會。

第五條(不足額問題)
因出席人缺席至未達開會額數者,如有候補人列席,應依次遞補。如遞補後仍不足額,影響成會連續兩次者,應於第二次延會前,由出席人過半數之決議,決定第三次開會日期,預先以書面加敘經過,通知全體出席人,第三次開會時,如仍未達開會額數,但實到人數達三分之一以上者,得以實到人數開會,並得對無故不出席者,為處分之決議。必要時得決議改組或改選前向候補人遞補後,得臨時行使第廿條出席人之權利。
以上各項,各該會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六條(談話會)
因天災人禍,須為緊急處理,而出席人數因故未達開會額數者,得開談話會,依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決議行之,但該項決議應於會後儘速通知為出席人,並須於下次正式會議,提出追認之。

第七條(開會後缺額問題)
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出席人提出數額問題時,主席應立即按鈴,或以其他方法,催促暫時離席之人,回至議席,並清點在場人數,如不足額,主席應宣佈散會或改開談話會,但無人提出數額問題時,會議仍照常進行。在談話會中,如已足開會額數時,應繼續進行會議。

第八條(會議程序)
開會應於事先編制會議程序,其項目如下:
(一)由主席或臨時主席(發起人或籌備人)報告出席人數,並宣佈開會:
(1)推選主席。(由臨時主席宣佈開會者,應正式推選主席,但臨時主席得當選為主席。)
(2)主席報告議程,及各項程序預定之時間。(以另印發議事日程者,此項從略。)
(3)主席報告議程後,應徵詢出席人有無異議,如無異議,即為認可;如有異議,應提付討論及表決
(二)報告事項:
(1)宣讀上次會議紀錄。(如係第一次會議此項從略)
(2)報告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無此項報告者從略)
(3)委員會或委員報告。(無此項報告者從略)
(4)其他報告。(如有其他各種報告,應將報告之事或報告人,一一列舉,無則從略)
(5)以上各款報告完畢後,得對上次決議之情形,或其他會務進行情形,檢討其利弊得失,及其改進之方法。
(三)討論事項:
(1)前會遺留之事項。(如前會有未完之事項,或指定之事項,須於本次會議討論者,應將其一一列舉,如無此種事項者,從略)
(2)本次會議預定討論之事項。(應將各預定討論事項一一列舉)
(3)臨時動議。
(4)選舉。(如有必要,此項得移於討論事項之前)
(5)散會。
各該會議如已設置紀錄委員會者,本條第二項第一目從略。會議紀錄,如未失去機密性質者,應在祕密會中宣讀之。

第九條(來賓演講及介紹)
開會時來賓演講,應以事先特約者為限,並以一人為宜,演講題目,得先約定,並通知各出席人,或公告之。到會來賓,毋須一一演講,但如有必要,得由主席向會眾簡要介紹。

第十條(致敬及慰問)
凡以會議名義,對個人或團體致敬或慰問,應經正式動議及表決,於會後以簡要文字表達之。

第十一條(議事紀錄)
開會應備置議事紀錄,其主要項目如下:
(一)會議名稱及會次。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席人姓名及人數。
(五)列席人姓名。
(六)請假人姓名。
(七)主席姓名。
(八)紀錄姓名。
(九)報告事項。
(十)選舉事項,選舉方法,票數及結果。(無此項目者,從略)
(十一)討論事項,表決方法及結果。
(十二)其他重要事項。
議事紀錄應由主席及紀錄分別簽署。
各該會議得設置紀錄委員會,專司核對紀錄事宜,如有異議,應向大會提出報告。

第十二條(紀錄人員)
會議之紀錄人員,除各該會議另有規定外,得由主席指定,或由會議推選之。

第十三條(紀錄人員之發言權與表決權)
會議之紀錄,如係由會員兼任者,有發言權與表決權。

第十四條(處分之決議)
會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出席人之提議,過半數之通過為處分之決議。
如情節重大,得由大會成立紀律委員會,研議處分辦法,報請大會決定:
(一)無故不出席會議,連續兩次以上者。
(二)發言違反禮貌,損及其他會眾之人格及信譽者。
(三)違反議事規則,不服主席糾正,防礙議場秩序者。
前項處分之決議,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將姓名及其事由,列入會議紀錄。
(二)停止出席權一次。
(三)向會眾或受損害人當面致歉。

貳、主席

第十五條(主席之產生)
會議之主席,除各該會議另有規定外,應由出席人於會議開始時推選,如有必要,並得推選副主席一人或數人。

第十六條(主席之地位)
主席應居於公正超然之地位,嚴格執行會議規則,維持會議和諧,使會議順利進行。

第十七條(主席之任務)
主席之任務如下:
(一)依時宣布開會及散會或休息,暨按照程序,主持會議進行。
(二)維持會場秩序,並確保議事規則之遵行。
(三)承認發言人地位。
(四)接述動議。
(五)依序將議案宣付討論及表決,並宣布表決結果。
(六)簽署會議紀錄及有關會議之文件。
(七)答復一切有關會議之詢問,及決定權宜問題與秩序問題。
其他有關大會會務之重大問題或事件,得依本規範第六十三條第四款之規定,設立綜合委員會處理之,以維持主席公正超然之地位。副主席之任務,在協助主席處理有關會議進行之事務,或因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代行主席職務。

第十八條(主席之發言)
主席對於討論事項,以不參與發言或討論為原則,如必須參與發言,須聲明離開主席地位行之。主席如必須參與討論時,如有副主席之設置,應由副主席暫代主席,如副主席亦須參與討論,應選舉臨時主席主持會議。但機關之幕僚會議,由首長主持者,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主席之表決權)
主席以不參與表決為原則
議案表決可否同數時,得加入可方使其通過;或不加入,而使其否決,但有特別規定之表決人數者,從其規定。
主席於議案之表決,可否相差一票時,得參加少數方面,使成同數以否定之。
主席於議案可決,有特別規定之額數者,如相差一票,即達規定額數時,得參加一票使其通過,或不參加使其否決。

參、出席人、列席人及代表人

第二十條(出席人之權利義務)
出席人有發言、動議、提案、討論、表決及選舉等權利。出席人有遵守會議規則,服從決議等義務。未出席者亦同。

第二十一條(議場秩序)
出席人應共同維護議場秩序,於主席發言及議案付表決時,不得離開議場。

第二十二條(列席人)
列席人得參與本身所代表單位有關問題之發言與討論。
列席人有遵守會議規則,發言禮貌及議場秩序之義務。

第二十三條(代表人)
出席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同一團體之其他出席人,代表其發言。
前項規定,如各該會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肆、發言

第二十四條(請求發言地位)
出席人發言,須以下列方式之一,請求發言地位,經主席認可後,始得發言:
(一)舉手並稱呼主席請求發言。
(二)以書面請求,遞交主席,並註明姓名或議席號數。
主席對前項各款之請求,應點首示意,或稱呼會員,准其立即發言,或紀錄各請求人之姓名席次,依次准其發言。
下列事項無須討得發言地位,並得間斷他人發言:
(一)權宜問題
(二)秩序問題
(三)會議詢問
(四)申訴動議


第二十五條(聲明發言性質)
出席人取得發言地位後,須首先聲明其發言性質,對在場之問題,為贊成,為反對,為修正,或為其他有關動議

第二十六條(發言先後之指定)
二人以上同時請求發言者,由主席指定其先後次序。
主席依前項指定發言人次序時,得參酌下列情形指定其先行發言:
(一)原提案人有所補充或解釋者。
(二)就討論之議案,發言最少,或尚未發言者。
(三)距離主席較遠者。

第二十七條(發言禮貌)
發言應有禮貌,就題論事,除以對人為主題之議案外不得涉及私人私事,如言論超出議題範圍,或有失禮貌時,主席應予制止或中止其發言,其他出席人亦得請求主席為之

第二十八條(發言次數及時間)
發言應簡單扼要,同一議案每人發言以不超過二次,每次以不超過五分鐘為宜,但所有出席人均已輪流講畢,或另有規定者不受此限。提案之說明,質疑之應答,事實資料之補充,工作或重要事項之報告,經主席許可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出席人如須延長或增加發言次數,應取得主席許可為之。必要時,主席應徵詢會眾有無異議,如有異議,應附表決。

第二十九條(書面發言)
出席人得將發言要點,以書面提請主席,依序交紀錄或秘書人員,宣讀之。

伍、動議

第三十條(動議之種類)
動議之種類如下:
一、主動議
一動議不附屬於任何動議而能獨立存在者,屬之。其種類如下:
(一)一般主動議 凡提出新事件於議場,經附議成立,由主席宣付討論及表決者,屬之。
(二)特別主動議 一動議雖非實質問題而有獨立存在之性質者,屬之。其種類如下:
(1)復議動機。
(2)取銷動議。
(3)抽取動議。
(4)預定議程動議。
二、附屬動議
一動議附屬於他動議,而以改變其內容或處理方式為目的者,屬之。其種類如下:
(一)散會動議。(休會動議)
(二)擱置動議。
(三)停止討論動議
(四)延期討論動議。
(五)付委動議。
(六)修正動
(七)無期延期動議。
三、偶發動議
議事進行中偶然發生之問題,得提出偶發動議,其種類如下:
(一)權宜問題。
(二)秩序問題。
(三)會議詢問。
(四)收回動議。
(五)分開動議。
(六)申訴動議。
(七)變更議程動議。
(八)暫時停止實施議事規則一部之動議。
(九)討論方式動議。
(十)表決方式動議。

第三十一條(動議之提出)
動議之提出,依下列之規定:
(一)主動議 得於無其他動議或事件在場時提出之。
一主動議在場待決時,不得在提另一主動議,如經提出,即為不合秩序,主席應不與接述。
(二)附屬動議 得於其有關動議,進行討論中提出之,並先於其所附屬之動議,提付論或表決
(三)偶發動議 得視各該動議之性質於有關動議或事件在場時提出之。

第三十二條(動議之附議)
動議必須有一人以上之附議,始得成立。主席對動議得自為附議。各種會議,對附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下列事項不需附議:
(一)權宜問題。
(二)秩序問題。
(三)會議詢問。
(四)收回動議


第三十三條(動議之程序)
動議之程序如下:
(一)動議者向主席請求發言地位。
(二)主席承認動議者之發言地位。
(三)動議者發動議而坐。
(四)附議。(以口呼附議為之)
(五)主席接述動議,並付討論。

第三十四條(提案)
動議以書面為之者稱提案,提案除依特別規定,得由個人或機關團體單獨提出者外,需有附署。其附署人數如無另外規定,與附議人數同。

第三十五條(不得動議)
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除權宜問題、秩序問題、會議詢問及申述動議外,不得提出動議:
(一)他人得發言地位時。
(二)表決或選舉時。

第三十六條(附屬動議之優先順序)
附屬動議優先於主動議。其本身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散會動議。(休息動議)
(二)擱置動議。
(三)停止討論動議。
(四)延期討論動議。
(五)付委動議。
(六)修正動議。
(七)無期延期動議。
前項附屬動議如有順序較低之附屬動議待決時,得另提出順序較高之附屬動議。但有順序較高之附屬動議待決時,不得提出順序較低之附屬動議。

第三十七條(散會動議)
議案進行中,得提出散會動議,如得可決,應即宣佈散會。散會時,未了之議案,應於下次會中繼續討論。

第三十八條(擱置動議與抽出動議)
擱置動議如經通過,應將其所指之本題及有關之附屬動議,一併擱置之。擱置之議案,得於本會期中動議抽出之。
抽出動議之提出,得於無其他動議或事件在場時行之。
抽出動議通過後,應由原案擱置時所在之秩序,繼續進行。

第三十九條(停止討論動議)
議案討論中,得提出停止討論動議,如得可決,議案應立付表決

第四十條(延期討論動議)
議案進行中,得提出延期討論動議,如得可決,議案應俟指定時間重行處理。

第四十一條(無期延期動議)
議案進行中,得提出無期延期動議,如得可決,議案視同打銷。

第四十二條(動議之收回)
動議未經附議前,得由動議人收回之。
動議經附議後,非經附議人同意,不得收回。
動議經主席接述後,原動議人如欲收回,須經主席徵詢無異議後行之,如有異議,由主席逕付表決定之。
動議經修正者,不得收回。

第四十三條(提案之撤回)
提案在未經主席宣付討論前,得由提案人徵求附署人同意撤回之。
提案經主席宣付討論後援原提案人如欲撤回,除須徵的副署人同意外,並須由主席徵詢全體無異議後行之。
提案經修正者,不得撤回。

第四十四條(動議之分開)
一動議具有數段性質者,得由主席或出席人動議分開討論及表決。
動議經分開表決後,仍應將全案提付表決。
動議之各部均經否決者,該動議視為整個被否決。

陸、討論

第四十五條(動議之討論)
動議之討論,應依優先秩序,逐一進行,在同一時間,不得討論二動議,如有違反前項情事發生,主席應予制止,或不予接述。

第四十六條(討論之程序)
內容複雜或條文式之議案,得先就全案要旨,廣泛交換意見,其次分章分節,依次討論,每一章節,應逐條逐款,順序進行,俟議案全部討論完竣,最後再將全案舉行表決。
議案之討論,已進行至在後之章節條款時,不得將業經通過在前之章節條款,重行提出討論;但如因在後之章節條款,有所變更,致在前有關之章節條款,確有變更必要者,得於全案討論完竣時,再將該項章節條款,提出討論之。標題之討論,應在全部條文或內容表決後行之,如有前言,應先於標題討論之。議案經廣泛交換意見後,如認為無成立必要,得由出席人提議,參加表決之通過,否決之。

第四十七條(讀會)
立法機關於法律規章及預算案之討論,以三讀會之程序為之:
(一)第一讀會:於議案列入議程後,由主席讀議案標題行之,如全案內容有宣讀之必要,應指定秘書或記錄為之。
議案於朗讀標題後,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或經大體討論後,決議不經審查,逕付二讀或撤銷之。
(二)第二讀會:於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大會決議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提付大會討論時行之。
第二讀會應將議案逐條朗讀,提付討論,或就原案要旨,或委員會審查意見,先做廣泛討論。
第二讀會,就原案要旨或委員會審查意見,廣泛討論後,得經出席人提議,參加表決之多數同意,將全案重付審查。
第二讀會,得將修正之條款文句,交有關委員會,或指定人員整理之。
(三)第三讀會: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但由出席人提議,並經參加表決之多數同意,得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及其他法令規章相牴觸應修正者外,只得為文字之修正,不得變更原意。
議案全部處理完竣後,應將全案付表決。

第四十八條(不經討論之事項)
下列動議不得討論:
(一)權宜問題。
(二)秩序問題。
(三)會議詢問。
(四)散會動議。
(五)休息動議。
(六)擱置動議。
(七)抽出動議。
(八)停止討論動議。
(九)收回動議。
(十)分開動議。
(十一)暫時停止實施議事規則一部之動議。
(十二)討論方式動議。
(十三)表決方式動議。

柒、修正案

第四十九條(修正案提出及處理之方式)
修正案之提出及處理,可分為甲乙二式。各種會議,得採用任何一種行之。但同一次會議中,以採用同一種方式為限。

第五十條(修正案提出及處理之甲式)
修正案提出及處理之甲式,依下列各款規定行之:
(一)修正之方法:
甲、加入字句。
乙、刪除字句。
丙、刪除並加入字句。
修正案得與本題相衝突,但必須與本題有關,方得提出。(例如:「通過擁護節約運動」一本題,得動議將「擁護」二字修正為「反對」二字是。)
凡加入或刪除一「不」字之修正案,而有否決本題之效果者,不得提出。(例如:「響應提倡食用糙米」一本題,不得動議修正在「響應」之上,加入一「不」字是。)
(二)修正之範圍
修正案得對本題一部份字句,或不限於一部份字句,予以增刪補充提出之。(例如:「設一圖書閱覽室供會員之用」一本題,得動議在「圖書」二字之下,加入「雜誌」二字,或同時將「會員」二字刪除,而加入「員工及其家屬」六字是。)
(三)第一修正案及第二修正案之提出
本題進行討論中,正反兩方意見未決前,對本題提出之修正,稱第一修正案。第一修正案進行討論中,正反兩方意見未決前,針對第一修正案部份提出之修正,稱第二修正案,或修正案之修正案。
(四)同級修正案之提出
一修正案未決前,不得提出另一同級之修正案。
第一修正案表決後,方得另提其他第一修正案。第二修正案表決後,方得另提其他第二修正案。
(五)事先聲明
凡欲提修正案,而不在前款所定之秩序者,得將所欲提之案,事先聲明,以供出席人於表決時,為贊成與否之考慮與抉擇。
前項經先是聲明之案,至合於秩序時,有優先提出之地位。
(六)修正案之討論
第一修正案提出後,本題之討論即暫行中止,應將第一修正案優先提付討論,如有第二修正案提出,第一修正案之討論即暫行中止,應將第二修正案優先提付討論,如無第二修正案提出,即將第一修正案提付表決。
(七)修正案之處理
有修正案之動議,其處理依下列順序:
甲、第二修正案。
乙、第一修正案。
丙、本題。
第二修正案經討論後,即提出表決,如經可決,即納入第一修正案,而變為修正後之第一修正案。
對前項修正後之第一修正案,如尚有修正意見提出,即為其他第二修正案,如又經可決,即納入該項修正後之第一修正案,而變為再度修正後之第一修正案。
對前項再度修正後之第一修正案,得再提其他第二修正案,其處理如前,直至再無其他第二修正案提出時,即將最後修正之第一修正案,提付表決。前項表決結果,如又經可決,即納入本題,而變為修正後之本題。
對前項修正後之本題,如尚有修正意見提出,即為其他第一修正案,如又經可決,即納入該向修正後之本題,而變為再度修正後之本題。
對前向再度修正後之本題,得再提其他第一修正案,其處理如前,直至再無其他第一修正案提出時,即將最後修正之本題,提付表決。
第二修正案如經否決,並無其他第二修正案提出時,即將第一修正案提付表決,第一修正案如經否決,並無其他第一修正案提出時,即將本題提付表決。
(八)替代案
凡提出修正案以全部代替原案而仍與原案主旨有關者,稱替代案。(例如:「設立幼稚園一所,以供本會會員子女之用」之案,得提替代案為「交由會長調查設幼稚園需費若干,並研議款項之來源」是。
(九)替代案之提出
替代案得於本題進行討論中,或於第一或第二修正案在場時提出之。
對於替代案得提修正案,其處理適用修正案處理之方式。
(十)替代案之處理
替代案提出後,應予以優先處理。
替代案如獲通過,倘係於本題進行討論中提出者,本題即被打銷;倘係於第一或第二修正案在場時提出者,本題及第一或第二修正案均被打銷;替代案如被否決,仍回復至其提出時,原案所在之秩序,繼續進行。

第五十一條(修正案提出及處理之乙式)
修正案提出及處理之乙式依下列各款之規定行之:
(一)修正案之提出
對於本題之一部份數部份或全部得提出多數修正案。較繁複之修正案,必要時應以書面方式繕成完整之提案提出之。
(二)委員會之整理
對同一本題之修正案,繁複雜多時,得由大會交特赦委員會,綜合整理為各種性質互異、界限分明之案,送還大會,討論表決。
(三)修正案之討論及表決
修正案之討論,與本題同時行之,其表決應先於本題行之。
對本題有兩個以上之修正案提出時,其討論之秩序,依提出之先後行之;其表決之次序,應就其與本題旨趣距離最遠者,最先付表決,次遠者次付表決,依此類推,直至所有修正案盡付表決為止。
多數修正案之一,如獲通過,勢須否決另一修正案者,該另一修正案不再付表決。
(四)本題之表決
一項或數項修正案,如獲通過,應再將修正後之本題,提付表決。
修正案均被否決時,應將本題提付表決。
(五)分部表決
修正案之各部份,得分別付表決。
修正案經分部表決後,應將通過之各部份,納入原案,提付表決。
修正案之各部份,均經否決者,該修正案視為整個被否決。
(六)修正案之乙式,其修正之方法與範圍與甲式同。

第五十二條(修正動議之接納)
修正動議,得由原動議人自動接納,經接納後之修正動議成為原動議之一部份,應併入原動議中,提付討論及表決,毋須分別處理,出席人有反對接納者,仍應提付討論及表決。

第五十三條(關於人選款項時間數字等之提出及改擬)
關於人選、款項、時間、數字等,依提出之先後順序,依次表決至通過其一為止。

第五十四條(不得修正之事項)
下列各款不得修正:
(一)權宜問題。
(二)秩序問題。
(三)會議詢問。
(四)申訴動議。
(五)散會動議。
(六)休息動議。
(七)擱置動議。
(八)抽出動議。
(九)停止討論動議。
(十)無期延期動議。
(十一)收回動議。
(十二)復議動議。
(十三)取銷動議。
(十四)暫時停止實施議事規則一部份之動議。
(十五)討論方式動議。
(十六)表決方式動議。

捌、表決

第五十五條(表決之方式)
表決應由主席就下列方式之一行之,但出席人有異議時,應徵議場多數之意見決定之:
(一)舉手表決。(或用機械表決)
(二)起立表決。
(三)正反兩方分立表決。
(四)唱名表決
。唱名表決之方式,如經出席人提議,並得五分之一以上之贊同,即應採用。出席人應名時,應起立答應「贊成」、「反對」或「棄權」。如未應名,再唱一次,但不得三唱。
(五)投票表決
前項第五款,除對人之表決應採無記名投票外,對事之表決,以記名投票表示負責為原則。

第五十六條(通過與無異議認可)
(一)通過 以表決之方式,獲得多數之贊同者。
(二)無異議認可 第六十條所列之事項,得由主席徵詢議場有無異議,稍待,如無異議,即為認可。如有異議,仍需提附討論及表決,但經主席徵詢無異議並已宣佈認可後,不得再行提出異議。
無異議認可之效力與表決通過同。

第五十七條(兩面俱呈)
表決應就贊成與反對兩面俱呈,並由主席宣佈其結果。

第五十八條(可決與否決)
表決除本規範及各種會議另有規定外,以獲參加表決之多數為可決,可否同數時,如主席不參與表決,為否決。
參加表決人數之計算,以表示可、否兩種意見為準。如以投票方式表決,空白及廢票不予計算。

第五十九條(表決之特定額數)
下列各款,須分別達到其特定數額,方為可決:
(一)須得參加表決之四分之三以上之贊同者:
甲、關於變更團體宗旨或目的之表決。
乙、關於團體解散之表決。
(二)須得參加表決之三分之二以上之贊同者:
甲、關於修改團體組織或議事規則之表決。
乙、關於罷免會員之表決。
丙、關於處分團體財產之表決。
丁、關於已通過議事程序變更之表決。
戊、暫時停止實施議事規則一部之動議之表決。
己、停止討論動議之表決。

第六十條(無異議認可之事項)
下列各款,得由主席徵詢全體出席人意見,如無異議,即為認可,如有異議,仍應提付討論及表決:
(一)宣讀會議程序。
(二)宣讀前次會議記錄。
(三)依照預定時間宣佈散會或休息。
(四)例行之報告

第五十八條所定以獲參加表決之多數為可決之議案,得比照前項規定以徵詢無異議方式行之,但主動議,及修正動議,不在此限。

第六十一條(重行表決)
出席人對表決結果,發生疑問時,得提出權宜問題,經主席認可,重行表決,但以一次為限。

玖、付委及委員會

第六十二條(議案之付委)
議案全部或其一部,得經大會決議,交付委員會處理之。
付委案件,有修正案未決者,應一併付委辦理。
議案內容,包括數種不同性質者,得分交數委員會。

第六十三條(委員會之種類)
委員會之種類如下:
(一)常設委員會
永久性之議事機關,得置各種常設委員會,常設委員會得定期舉行改選。
(二)特設委員會
各種會議,對特種案件,得特設委員會處理之,於該案件處理完竣後、委員會因任務終了,而當然結束。
(三)全體委員會
各種會議於審查重要案件時,為使出席人均有暢所欲言之機會,及盡可能獲得大多數或全體一致之見解,得以出席人全體,舉行全體委員會。全體委員會於該案審查完畢,即行結束。
(四)綜合委員會
永久性之議事機關,或大規模之會議,得設綜合委員會,處理有關大會會務之重大問題或事件,建議大會採納之。

第六十四條(委員之產生)
委員會之委員,除有特別規定外,由大會推選之,或由大會授權主席指定,提經大會同意之。

第六十五條(委員會召集人及主席)
委員會之召集人,由大會推定或由委員會委員互選,或由大會主席指定之。
委員會之主席,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成例外,得由召集人充任,或於委員會開會時,由委員互選之。
全體委員會開會時,應另推選主席,原大會主席,應暫行退位,俟全體委員會結束,大會復開時,再行復位。

第六十六條(委員會之議事及表決)
委員會之議事,應遵守一般會議規則,但不受發言次數之限制。
委員會之表決,除有特別規定外,以獲出席人過半數者為可決。

第六十七條(邀請列席人員)
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就所議事項提供書面報告或意見,並予列入會議記錄。

第六十八條(付委案件之處理)
委員會對付委案件,得予增刪修正,但委員會對全案認為無修正必要時,得以原案送還大會,並敘明其理由。
委員會之討論程序,準用第四十六條之規定。

第六十九條(對委員會之指示)
議案付委時,得由大會附加各項原則性之指示,交由委員會遵照辦理。

第七十條(名稱不得修正)
委員會對付委案件之名稱,不得修正。但認為確有修正之必要,得向大會建議之。

第七十一條(不得修改原件)
委員會審查案件時,應另作記錄,不得就原件增刪修改。

第七十二條(委員會之報告及少數異見之報告)
付委案件辦竣後,應將結果向大會提出報告,委員會中有少數異見者,得另提少數異見之報告,以供大會參考。

第七十三條(委員於大會發言之限制)
委員於大會討論委員會之報告或少數異見之報告時,除預先在委員會聲明保留發言權者外,不得為與委員會報告相反之發言。

第七十四條(報告之解釋)
委員會主席或報告人,為解釋委員會之報告,得優先發言。

第七十五條(重行付委)
大會對委員會之報告,得予採納修正或不予採納,並得將原案全部或一部交原委員會,或另行指定委員組織委員會重行審查。

第七十六條(不得對外公布報告)
委員會非經大會許可,不得對外公佈其報告。

第七十七條(付委案件之抽出)
委員會對付委案件延不處理時,得經大會出席人之提議並獲參加表決之多數通過,將該案抽出,另行組織委員會審查或由大會逕行處理之。

拾、復議及重提

第七十八條(提請復議之理由)
議案經表決通過否決後,如因情勢變遷或有新資料發現而認為原決議案確有重加研討之必要時,得依第七十九條之規定提請復議。

第七十九條(提請復議之條件)
決議案之復議,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原決議案尚未著手執行者。
(二)具有與原決議案不同理由者。
(三)需提出於同次會或同一會期之下次會,提出於同次會,須有他事相間,提出於下次會,需證明提出人係屬於原決議案之得勝方面者,如不能證明,應得議決該案之會次出席人十分之一以上之附議,並列入再下次會議議事日程。
前款附議人數,如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八十條(復議動議之討論)
復議動議之討論,須需原決議案有無復議之必要發言,其正反兩方之發言,各不得超過兩人。

第八十一條(不得再為復議)
復議動議經否決後,對同一決議案,不得再為復議之動議。

第八十二條(不得復議之事項)
下列各款不得復議:
(一)權宜問題。
(二)秩序問題。
(三)會議詢問。
(四)散會動議之表決。
(五)休息動議之表決。
(六)擱置動議之表決。
(七)抽出動議之表決。
(八)停止討論動議之表決。
(九)分開動議之表決。
(十)收回動議之表決。
(十一)復議動議之表決。
(十二)取消動議之表決。
(十三)預定議程動議之表決。
(十四)變更議程動議之表決。
(十五)暫時停止實施議事規則一部之動議之表決。
(十六)討論方式動議之表決。
(十七)表決方式動議之表決。

第八十三條(重提)
下列動議如被否決,於議事情況改變後,可以重提:
(一)權宜問題。
(二)散會動議。
(三)休息動議。
(四)擱置動議。
(五)抽出動議。
(六)停止討論動議。
(七)延期討論動議。
(八)付委動議。
(九)收回動議。
(十)預定議程動議。

拾壹、權宜問題、秩序問題及申訴

第八十四條(權宜問題)
對於議場偶發之緊急事件,足以影響議場全體或個人權利者,得提出權宜問題。(例如:議場發生喧擾,妨礙出席人之聽覺,出席人得提請主席制止是。)

第八十五條(秩序問題)
對於議題進行中發生之錯誤,或其他事件,足以破壞議事之秩序者,得提出秩序問題。(例如:發言超出議題範圍,出席人得請求主席糾正是。)

第八十六條(處理之順序)
權宜問題之順序,最為優先,秩序問題次於權宜問題,而先於其他各種動議。

第八十七條(裁定及申訴)
權宜問題及秩序問題之當否,不經討論,由主席逕行裁定,不服主席之裁定者,得提出申訴。
申訴須有附議,始得成立。

第八十八條(申訴之表決)
申訴之表決可否同數時,維持主席之裁定。

拾貳、選舉

第八十九條(選舉之方式)
選舉之方式,分為下列兩種:
(一)舉手選舉。
(二)投票選舉。

第九十條(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會員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除另有規定外,一律平等。

第九十一條(選舉之程序)
選舉之程序如下:
(一)主席宣佈選舉之名稱、職位、應選出之名額及選舉辦法。
(二)辦理候選人之提名,但另有規定或決議時,得省略之。
(三)推定辦理選舉人員。
(四)選舉。
(五)開票並宣佈選舉結果。

第九十二條(辦理選舉人員)
選舉設監票人若干人,由出席人推定。設發票員、唱票及記票員各若干人,由主席指定或由出席人推定。

第九十三條(候選人提名)
選舉得先舉行候選人提名,其辦法如下:
(一)由會眾簽署提名。每一候選人所需之簽署人數,以達會眾十分之一為原則。
(二)由大會選舉提名委員若干人,組織提名委員會推薦之。
(三)由議場臨時提出而有附議者。
候選人提名之方法,名額由大會決定。其由提名委員會提名者,選舉人得於名單之外,自行擇定人選投票。

第九十四條(單記法、連記法及限制連記法)
選舉得採單記法、連記法或限制連記法。除各該會議另有規定外,一次選舉名額在二名以上者以採連記法為原則;在三名以上者,得採限制連記法,其連記額數以應選出人總額之過半數為原則。

第九十五條(選舉之當選)
選舉以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各該會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九十六條(選舉名額及候選人均唯一人選舉)
選舉名額及候選人均為一人時,仍應投票或舉手表決。前項投票或舉手表決,應就贊成與反對兩面行之,如反對者為多數,應另提候選人,重新選舉。當選額數另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舉行投票時,應以記「○」表示贊成,記「X」表示反對。

第九十七條(開票及宣佈結果)
選舉完畢,應立即當場開票,並由主席宣布其結果。

拾參、其他

第九十八條(另定議事規則)
各種會議得就實際需要,在不牴觸本規範之範圍內,得另定議事規則施行之。

第九十九條(未規定事項)
本規範未規定事項,依 國父民權初步之規定。

第一百條(施行日期)
本規範自公布日期施行。


附 會議規範修正說明

查會議規範於民國四十三年五月間公布試行,迄今已有十一年多,固定的條文,難以適應日益進步之社會,誠為必然。本部為使該規範更臻於完備,遂根據各機關試行經驗及反映意見,並參酌歐美最新議事規則,予以修正,用以改進議事秩序,提高議事效率,以收「固結人心,糾合群力」之功效。謹將修正要點說明如次:

一、就節省會議時間而言:
目前各種會議最大的缺點是流會及中途散會,揆其原因,一為會員遲到,缺席,一為會員中途離席。故針對此種現象,加以修正,以資補救。

關於開會時不足額問題之處理,原規範第五條規定,必須連續三次影響成會者,後補人始能依次遞補;而此次修正,在第一次不足額影響成會時,即可依次遞補,使其易於達到開會額數,自可減少流會情事之時常發生。

原規範第七條規定,會議進行中,如果發生缺額問題,出席人得提出額數問題,經主席清查在場人數,如不足額,即應宣佈散會。根據該條規定,於是少數人為了抵制某一議案,中途退席,使其發生缺額,然後提出額數問題,迫使主席不得不宣佈散會,從而阻撓議案之表決;而修正後規定,倘遇上述現象,主席可以宣佈散會,亦可宣佈改開談話會,在談話會中,如已足開會額數時,應續進行會議。如主席宣佈改開談話會,一方面可使留在會場之會員仍可對討論之議案,交換意見;另一方面,在談話會中,會員可能逐漸增加,達到開會額數,繼續進行會議,表決議案,又可使少數搗亂者,不致貿然離席,中途散會之現象,亦將因此減少。

復次,原規範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會議紀錄應於下次會議宣讀,並應徵詢會眾之更正意見。此種規定,無非在避免會議紀錄之錯誤遺漏,但此種宣讀,也無疑的消耗甚多開會時間。此次修正,在第十一條明定,各該會議,得設置紀錄委員會,專司核對記錄事宜,如有異議,始向大會提出報告。同時又在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各該會議如已設置紀錄委員會者,宣讀上次會議紀錄事宜,即可省略。將核對紀錄一事,授權紀錄委員會處理,得以節省開會時間。

二、就動議分類而言:
原規範第卅條,將動議區分為主動議、附屬動議及獨立動議。前兩者之區分雖無不當,但列於獨立動議中之很多動議,如收回動議、分開動議等皆無獨立之性質,不得單獨提出,故參酌美國議會法標準典範重行分類,將動議區分為主動議、附屬動議及偶發動議。主動議內又區分兩種,一為一般主動議,一為特別主動議。前者即原規範之主動議,而後者則包括原獨立動議中有獨立性質之動議---復議動議、取銷動議、抽出動議及預定議程動議。而原獨立動議中之無獨立性質之動議---權宜問題、秩序問題、會議詢問、收回動議、分開動議、申訴動議、變更議程動議、暫時停止實施議事規則一部之動議、討論方式動議及表決方式動議,因皆屬偶發問題,故定名為偶發動議。

三、就避免紛擾而言:
原規範第二條第二項:「列席人有提出權宜問題、秩序問題及申訴之權利。」此項規定之目的,在保障列席人之權利,殊不知列席人提出之權宜問題或秩序問題,必須經由主席之裁定,主席對此項裁定即使有利於列席人,但不能阻止出席人之申訴,最後仍須訴諸於會眾,如會眾表決推翻主席之裁定,其列席人之權利仍然得不到保障。此項規定,不僅不能發揮保障列席人之作用,且因亦此種權宜問題或秩序問題之提出,以及申訴動議之辯論,徒增會議之紛擾,非特無益,反而有害,故予刪去。

四、就簡化條文而言:
關於主席之表決權,原規範第十九條及五十五條,均有規定,似嫌重複,故將第五十五條刪去。關於選舉在會議程序中之次序,原規範第八條已有規定,故將八十七條刪去。關於常選額數,原規範第九十二、九十四及九十六條,亦均有論及,新規範併為一條(第九十五條)。

附屬動議優先順序及運用,有互相關聯之性質,原規範分列於第卅九及四十條,新規範併為一條(第卅六條),其目的均在簡化條文,切合運用。

五、就補充規定而言:
關於動議究竟需要多少會員附議,原規範無具體規定,各該會議有另外規定者,雖有所依據,但如無另外規定,必將無所遵循,此次修正特於第卅二條規定:「各種會議,對附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以適應其特殊情況。

再者,一動議被否決後能否重提,亦為一般議事規則所應規定,但原規範付之缺如,此次修正,特於第八十三條規定可以重提之範圍,一方面表示這些動議(權宜問題、散會動議、休息動議、擱置動議、抽出動議、停止討論動議、延期討論動議、付委動議、收回動議及預定議程動議)在議事情況改變後、可以重提;另一方面亦表示除這些動議外,其他動議是不能重提的,用示限制,藉免濫提動議,阻撓會議之順利進行。

2011年6月23日 星期四

「何不食肉糜」之冷氣篇

這是一個大家熟悉但不知是否真實的故事:

話說有一個昏庸的皇帝,搞得天下荒亂,百姓因沒飯可吃而餓死。這皇帝不解的問:沒飯吃?可以吃肉啊!-於是他就這麼被嘲笑幾千年。

最近教師會、教師工會理事會議上,有教師提議:因天氣炎熱,已嚴重影響學生及教師上課,應向教育局爭取在中小學裝設冷氣。

這確實是個問題,應該提,也急需解決,但我不認為會有什麼「效果」。因為,連學校教師和家長都不見得支持。

中小學冷氣問題我多年前就開始「關心」,私底下有機會也調查各級學校的冷氣使用狀況。

結果很有趣,大學幾乎都有,高中大部分有,中學少部份有,小學幾乎沒有。公有設施中,上從各級政府、部會,下到警察局、戶政事務所,包括各社教機構,全部都有冷氣。就是唯獨中小學沒有!-似乎年紀越大越需要冷氣,年紀越小越不需要。

我可以猜到政府收到這裝設冷氣的建議案後,會用哪些理由拒絕:沒有經費、節能減碳......。

每次政府用「節能減碳」這理由我就有氣。最近臺中市政府又來函要求各校要有「蔬食日」,理由又是節能減碳。

且不管午餐費是由家長繳交,政府憑什麼規定大家要吃什麼?要「節能減碳」,把臺中市政府各辦公大樓空調關掉、臺中市議會空調關掉,豈不節更多能、減更多碳!

中小學電費也是好笑!連冷氣空調都沒有,竟還被威脅電費若超過去年額度就要議處相關人員!吹冷氣的單位怪沒冷氣的單位浪費電,這是什麼世界!

我問過幾個學校教師(不一定是本校),也在網路上和其他人討論過,大部分的人都不建議中小學裝設冷氣。理由不外是經費開銷太大、對學生健康有損害(溫差大容易感冒、空氣不流通易染病...),再加上「節能減碳」......。這裡面除了少數是教師,更多是家長。

各辦公大樓有經費吹冷氣,中小學就沒錢?標準的「只許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若吹冷氣有礙健康,在 30 幾度高溫下上課,就比較健康?且市府各單位是否也應該關掉冷氣,以免危害公務人員及洽公民眾健康?

政府官員習於說官話,這我們早已見怪不怪,但若連學校教師或學生家長都附和這些「官方說法」,官員們就更樂於坐在有冷氣空調的辦公室中,卻叫小學生們揮汗如雨,還得努力「節能減碳」了。-為了我們的未來,救救地球吧......。

如果前面這位皇帝換個說法:「沒飯吃?不過連年饑荒,米糧又歉收,等我們收穫或經濟好轉再說吧。」或是「沒飯吃?不過米飯吃多了容易胖,對健康也不太好,讓我們再想想有沒有更好的替代方案。」不知大家會不會比較容易接受?

 

2011年6月19日 星期日

【新聞】請假規定不合理 教師會要陳情

請假規定不合理 教師會要陳情

聯合新聞網 2011/06/18 【聯合報╱記者魯永明/嘉義報導】

嘉義市垂楊國小老師黃子玲兼衛生組長,申請特別休假出國18天照顧生產妹妹,校長張英裕不准假,黃老師憤而請辭,教評會准她辭職;嘉義市教師會長黃敏智遍查各縣巿規定,只有高雄巿允許教師學期中出國,其餘都不准,教師會批此規定侵犯教師人權,串連各縣市教師會力爭,改革不合理規定,昨天行文監察院 及教育部解釋,並投訴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

黃敏智說,黃子玲請假出國未獲批准,憤而辭去教職抗議,突顯教師期中不准休假的不合理規定。

他說,除了高雄同意,其餘各縣市都不准教師在學期中出國,有的縣市規定校長同意後再報縣巿政府同意,「這簡直威權復辟,戒嚴再現」。

黃敏智質疑,為何限制教師只能在寒暑假出國?「教師請假辦法」並未禁止教師學期中出國休假,而且3、4月日本櫻花季,10月錢塘江大潮,11月加拿大楓葉等世界各地特色,會配合寒暑假嗎?他強調,教師有權與家人休假觀賞,難道要等退休?

資料來源:http://mag.udn.com/mag/campus/storypage.jsp?&f_ART_ID=325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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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要請假!國小教師槓上校長

中時電子報 2011-06-10 中國時報【廖素慧/嘉義報導】

嘉義市垂楊國小老師黃子玲兼任衛生組長,依教師請假規則申請「行政特別休假」,要出國十八天,照顧生產的妹妹。校長張英裕援引同一規則強調,教師於學期中請假恐影響學生受教權而未准假。黃老師九日辭職,要凸顯「對目前教育環境現況及制度之不滿」。

黃子玲表示,她曾請假二年進修碩士、育嬰假七個月、哺乳假、侍親假十個月,以照顧七十五歲公公及九十八歲曾祖父母,此次請假,也符合規定。

張校長無奈地表示,暫時不會批示辭呈,請黃老師深思。

黃子玲表示,她教音樂兼任衛生組長,因妹妹在美國待產,七月四日預產期,妹婿忙於博士論文,父母不諳英語,她才於上周四送出假單申請自六月廿一日至七月八日休假,好不容易候補到機票,也已經安排職務代理、代課等事宜,學校卻不准假。若要機票改期,因全家四人四張機票要多付十二萬元機票錢,損失大。

黃子玲昨天遞出辭呈,內容重點是「因對目前教育環境現況及制度之不滿及個人生涯規畫因素,擬於一百年六月廿日自願離職。」校長下午收到辭呈。

張英裕表示,黃老師於學期中請休假,校方曾請示教育處,認為教育人員於學期中除非因公務由政府指派出國或有急迫原因,實不宜出國,黃老師為處理私事出國,同事同意代理職務是「礙於情面」,「此例不宜開」,否則恐影響學生受教權,因而未准假,請黃老師延後至暑假請假。

資料來源:http://news.chinatimes.com/domestic/11050611/1120110610008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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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未獲准 女老師憤而請辭

聯合新聞網 2011/06/10 【聯合報╱記者梁雅雯/嘉義報導】

不能請假乾脆不要鐵飯碗!垂楊國小從事教職8年半、兼行政職的黃姓女老師,因妹妹在美國待產無人照顧,她想請假2周,未獲學校批准,昨天憤而請辭,學校將召開教師評議委員會討論是否准辭。

「太不通情理了!嘉義市教育官員太權威,不少親友都勸我不要再當老師!」黃老師說,她還是很喜歡教書,將來考慮轉到其它縣市參加徵選,重執教鞭,不過她也知道流浪教師多,要重回杏壇很困難。

黃姓女老師向聯合報投訴,她有21天假,妹妹和妹婿目前在美國,妹婿因攻讀學位無暇照顧太太,妹妹平日除了要照顧2歲小孩,還已懷孕,預產期7月4日,她想在6月21日請假2周赴美照顧妹妹,與學校屢次協調都未獲准。

黃老師表示,教師請假規則中,兼任行政老師請假以寒暑假為「原則」,但只是原則,她以教六年級畢業班學生為主,這些學生6月16日就畢業,會影響到的是一個四年級的班級,有3堂課,她已找好代課老師。

黃老師說,她的行政職務也有代理人,加上妹妹待產的特殊理由,學校還是不准假,詢問校長,校長只說「影響校務」,甚至她後來提出只請暑假的7月1日到8日,校長也不准。

「如果她堅持,我也不能說不准」校長張英裕表示,黃老師經過考慮,不想因請假問題影響心情、家庭而選擇辭職,這是她的權益,校方將召開教評會決定是否准辭。

張英裕說,他沒有不准黃老師暑假請假,黃老師平時教學態度就不積極,前年曾因要照顧公公,突然請了4天假,還是他幫忙找人代理,如果這次開先例,那其他老師往後在學期中請假出國,學校怎麼運作?學校有責任保障學生受教權。

黃老師說,垂楊國小是她的母校,且她的阿公、叔姪幾乎都念這裡,在學校還可以看到長輩捐獻的姓名,有特殊感情,請辭有些不捨,不過如果她直接出國,學校會記她曠職或被解聘,留下紀錄,每個月提撥的退輔金7000元也拿不回來,才決定辭職。

資料來源:http://mag.udn.com/mag/campus/storypage.jsp?&f_ART_ID=323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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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請假不准 請辭校方准了

聯合新聞網 2011.06.11 【聯合報╱記者魯永明/嘉義報導】

嘉義市垂楊國小老師黃子玲兼衛生組長,依教師請假規則申請「行政特別休假」出國18天,照顧生產妹妹,校長張英裕不准假,黃老師憤而請辭,學校教評會昨准她辭職,嘉義市教師會長黃敏智聲明聲援黃教師,批這也是「校園霸凌」。

黃敏智指出,學校行政人員是校長工作團隊,整年為學校及校長辛苦工作,到頭來連法定休假被刁難,最後辭職抗議。教評會淪為某些人打手,藉教評會之手,以行政權優勢鏟除不聽話的教師。

張英裕說,教評會尊重黃老師主動請辭,校方未施壓,他無法接受教師會的指控。教育處長余坤龍說,尊重教評會,未干預也未指導。

資料來源:http://udn.com/NEWS/SOCIETY/SOC7/639216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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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4日 星期六

到底為誰爭取權益?-從安胎假說起

安胎假終於有著落了!

看到這個消息,除了興奮,還有更多的想法......。

10 多年前兼辦人事業務時,即在許多會議極力爭取安胎假。爭取的原因,不是因為我自己需要-事實上我也從來用不到安胎假;那爭取的原因是什麼?仔細想想還真好笑(笨?)。

除了安胎假,爭取過市內研習或會議的差旅費(有了)、因公受傷補助(有了)、公假協助市府業務人員額外代課費補助(有了)......,不敢說這些是因為我的爭取而促成,但我的確曾經努力過;這其中有多少是我自己曾因此受惠過?幾乎沒有!

或許很多人不相信,連公文及文書表格由直式配合電腦特性改成橫式,以及降低水費、電費、瓦斯費逾期滯納金(您知道有這個嗎?)額度,我都曾在公開會議爭取,或直接去函行政院長信箱陳情。

想想還真不是普通的愚蠢!

有很長一段時間,我不再「多話」,不再做這些「愚蠢」的事......。

「爭取」是需要付出「代價」、付出「成本」的!

就算只是在會議上「說話」,都需要時間、精神,這是「成本」。在「長官」眼中,「爭取權益」的我是異議份子,沒有被「秋後算帳」是我運氣好(有也是正常),這是「代價」。

有誰能替我分攤這些成本?當我「付出代價」,又有誰替我說句話?

如果爭取權益就如一場戰爭,前述這些已知的「敵人」相較之下還不可怕;真正可怕的是站在我背後,應該和我站在同一陣線的「自己人」,不知何時,冷不防的從背後「捅」我一刀......。

沒得到過相對的回饋還能接受,被長官們視為「欲除之而後快」的異議份子也在意料之中;但有時連其他教師、其他同仁們這些「自己人」都認為我們是「滋事份子」,不支持也就算了,有時還倒打一耙......。是啊,我還能說什麼?我幹嘛放著好日子不過?

我的確吃過這樣的「虧」。我不怪大家,也無權要求大家一定得支持我,但是我有權決定和大家一樣......

一個偶然的機會進入教師會,我又知道更多「事」......。

有話不說,這不是我的個性。我掙扎好久,在教師晨會跟大家「預告」的校務會議提案,陸續整理中。應會如期提出,但我得再想想;各位的「支持」,決定我要付出多少......。

最近有教師重提組學校教師會之議,我拒絕了。大家需要的不是學校教師會,而是為自己的權益努力的認知和決心

為了讓我自己在職場的「最終場」能過得更平順,我已辭去教師會工作。學習用「不知道」過日子,或許會更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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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76946
聯絡人:姚佩芬
電 話:(02)77366139

受文者: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臺人(二)字第1000051942B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修正條文規定,有關教師於本(99)學年度間因安胎需要所請之日數,排除納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中有關事、病假及延長病假之計算,惟因其他病(事)由所請之病(事)假已逾14日或28日者不適用,請 查照配合辦理。
說明: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條文,業已錄案研議修正相關條文。

正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本部中部辦公室
副本:本部人事處

資料來源:http://www4.jges.tc.edu.tw:800/sfs3/modules/board/board_show.php?b_id=7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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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胎假一年30天 雇主刁難罰10萬

聯合新聞網 2011.05.09 【聯合報╱記者吳曼寧/台北報導】

昨天是母親節,不少職業婦女懷孕時,都有安胎假的需求,卻憂心雇主留下負面印象而不敢請假,台北市勞工局表示,今年起新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上路,明確規定懷孕勞工1年可請30天的安胎假,請假天數以半薪計算,若雇主惡意刁難,依法最高可處10萬元罰鍰。

台北市勞工局表示,性別工作平等法從今年起納入「安胎假」規定,自年初以來不少勞工和企業紛紛詢問相關請假事宜。若懷孕勞工有流產之虞,經醫師診斷須安胎休養可請安胎假,治療與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一起計算,1年最多可請30天假,請假期間工資折半發給。

台北市勞工局強調,由於孕婦不一定在公立醫院接受產檢,醫師診斷證明也可由私立診所出示,雇主對經醫師開立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診斷相關證明應核准,不得脅迫請假將影響全勤獎金、考績,否則違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可處1萬至10萬元罰鍰。

此外,現在有不少父母為雙薪家庭,比較難兼顧家中小孩、長輩,今年性別工作平等法也修正「家庭照顧假」規定,取消受僱於5人以上企業的勞工才能請假的限制,讓所有的企業勞工都能適用,勞工1 年最多可請7天家庭照顧假,比照事假雇主可不給薪。

台北市勞工局表示,只要勞工因家人預防接種、重病或有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就可向雇主提出「家庭照顧假」,雇主同樣不得因請假影響全勤獎金和考績;若雇主拒絕勞工請求,同樣可處1至10萬元罰鍰。若勞工有疑問或要申訴,可電洽詢勞工局就業安全科(02)27287023。

資料來源:http://udn.com/NEWS/LIFE/LIF6/63239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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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納入安胎假及家庭照顧假

澎湖時報 2011-05-11 (記者蔡若瑟報導)

「安胎假」及「家庭照顧假」已明定納入性別工作平等法。凡經醫師開立需安胎休養診斷且提具證明者,雇主即須依法核准,且員工提出家庭照顧假請求,也不得以全勤獎金、考績或脅迫等禁止員工提出,否則將被處以10萬元以下罰鍰。縣府社會處特別提醒男性勞工朋友們,除生理假、安胎假及產假外,也可主張相關權益,讓照顧家庭的責任平均分攤。

縣府社會處表示,「安胎假」及「家庭照顧假」是今年性別工作平等法獻給辛苦媽媽的禮物! 為激勵有家庭照顧需求之爸爸媽媽們,勇於向事業單位提出「家庭照顧」的需求,今年1月7日起性別工作平等法將「家庭照顧假」取消受僱於5人以上事業單位的勞工才能申請的限制。

「安胎假」部分,更早在去年5月6日即納入「勞工請假規則」的普通傷病假規定中「懷孕勞工有流產之虞者,依據該規則增訂之第4條第2項規定,經醫師診斷,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份,工資折半發給……」,今年則明定納入性別工作平等法。

社會處表示,為防杜事業單位惡意或消極禁止員工提出「安胎假」或「家庭照顧假」的請求,凡經醫師開立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的診斷且提具相關證明者,雇主即須依法核准;對員工提出家庭照顧假的請求,也不得以將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不利益等脅迫,否則即觸犯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主管機關將依第38條處以10萬元以下罰鍰。

除安胎假及家庭照顧假外,性別工作平等法中的特別保障權益還有生理假、產假、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哺乳時間、撫育幼兒者的工作時間調整等,雇主如果拒絕勞工請求,即觸犯性別工作平等法,難逃被罰鍰的命運。

資料來源:http://www.penghutime.com.tw/newsdata.php?no=11050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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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3日 星期二

兼行政教師寒暑假全天上班?

10 多年前即誇口:「教師薪資課稅日,拒絕兼任行政時」。我也的確「履行承諾」,早在確認課稅的 2 年前,即回歸級任教師這專業工作。

最近耳聞縣市合併後,兼行政教師(含學校職員)寒暑假上班要求有些異動。如原本前後 3 天全天,改為 1 星期;原本上班半天,改為全天上班之類。

我既已不再兼任行政工作,這事其實和我無關;且也名不正言不順,只是多管閒事而已。後又想:當時我有幸(或不幸)「躬逢其盛」,參與兼行政教師寒暑假上班方式異動討論及決議,不把這來龍去脈敘述清楚,任由兼行政教師受市府宰制(形容得好像過火了),似乎也說不過去。

兼行政教師寒暑假不是原本就上半天班,以前也是比照公務單位上全天班的。

時間大約是在民國 87 年,當時臺中市政府為了省下(就是不想發啦)兼行政教師的不休假加班費,而召開會議商討「對策」。這會議在舊臺中市政府大樓一樓、教育局旁一個小小的會議室(比較像檔案室)舉行,與會大多是課長、校長之類。

這會議開得有些詭異,到場才知是為了刪減不休假加班費。會中我極力爭取,認為如市府確定不發不休假加班費,那麼應相對的給兼行政教師寒暑假上班的「自由」,市府不應錢不想給,卻仍要求大家要全程全天上班。最後幾個結論:在不影響校務推動下,寒暑假以上午上班為原則,下午授權校長決定;寒暑假前後 3 天,應全天上班,其天數授權校長決定......。

也就是說,兼行政教師寒暑假之所以上半天班,是用不休假加班費換來的。之後許多人對此質疑,其實是不了解原由。

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這是不休假加班費的法規依據。而不休假加班費的請領額度,至少是休假補助費的 2 倍(依我的薪資會超過 3 倍)!

以少領 1/2 到 2/3 的差距、大約半個月薪水,換到寒暑假半天班、大約少上 15~20 天,我認為合情合理。

現在如果市府又要求寒暑假全天上班,各位兼行政教師應要求市府同意核發不休假加班費,這也是合情合理且合法的事。

不過爭取權益得各位自己來,我除了提供事情經過,就不便替各位出頭了。

 

2011年5月2日 星期一

教師薪資課稅 vs. 2688

一直不想「追究」這件事。

小學課程安排的特性是「一個蘿蔔一個坑」。「蘿蔔」(教師)是固定的,「坑」(課程)也是固定的。每個「坑」一定得有「蘿蔔」,也只能有一個「蘿蔔」。

也就是說,每一節課,都得有一個教師負責;有人少了一節課,一定有人得多一節課。每次針對課程安排的爭取,通常都是場同事間的「自相殘殺」!這是我不想多提的原因。

教師薪資課稅即將實施,許多相關配套也將隨之實現。偏偏本校至今尚未達到「級任 20 節、科任 22 節」的課稅前目標,看到這即將發生的「災難」,不得不再重提此事。若因此造成某些同事的困擾,在此先行致歉!

「增置國小教師員額」計畫俗稱「2688」專案,當初是教育部為補足九年一貫課程實施後不足之教師人力的過渡性計畫,沒想到也實施了十餘年......。

在全國教師會與教育部商議教師薪資課稅的配套措施中,或許為了計算經費額度方便,有個「全體教師減 2 節,小學級任教師再減 2 節」的決定。但因各縣市財政條件不同,教師授課節數原本並不相等,因此原來的增置國小教師員額計畫又多了一個任務:在課稅之前達成「級任 20 節、科任 22 節」的目標。

「級任 20 節、科任 22 節」的目標至少早在民國 95 年即提出,咱們臺中市政府教育處(局)到目前為止卻仍在「耍賴」,總以「...並無承諾免稅前可達固定節數...」搪塞。教育部在民國98年11月13日函示:「為配合軍教課稅之實施,各縣市之授課節數應配合2688專案經費,朝導師20節及專任22節之固定節數執行。」及「各縣市應於計畫中提出朝固定節數之經費編列相關說明,並於預期成效中補充,實施本計畫下教師可減少之授課節數。」,本市教育處(局)承辦人是沒看到、看不懂,還是「裝傻」?

好吧,總算要課稅了,但各位教師相信咱們市府會履行這個「承諾」?相較之下,縣市合併前的臺中縣政府,可能還比較讓人信服。

臺中縣政府教育處在98年12月公布調查表,要各校「除預估99年1月份經費外,98學年度第2學期2688分配即朝向導師20節及專任22節之固定節數所需經費規畫,請各校及早因應」。不管最後是否真能足額補助,至少訊息已傳達各校,並明白表示教育處的規畫方向。

咱們臺中市呢?我沒查到有類似公告或調查。再以99年8月份本市教師會與市府的公文往來,及本校99學年度排課狀況,我相信本市教育處持續「耍賴」中。

除了教育處耍賴,其實各校也要負擔一部分責任。各校沒達成「級任 20 節、科任 22 節」是經費不足、資訊未達,還是挪用?恐怕大多是後 2 者。

許多學校承辦人以「市府未轉告」為由,但我認為這也是「裝傻」。教育部「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要點」是沒說「級任 20 節、科任 22 節」這目標,但實施方式、縣市政府應注意事項中「...優先聘任兼任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以減少導師、未兼行政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及成效考核「受補助縣市未有效減少國民小學導師、未兼行政專任教師之每週授課節數者,本部得酌減該縣市補助款額度」,總不會也沒看到吧?

那節數到哪裡去了?大多是兼行政。這更是嚴重違反教育部「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要點」的規定!不知各校及教育處承辦人如何回報教育部?

其實各校教師授課節數都經課編小組決議。若課編小組成員不知訊息而做此決議,那承辦單位恐怕難脫「隱瞞訊息」,或「給錯誤訊息」之嫌。若課編小組成員知此訊息卻仍做此決議,那又是教師親手放棄權益之另一例!

教育部正修改「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中,並將導師及專任教師朝固定節數方向規畫。若於課稅前順利完成修訂,則問題迎刃而解。若未能於課稅前修訂完成,而本校100學年度又未能達到「級任 20 節、科任 22 節」目標......。 

相關資料:
http://www.taotc.org/xoops/modules/newbb/viewtopic.php?post_id=1372&forum=6
http://www.taotc.org/xoops/modules/newbb/viewtopic.php?post_id=1361&forum=6
http://www.taotc.org/xoops/modules/newbb/viewtopic.php?topic_id=1019&forum=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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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99年1月份2668所需經費調查表

一、依據教育部98年11月13日台國(四)字第0980197979B號函規定略以,為配合教師課稅之實施,各縣市之授課時數應配合2688專案經費,朝導師20節及專任22節之固定節數執行。
二、依上揭規定,本縣99年度2688經費分配應朝導師20節及專任22節之固定節數執行,惟考量99年1月份即實施,恐造成各校排課之困難,爰請各校依目前排課情形預估99年1月份所需2688經費,經費有限,請確實精算後填報。(將參考各校98年12月份經費執行情形)
三、各校99年2688經費除各校預估99年1月份經費外,98學年度第2學期2688分配即朝向導師20節及專任22節之固定節數所需經費規畫,請各校及早因應
四、請各校於98年12月4日前填報完畢。

資料來源:臺中縣教育處(縣市合併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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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台國(四)字第0980197979B號
速別:最速件
附件:審查意見乙份

主旨:檢送「99年度補助直轄市縣(市)增置國小教師員額(2688)專案」經費審查會議審查意見乙份,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98年11月2日99年度補助直轄市縣(市)增置國小教師員額(2688)專案經費審查會議決議辦理。
二、各縣市計畫之補助原則應依據各縣市之需求,提出詳細補助原則說明及補助各校經費之編列方式。
三、依據本部台國(四)字第095127665號函95年8月18日研商國民小學教師授課節數事宜會議紀錄決議略以:為配合軍教課稅之實施,各縣市之授課節數應配合2688專案經費,朝導師20節及專任22節之固定節數執行各縣市應於計畫中提出朝固定節數之經費編列相關說明,並於預期成效中補充,實施本計畫下教師可減少之授課節數
四、99年度2688專案經費計畫審查結果,高雄縣高雄市業已通過,其餘23縣市之計畫依據相關意見補充說明及修正之(如附件)。
五、請各縣市依據審查意見修正完畢後,於98年11月20日前以電子檔回傳本部承辦人信箱lilianhuang70@mail.moe.gov.tw,報部再審查。

正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臺北縣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
副本:本部國教司(含附件)

資料來源:http://tw.myblog.yahoo.com/nt96teacher/article?mid=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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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87年5月29日台(87)教字第26698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3年8月20日台國字第093010236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台國(四)字第095019287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7年1月15 日台國(四)字第0960187953C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7年7月22 日台國(四)字第0970134129C號令修正名稱並修正全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 日台國(四)字第0990191756C號令修正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執行教改行動方案及教育改革行動方案所需人力請增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落實九年一貫課程之實施及學校本位管理,有效減輕國小教師之工作負荷。
(二)配合九年一貫課程師資需求,多元聘用師資來源,提升教學專業成效。
(三)解決偏遠小校人力不足現象,改善教師工作負荷過重之現象。
三、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以下簡稱縣市)政府。
(二)國立大學附屬實驗國民小學。
四、補助原則
(一)公平性原則:臺灣地區縣市均獲有經費補助。
(二)優先性原則:離島、山地及偏遠地區之縣市優先予以補助。
(三)比例原則:核定分配數依各縣市所屬公立國民小學校數多寡計列。
(四)績效原則:經費補助以推動九年一貫課程之成效為主。
(五)彈性原則:本部得視預算編列情形、縣市政府財政狀況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五、實施方式
(一) 增置國小教師員額配置方式:
1. 國立大學附屬實驗國民小學,教師編制未達每班一點七人(含主任) 者,以核配增置員額至一點七人為原則。
2. 縣市核配增加員額,以每校(不含私立國民小學)配置一人為原則。
3. 依前目分配後所剩員額,除金門縣及連江縣固定配置二人外,其餘依縣市數平均分配,並由縣市政府彈性統籌分配及運用。
(二) 縣市政府應注意事項:
1. 應督導學校秉持總量管制之精神,對所配置之員額作彈性之運用。
2. 應對教師之授課節數,以達成本計畫目的之方向,作全面規劃及調整,以力求均衡。
3. 應依教學需要規劃數校共聘教師之制度。
4. 所增員額應優先用於實施九年一貫課程所需之師資(如英語、本土語言、表演藝術等)。
5. 學校得聘用兼任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以解決課程實施之師資來源。
6. 應將本補助款依計畫目的定額補助學校,並優先聘任兼任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以減少導師、未兼行政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
7. 導師、未兼行政專任教師減少授課節數後之最低授課節數,以不低於教師基本授課節數下限為原則。
(三) 進用
人員類別: 分為兼任教師、代課教師、代理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等四類。本計畫聘用之人員應符合教師法、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四) 進用人員之方式:
1. 公立國民小學以平均每校一人為原則。
2. 補充小校人力:國民小學六班以下學校,或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額編制準則規定,應優先進用教師人力者,宜優先予以補助。
3. 採共聘、巡迴原則處理,補充各領域特殊師資(例如英語、本土語言、表演藝術等)缺乏者,並得補助其共聘、巡迴所需交通費。採共聘者,以三校為上限。
4. 偏遠學校且進用教師困難時,學校得衡量教學現場課程需求及原班教師專長,由原班教師協同專長外聘人員(教學支援人員)上課,並支付外聘人員實際上課節數鐘點費。
5. 由縣市政府召開審查會議,核定各校分配經費數;學校申請經費數少於分配經費數者,由縣市政府依實際需要分配至各校。
6. 必要時,得將部分增置之員額用於協助各校教材研發、課程輔助及推展資訊教學等任務工作。
7. 縣市政府應就經費分配及執行之相關原則,加強與學校代表、縣市教師會溝通協調取得共識。
六、計畫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各縣市政府、國立大學附屬實驗國民小學應於每年九月檢附次年度實施計畫及本部補助經費申請表向本部申請補助。
(二)本部於每年十月審查各縣市政府、國立大學附屬實驗國民小學提報之實施計畫,必要時得組成評審小組審查之。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縣市政府就本計畫補助經費之執行支用,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納入地方預算,並依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先行辦理墊付。
(二) 補助經費經核定後,於每年一月、六月及十月分三期撥付。
(三) 第一期款由縣市政府於每年一月製據、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報本部撥款。第一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由縣市政府於每年六月製據、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及補助經費請撥單,報本部請撥第二期款。第一期及第二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由縣市政府於每年十月製據、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及補助經費請撥單,報本部請撥第三期款。經費有結餘者,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四) 縣市政府於次年度一月份應檢具本部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本部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表及應繳回之計畫結餘款項,報本部辦理核結。
(五) 其他未盡事宜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八、成效考核
(一) 補助經費經核定後,縣市政府應即積極辦理。
(二) 本計畫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填補縣市政府原應支付之人事費,且年度補助經費執行率,應切實依分配數、分配月份執行。
(三) 縣市政府應督導所屬國民小學於每月十日前,上網填報增置教師員額經費支用及人力運用情形。
(四) 受補助縣市其執行成效不佳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程度,酌減該縣市補助款額度。
(五) 未依本計畫規定進用人員及運用經費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程度,酌減該縣市補助款額度。
(六) 受補助縣市未有效減少國民小學導師、未兼行政專任教師之每週授課節數者,本部得酌減該縣市補助款額度
(七) 本案經費該年執行率達百分之九十九且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核結之縣市政府,得由各縣市政府本權責獎勵表現優良之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及學校。
(八) 本部應積極督導縣市政府及學校對補助款之執行,必要時得依實際需要召開檢討會或進行實地訪視督導,以瞭解各縣市及學校執行情形。

資料來源:教育部增置國小教師員額經費管制及人力運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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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8日 星期四

再提「100學年度導護工作實施計畫草案」

計畫還是通過了,而且所修訂內容和我所提修訂意見沒有任何關係......。

這個計畫雖然通過,但我懷疑它的有效性。

在我前文的參考資料中,有一民國 93 年臺中縣所訂「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明列「學校校內外交通導護工作,旨在維護學生上下學之安全,為教師應有之責任,不得拒絕」,但結果是被教育部認定「此義務既未明定於教師法及其他法律或法規命令中,尚無從以訂定實施要點」。

縣市政府無權訂定實施要點,學校所訂定實施計畫是否有效?懷疑!

但不管學校所訂定實施計畫是否有效,它還是被通過了;還是透過各位教師的手,「親自」讓它通過......。或許我只能不客氣的說,如果各校教師不能堅持維護自己的權益,加入 10 個教師會或教師工會也沒用!......而我,也只能選擇「明哲保身」;閉嘴......。

一件更有趣(原諒我不知怎麼形容)的事即將(已經?)發生:本市教育局近日訂定導護實施要點,也如 7 年前臺中縣明訂校內外交通導護工作為教師應有之責任,不得拒絕......。不知教育局承辦人是不知 7 年前教育部曾經發布的函示,還是明知其不可為而為之?不管如何,都可以看出教育局只圖事情有人做,從來都不曾為教師的權益著想!

您,還要親手放棄法律賦予您的權利?!

後記:我的意見均有憑有據,雖然我的法律專業背景沒有比各位強,但我已盡力找出法規、找出條文,如果各位有不同看法,歡迎也找出法規條文,咱們一同討論。如果只是想鼓勵我,我覺得就免了,把力氣用在會議上吧。-何況我也沒有當「先鋒」的雄心壯志。

參考資料:
http://59.120.228.32/xoops/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189
http://tljhta.blogspot.com/2010/05/blog-post.html
http://dragonheir.twbbs.org/2010/05/blog-post_2753.html


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

100.04.28 中市教社字第1000023925號函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為落實本市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執行校內外交通導護工作,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加強交通安全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教師對於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之校內外交通導護工作應負責任,不得拒絕。

三、學校應訂定導護輪值原則據以排定輪值工作,並訂定相關配套措施。崗哨之設置應考量學生安全及教師人力配置之合理性,並經校務會議通過。

四、學校得結合警察機關、學生家長及社區志願服務人員、社區商店等關心學校人士籌組導護志工隊、導護商店,以協助校外交通導護工作。

五、學校教師及導護志工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以維持學生上下學交通秩序及協助學生通過學校鄰近之交通路口為原則。學校教師及導護志工指揮交通時,對違規之車輛或駕駛人,得將違規事實記載後移請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

六、學校應擬訂學生上、下學路隊編組計畫,並將交通安全教育融入各領域課程實施。

七、學校應妥適規劃家長接送區,使家長能妥善安排接送學生上下學,以保持校園周邊的交通順暢,維護學生安全。

八、校外交通導護值勤時間為學校規定上學時間及放學時間前後十分鐘至三十分鐘。

九、教師於執行校內外交通導護工作期間,如因公涉訟,學校應積極協助並依照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規定辦理之。

十、學校教師因擔任校外交通導護超時工作部分,得累計交通導護時數,累計達四小時者,在不影響正常教學下,於六個月內得予以補休假或行政獎勵。教師每日執行學生校外交通導護時數(上學前及放學後)以一小時為單位,超過一小時之餘數,不得合併計算。

十一、本要點自99年12月25日起實施。

資料來源:http://210.69.115.31/GLRSout/NewsContent.aspx?id=1183

 

2011年4月18日 星期一

「100學年度導護工作實施計畫草案」修訂(個人)意見

以下為修訂意見及理由:
  1. 導護工作之「導護」二字定義不明,其內涵多有爭議,宜修改為「校園安全維護」。本校若已有校園安全維護相關計畫,宜予以合併。以下各條文亦應同時修正。
  2. 目的之三「型塑健康團隊蘊育樂觀感恩的學子......」顯與本計畫內容無關,應予刪除。
  3. 編組原則之一應修改為「本校全體教職員工』均負有校園安全維護之職責。」。本項工作顯與教學無關,教師依法可以拒絕,故原條文恐有與教師法牴觸之虞。若以「校園安全為學校之責任」來看,則全校全體教職員工均負有校園安全維護之職責,不應「獨厚」教師。以下各條文亦應同時修正。
  4. 編組原則之六,「懷孕及重症教師得視實際狀況免擔任導護工作」依據為何?依法?還是依情?若依法,據了解上級政府從未對校園導護工作有過任何明確法規;若有,法規為何?條文中所依據「府教學第38122號函」似乎是 20 年前解釋函,是否仍適用?編組原則之五亦同。
  5. 條文中「交通」二字應刪除,且執行範圍應以校內為限(目的已均限於校內)。依教育部 92 年發布新聞稿,「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這裡所指應為交通導護)之義務...」。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只有警察有權(且有責任維護)在道路上執行交通指揮勤務。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主管兒童及少年交通安全相關事宜的是「交通主管機關」,並非教育機關。除了站在講臺上「宣導」交通安全教育,教師從未被授權站到道路(道路兩旁亦屬之)上。因此,教師於校外「交通」安全維護,無義務、無責任、亦無權利,應予刪除。另,本校警衛有無權利站到道路中央執行「勤務」,請相關單位自行查明。
  6. 未依安排執行工作者罰則為何?若本計畫與教師法(或前述相關法規)牴觸,該罰則是否有效力?
註:以上純為個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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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新聞稿】教育部感謝教師從事導護工作

日期:92/10/15
發稿單位:國教司
單位連絡人:楊韻玲/邱素珠
    對於國民中小學學生交通安全導護工作,是否為教師的義務或責任,此為爾來教師提出之疑義,針對此,教育部提出三點說明表示:
一、教師幾十年來基於愛護學生,自發自動從事導護工作,教育單位特予致謝,而此基於愛心之付出也是數十年來教育的優良傳統。
二、事實上,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但因基於愛心而協助,若發生事故,對教師而言,甚感遺憾之外,卻要負事故之連帶責任,使教師備感壓力,此問題確實值得重視。
三、未來,對於交通導護相關事宜,將請地方政府與教師會、家長會再協調研議,取得各方的共識,以解決照顧學童之安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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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學年度導護工作實施計畫草案

壹、導護的目的: 
一、指導兒童在校內各項活動遊戲,養成守紀律、負責任、有禮貌、守秩序、誠實等美德。
二、防止兒童在校園內活動、遊戲,發生意外、糾紛、危險動作、不守規矩等行為。
三、型塑健康團隊蘊育樂觀感恩的學子、培養主動探究勇於實踐創造的時代兒童。
貳、導護編組原則:

一、全校教師均負有對學生導護之職責。
二、本校導護工作得依教師人數予以適當編組,每週4人輪值。
三、導護人員編組:
(一)本校導護老師由級任老師、科任老師、組長共同分組輪流擔任。
(二)導護人員產生之方式:
步驟一每一個人都先抽一個號碼,每個人都身兼正式與機動兩種身份。
步驟二依照抽籤順序填入導護老師分組輪值表,正式導護由前面往後輪(號碼1先輪) ,機動組則由後面往前輪(最後一號先輪),正式導護若與機動導護同一人,則以正式導護先執勤,機動部份由生教組協助調動。
例如:第一週由前四號教師先擔任導護,次週則由下四位輪值。依序由總導護、機車導護、徒步導護及汽車導護排列下去。
步驟三最後一輪未填到的老師,排到下學年繼續輪下去。
※上學期前3週若有一年級老師輪到,則依序和456週老師互調。
※上學期第1週若有3,5年級老師輪到,則和第2週老師互調。
※週一下午3:00放學,由高年級導師自行排導護放學。
※週四、五中午低年級放學,由低年級導師自行排導護放學。
※教師調校之遺缺由新進人員抽籤遞補。
※ 教師因超額造成的空缺,則跳過該號,待有新進人員再補上。
(三)輪值導護人員事病假時,請自行覓妥代理人,並告知生教組;公差假時由代理(代課)人員代理,無固定代理(代課)人員時,應由機動組按順序代理之。
四、未排入導護的教員有五人:四處室主任及生教組(每日機動巡視上、放學狀況,協助各路口導護工作之順利執行)。
五、六十歲以上同仁得視情況免兼導護。
六、懷孕及重症教師得視實際狀況免擔任導護工作(府教學第三八一二二號函),由下一號碼教師遞補。

參、導護工作與任務分配:
一、總導護職責:(執勤時間:07:10——16:20)
(一)統籌全週導護工作之執行,主持當週品德教育之中心德目及精神講話。
(二)主持兒童朝會及各項集會活動。
(三)處理學生偶發事件,管制門禁及學生外出,解決糾紛,表揚善行義舉。
(四)巡視校園維持全校秩序,隨時注意學生安全及校區整潔,並指導兒童生活及衛生習慣。
(五)負責巡視各班早自修及午休狀況,並於學生朝會時提出獎勵和檢討。
(六)填寫導護日誌,並於教師朝會時報告導護執勤情形。
(七)執行校長或主任臨時交辦之有關事項。
二、第一導護職責(機車路隊):(執勤時間:07:20——16:20)
(一)巡視校園,處理各項偶發事件。
(二)學生上、放學時,執行正門口之交通導護工作。
(三)負責巡視各班早自修及午休狀況,維持全校秩序,隨時注意學生安全。
三、第二導護職責(徒步路隊):(執勤時間:07:20——16:20)
(一)巡視校園,處理各項偶發事件。
(二)學生上、放學時,執行徒步路隊之交通導護工作。
(三)負責巡視各班早自修及午休狀況,維持全校秩序,隨時注意學生安全。
四、第三導護職責(汽車路隊):(執勤時間:07:20——16:20)
(一)巡視校園,處理各項偶發事件。
(二)學生上、放學時,執行駐車彎門口之交通導護工作。
(三)負責巡視各班早自修及午休狀況,維持全校秩序,隨時注意學生安全。
(四)填寫導護移交會議記錄。

肆、導護交接:
一、導護會議於週五早上10:10舉行(若遇假日則提前召開),地點於訓導處。
二、任務分配依輪值表,(導護老師可自行協調)。

伍、輪值表
一、導護輪值表
二、機動組輪值表

陸、其他要項: 
一、值週導護教師因故臨時無法執行導護工作時,應自行請他人代理,並即時通知訓導處。
二、執勤時應穿著導護背心並佩掛導護臂章。
三、家長接送區未依規定時間接送學生,導護老師應將學生帶至陽光廣場階梯處。

柒、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經討論後修改之。

捌、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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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參考資料:
http://chinan66.blogspot.tw/2010/01/blog-post_21.html
http://chinan66.blogspot.tw/2010/10/blog-post.html
http://www.kcta.org.tw/milkping/view.asp?Id=883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01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http://tljhta.blogspot.com/2010/05/blog-post.html

2011年4月9日 星期六

【新聞】中市區公所停車全收費 引反彈

本市各學校停車場向停車的教職員工收取停車費後,本市教師會持續向市府爭取所收得停車費能「專款專用」。

縣市合併之前,本市教師會從教育局獲知的消息是:「收費辦法於縣市合併後廢止,下年度不會再收費了。」但我個人從不這麼認為。我的看法很簡單:「縣市合併後,重新訂定一個,不就有新的了!」(請見重要教育政策轉知)。

開學後,新的收費辦法尚未公布,但許多學校以「未收到公文」為由,仍繼續依據縣市合併後已不存在的收費辦法,向教職員工收取停車費。3 月中旬,本市教師會召開記者會,強烈質疑收費學校故意違法,且市府未盡監督之責。

3 月底,市府決定自 5 月起開始收取停車費......。

一直以來,我都不看好縣市合併的「後勢」。「臺中市賺了面子,失了裡子;臺中縣失了面子,賺了裡子。」是我對臺中縣市合併的看法。而停車費這件事,臺中縣似乎連「裡子」也失去了,難怪反彈特別大。

合併後「未見其利,先受其害」效應持續發酵中。停車費爭議只是開始,未來一年,大家會看到這現象陸續發生......。

註:兼行政教師寒暑假上班時間爭議已進行中,有時間再詳述...。




中市區公所停車全收費 引反彈

中央通訊社 2011/03/31 (中央社記者陳靜萍台中31日電)

為求一致性及公平性,台中市財政局擬從5月1日起將公家機關收取停車費的制度,擴及原屬台中縣的各區公所,引起許多市議員反彈,認為市府「認錢不認人」,搶錢搶到自己人。

市議員李麗華指出,包括公所員工、各學校老師以及到各機關洽公的民眾都得收取停車費,連機車也不放過,將造成公務員為省錢,將車輛停到路旁,排擠到洽公民眾停車空間,還容易造成各機關周遭交通打結。

前沙鹿鎮長、市議員蘇麗華則表示,沙鹿區公所停車場設在地下室,提供員工及洽公民眾免費停車;若實施收費,將民怨沸騰,讓公務員不再將車停到停車場,地下停車場等於形同虛設。

包括陳本添、蕭隆澤等市議員都說,市府應考量城鄉差距並因地制宜,不能總以都會眼光看待鄉村地區。

中市財政局長李錦娥表示,這項作法只是回歸制度,既然台中縣市合併,就應該有一致性及公平性,不能原中市收費而原中縣不收費;收取各公所的停車費用不會繳回市庫,將回歸各公所改善停車場相關設備。

李錦娥也說,過去中市學校員工每年收取新台幣1200元的停車費,機關員工收取1年2400元,但市府考量各區域不同特性,已彈性開放各公所可自行收取每月100至600元間不等的停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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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升格 仍收學校停車費

台灣立報 2011-3-16 【記者張舒涵台北報導】

5都升格後,縣市倉促合併,行政出包再多一例。台中市教師會指出,台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停車收費辦法在縣市合併後明文廢止,卻仍有部分學校違法收費,台中市教育局不願出面制止。這筆繳納市庫的停車費何去何從?教師強烈質疑教育局公然縱容違法。

台中市政府98年訂定「台中市各機關學校附設停車空間提供員工停放汽車收費標準」,要求各校收取校園停車費,原台中市學校也依辦法向學校教職員收 費。縣市合併後,收費辦法明文廢止,仍有許多學校繼續收取。台中市教師會總幹事林育志指出,99年12月25日縣市合併後,台中市教師會在開學前已提醒過 教育局,至今還有不少學校違法收費。

林育志指出,2月底台中市教師會一一調查發現,部分學校不知變通,以「沒收到公文」為由堅持收取;教師會轉請教育局發文給各校,以免校方違法而不自知,教育局卻推託此項業務屬於財政局,不予處理。

教育局發公文告知學校並非難事,台中市教師會質疑教育局推卸責任。台中市教師會理事長張旭政直指,下級機關違法,難道上級機關沒有責任糾正?據台中 市教師會調查,目前仍有居仁國中、漢口國中、崇德國中、重慶國小、國安國小、東光國小、進德國小等校向學校教職員收取停車費且尚未退還。

林育志進一步指出,98年學校停車收費辦法,教職人員每學期繳交600元費用,台中市教師會一度向教育局建議將這筆款撥給各校作為停車管理或維修費用,教育局答應辦理,這筆款項最後仍納入市庫。

台中市政府明文公告廢止辦法,崇德國中林老師指出,學校不少老師紛紛向校長及總務處提出市府的公告,校方堅稱要等到收到教育局的公文再退還。她氣憤地說,從收費至今,款項如何使用?市府和校方不曾提出明細或收據,老師們不願猜測這筆黑帳的流向,簡直是敗壞教育風氣。

張旭政解釋,就算學校要向教職員收取停車費,也必須依據《規費法》第10條規定,各校應該訂定收費基準,檢附成本資料,洽商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 送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不過,據了解,沒有一所學校有依照規定辦理。他強調,學校如果知道違法了還不停止或退還,有觸犯刑法第129條公務員違法徵收的疑 慮。

張旭政呼籲違法收費的學校立即退還停車費給老師,台中市教育局也該負起監督職責,否則市教師將向監察院檢舉或向地檢署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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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升格 學校還收停車費

中時電子報 2011-03-17 中國時報 【盧金足/台中報導】
   台中市升格,機關學校停車收費辦法廢止,但仍有學校繼續收費,市教師會要求教育局發文各校停止收費,教育局卻以非關該局業務回應,讓教師會氣結,考慮向監察院檢舉。

市教師會理事長張旭政指出,九十八年訂定的「台中市各機關學校附設停車空間提供員工停放汽車收費標準」,在縣市合併後,收費辦法已經明文公告廢止。但還 是有部分學校以「沒收到公文」為由繼續收取,老師必須每學期繳交六百元停車費,教師會抨擊教育局發文慢半拍,學校處於違法狀態而不自知。有多所國中小學向 教職員收取停車費也尚未退還。

教育局主祕鍾愛華說,升格需變更法令很多,磨合初期來不及通知公告,教師會三日來函建議,教育局已請財政局發文,教職員如果已繳的每學期六百元停車費,經法制局解釋確定,正研議退款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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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2日 星期六

儲蓄險(高利定存)好不好

不少同事問我:○○儲蓄險(高利定存)好不好?

我沒有財經相關學歷,要我來回答這麼專業的問題......;以下僅就我個人所知,希望能幫到(倒?)忙。

儲蓄險不是新的東西,但近幾年我聽到的儲蓄險都不叫「儲蓄險」,而是以「高利定存」來推銷。不知是「保險」已「惡名昭彰」,還是一年期定存利率已貼近 0 的現在,加上「高利」可以有新的賣點。

要分辨「保險」或「定存」並不難,若業務員告訴您「給付不必課稅」,那一定是「保險」;反過來說,「定存」利息一定得課稅。

其實儲蓄險沒有好或不好,就看需求。若您需要的是保險,那儲蓄險應該不適合您,因為通常儲蓄險附帶的保險保額並不高。若您看上的是「高利」,那就得好好計算它給的利率高到多少了。據我所知,大部分考慮儲蓄險的理由都是後者(美其名曰「儲蓄」),那就請繼續看下去。

一個殘酷的事實:儲蓄險的真正利率,絕大部分都遠低於業務員所告訴您的數字。要知道儲蓄險的真正利率,您得自己計算。您需要的是「每年繳費金額」、「共繳幾期(年)」、「滿期領回總額」,以上請向業務員索取;以及下載這個檔案:年金終值-1000312.xls

開啟檔案後,請將「每年繳費金額」填入「年存」下方欄位,找到保險契約年期(如 6 年期、10 年期),往右尋找最接近「滿期領回總額」的欄位後,其最上方欄位就是真正利率。

例一:年繳 15620 元,6 年滿期領回 100000 元,業務員宣稱利率有 6.2%,實際年利率是多少?答案是 1.8%~1.9% 間。還不錯,比定存高一些。

例二:年繳 16280 元,6 年滿期領回 100000 元,業務員宣稱利率有 2.3%,實際年利率是多少?您會發現找不到最接近數字,因為它的年利率不到 1%比定存利率低,那得好好思考為何要投保這個「儲蓄」險了

業務員不老實,給一個灌水的數字嗎?其實也不是。業務員說的是「滿期獲利率」,但因儲蓄險年期通常不只一年,所以換算成年化利率後,數字會有一段差距。只是我很納悶:業務員為何都不給年化利率

儲蓄險除了利率通常沒有想像的高外,另一個需考慮的問題是資金週轉困難。「滿期金」金額好像不小,但得等到期滿才能拿到。而且在這不算短的保險期間,您一定得按契約按時乖乖把錢存進去。「萬一」出現了「意外」,讓繳費不能持續,那最後的獲利利率就更低了。-保險的功能之一是意外發生時的風險轉嫁,這結果不是正巧與保險的目的背道而馳?

業務員推銷時可能還會強調保險的「節稅」功能,其實大部分的人都享受不到。我們都不是「很有錢」的有錢人,因保險所產生的節稅大概是個人年度所得稅。不管您有多少保險,按目前標準,每人每年能抵扣的就是 24000 元。我猜您每年的保險費早就超過 24000 元,那多保個儲蓄險,其實並不能讓您應繳的稅金再減少。-所以,就好像許多電子產品一樣,您只是又多獲得一個用不到的「功能」。

那結論是不是儲蓄險不值得?也不是,就如前面所述,要看您的「需求」。儲蓄險在保險期間有資金週轉困難的問題,但換個角度來看,這不也是種「強迫儲蓄」?而且您若正好有筆「閒」資金,又不想投入高風險的股市,找個比定存好一些的短期(時間也是風險)儲蓄險,就當作「分散風險」吧,有何不可。

總而言之,儲蓄險沒有好或不好。但不要怕麻煩,自己算算年化報酬率,審慎評估投保的「理由」。-希望對您有幫助。

以下文章有空看看:
※儲蓄險的迷思:http://www.projectup.net/blog/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id=289:2010-06-20-04-11-08

2011年1月27日 星期四

今年你有賺到錢嗎?-1

臺灣股市昨天「封關」,準備過年。過去的一年,除了薪水,您有賺到錢嗎?

在這不景氣的年代,教師的工作雖然一樣辛苦,但待遇相對其他職場是穩定的。除了薪水,您還做其他「投資」嗎?過去的一年,您的投資有賺到錢嗎?

前面提過,我很早就不對退休金存有太多「期待」(請參見全教會-退休八五制 執政者將於五都選後強渡關山),股市就成為我「自己準備退休金」的唯一選擇。

10 多年過去,用過許多「投資策略」,但始終是賺少賠多......。真正對股市投資操作有「心得」,是最近 3 年的事。

2008 年初,總統大選,馬英九總統大勝,市場一片看好。我跟週邊朋友預告:總統就職前記得賣股票。我自己則因忙於另一件人生的「意外」,連續幾個月未關心股市,也未處理手中持股。

2008 年 6 月,大盤指數已下跌超過千點,但市場仍在「期望」上萬點的氣氛中。某天看盤,驚覺股市之後不是上漲,而是至少 1500 點跌幅!因此立即決定,隔天不計成本出清手中股票!當時大盤指數約 8100 點。

2008 年 9 月,指數如我之前的「預期」來到 6000 點,我也不「客氣」,再把手上現金全數押到股市中。但大盤並未完全遵照「預期」在 5500 點止跌回升,而是一路下殺到 4000!我雖預期之後會「上萬點」,但當時手上已無現金,只能等待......。

2008 年年底結算,虧損 37.6%。我於 8000 點出清持股,避過 2000 點下跌,再於 6000 點附近進場,到年底的 4500 點,都還虧損超過 3 成...;很替當時沉浸在馬英九總統高票當選、股市上萬點夢中的廣大股民擔心......。

2009 年 2 月,股市終於開始反彈。到年底,大盤大漲 3940 點,上漲幅度達 92.75%。年底總結獲利率接近 50%。若扣除 2008 年虧損後,還小賺一些些。

待續


今年你有賺到錢嗎?

2010/12/28 Yahoo!奇摩理財特約作家 黃逸強

由某些現象看來今年是個好年冬,主計處預估經濟成長率上看10%,創21年新高,企業尾牙熱鬧登場,房仲業年終好幾個月,富邦金更宣稱年終獎金無上限,股票市場在五都選舉後也一直漲,感覺好像歌舞昇平太平盛世的樣子。

但是在Yahoo與Money錢雜誌今年底所做的問卷調查,卻看到全然不同的相貌,大多數人不覺得景氣好轉,大部分人也沒賺到錢。

2010年你有賺到錢嗎?

以下是雅虎民調中心所做的網路問卷調查,有11006人參與投票,由投票者分析來看,年紀愈長對景氣感受愈差,有加薪的年齡層落在23歲 ~ 40歲,而減薪卻隨著年齡遞增,50歲以上是減薪比例最多的族群,職場的嚴峻對年紀大的人真是考驗。

最有意思的是第五個問題「你有在投資上賺到錢嗎」,只有不到二成的人投資賺錢,二○八○法則再次應驗。一般的投資可能都是指股票及基金,去年底股市封關在8188點,今年可能在接近9000點劃下句點,雖然今年上漲幅度不大,其中個股差異卻很大,操作難度高所以沒賺錢。

但也有三成多的人沒有投資,是不敢?還是不會?還是沒有資金?這個就是我們所要討論的。如果今年是這種結果,那未來該如果規劃,總不能每年都沒有賺錢。那主計處公布的平均國民年所得1.84萬美元,未來將突破2萬美元(相當於61萬台幣),都是些什麼人呢?

年終盤點、調整與修正

企業都會在年終盤點庫存、檢討績效及追蹤分析。今年即將結束,當大家都在準備跨年玩樂之時,是否也該撥個時間盤點一下自己的資產,有沒有需要調整與修正的。

民國一百年、台股攻上一萬點,媒體都這麼說。盤點資產裡股票、基金有需要調整嗎?記得要汰弱留強,賣掉賠錢貨留一手好牌。市場謠傳說金融巨鱷索羅斯已盯上台灣,會不會來炒作一翻賺飽了就走,丟下爛攤子給後知後覺的人。市場愈漲愈要提高風險意識,漲時重勢、跌時重質,要隨市場波動轉換到有本質的股票。

再盤點人脈清單,親朋好友有多久沒連絡了,寄個賀年卡或電子郵件say hello,或平時只會收信從來不回應的,看在別人這麼積極的維繫人脈和你連絡,也該動個滑鼠回信,「新年快樂」不只是個祝福或寒暄,可能是個機會。

最後再訂一個目標,明年一定要賺錢,不管是加班、加薪、兼差或投資。希望明年底雅虎再做調查的時候,要讓自己晉升到賺錢的族群。

資料來源:http://tw.money.yahoo.com/special_article/adbf/d_a_101228_41_2do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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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年終總體檢

2010/12/31 Yahoo!奇摩理財特約作家 歐陽姚

去年台股封關在8188點,今年到12月底指數來到8800點附近,一年來指數漲了600多點或7%;不知投資人的年終報告書是獲利還是虧損?

根據YAHOO奇摩民調中心所做的「2010年個人投資理財成果滿意度大調查」在問到:這一年,你有在投資上賺到錢嗎?以沒有投資獲得最高票36%,其次賠錢占26.5%,不賺不賠占18.3%,獲利一成以內占9.2%,獲利一至二成占5.2%,獲利三成以上只占了 4.6%;換句話說:今年有賺錢的不到20%。

賠錢的投資者,一定要仔細想一想自己為什麼會投資失利。是追高殺低,還是投資衍生性商品槓桿操作過大,亦或是融資遭到追繳,被迫斷頭。

至於不賺不賠者,是獲利不知了結,行情反轉,落得紙上富貴一場。還是股票被套牢了,轉為長期投資,在不賣就不賠的情形下,勉強算是不賺不賠。

趁著年假,不妨回顧一下自己的投資策略,找出關鍵原因,才能作為明年投資改進的依據。

哪些人不適合投資?

今年我花了很多時間,建議某些人別再投資了,因為投資不是每一個人都適合。以一位退休公務員為例:他在銀行有大筆存款,每月還有月退俸可領,原本不需要積極理財,偏偏銀行理專三不五時打電話向他推薦投資商品,弄得他心癢難耐。理專建議的商品從基金、債券到雙元貨幣都有,他的本金也隨著商品不斷轉換,越投資越少。一位根本不懂投資是何物者,去操作每周或每二周就要轉換的雙元貨幣,然後賺個幾十塊美金,會不會太瞎了!像這類投資人我就建議他不要再投資了,保本比較重要。

投資有緣商品

每一個人投資都有順手或是投緣的商品,不一定要聽別人的。有人明明股票操作得很好,看別人投資豪宅賺了大錢,也自以為聰明的投資起房地產來,沒想到一進場就遇到政府打房,房價一下凍結,他不堪資金被套牢,只有認賠殺出,賠掉的金額,是股市中好幾年賺到的總和。

能從股市中賺到獲利的投資者,表示你的專業夠,看法準確,且操作順手,適合投資股票。其他商品,在不懂、沒有時間或資金不夠的情形,就不需要碰。

投資是什麼學?

有人說投資是數學,也有人認為是心理學,最近甚至有人高喊投資是一門藝術;我認為投資是數學,是心理學、更是一門藝術。

如果是數學,靠著基本面、技術面、資金面,就可以穩操勝券;但事實上,投資市場沒有完全可複製的技術。

投資當然是心理學,巴菲特的名言「當別人貪婪時我要保持警戒;當別人害怕時我要勇於貪婪」,眾人皆知;但2008年金融海嘯來襲時,台股在11月 21日盤中曾跌破4000點大關,最低來到3995點;當天的成交量卻只有519億,可見大多數投資人都無法克服心理,反向操作,還是隨著大眾一起恐懼,一起貪婪。

至於投資是藝術,就顯得特別有意思。藝術必須以學理做基礎,再加上個人獨到的鑑賞能力,才能在別人看不懂的抽象畫中,看出端倪。就好比股市一遍渾沌中,有人就是能看出未來走勢,即早出手,賺別人賺不到的獲利。

了解自己的投資性格,再融合數學、心理學等功夫,才能從容進出投資市場,輕鬆當一名股市藝術家。

資料來源:http://tw.money.yahoo.com/special_article/adbf/d_a_101231_42_2du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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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漲不動?加薪自己來!

2010/10/29 Yahoo!奇摩理財特約作家 歐陽姚

前一陣子被熱門討論的基本工資議題,最後以調漲600元、明年一月一日開始實施收場。在物價飛漲的現今,區區的600元,對勞工而言,幫助實在不大;另一方面,需要增加支出的資方,也是叫苦連天,在勞、資雙方都甚不滿意的情況下,主管單位勞委會更是落得兩面不是人。

根據一項最新的「上班族薪情大調查」,顯示有73%受訪上班族每月實際拿到手的薪水不超過3萬元,其中更有55%每月實際領的薪資在2萬5千元以下。2.5萬~3萬元的薪水,有63%需孝敬父母、27%要扶養小孩、39%有租屋或房貸的支出,此外有10%仍有卡債的壓力。

雖然入不敷出是眾多勞工的「薪」情寫照,但是抱怨不能解決問題,坐而怨不如起而行來得有效:既然薪資不漲,加薪就要自己來。

二畝田哲學

最近收到一封標題為「二畝田」的E-MAIL,內容是說:每個人能耕的田地有限,一畝田已經不敷支出,因此必須努力多耕一畝田,其中一畝田「顧巴肚」、另一畝田「顧未來」。一畝田是本業、是正職,另一畝田則是靠兼差、靠投資。

以3萬元收入的上班族為例,兼差賺6千元,就等於替自己加薪20%。這6千元正好夠扣二檔國內基金。

根據Lipper資料統計,近十年來台股8000點時進場,定期定額扣款台股基金,時間越久,正報酬率越大。平均二年的正報酬機率是66%,平均報酬率為 6.05%;三年的正報酬率更達到100%,平均報酬率為13.11%。對忙碌的勞工而言,定時定額扣款投資基金,不啻為一個簡單的投資方法。

另外,國安基金雖然負有穩盤使命,但往往受命進場護盤時,也差不多是指數或股價跌到低檔區的時刻,此時進場風險多半不大。根據報導2008年下半年,金融海嘯席捲全球,國安基金為了穩定台股,一路砸了近600億元進場護盤,去年股市開始止穩回升,國安基金也逐步出脫持股,到了今年第 3 季全數出清,最後獲利達337億元,投資報酬率達56%,為歷次投報率最高的一次。

如果往回看,歷次重大危機台股落底後進場,日後的報酬率都很驚人,平均也有43.30%之多。因此,跟著國安基金找進場時間點,多賺少賠的機率也相當大。

最穩健的持股

如果投資人不知道該買哪一檔,選0050(台灣50)就對了。基本上0050包含了50檔權值股,因此與大盤連動性高,簡而言之,大盤漲,0050就漲;反之,大盤跌,0050也會以跌勢收場。投資人只要關注大盤走勢即可,不用做各股分析,也不用看基本面、技術面或消息面,省時省力,交易稅又比一般股票為低(千分之一)。除了賺價差之外,台灣50自成立以來,已配息5次,平均殖利率在4%以上,而且平均在一個月內完成填息,等於讓投資人同時賺到股利與資本利得,整體而言是一檔相對安穩的標的。走筆至此,正好又看到一則最新報導:「下午一點去跟老闆談加薪,機會高」。如果上班族自覺在公司有一定程度的重要性,工作上也受到老闆肯定;主動向老闆要求加薪,不失為一個積極辦法。前提是一定要具體提出「加薪的理由」,譬如:業績增長多少?自己提出的創新工作法,能為公司省下幾成人力?成功的機率才會高!

資料來源:http://tw.money.yahoo.com/special_article/adbf/d_a_101029_42_2abz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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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上萬點 十年大多頭!

2011/01/11 Yahoo!奇摩理財特約作家 黃逸強

台股在2010年以最高點8972點封關,劃下完美的句點,全年指數上漲784點,漲幅9.58%,平均每位股民賺32萬元。全球股市普遍都繳了一張漂亮的成績單,難得一見的股、債、匯、房、原物料五大資產齊漲。

去年最讓投資人失望的就是中國股市,全年下跌了14%,在全球排名敬陪末座。 目前大陸的政策是打房抗通膨,高漲的房價讓人民怨聲載道,居高不下的房價及物價壓抑了股市。長期而言經濟成長的趨勢還是往上,投資中國需要點耐性。

展望未來,以技術分析的短中長期均線研判,將是難得一見的黃金大多頭。市場上大多數的分析師、專家及媒體也都看漲今年的股市,各有不同的依據及論述。像資金持續寬鬆、ECFA生效、中國十二五規劃有利我內需、美國經濟復甦有利外銷產業,再加上明年是大選年,今年行情看來是欲小不易。

經建會主委劉憶如引用IMF(國際貨幣基金)的資料,認為台灣至2012年,經濟成長率將一舉躍升為亞洲四小龍之首。在民間投資大幅成長帶動之下,薪資會逐漸回升,接著刺激消費提振內需,再加上ECFA落實後,將會看到成長爆發力。

四大名師看台股

大家都說股市會上萬點,是什麼時候卻各說各話,有人說第一季,有人說上半年,有人說今年一定上,甚至有機會衝過12682的歷史高點。這上漲的過程是扶搖直上萬點?還是跌個一千點再上?還是回檔修正二千點再上?這其中的變數還是很多的。

由資金面來看,美國繼QE2之後不排除再推動QE3,持續的量化寬鬆政策使得資金行情得以延續;政策面亦偏多,有兩岸經濟協議ECFA的加持,開放陸客來台自由行有助消費相關類股。

多頭市場下埋著地雷

金融股、傳產股都各有利多題材支撐,唯一要注意的是去年表現最弱勢的電子股,受到台幣升值影響不利接單及獲利,在開紅盤後成交量急凍,大家都在擔心, 會不會在央行棄住30元後,成為壓垮台股的最後一根稻草。

對照前年受到金融海嘯的衝擊,市場一片悲觀,在沒有任何利多消息的情形下,股市跌深反彈開低走高,大漲78.34%,現在市場會不會太樂觀,反而忽略了隱藏的幾顆地雷。

目前熱錢流竄,投入新興市場的資金可以用氾濫來形容,資產泡沫化的風險逐漸升高;通膨增溫、匯率急升都是未來要密切注意的事情。全球氣候亂象天災不斷,CRB指數涵蓋的19種原物料商品,狂飆暴漲到令人擔心的地步,投資人在樂觀之餘還是要保持著一份戒心。

迎接兔年的行情,可能全年漲幅不大,但個股輪動快速,像兔子般的東跳西跳。在上有萬點鍋蓋的心理關卡,下有均線多頭趨勢的支撐,擅於短線交易的投資人只要拉回敢買、有賺不貪設好停利點,要賺錢倒是滿有機會的。

資料來源:http://tw.money.yahoo.com/special_article/adbf/d_a_110111_41_2ei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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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賺錢?「心態」很重要!

2010/11/12 Yahoo!奇摩理財特約作家 黃逸強

在一個綜藝節目的機智問答裡,來賓過關可得到獎金一千元;主持人會問來賓要不要再挑戰下一關,答對可以拿五千元,答錯就歸零。通常來賓都會繼續,因為五千元比一千元更有吸引力,可以賭一下,而且那一千元又不是自己的,是贏來的,輸了不會心疼。

但當來賓過了很多關,累積獎金到五萬元時,來賓的心理就就會開始轉變。雖然再闖一關可以得到十萬元,但那五萬元已經在口袋裡,變成是自己的錢了,再賭下去萬一失敗就什麼都沒有,有人就會選擇放棄。

這是個很有趣的觀察。

用五萬元去賭,答對與答錯的機率是五十比五十,結果卻是十萬或零,所以決定要不要停止是心態問題。有人賺一萬元就收手,有人賺十萬元還繼續拼。說不定再拼下去可以得一百萬,但也可能一毛都沒得不到,在這個時點收手是對還是錯沒有人知道,要賭下去才知道。

虧損能忍 獲利忍不住?

在股票市場一直困擾投資人的就是「什麼時候可以賣在最好的點」,其實這也和投資人的心理有關。一般人對虧損的容忍度比較高,對獲利的持有度就比較弱,因為深怕到嘴的鴨子飛了,所以先賣先贏,套牢的股票捨不得賣就等解套,沒想到賣掉的是強勢股,留一堆爛股票在手上。

投資人在保守與投機之間常分不清,當股票獲利時變比較保守,害怕下跌要趕快賣掉不敢賭未來的上漲;但是當股票虧損時卻變的比較投機,願意冒風險賭它會反彈。在多頭市場時賺錢不敢留,反而在空頭市場賠錢了卻不想賣。

才會有句順口溜「看對不敢做,做對不敢看;看錯一直做,做錯一直看」,這也是造成投資人賺不到錢的原因。不管是股票、基金還是其他的金融商品,除了商品本身的市場因素以外,決定輸贏的就是心理。

市場是由理性與不理性的投資人所構成,假設使用相同的分析工具,當一個事件發生,這二種人的決策會影響市場的走勢。例如南亞廠發生大火,透過媒體的分析報導可能會影響公司股價,這時後,是持股獲利的人比較緊張,還是套牢的人比較害怕。

好像是獲利的人比較緊張吧,虧損的人心態是死豬不怕開水燙,再跌也不會賣了。不理性的投資人急著賣出,結果卻是開盤在最低點就一路走高,隨著傳產股的強勢,南亞整理後再創新高點,完全不受大火的利空影響,所以投資還是要保持理性。

投資除了要理性外還不能太感性,常說不要和股票談戀愛,不要天長地久,只要曾經擁有。該賣就是要當機立斷,不管它以前是否幫你賺過大錢,當它出現賣出訊號或是讓你虧損時,就不要戀棧了。

股市每天成交量都上千億,同樣一個點有人看好有人看壞,買單賣單在市場穿梭,每個人都想賺錢,要想成為贏家也不難,調整好心態,保持有紀律的交易習慣,少犯錯勝算自然高。

資料來源:http://tw.money.yahoo.com/special_article/adbf/d_a_101112_41_2b7o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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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F賺錢術

2010/12/03

ETF(指數股票型基金)一直是我極為推薦的投資標的,尤其是針對一些忙碌或不太懂各股的投資人。目前國內已發行11檔ETF,再加上香港有三檔ETF在國內上市,等於投資人一共有14檔ETF可供選擇。

雖然ETF兼具了股票交易的方便和基金多元持股的雙重優勢(交易成本比基金低廉,持股多風險較為分散);但也不表示投資人就可以傻傻買,操作ETF還是有一些撇步可循。

11檔 ETF各有特色

目前追蹤台股的ETF,國內一共有11檔掛牌上市,0050追蹤台灣50大成分股、0051是以臺灣中型100指數為成份股,至於代號0055的寶來金融則是以MSCI台灣金融為標的股

大盤走勢決定ETF投資標的

台股去年封關時指數收在8118點,到今年11月19日收盤為8306點,指數區間不大,11個月只漲了188點。追蹤50大成分股的0050,同一時間在股價上也幾乎沒有甚麼表現,去年台股封關時0050股價是56.4元,到11月19日為止,股價為56.65元。今年投資0050的投資人等於無利可圖;換句話說:盤整期不適合投資0050。如果將時間往回拉,08年金融海嘯暴發後,台股由9月中旬的7000點一路重挫到11月盤中最低點曾經來到3995點,之後開始反彈。如果投資人在指數落底後不知該買哪一檔各股,選擇了0050。假設進場點為2008年的12月31日,當時0050的股價為32.87元,一年後的12月31日,股價來到 56.45元,等於漲了七成。

簡單整理,有波段大行情時,適合投資0050;盤整期,投資0050則徒勞無功。

利多消息 類股表現

09 年傳出兩岸即將簽署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MOU),追蹤台灣金融股的0055(寶來金融)就漲了一波。今年政府開放台灣銀行赴大陸設立分行等政策,0055又漲了一波,二次漲幅都高達三成,當類股有利多消息傳出時,即使大盤處在盤整期,投資相關ETF,還是能有獲利機會。

利用ETF 間接投資中國

目前台灣投資人還不能直接投資大陸股市,利用香港在台發行的ETF,等於間接投資香港、中國股市。

投資ETF也有風險

國內11檔ETF中,只有0050台灣50以及0055寶來金融的交易量達到千張以上;其餘大都在百張單量,最少的甚至一天只成交一張。一旦流動性不足,將產生買不到而將價位愈追愈高,或賣不掉價位愈殺愈低的窘況,這一點投資人在進場前一定要多加注意。

至於香港ETF,除了寶滬深毎日交易量達數千張以上,其餘二檔恆中國和恆香港,也和國內ETF一樣,有交易量不足的缺點。此外,香港ETF的風險還包括港股沒有漲跌幅限制,遇到股災,跌幅驚人,一天跌個20-30%都有可能。另外,港股或陸股收盤時間晚於台北股市,萬一台股收盤後,港股或陸股有個風吹草動,台灣投資人會來不及停損。沒有時間看盤,或是保守型投資人,投資前必須多加考量。

資料來源:http://tw.money.yahoo.com/special_article/adbf/d_a_101203_42_2c9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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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戶必敗? 郭大俠教你耐心等

聯合新聞網 2011.01.02 【聯合報╱記者張瑋珊/台北報導】

郭際勝累積散戶投資經驗,將網站上人氣文章集結成書。記者張瑋珊/攝影

股票市場「吃人」市場,而被「吃」的幾乎都是散戶,「郭大俠」郭際勝卻打破「散戶必敗」的宿命,靠著自修與獨特的投資心法,就做到「賺1倍、賠3成」的投資目標。

郭大俠投資心法很簡單,就是「做好功課,選定好股,大量買進,耐心等待」。就算是股神巴菲特、日本股神是川銀藏、勝間和代等人,說穿了也都是運用這16字秘訣而已。

散戶只是業餘的投資人,每天有自己的工作要忙,所謂「做好功課」,只要做到定期閱讀兩分財經報就夠了,讓自己掌握景氣的趨勢、產業的脈動,進而挑選自己感興趣的好股票。

「7成以上的上市公司都是好股票,只是需要耐心等待公司的題材發酵而已」郭大俠說。

許多散戶認為自己不懂股票,都會先買一張試試看就好,郭大俠說,這種「試試看」的心態就註定了散戶要賠錢的命運;郭大俠投資股票30年來,只買過20檔股票,手上絕對不同時握有超過3檔的股票。

他說,每天就關心3家公司的新聞,根本花不了10分鐘,加上手上握有的數量不小,就不會輕易隨著市場消息殺進殺出,穩健達到自己「賺1倍、賠3成」的投資目標。

當大家在討論趁年前投資股市,賺個紅包好過年,「這些人都注定要賠錢了」他說,股票投資不應該設定時間,而要利用手中多餘的資金操作,耐心等待景氣的循環、企業獲利的循環,買股賺1倍根本不難。

郭際勝原本是上班族,大學畢業那年,朋友告訴他投資股票有多少好處,讓他開了人生第一個證券帳戶,買下第1張股票。

當時什麼都不懂的他,傻傻聽從別人的推薦買股,結果差點賠光了所有家當,也讓他此後10年再也不敢買任何一張股票。

這10年來他斷斷續續翻閱各種投資書籍、聆聽理財講座,固定閱讀台灣兩大財經日報,「悟」16字投資心法。

問他去年的投資成果究竟如何,他神祕的說,自己只想分享投資經驗而已,不過似乎有超過8位數的可觀成績。

資料來源:http://udn.com/NEWS/STOCK/STO2/60690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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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大俠講股 教你簡單賺一倍

聯合新聞網 2011.01.09 【經濟日報╱記者簡威瑟/台北報導】

財經暢銷書「散戶勝經3-郭大俠教你買股賺1倍」作者郭際勝,昨(8)日舉辦講股見面會。他表示,自己的投資心法說穿了,就是「簡單」二字,遵循著此一原則,至少不容易輸。

雖說簡單投資,但可不是要投資人什麼都不做。想成為一位專業的投資人,至少要能看懂財務報表,並了解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的各項數據。雖然一開始做功課時,一定會比較辛苦,但只要投資人肯花時間與心力深入研究,接下來就會愈來愈輕鬆,進階為專業又聰明的投資人。

郭際勝有句名言:「賺一倍、賠三成。」很多人一聽到這句話,可能馬上可以理解賺一倍的意義,但賠三成可讓投資人有點猜不透。郭際勝笑說,因為他挑選股票的買進時機,都是他認為這檔股票價格相當便宜的時候,既然已經在低價承接,就算要熬過下跌期,下跌的空間也相當有限,因此他從來沒有賠到三成。

講股見面會中,即有讀者向「郭大俠」請教,關於近期漲勢凶猛、拉回迅速的金融股,目前是否為可以介入的時機?郭際勝不藏私地表示,銀行股目前股價並不貴,空手的投資人可以考慮進場布局,已經持有相關個股的投資人,也不必急著脫手,銀行股相當具長期持有的吸引力。

郭際勝認為,從最基本的面向談起,一家企業要上市並非簡單的事,因此,絕大部分的上市公司都是不錯的公司,最大的差異就在:價格。他進一步解釋,每個產業中都有好公司,但如果投資不能掌握到價格因素,大賺機會自然降低。

至於農曆年將屆,許多投資人都想著要賺紅包財。郭際勝也特別告訴投資人,所謂的紅包財,絕非在農曆年前買進、農曆年前賣在更高價位這麼簡單。過去民國七、八十年代的時候,企業在農曆年前銀根通常較緊,因此會賣股票、求現金,導致股價通常都會相對便宜,通常只要在農曆年前買,農曆年後賣出,理論上都有獲利。不過,現在情況與當時歷史背景不同,不能一概而論。

然以長線投資角度來看,現在要賺紅包財也絕非不可,只是投資人要清楚,波段操作想要打敗主力大戶的機會實在微乎其微。若能抱持選擇好股票、耐心等它一漲不回頭的心態,輕鬆賺到未來幾年紅包財,才是投資股票最大魅力所在。 

資料來源:http://udn.com/NEWS/STOCK/STO2/60834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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