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9日 星期一

【新聞】狼師條款三讀 性侵屬實即解聘

狼師條款三讀 性侵屬實即解聘
2009-11-07 中國時報 陳至中、羅暐智/台北報導
   各界引領期盼的「狼師條款」,六日終於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未來涉嫌性侵的教師,經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屬實,即可予以解聘,遏止過去「師師相護」、狼師再回校園的情形。人本基金會表示,手上至少有三個「狼師」案例,法律一公告就能處理,徹底終結延宕多年的惡夢。

   人本接獲申訴的案件中,即有一名任職台南的教師,十五年來性侵不斷,目前被法院裁定收押,學校也只以「停聘」處理,狼師關在看守所,每月照樣領半薪。

   昨日修法後,《教師法》第十四條改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且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先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停聘「狼師」,靜候調查,一經調查屬實,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可以解聘「狼師」。

   教育部人事處科長陳惠娟表示,之前常發生經性平會調查屬實的案件,教評會卻以司法尚未定讞為由,遲遲不解聘教師,引起社會強烈反感。修法後,性平會一旦調查認定報請解聘,該教師就會被列入「不適任教師」名單,永遠都不能再跨入學校一步。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1+112009110700129,00.html

立院通過 狼師不得擔任教師
2009/11/06 鉅亨網新聞中心
校園教師性侵害學生的事件時有所聞,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教師法」條文修正案。規定只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行為屬實者,就不得聘任為教師。學校在知情的一個月內也應立即對涉案者處以停聘處分,調查屬實者加以解聘。校方如果對性侵案件知情不報,相關人員應予以大過處分。(李人岳報導)

校園教師性侵害學生的事件時有所聞,但立委擔憂,涉案教師如果無法及時處理,可能造成校園的更多不安和困擾。繼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後,立法院6日三讀修正通過「教師法」第14、第39條修正案。參與修法的立委趙麗雲表示,未來只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行為屬實者,不得聘任為教師。根據三讀條文內容,學校應該在知道案情的一個月內,經「教師評議委員會」審議對涉案教師予以停聘,經性評會調查屬實者,應在報請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立法院同時通過附帶決議,有關校園性侵事件,校方如果知情不報,相關人員應處以大過處分。立法院同時要求教育部,邀請司法人員參與性侵專業調查人力的培訓,主動協助調查。並且研議縮短教師涉及性侵事件的調查時間,研議在受理的一個月內完成調查的可行性。

http://news.cnyes.com/dspnewsS.asp?fi=%5CNEWSBASE%5C20091106%5CWEB2240

狼師條款三讀 涉性侵教師不得續任
2009/11/6 中央社 黃名璽台北6日電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教師法第14條,明訂涉性侵教師經學校性平會調查屬實,經報請核准予以解聘,通稱「狼師條款」。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趙麗雲受訪時說,老師與學生在校園內有上下權威關係,當學生被心目中尊敬的教師性侵,常導致受害學生心靈極大創傷;很欣慰教師法順利修正,配合這次通過的4項附帶決議,在實務面上應可讓「狼師止步」。

院會三讀修正增列第1項第9款文字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1個月內,先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停聘「狼師」,靜候調查。只要經調查屬實,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狼師」。

院會尚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1條,縮短教師涉性侵害事件調查時間,研議自受理申請或檢舉後1個月內完成調查的可行性;校園性侵事件,學校若隱匿不報,主管機關應對相關人員處以大過以上處分。

附帶決議還要求,教育部邀請司法人員參與性侵專業調查人力培訓,主動提供協助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落實調查,以利校園性侵害案件能迅速有效調查,早日結案;學校為校園性侵害事件調查時,應邀請辦理該性侵害事件的社工或警察人員共同參與,受邀參與調查該等人員不得拒絕。

http://www.cna.com.tw/ReadNews/FirstNews_Read.aspx?magNo=4&magNum=12534&pageNo=1

性平會調查屬實 狼師不得任教
2009/10/24 國語日報 陳祥麟/臺北報導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案,未來涉及性侵害的教師,只要經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屬實,就不得任用成為教育人員;在職者,則解聘或免職。全國教師會認為,性平會應該要有教育部和法務部共同認定的專業人員,調查才專業;家長團體肯定這項修正案。

 立委表示,現行法令規定,就算教師涉及性侵害事件被起訴,且經學校性平會調查屬實,仍須送學校教評會,但常在校長和教師維護下,僅給性侵教師停聘處分,停聘期間還可領半薪,甚至到他校教學。

 全教會政策部主任詹政道說,學校性平會多由校長擔任主席,校園性侵案會壓案的也多是校長。如果性平會沒有法務部和教育部共同認定的法官或檢察官等專業人員,就算教師有性侵事實,但調查不專業,也不懂保存證據,可能反被性侵教師控告妨害名譽。

 現行學校性平會成員有教師、校長、職員、家長、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六類。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謝國清說,家長團體贊同這項修正案,建議教育部重新檢討性平會成員,並聘請專業人士加入,使性平會的調查更專業。

http://www.mdnkids.com/info/news/content.asp?Serial_NO=64045

立院三讀 狼師調查屬實即解聘或免職
2009-10-23 中央社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未來涉及性侵害的「狼師」只要經過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屬實者,不得任用成為教育人員;若在職者,必須予以解聘或免職。

  行政院提案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原本僅做文字修正,但是國民黨籍立委趙麗雲以修正動議,新增涉及性侵害行為的老師,如經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屬實者,不得成為教育人員;已經任用者,則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趙麗雲指出,依照現行的法令規定,即使涉及性侵害事件被起訴的「狼師」,即使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屬實,還需要送學校教評會。

  她說,但經常在學校校長與老師的協助下,出現技術性延宕,或是給予「狼師」停聘的處分,但在停聘期間,「狼師」還可以領半薪,並不公平;這些「狼師」還可能在停聘期間流竄到其他學校教學。

  趙麗雲提出修正動議,讓「狼師」一旦被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屬實,學校教評會只能解聘或免職。

  趙麗雲表示,她目前已經提出教師法第14條修正案做為配套,希望未來校園「狼師」只需要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查證屬實即可處分。

  因為校性平會成員不只有老師,還有校長、職員、家長、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等6類,代表性比教評會以老師占絕對多數還要高出許多。不過,這項修正案還待朝野協商簽字中。

  趙麗雲說,她還將提出教師法增訂第14條之3,未來「狼師」經過校性平會核定停聘後,停聘期間不再給半薪,以符合公平。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30502+132009102301449,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