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7日 星期三

【新聞】學生罰站家長提告 檢方:管教行為

學生罰站家長提告 檢方:管教行為

20100317 (中央社記者林恆立南投縣17日電)

南投縣某國中蕭姓學生上課屢屢遲到,被訓導組長在午休時間罰站及撿拾垃圾,家長不滿狀告校長、訓導主任及組長 3人涉嫌妨害自由。檢方今天以該體罰為管教行為,不予起訴。

南投縣鳳鳴國中蕭姓學生於民國98年2、3月間,因上課屢次遲到,訓導組長陳永福因而從2月11日至3月25日,處罰蕭姓學生在午休時間到教師休息室門口罰站,或至校外周邊撿拾垃圾,作為懲戒。

蕭姓學生的家長事後以孩子在撿拾垃圾時手臂曾遭到割傷,因而狀告校長陳恆旭、訓導主任蔡永祥及陳永福 3人,共同涉及刑法妨害自由、妨害自然發育及使人為奴隸等罪嫌。

南投地檢署今偵結。檢察官表示,校方對蕭姓學生所做的罰站及撿垃圾處罰,並未逾越教育部頒訂的「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相關規定,為法規所允許的教師一般管教行為,因此認為應該予以不起訴處分。

資料來源:http://www.cna.com.tw/ShowNews/Detail.aspx?pNewsID=201003170213

-------------------------------------------------------------------------

罰站撿垃圾算正當權 師獲不起訴

2010-3-18 〔記者陳鳳麗、林曉雲、陳怡靜/綜合報導〕

南投縣某國中兼任訓導組長的張姓老師,用罰站和撿垃圾處罰常遲到學生,並曾在朝會罵其「遲到大王」,而被學生提告。

南投檢方認為,罰站和撿垃圾屬教師正當懲戒權,予以不起訴處分,惟罵「遲到大王」部分涉及公然污辱,請法官審酌老師是為糾正學生遲到之舉,聲請簡易判刑。

這起事件發生在去年二、三月,學生是在畢業後才提告,其中罰站和撿垃圾案,因為學生指控撿拾垃圾造成手被割傷,而教導主任和校長未阻止張姓組長處罰,兩人也被列名被告。

南投地檢署承辦檢察官對於學生狀告老師的兩案,罰站和撿拾垃圾,涉妨害自由部份,均給予不起訴處分;而朝會上罵這名學生「遲到大王」,涉妨害名譽部份,則聲請簡易判決。

檢方強調,處罰學生手段要合法,且要有教育目的,前者屬教師正當懲戒權;後者則涉及公然污辱。

校方則表示,張姓組長處罰學生真的是希望糾正學生遲到行為,且校方完全不知道學生當時因撿垃圾而割傷手。案發後,學校已採取行政處分,不但取消其組長職務,且給予書面申誡。

教育部訓委會常委羅清水表示,撿垃圾若具有教育意義,應該能被接受,不過若作為對遲到學生的處罰手段,則必須檢視此舉是否能改正學生經常遲到的行為?老師必須先了解學生遲到原因,再對症下藥,學校重視的是教育,不是處罰。

人本教育文化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則感嘆,罰站或撿垃圾雖是常見的處罰手法,但都代表了教育人員並不用心,「罰學生撿垃圾就是盡了師長的責任嗎?這無法協助孩子面對犯錯,也未啟發學生做事態度,只是逃避責任的方法!」

資料來源: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mar/18/today-life15.htm

-------------------------------------------------------------------------

師罵生遲到大王 構成公然侮辱

2010-03-18 中國時報【廖肇祥/南投報導】

   南投市某國中蕭姓學生,因常遲到,校內張姓訓導組長處罰他校園打掃,並在司令台上公開說蕭生是「遲到大王」,遭學生家長提告妨害自由與妨害名譽,檢方認為處罰學生勞動服務,符合教育部頒訂的學生輔導與管教辦法,不予起訴,至於公開場合罵學生「遲到大王」係公然侮辱,檢方向南投地院求處簡易判決。

   起訴書中提到,蕭姓學生被處罰打掃校園時,手還被利器割傷,返家向家長報告,家長得知小孩被處罰,一氣之下提告。校方得知張姓組長被起訴頗感錯愕,指蕭姓學生並未報告手因被處罰而割傷,張姓組長平常教學認真,罰學生勞動服務或調侃學生遲到大王,目的是希望學生記住教訓,改正偏差行為,出發點是善良的,但家長似乎不領情。

   根據教育部頒訂的學生輔導及管教學生辦法,教師可處罰學生罰站或公共服務,但一日內不能超過二小時,起訴書中提到,張姓導師罰蕭姓學生打掃校園符合規定,因此不予起訴。至於形容原告為「遲到大王」,因朝會係公開場合,不見得能得到行為矯正的效果,反而讓原告感到被公然羞辱,檢方遂將張姓組長依妨害名譽罪起訴,向南投地院申請簡易判決。

   南投地檢署其他檢察官指出,以往的世代,對於被老師公開言詞羞辱,不覺得有什麼,但現今教育講求愛的教育,嚴禁體罰,老師輔導學生應私下溝通,避免在公共場合以不當言詞攻擊。

資料來源:http://news.chinatimes.com/sports/0,5250,11051204x112010031800137,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