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9日 星期二

【新聞】教師當交通導護異見多

沒特別意思,給大家參考。



教師當交通導護異見多

台灣新生報 2011/11/06【記者朱瑄珉/專題報導】

根據教育部所公布的全國學生意外事件中,以車禍意外事件最為頻繁,傷亡率也最高,國內外的學生交通意外事件中,以行人任意穿越馬路、校車駕駛不當停車、座椅沒有牢固以及號誌標示不當等,所導致的意外交通案件比例最高。事實上,學生校外交通安全問題,已經受到國內外政府與民間的重視。國內學童上下學之校外交通安全,一直以來皆由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來維護。

近來,國內校外交通導護工作,已陸續有志工團體及相關單位的支援,使得學校教師得以逐漸將導護工作自校外撤回到校園之內。不過,部分學校的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仍由學校教師來擔任。

教師處在目前教育改革的環境以及國民教育水準的提高與家庭少子化的社會趨勢之下,一方面擁有更多的專業自主權限,同時也承擔更多的專業責任;另一方面,家長對教學品質的日益要求,也增加教師在其教學專業工作上的壓力。因此,教師是否應該繼續在校外交通導護上花費時間與心力,成為各方討論與關注的焦點。

中央、地方以及教師會等相關機構與團體,分別針對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提出不同的見解,教育部曾在「學校義工交通服務隊員保險事宜」研商會議中,提到應特別提請導護義工及老師注意自身安全,並加強維護學生交通安全說法,實質上將教師與義工同列為校外交通導護人員。

一位老師曾提到:「導護老師常是人站在馬路執行導護工作,心卻繫著教室裡的孩子,造成多層焦慮,在忙碌的教學生活中再添一些壓力,做不好其中任何一項工作。」從上述的心聲可以發現,教師期盼能專注於教育專業服務的態度,有關校外交通導護工作,則應由其他專職人員來負責。

有關教師是否應擔任校外交通導護雖有爭議,然而現實上學生確有其實際需求,然而,此需求的滿足涉及擔任此項工作的人員以及法律權責等問題。如果由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經常會造成班級學童的安全危機,尤其近來社會大眾對於教學品質的要求以及數起不利教師的法院判例,使得教師團體從法律觀點主張教師並無擔負校外交通導護的義務。

交警應加強上下學路口淨空

因此,有關校外交通導護所涉及的問題,不僅涵括法律,也包括人員、設施、資源與教育等問題,交通執法方面在執法方面,交通警察應加強學生上下學時段,交通頻繁之路口淨空工作,以及學校周邊安全巡邏,並實施校門口違規車輛告發及拖吊工作。其次,交通警察結合志工或義交在十字路口指揮交通。所有校外交通導護人員,應擁有法律賦予的權責。

人員制度方面在制度方面,應建立維護學童安全制度。首先,可以由同一學區之學校以及相關單位成立跨校之學童安全委員會,其組成包括學區內學校、家長、志工及警政等相關機構代表,藉由地方審議等法制化過程獲得執行學童安全之權力。其次,委員會可以考慮以付費方式委由民間保全公司,或者以志工方式,由家長、義交大隊以及有意願之教師等成立學區內各校交通導護組織,同時請警政單位提供訓練並協助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之執行。

妥善規劃家長接送區

同時,應妥善規劃家長接送區,利於學校周邊上下學交通車流之順暢;其次,校外交通導護工作應根據離校遠近妥善分工,學校門口與周遭路口可由學校警衛、志工、義交或保全配合警察來執行導護工作,社區內則可以由里辦公室與家長負責社區內里鄰巷道的交通安全。

交通環境設施應考慮兒童知覺原則來設計,例如馬路中間以白色斑紋標示明顯的行人穿越道,校門口若處在車流量大的路段,可以考慮設置人行天橋或地下道,以減輕交通安全維護的壓力。

在教育方面,首先學校或教師應結合日常生活情境,培養學童校外交通安全的正確知識與行為,例如在校園中設置交通標誌,管制學生上下學路隊的交通。學校也可以應用方案形式,其次加強社會教育,建立民眾維護學童交通安全的價值觀念,徹底落實實施校外交通安全教育。

資料來源:http://61.222.185.194/?FID=18&CID=132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