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4日 星期六

到底為誰爭取權益?-從安胎假說起

安胎假終於有著落了!

看到這個消息,除了興奮,還有更多的想法......。

10 多年前兼辦人事業務時,即在許多會議極力爭取安胎假。爭取的原因,不是因為我自己需要-事實上我也從來用不到安胎假;那爭取的原因是什麼?仔細想想還真好笑(笨?)。

除了安胎假,爭取過市內研習或會議的差旅費(有了)、因公受傷補助(有了)、公假協助市府業務人員額外代課費補助(有了)......,不敢說這些是因為我的爭取而促成,但我的確曾經努力過;這其中有多少是我自己曾因此受惠過?幾乎沒有!

或許很多人不相信,連公文及文書表格由直式配合電腦特性改成橫式,以及降低水費、電費、瓦斯費逾期滯納金(您知道有這個嗎?)額度,我都曾在公開會議爭取,或直接去函行政院長信箱陳情。

想想還真不是普通的愚蠢!

有很長一段時間,我不再「多話」,不再做這些「愚蠢」的事......。

「爭取」是需要付出「代價」、付出「成本」的!

就算只是在會議上「說話」,都需要時間、精神,這是「成本」。在「長官」眼中,「爭取權益」的我是異議份子,沒有被「秋後算帳」是我運氣好(有也是正常),這是「代價」。

有誰能替我分攤這些成本?當我「付出代價」,又有誰替我說句話?

如果爭取權益就如一場戰爭,前述這些已知的「敵人」相較之下還不可怕;真正可怕的是站在我背後,應該和我站在同一陣線的「自己人」,不知何時,冷不防的從背後「捅」我一刀......。

沒得到過相對的回饋還能接受,被長官們視為「欲除之而後快」的異議份子也在意料之中;但有時連其他教師、其他同仁們這些「自己人」都認為我們是「滋事份子」,不支持也就算了,有時還倒打一耙......。是啊,我還能說什麼?我幹嘛放著好日子不過?

我的確吃過這樣的「虧」。我不怪大家,也無權要求大家一定得支持我,但是我有權決定和大家一樣......

一個偶然的機會進入教師會,我又知道更多「事」......。

有話不說,這不是我的個性。我掙扎好久,在教師晨會跟大家「預告」的校務會議提案,陸續整理中。應會如期提出,但我得再想想;各位的「支持」,決定我要付出多少......。

最近有教師重提組學校教師會之議,我拒絕了。大家需要的不是學校教師會,而是為自己的權益努力的認知和決心

為了讓我自己在職場的「最終場」能過得更平順,我已辭去教師會工作。學習用「不知道」過日子,或許會更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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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76946
聯絡人:姚佩芬
電 話:(02)77366139

受文者: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臺人(二)字第1000051942B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修正條文規定,有關教師於本(99)學年度間因安胎需要所請之日數,排除納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中有關事、病假及延長病假之計算,惟因其他病(事)由所請之病(事)假已逾14日或28日者不適用,請 查照配合辦理。
說明: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條文,業已錄案研議修正相關條文。

正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本部中部辦公室
副本:本部人事處

資料來源:http://www4.jges.tc.edu.tw:800/sfs3/modules/board/board_show.php?b_id=7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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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胎假一年30天 雇主刁難罰10萬

聯合新聞網 2011.05.09 【聯合報╱記者吳曼寧/台北報導】

昨天是母親節,不少職業婦女懷孕時,都有安胎假的需求,卻憂心雇主留下負面印象而不敢請假,台北市勞工局表示,今年起新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上路,明確規定懷孕勞工1年可請30天的安胎假,請假天數以半薪計算,若雇主惡意刁難,依法最高可處10萬元罰鍰。

台北市勞工局表示,性別工作平等法從今年起納入「安胎假」規定,自年初以來不少勞工和企業紛紛詢問相關請假事宜。若懷孕勞工有流產之虞,經醫師診斷須安胎休養可請安胎假,治療與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一起計算,1年最多可請30天假,請假期間工資折半發給。

台北市勞工局強調,由於孕婦不一定在公立醫院接受產檢,醫師診斷證明也可由私立診所出示,雇主對經醫師開立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診斷相關證明應核准,不得脅迫請假將影響全勤獎金、考績,否則違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可處1萬至10萬元罰鍰。

此外,現在有不少父母為雙薪家庭,比較難兼顧家中小孩、長輩,今年性別工作平等法也修正「家庭照顧假」規定,取消受僱於5人以上企業的勞工才能請假的限制,讓所有的企業勞工都能適用,勞工1 年最多可請7天家庭照顧假,比照事假雇主可不給薪。

台北市勞工局表示,只要勞工因家人預防接種、重病或有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就可向雇主提出「家庭照顧假」,雇主同樣不得因請假影響全勤獎金和考績;若雇主拒絕勞工請求,同樣可處1至10萬元罰鍰。若勞工有疑問或要申訴,可電洽詢勞工局就業安全科(02)27287023。

資料來源:http://udn.com/NEWS/LIFE/LIF6/63239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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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納入安胎假及家庭照顧假

澎湖時報 2011-05-11 (記者蔡若瑟報導)

「安胎假」及「家庭照顧假」已明定納入性別工作平等法。凡經醫師開立需安胎休養診斷且提具證明者,雇主即須依法核准,且員工提出家庭照顧假請求,也不得以全勤獎金、考績或脅迫等禁止員工提出,否則將被處以10萬元以下罰鍰。縣府社會處特別提醒男性勞工朋友們,除生理假、安胎假及產假外,也可主張相關權益,讓照顧家庭的責任平均分攤。

縣府社會處表示,「安胎假」及「家庭照顧假」是今年性別工作平等法獻給辛苦媽媽的禮物! 為激勵有家庭照顧需求之爸爸媽媽們,勇於向事業單位提出「家庭照顧」的需求,今年1月7日起性別工作平等法將「家庭照顧假」取消受僱於5人以上事業單位的勞工才能申請的限制。

「安胎假」部分,更早在去年5月6日即納入「勞工請假規則」的普通傷病假規定中「懷孕勞工有流產之虞者,依據該規則增訂之第4條第2項規定,經醫師診斷,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份,工資折半發給……」,今年則明定納入性別工作平等法。

社會處表示,為防杜事業單位惡意或消極禁止員工提出「安胎假」或「家庭照顧假」的請求,凡經醫師開立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的診斷且提具相關證明者,雇主即須依法核准;對員工提出家庭照顧假的請求,也不得以將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不利益等脅迫,否則即觸犯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主管機關將依第38條處以10萬元以下罰鍰。

除安胎假及家庭照顧假外,性別工作平等法中的特別保障權益還有生理假、產假、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哺乳時間、撫育幼兒者的工作時間調整等,雇主如果拒絕勞工請求,即觸犯性別工作平等法,難逃被罰鍰的命運。

資料來源:http://www.penghutime.com.tw/newsdata.php?no=11050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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