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9日 星期六

【新聞】「護童專案」 協助學童平安上下學

「護童專案」 協助學童平安上下學

NOWnews 2009/09/02 記者孫藝文/台中報導

台中市警察局長胡木源上任後視察轄內狀況,要求針對交通崗及校園「護童專案」注入警力,積極整頓台中市轄內交通及警察形象。

胡木源上任後積極瞭解轄內特性,針對各大路口設立交通崗,排定員警在車流量多的尖峰時刻站在路口指揮交通,胡木源重視孩童的上、下學問題,護童專案的目的是疏導校園周邊道路及家長接送學童駐車彎的車輛,維護孩童上、下學安全。

10月底即將在台中市舉辦的全國運動大會,台中市國中、小學提早開課,市警2分局育才派出所在轄內太平國小及育仁小學上、下學時間加派警力前往協助交通,「護童專案」勤務讓接送孩童的家長感到十分放心,員警出現在路口不但提高見警率,也讓駕駛人放慢車速,留意過馬路的孩童及行人,不但提升了警察形象,看到警察精神抖擻及親切的一面,更有助於校園週遭的治安維護。

資料來源:http://www.nownews.com/2009/09/02/11464-2500612.htm

-------------------------------------------------------------------------

3 校小朋友上學 波麗士大人護駕

自由時報 2009-2-17〔記者張瑞楨/豐原報導〕

豐原分局執行警察護童專案,讓交通秩序大為改善。 (記者張瑞楨翻攝)

豐原分局執行警察護童專案,拉近警民之間的關係,學童更覺得有趣。 (記者張瑞楨翻攝)

提升遏止違規駕駛之效

波麗士大人護童,真是「威嚴」多了!豐原分局近日執行「護童專案」,由內勤警察在上學時間,輪流到3所國小護送學童上課,他們穿警用反光衣、攜帶告發單,對亂闖、按喇叭等行為的駕駛人,發揮遏止之效,連愛心媽媽都感覺自己執勤威嚴多了。

該構想是豐原分局長陳清新發起,原本選擇5所國小,但有2所國小轄區的派出所,已執行「交通崗」任務,因此由瑞穗國小、葫蘆墩國小與南陽國小3校先行試辦,由分局內勤警察輪值,每位警察平均每月輪值3次,預計實施到今年暑假前。

該任務執行不到一週,校方反應熱烈。一位愛心媽媽說,她們常遇到駕駛人亂闖,不服從愛心媽媽指揮,或趕時間而亂按喇叭等亂象,自從警察護童之後,上述亂象大減,也提升愛心媽媽的「執勤威嚴」與效率。

瑞穗國小校長楊朝銘更是讚不絕口。他說,效果非常好,有許多接送子女的家長,不願意在校方規劃的區域停車,愛心媽媽也是家長,不方便糾正,往年還曾發生家長亂停車,教師制止卻被咒罵的現象。

楊朝銘說,他跑到路口查看,發現警察護童之後,整體交通秩序大幅度改善,也大幅增進學童上學安全,校方與家長都很感激,在護童之外,此舉也有助於校園周圍治安的維護。

一位家長分析說,上述現象也反映台灣公民文化特色。他認為台灣人守法觀念普遍薄弱,自律能力較差,沒有公權力的導護媽媽,才會有上述無奈,具有告發公權力的警察介入,就算沒有開出罰單,民眾也會乖乖遵守秩序,但警察護童並非長久之計,還是要從教育著手,讓每個人都樂於遵守秩序、尊重路人權益。

資料來源: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feb/17/today-center11.htm

-------------------------------------------------------------------------

護童專案啟動 家長肯定

自由時報 2009-9-22 〔記者廖雪茹/竹北報導〕

新竹縣警察局自9月起規劃「護童專案」,選定光明國小做為建構安全走廊的示範,派遣警力與學校共同配合疏導交通,以維護孩童上下學的安全。(記者廖雪茹攝)

許多國中小每天上下學時間,周圍交通總是一團亂!新竹縣警察局自9月起規劃「護童專案」,選定光明國小做為建構安全走廊的示範,派遣警力與學校共同配合疏導交通(見右圖,記者廖雪茹攝),以維護孩童上下學的安全。

縣警局長吳思陸說,學生家長以汽、機車接送小孩,易造成校門口交通壅塞及違規停車,警局規劃「護童專案」,自9月開學日起一週,先選定轄內人數較多或交通秩序混亂等重點學校共27所,派遣警力結合導護老師、志工,協助學校周邊交通疏導及違規停車的勸導、取締,實施後獲得不少家長的肯定。

吳思陸表示,警局將進一步結合相關單位,就學校周邊道路的交通標誌、標線、號誌工程,以及家長接送孩童區域或行車動線等建構安全走廊,輔導學校維護校園安全。

交通隊長黃振煥說,交通隊已選定光明國小做為示範,將逐項推動各項改善措施,民眾如有任何增進學童安全的意見,歡迎提供建議給交通隊參考,電話:5513503、5513509。

資料來源: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sep/22/today-north17-2.htm

-------------------------------------------------------------------------

護童專案 員警當導護 家長更守法

自由時報 2008-12-13 〔記者顏宏駿/北斗報導〕

校門口車水馬龍,有員警賣力指揮交通,秩序更順暢。 (記者顏宏駿攝)

老師也說秩序好多了

上下學秩序,有勞警察大人!為了轄區國小上下學交通安全,北斗警分局派員警協助指揮,小朋友看到警察伯伯執勤,都會乖乖排好路隊,前來接送小孩的家長也會趕緊戴上安全帽,而且不敢在校門口迴車,讓上下學秩序井然,導護老師說,有警察協助真好。

陳先生一早睡眼惺忪載小孩上學,心想七早八早怎會有警察出勤,連安全帽也懶得戴,豈料一近校門,看到一名員警賣力指揮交通,見狀趕緊回家戴好安全帽再來。

另一名趕著上班的汽車駕駛先生讓小孩下車,眼看前方校門口有學生排隊橫越馬路,他懶得多等一會兒,打算180度大迴轉,在旁執勤的員警目睹,大吹口哨,指揮棒一指,駕駛人立刻打消念頭,乖乖等候直行。

北斗警分局配合「護童專案」,每日上午7時至8時、下午3時至4時,針對轄區11所人數較多的國小,派出一名員警協助上下學秩序,這項措施上路以來,獲得許多家長肯定,校門口交通全然改觀。

執勤的謝姓員警說,他執勤前會先觀察這個學校的交通動線,選擇來往人車最複雜的一個點來指揮,在上學這個時段,較常看見家長違規,他認為,大家以為這麼早,不可能有警察出勤。

家長見交警 違規少了

北斗國小校長許木村說,身教重於言教,許多家長接送小朋友上下學,經常圖一時方便而違規,過去導護老師勸說,家長置若罔聞,現在有警察站崗,家長就守法多了,對於小朋友是最好的教育,執勤的導護老師也壓力較小。

資料來源: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dec/13/today-center4.htm

-------------------------------------------------------------------------

護童專案啟動 北縣250校派警維安

聯合新聞網 2010/12/22 【聯合報╱記者鄭筑羚、黃福其/板橋報導】

警防校園攻擊板橋市埔墘國小前天清晨遭到汽油炸彈車衝進校園後,台北縣學生校外會昨天調派鄰近高中教官及替代役男支援護童,警方也加派巡邏員警,防範類似事件再發生。 記者鄭筑羚/攝影

板橋市埔墘國小前天發生嫌犯吳傳明開著滿載汽油桶的轎車衝撞學童的恐怖攻擊,造成4名學童及1位家長受傷,北縣昨天起展開「護童專案」,全縣211所公私立小學、39所中學上下學時間,都派員警協助指揮交通及安全維護。

由於嫌犯吳傳明的孫子,就讀埔墘國小附設幼稚園,外界懷疑吳嫌可能為報復父子關係不佳的長子,才遷怒孫子就讀的學校。據悉,吳嫌長子夫婦為避免困擾,已為小孩請假,吳嫌的孫子昨天並未到校。

埔墘國小昨天起增加教官與替代役男保護學生安全,警方也加強巡邏人力,不過仍有學生家長仍擔心類似事件會再發生,親自護送子女到學校。

一名來接5個孫子回家的阿嬤說,校園發生這種事情「當然很怕!」,她說校門口明顯多了來接送孩子的媽媽,大家都擔心孩子的安全。

埔墘國小校長吳玉美表示,為避免類似事件再發生,原本於學童上下學時間會開放的大門,現在只開啟一半,僅容學生出入,台北縣學生校外會並調派3名高中教官、2名替代役男支援埔墘國小,在學生上下課時間協助指揮交通。

海山警分局長劉章遠說,埔墘國小事件發生後,警方已針對轄內學校,增派巡邏人力,保護學生童上下學的安全。

資料來源:http://mag.udn.com/mag/campus/storypage.jsp?f_ART_ID=289935

-------------------------------------------------------------------------

警察機關保護兒童人身安全工作手冊

壹、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暨其他相關法令。
貳、目的
為保護個案兒童人身安全,及協尋失蹤兒童。
參、定義
一、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條)。
二、應給予緊急保護之兒童(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兒童有下列情形之一,
非立即給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分,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明顯而立即之危險者。
(一)兒童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兒童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但未就醫者。
(三)兒童遭遺棄、虐待、押賣,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
(四)兒童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
三、兒童偏差行為之禁止:
(一)兒童不得為下列行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六條):
1. 吸菸、飲酒、嚼檳榔。
2.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3. 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
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
物品。
4. 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行為。
(二)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
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
(三)充當前項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危險、不正當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
作(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九條)。
肆、權責區分
一、警政署
(一)刑事警察局:綜理、規劃全國警察機關有關兒童人身安全保護政策與方案,並督導各
警察機關落實執行。
(二)戶口組:負責查尋人口查尋業務,有關失蹤兒童之查尋及數據統計。
二、警察局
(一)婦幼警察隊(組):
1. 辦理兒童人身安全保護相關業務,綜合規劃各項兒童保護措施、協調、督導各分局依
其職掌辦理兒童保護相關工作。
配合各該市、縣(市)政府推動各項兒童人身安全保護方案,及相關作業與網絡協調
聯繫工作。
2. 置「兒童保護官」,職掌如下:
(1)負責推動兒童人身安全保護工作及強化保護網絡聯繫。
(2)規劃辦理兒童人身安全保護業務員警教育訓練。
(3)辦理規劃兒童人身安全保護相關防治宣導工作。
(4)彙整兒童人身安全保護案件各項資料、每半年定期統計分析、研議策進
作為。
3. 建立所屬各分局兒童人身安全保護業務承辦人員名冊資料。
4. 將每月受理兒童人身安全保護案件(包含兒童虐待、棄嬰(童)、遊(迷)童與其他
兒童保護案件)統計報署彙整。
(四)刑事警察(大)隊:
辦理身心障礙兒童指紋資料之建檔,並備文送刑事警察局指紋室建檔。
三、警察分局
(一)刑事組:
1. 由家庭暴力防治官兼辦兒童人身安全保護相關業務,規劃相關勤(業)務,並協調相
關配合事項:
(1)配合警察局辦理有關兒童人身安全保護相關之通報、預防、宣導及偵查等事項。
(2)建立網絡聯繫資料並提供相關之單位與人員,如:分局刑事責任區偵查員及分駐
(派出)所之警勤區佐警、社政、教育與醫療單位等。
(3)彙整轄內兒童人身安全保護案件資料,依個案專卷保存,並應嚴守保密原則。
(4)轄內兒童收容機構列冊,加強周邊環境安全維護。
2. 受理兒童人身安全保護案件報案及案件之偵查與移送。
3. 受理並建立民眾申請身心障礙兒童之指紋捺印、照片等相關資料,報警察局刑事警察
(大)隊統一彙整,送刑事警察局指紋室建檔。
(二)勤務指揮中心:
受理「一一0」報案與「一一三」專線轉報案件,指揮派員處理。
(三)戶口組:
負責查尋人口查尋業務,有關失蹤兒童之協尋及數據統計。
四、派出所
(一)受理兒童人身安全保護案件報案,並依個案需要通報分局專責人員到場協助。
(二)兒童人身安全保護案件現場處理、蒐證與調查。
(三)會同協助緊急救援以保護兒童生命安全。
(四)兒童人身安全保護案件依規定應通報案件,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當地政府社政主管
機關。
(五)兒童人身安全保護案件資料,依個案專卷保存,並應嚴守保密原則。
(六)受理並查尋失蹤兒童案件。
(七)必要時協助社會工作員進行兒童人身安全保護案件訪視、調查及安置之執行。
(八)必要時協助醫療院所執行兒童人身安全保護個案驗傷採證工作。
伍、協調聯繫與預防宣導
一、協調聯繫
(二)戶口課:
1. 彙整轄內失蹤兒童案件,並按月統計失蹤及尋獲兒童數據。
2. 應配予婦幼警察隊(組)兒童人身安全保護業務承辦人員查尋人口查尋資料庫查詢及
輸入密碼。
(三)少年警察隊:
1. 中輟學生追蹤、協尋、撤尋通報作業。
2. 春風專案之規劃、辦理事項,加強保護少年、兒童安全,預防其偏差及犯罪行為之發
生。
(五)勤務指揮中心:
1. 受理「一一0」報案與「一一三」專線轉報案件,指揮派員處理。
2. 受理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緊急安置個案,通報業管單位(緊急
安置個案為少年則通報少年隊,個案為兒童則為婦幼隊【組】)及所轄分局或分駐(派
出)所。
1. 各市、縣(市)警察局應配合當地政府主管機關作業,參與協調會報,建立防治服務
網絡。
2. 各警察單位應經常主動聯繫社政、醫療院所、學校、各有關機關、團體等,建立服務
網絡資料,密切協調配合,共同致力兒童保護工作。
二、預防宣導
建構以社區為導向之兒童人身安全保護環境:有效結合民力,投入兒童人身安全保護工
作,以社區為中心,結合鄰里長、學校及志工等社區團體,發揮兒童人身安全保護預防
網絡功能:
1. 運用志工擔任友善家訪員,建立具關心與支持的良好社區網絡,推動兒童人身安全保
護預防工作活動,協助舉發可疑兒童人身安全保護案件,並加強宣導相關預防措施。
2. 透過機關、學校、社區(團)活動,加強對兒童人身安全保護宣導,並將觸角伸入幼
稚園及托兒所,以擴大民眾參與宣導效果。
3. 建立妥善照顧兒童之觀念,運用傳播媒體、村里民大會、學校親子活動等宣導兒童人
身安全保護法令之規定。
陸、防制要領
一、勤務規劃:
建構兒童就學安全網,開學期間應依各縣(市)警察局規劃之「校園周邊環境淨化走廊」
工作計畫,結合警力與民力,於各國民小學上下學時段維護學童就學安全
及預防兒童被
害或失蹤案件發生。
(一)規劃方式:由轄區派出所結合校園周邊住家、商家、金融機構、廿四小時超商、愛心
商店、警察服務站、交通崗等處所,建構淨化走廊,路線長度以一百公尺為原則(每
一學校應規劃一條以上)。
(二)勤務要領:
1. 於上、下學時段針對學校周邊實施守望、交整、步巡勤務,協助學童通行安全,並對
在校園外逗留或落單之學童加以關懷留意,適時提供協助,防止意外發生

2. 協助校園周邊交通秩序整理,尤其疏導上、下學時段接、送學童臨停之車輛,並加強
取締違規車輛,俾使交通安全順暢

3. 結合義警、義工或導護媽媽,協助訓練其執行護童工作有關指揮手勢、使用警笛及交
通崗安全觀念以利執行勤務。
(三)宣導作為:
1. 淨化走廊路線應提供學校配合,加強向學生及家長宣導,並要求學生儘量依規劃路線
上下學;並於「社區治安會議」中提出,供社區民眾參考。
2. 本項工作實施,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以問卷調查方式了解學校及家長之滿意度,並作為
勤務改進之依據。
二、案件處理
(一)兒童虐待案件:
1. 受理兒童虐待案件,應立即通報社政主管機關或「一一三」婦幼保護專線,並應於二
十四小時內填具「兒童人身安全保護案件通報表」通報社政主管機關。
2. 製作報案人或舉報人報案筆錄,舉報人身分應予保密。
3. 必要時協助社會工作人員進行案件訪視、調查及安置之執行。
4. 兒童受虐案件應立即通報社政主管機關給予緊急保護、安置、或其他必要之處分;有
接受診治之必要者,應立即送醫。
5. 經社政主管機關評估為兒童虐待案件並通報警察機關(如遺棄、虐待或嚴重疏忽兒童
案件等),或經兒童、兒童父母或照顧者提出告訴,應製作施虐者筆錄及蒐證,嚴重
受虐兒童應先行由社政單位保護安置,再擇適當時間地點製作筆錄,並將全案移送檢
察單位。
(二)棄嬰(童)案件:
1. 受理拾(查)獲棄嬰(童)案件,應立即協尋其家人。
2. 協尋未果,應製作報案人或發現人談話筆錄。
3. 依查尋人口查尋作業規定,將棄嬰(童)特徵、相關資料及照片輸入警政署身分不明
人口資料庫。
4. 捺印棄嬰(童)指紋、腳掌紋,現場拍照存證,並速送至醫院救治及健康檢查→製作
兒童人身安全保護案件通報表通報社政主管機關→將棄嬰(童)連同所有資料影本轉
送社政主管機關辦理安置保護事宜→通報各單位及媒體協尋其家人。
5. 遺棄兒童之人經查獲應依兒童福利法及刑法等相關規定偵處移送。
(三)失蹤兒童案件:
1. 受理失蹤兒童案件報案,應製作報案人筆錄及「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
並依查尋人口相關作業規定辦理資料之輸入與撤銷。
2. 應立即通報各單位(警察機關、學校、媒體、兒福聯盟)協尋。
3. 針對上下學未歸、被抱(擄)走及不明原因或研判顯有不法集團牽涉之失蹤兒童,應
比照刑案偵查。
4. 尋獲案件應予銷案並通知協尋單位。
(四)無戶籍兒童案件:
發現或受理民眾舉報無戶籍兒童,應通報社政主管機關協助處理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五)遊(迷)童案件:
1. 發現或受理民眾舉報遊(迷)童案件,應即透過媒體及通報相關單位協尋其家人。
2. 如協尋案童家人未果,應列為查尋人口,依查尋人口業務輸入警政署身分不明人口資
料庫公布,以利民眾查詢;並應立即通報社政主管機關協助安置事宜。
3. 持續協尋案童家人六個月仍無結果,由社會局進行後續安置收養事宜。
(六)兒童被害案件(如性侵害、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綁架、販嬰及其他從事對兒童禁止行
為案件):
1. 應依刑案偵處程序規定辦理,案情重大者應責成專案小組偵辦。
2. 受理兒童被害案件,除依相關規定通報主管機關(社會局)外,應視兒童之身心狀況,
提供家長相關社工人員輔導資源;除性侵害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為法定須通報社會工
作人員陪同偵訊外,其他刑事案件因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主官得視案情決定通報之最
適當時刻。
3. 保密原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警察人員處理兒童人身安全
保護案件因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之文書,應予保密,非有正當
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
三、兒童人身安全保護案件訊問兒童技巧:
有鑑於兒童之身、心理狀況尚未成熟,有別於一般訊問程序,須特別注意下列訊問
程序、原則與技巧。
(一)程序聲明:
1. 向兒童說明服務單位及身分。
2. 向兒童解釋訪視會談的目的,說明對兒童的關心,瞭解兒童對訪視會談的感受,及說
明將如何幫助他。
3. 向兒童保證,他或她不需要為虐待及調查負責任,藉以減輕兒童的罪惡感。
(二)處理原則:
1. 維護兒童最佳利益,使其傷害減至最小。
2. 訊問不公開,為減輕兒童的焦慮,會談的地點應以不被干擾為宜。
3. 採隔別訊問,與兒童談話時應與施虐者分開。
4. 與兒童訊問時,應有社工人員在旁陪同。
5. 每次與兒童訊問之時間不宜過長,應避免重複訊問。
(三)訊問技巧:
1. 與兒童談話時,儘量保持與兒童相同之高度。
2. 尊重與建立關係:尊重兒童,並以兒童可理解的方法與之談話,以建立關係。
3. 應使用兒童的語言,確認兒童能聽懂,理解其意義。
4. 兒童的注意力期間較短及理解力有限,問話以簡單句代替複合句。
5. 訊問方式多以開放性問句,避免引導性或封閉性問題。即蒐集受虐(害)事件之發生,
宜以「是什麼、在哪裡、怎麼發生的」等問題發問,藉以蒐集兒童受虐(害)的過程;
惟不宜問「為什麼」(如:為什麼你會被打),因此類問句,易引起兒童的心理防衛
與排斥。
6. 積極傾聽與同理:應發揮同理心,積極傾聽與同理受虐(害)兒童的感受,協助其事
件陳述及情緒表達。
7. 誠實回答兒童所問的問題。
8. 避免評論施虐者(尤其當施虐者是其父母時)。
9. 與兒童訊問時,有必要得使用輔具,如偵訊娃娃。
10. 為避免重複訊問,與兒童訊問時,得使用錄影方式為之。
柒、通報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辦理通報:
1.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
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
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之物質。
(二)、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2.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
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3. 發現或接獲通知兒童保護案件後,應迅即處理,並互予相關機關必要之協助。
4. 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
三萬元以下罰鍰(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六十一條)。
5. 辦理通報時,應依地方主管機關所定之通報格式辦理,地方主管機關未明定者,則依
警政署所定通報格式辦理。
6. 辦理通報時,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
二、接獲社政單位、醫療院所或相關單位通報請求協助處理兒童人身安全保護案件時,應即
派員協助處理。
捌、辦理兒童人身安全保護工作獎懲規定
1. 辦理兒童人身安全保護工作獎懲規定,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辦理。
2. 執行兒童人身安全保護業務承辦人員,每半年於嘉獎範圍內核實敘獎。
3. 執行兒童人身安全保護案件個案工作部分:實際處理兒童保護案件每達四件嘉獎壹
次,每半年最高獎度記功壹次;如與家庭暴力案件、性侵害案件或兒童及少年性交易
案件相關,依上述案件獎勵規定辦理。
4. 查獲失蹤兒童部分,依﹁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獎懲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5. 執行兒童人身安全保護宣導每達六場嘉獎壹次,每半年最高獎度記功壹次。
6. 辦理兒童人身安全保護工作不力人員,依規定議處。
玖、附則
1. 各單位應循主官、督察、業務系統分層負責,切實督導、考核所屬員警處理兒童人身
安全保護案件,發現處理不當或不依規定處理者,應主動指導或查明處理。
2. 各市、縣(市)警察局應依本手冊之辦理兒童人身安全保護案件獎懲規定,落實員警
之考核工作。
3. 本手冊如有未盡事宜,得另函補充之。

資料來源:http://www.police.taichung.gov.tw/TCPBWeb/wSite/ct?xItem=26696&ctNode=1336

-------------------------------------------------------------------------

護童費 校長建議修法徵收

石文南/台北報導 臺北市教育e週報

專人或保全人員逐步取代「親師」負責複雜、危險的國小交通崗將是新趨勢,老師已退至校門口及校園內的安全維護,台北市國小校長會議建議修改法令能增收「護童費」,由學校或家長會聘請保全或專人站交通崗,負責學童安全。另外,國小校長強烈建議複雜路口由警察或義交負責。

不過,台北市教育局長吳清基表示,他並不贊成修改法令來收取「護童費」,他強調,志工制度還是該讓其存在,至於,護童費的問題就由學校本位管理的原則下,視學校個別情況來處理。

據了解,現在北市國小周邊交通崗,教師幾乎已全面撤退,國小教師只負責校門口及校內的安全,絕大部分離國小較遠的交通崗都由家長、社區志工、保全人員來負責,學校校長、訓導主任及組長則巡迴各交通崗。

據了解,北市志工出來站交通崗這幾年來,已由過去最興旺的一萬二、三千人,降至目前的七、八千名左右,意願低落,多位志工表示,這與近幾年來經濟不景氣有關,賺錢都來不及,那有時間再出來站交通崗。現階段包括敦化、光復、東湖、明湖等十幾所國小都實施保全人員站複雜、危險的交通崗,全市約有一成三的國小,是由保全人員負責交通崗,已是一種新趨勢。

明湖國小校長曾文祿指出,明湖在六年前就由學校家長會推動實施「護童專案」,以學生戶為單位出錢奉獻,不強迫;家長會聘請三位保全人員來站交通導護崗哨,學校就選擇學校周邊車輛多、人車爭道、學童容易受傷的三個地點,交給保全人員負責站崗,他表示,目前支持這項作法的家長高達九成以上。

東湖國小校長張永欽表示,學童上下學必經的重要路口,目前都由保全人員站崗,保全人員的費用由家長會向學生家長募款,八十九年剛開始實施,是自願募款,不過,經過四、五年實施下來,家長的接受度很高,目前有九八%的家長支持,一學期每生家長繳三百元。

[中國時報 2004.08.17]

資料來源:http://163.21.249.242/News/News.asp?NewsId=11915

-------------------------------------------------------------------------

內政部警政署推動校園周邊安心走廊之愛心服務站建構實施計畫

壹、依據
一、內政部97年3月4日台內警字第09708900692號函頒「落實婦幼保護杜絕色情犯罪專案執行計畫」。
二、教育部96年9月4日教國字第0960133868號函頒「推動校園安心走廊及全國性愛心服務站標誌複選會議紀錄」決議。
三、本署96年12月4日警署刑防字第0960016376號函頒修正「警察機關保護兒童人身安全工作手冊」。

貳、預期效益
從設置愛心服務站出發,推廣「社區安全,人人有責」之觀念,強化社區責任通報系統,期以全民共同參與兒童保護,達成犯罪預防目標,並透過與教育單位共同合作,增進跨單位聯繫互動,以貼近「兒童保護網絡無縫隙」之願景。

參、實施期程
本計畫自函頒日起實施。

肆、執行要領
一、配合建置愛心服務站,結合社區力量,加強社區安全。
二、規劃「護童專案」勤務,維護學童上、放學安全。

伍、教育與警政單位權責分工
  一、教育體系
  (一)中央單位
      1.製作愛心服務站識別標誌及相關經費補助。
      2.規劃愛心服務站認證及評鑑機制。
      3.建立愛心服務站維護網。
      4.規劃校園周邊安心走廊宣導。
  (二)地方政府
      1.督導各國民中小學辦理情形。
      2.辦理校園安心走廊宣傳活動。
      3.辦理愛心服務站認證及評鑑。
  (三)各國民中小學
      1.召開校安聯繫會議,強化校園周邊安心走廊之聯繫作業。
      2.建置校園周邊安心走廊之愛心服務站。
      3.辦理愛心服務站商家評選及認證事宜。
      4.辦理校園周邊安心走廊宣導。
  二、警政體系
  (一)中央單位
      1.訂定愛心服務站資格評估標準。
      2.納入社區治安工作項目。
      3.規劃全國性校園周邊安心走廊宣導。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
      1.辦理各警察分局教育訓練並督導執行情形。
      2.規劃與執行護童專案。
  (三)各警察分局
      1.建立各警察分局愛心服務站聯繫名冊。
      2.結合社區治安座談會辦理愛心服務站商家教育訓練。
      3.規劃分駐(派出)所及偵查隊加強巡守愛心服務站。
      4.規劃與執行各國民小學「護童專案」勤務。
  (四)分駐(派出)所
      1.協助篩選愛心服務站商家。
      2.建立校園周邊安心走廊之網絡聯繫名冊。
      3.加強愛心服務站商家巡簽及治安協助。
      4.執行「護童專案」勤務。

陸、工作要求
  一、協助愛心服務站之建置
  (一)結合社區治安座談會辦理愛心服務站商家教育訓練,提供兒童安全保護知識。
  (二)加強愛心服務站商家巡邏、守望等勤務作為。
  (三)對於在校園外逗留、落單之兒童加以關懷並提供協助。
  二、規劃護童專案
各警察(分)局應於每日上、下午於國民小學學童上、放學時段,規劃1小時勤務,以1所學校至少1名警力認養並確實服勤為原則,實施守望、巡邏、交整勤務,執行地點以學校最複雜之出入口及校園周邊較危險之路段,配合義交、義警等協勤民力、以及學校志工、導護媽媽、導護老師等共同執勤,維護學童上、放學之人身及交通安全。

柒、獎懲
一、辦理校園安心走廊之愛心服務站工作,每6個月直接業務承辦人於嘉獎二次(1人次)、業務督辦主管於嘉獎一次(1人次)範圍內核實敘獎。
二、執行護童專案勤務人員得依服勤天數於每學期結束後辦理敘獎,計數基準以上(放)學二次勤務時段服勤為一天計算。敘獎額度依執勤天數分為:
(一)核予嘉獎二次敘獎:執行護童專案,每學期累計服勤天數達40天以上,同時執行勤務成效良好亦無申誡以上勤務缺失者。
(二)核予嘉獎一次敘獎:執行護童專案,每學期累計服勤天數達15天以上未達40天,同時執行勤務成效良好亦無申誡以上勤務缺失者。
三、護童勤務與交通指揮疏導勤務同時執行時,應從優擇一敘獎,不得重複辦理。
四、執行護童專案勤務,各警察局及警察分局轄內應循主官、督察業務系統分層負責,切實督導、考核所屬警力擔服護童專案辦理情形。
五、辦理本實施計畫工作不力人員,依規定懲處。

資料來源: http://163.16.151.49/99traffic/%E4%BA%A4%E9%80%9A%E5%AE%89%E5%85%A8%E8%88%87%E8%BC%94%E5%B0%8E/%E6%84%9B%E5%BF%83%E6%9C%8D%E5%8B%99%E7%AB%99%E8%A8%88%E7%95%AB.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