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3日 星期日

【新聞】議員要領錢就要開會 不能補簽到領錢

議員要領錢就要開會 不能補簽到領錢
 
自立晚報 2012/05/16 【記者李桂馨台北報導】

台北市議員楊實秋昨16日指出,議員出席大會依法可以領取出席費一千元,交通費一千元以及誤餐費四百五十元,共計兩千四百五十元整。但近年來,卻屢次出現散會後補簽到出席,形成不開會,卻補簽到領取兩千四百五元的陋習。這樣的陋習在本會期尤其更為嚴重,甚至有當天散會後,第二天補簽到出席的惡例。

楊實秋認為民意代表準時開會,按表簽到是身為議員最基本的職責。議員不開會,卻在散會後簽到補出席,領取兩千四百五十元,已經涉及偽造文書以及詐領公費補助。楊實秋呼籲所有議員同仁莫再勿蹈法網,以身試法。

楊實秋舉例,上週五月九號大會在下午三點零一分散會,當時大會紀錄簽到人數51人,也有照片存整。未料在今日的會議紀錄上,竟然顯示出五月九號大會有61人出席。也就是說,有10位議員在是散會之後才簽到出席,明明沒有出席開會,卻簽到領取兩千四百五十元的開會補助,已經涉及詐領公費補助。

楊實秋強調,兩千四百五十元的開會補助,並非屬於議員薪資。如果議員沒有簽到出席,沒有參與大會進行,就不應該領取這筆開會津貼。如果是一般公務員不出席開會,卻在散會後補簽到領取開會津貼,一定會以偽造文書以及貪污罪起訴。議員身為民意代表,更應守法,要領錢就要開會,絕對不能補簽到領錢。

資料來源:http://www.idn.com.tw/news/news_content.php?artid=20120516guisin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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