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2日 星期四

【新聞】立院三讀 申報扶養親屬 年齡限制取消

原條文:「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修正條文:「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其他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子女、同胞兄弟姊妹部分均未修正。






立院三讀 申報扶養親屬 年齡限制取消

自由時報 2012-11-21 〔記者曾韋禎、張舒婷/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綜合所得稅法修正案,取消納稅人不得扶養年齡20歲至60歲的親屬限制,明年報稅即適用。 (資料照,張嘉明攝)

多扶養一人 免稅額就多8.2萬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綜合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修正案」,取消納稅人不得扶養二十歲至六十歲間「其他親屬或家屬」的年齡歧視條款。自明年五月申報綜所稅時,凡納稅義務人的親屬中,符合二十歲以下,或二十歲以上在學、身障或無謀生能力條件,每扶養一人,就可列報八萬二千元免稅額,預估四十一萬人受益。而依納稅義務人適用的稅率不同,每增列一名扶養親屬,可節稅四千一百元至三萬兩千八百元不等。

不過,國稅局提醒,所得稅申報扶養放寬,民眾想報扶養親屬節稅,也不是無限上綱,想報幾個就報幾個,共同居住和扶養事實是重要條件,若被查到虛報或濫報,且被認為素行不良,最高可回溯五年補稅。

明年起報稅適用 41萬人受惠

會計師建議,受扶養親屬若有打零工或其他薪資收入,年所得須低於八萬二千元,申報扶養才有節稅效果,否則反而可能墊高應繳稅款,民眾報稅前應多做評估,以免因小失大。

現行綜所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扶養在學、身障或無謀生能力條件之「其他親屬或家屬」(自己及配偶之尊親屬、子女、自己及配偶之兄弟姊妹以外之被扶養人),只要是年滿二十歲到六十歲間,皆不得列為免稅額。

不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去年做出釋字第六九四號解釋,認為上述規定違反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綜所稅法相關條文在一年內失效。

根據立院通過的修正案內容,扶養在學、身障或無謀生能力條件之「其他親屬或家屬」,不再有年齡限制,皆能列報每人八萬二千元的免稅額。

財政部官員指出,修正案通過後,今年起實施,明年五月報稅適用,受益的約四十一萬人,初步估計,國庫稅收損失約二十億元。而依納稅義務人適用的綜合所得稅稅率不同,每增列一名扶養親屬,可節稅四千一百元至三萬兩千八百元不等。

虛報濫報 最高回溯5年補稅

北區國稅局長李慶華說,所得稅法修法前後最大差異是二十歲以上、六十歲以下無謀生能力親屬或家屬可列報扶養免稅額,但仍要符合民法規定的扶養順序,要有扶養事實及共同居住事實。

李慶華表示,高所得者常會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節稅,其中以列報兄弟姊妹的小孩最常被國稅局剔除。因為小孩應優先由父母扶養,納稅義務人的兄弟姊妹有能力扶養,就不能報在其他人名下。

財政部說,若由後順位者申報扶養,要有正當理由或說明。李慶華強調,高所得者列報太多扶養親屬或家屬,可能被列入選案對象。

資料來源: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nov/21/today-t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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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 扶養其他親屬限制放寬

聯合新聞網 2012.11.21 【聯合報╱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

明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釋利多。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修正案,納稅人未來申報扶養廿歲至六十歲的「其他親屬」,只要能證明在校就學或無謀生能力,即可扣減每人八萬二千元的免稅額。

根據財政部統計,明年新規定上路後,將有四十一萬人受惠,總計降稅利益達廿億元。舉例來說,一個適用所得稅率百分之十二的家庭,每多扶養一名其他親屬,就可少繳九千八百四十元的稅。

民眾過去報稅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僅限廿歲以下或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者,才能扣減免稅額,明顯與扶養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的列報減稅條件不同。

大法官會議去年底解釋六九四號釋憲文,認定稅法這項「年齡限制」造成差別待遇,影響弱勢族群生存權利和生活品質,有違公平原則,判定違憲。昨天立院三讀通過修法,去除這項年齡歧視條款,進一步照顧經濟弱、保障賦稅人權。

納稅人未來只要證明受扶養的廿歲以上其他親屬是「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即可比照扶養相同條件的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享有同等的減稅權利,且扶養人數沒有上限。

依民法規定,所謂「其他親屬」,包括叔、伯、甥、舅、姪、嫂,及孫子女或未辦認養手續的繼子女;「家屬」則包括「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因此未來包括同居的男女朋友、同志等非親屬關係的同居人,都可納入報稅扶養對象。

財政部指出,納稅義務人可望在明年五月申報一○一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資料來源: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751311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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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申報扶養取消年齡限制

聯合新聞網 2012.11.20 【聯合晚報╱記者張文馨/即時報導】

政府釋出報稅利多,明年五月民眾要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扶養對象將沒有年齡限制,凡身心障礙、無謀生能力或就學中的親屬,都可以被報列為扶養對象,每人每年有8.2萬元的免稅額。

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案,全面取消納稅人扶養親屬的年齡限制條件,未來包括同居人等其他親屬或家屬,只要符合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等要件,都可納入報稅扶養對象。

財政部表示,明年五月起報稅就可適用,預估有41萬人受惠,納稅義務人可增加支配所得約20億元,以適用12%稅率的家庭為例,每多扶養一名其他親屬,可減免稅捐9840元。

資料來源: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9/75110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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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其他親屬」免稅年齡 立院修法放寬

ETtoday 2012年11月20日 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20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放寬「其他親屬或家屬」扶養免稅額的年齡限制,2013年申報所得稅時就可以適用,預估41萬人受惠。

►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放寬其他親屬扶養年齡。(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片)

現行所得稅法規定,除了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的父母也就是直系尊親屬,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可依規定列報減除免稅額。但如果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就有年齡限制,現行法令規定,只有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的其他親屬或家屬,才能依規定列報減除免稅額。

修正條文放寬「其他親屬或家屬」列報的年齡限制,改為扶養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都可提報減除免稅額。每扶養一人的免稅額是八萬兩千元。換句話說,只要納稅義務人扶養年滿二十歲以上的直系親屬,如伯父叔叔堂兄弟表姊妹等等,只要是身心障礙沒有謀生能力,都可以列報減持免稅。

財政部長張盛和日前在草案初審通過時受訪表示, 修法符合憲法平等原則,可望進一步照顧經濟弱勢及保障賦稅人權;修法通過將有41萬人受益,納稅義務人可增加支配所得約新台幣20億元。提案修法的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陳其邁說,現在景氣不好,修法有助緩解弱勢家庭經濟重擔 ,明年申報所得稅即可適用。

資料來源: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1120/12963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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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親屬免稅額 立院三讀通過

國語日報 2012/11/21 林人芳/臺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放寬其他親屬或家屬扶養免稅額列報的年齡限制,明訂扶養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都可提報扣除免稅額,預估將有四十一萬人受惠。

殘障聯盟祕書長王幼玲認為,殘障人士的家人對他們確實是有扶養的事實,因此列入扶養扣除免稅額,是合理的事,也能稍稍減輕家人的負擔,但他們更希望也能將殘障人士聘外籍看護的費用,一併納入列舉扣除額項,對殘障家庭的幫助才會更大。

依據現行《所得稅法》規定,除了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的直系尊親屬、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可依規定列報減除免稅額外,扶養無謀生能力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則限定在未滿二十歲或是滿六十歲以上的家人,讓不少家庭負擔沉重。新通過的所得稅修正版本,則取消年齡限制,只要有扶養弱勢者親屬或家屬的事實,都可提報減除免稅額。

王幼玲指出,會修法是源自於去年司法院釋字第六九四號的解釋,認為《所得稅法》對其他親屬列報的年齡限制,影響國人扶養滿二十歲到未滿六十歲間無謀生能力家人的意願,讓弱勢者生存權益受到影響,也不符合課稅公平原則。她認為,新法雖然對殘障家庭有些幫助,但政府若能比照對企業聘用外勞可抵稅的作法,相信助益會更大。

資料來源:http://www.mdnkids.com/info/news/content.asp?Serial_NO=81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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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報稅 扶養多1人 免稅額多8.2萬

聯合新聞網 2012.11.20 【聯合晚報╱記者張文馨/台北報導】

所得稅 反年齡歧視 修正案三讀通過

立法院今天通過,所得稅法全面取消納稅人扶養親屬的年齡限制條件;有如對家有重擔、扶養家屬多者,在大雨中撐起一把傘。
報系資料照
政府又釋出報稅利多,明年5月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扶養對象將沒有年齡限制,凡身心障礙、無謀生能力或就學中的親屬,都可以被報列為扶養對象,每人每年有8.2萬元免稅額。

親屬或家屬符要件都可列扶養

立法院院會為了解決政府法令違反憲法爭議,上午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案,全面取消納稅人扶養親屬的年齡限制條件,未來包括同居人等其他親屬或家屬,只要符合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等要件,都可納入報稅扶養對象。

明年5月適用 估41萬人受惠

財政部表示,明年5月起報稅就可適用,預估有41萬人受惠,納稅義務人可增加支配所得約20億元,以適用12%稅率的家庭為例,每多扶養一名其他親屬,可減免稅捐9840元。

依民法規定,所謂「其他親屬」包括叔、伯、舅、姪、甥、媳、孫等。「家屬」定義指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也就是說,未來包括同居男女朋友、同志等非親屬關係的同居人,都可納入報稅扶養對象。

無謀生能力不包括非自願性失業

財政部表示,無謀生能力不包括非自願性失業,其他親屬如因非自願性失業受扶養,並不在減免範圍之列。

民國92年,民眾郭燕娥扶養70多歲中風母親、殘障大嫂及兩名未成年姪子,財政部將殘障大嫂剔除扶養,報稅後,她以年齡歧視提出釋憲。立法院通過修法後,她將可以適用申報殘障大嫂為扶養對象。

年齡限制 年底自動失效

民國100年12月30日公布的大法官釋字第694號解釋認定,年齡限制將影響納稅義務人扶養20歲到60歲間無謀生能力者的意願,影響弱勢族群的生存權利,和憲法第七條公平原則牴觸,宣告違憲,相關法令今年12月30日將自動失效。

資料來源: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75111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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