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9日 星期五

校務會議提案(100-1)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會議我個人擬提 4 案,已轉交承辦單位,詳列如下:

提案-1

案由:修改本校教師聘約。

說明:
1. 本校教師聘約訂定已多年,且許多法規已異動,應配合修改。
2. 依據教師法:「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再依教育部新聞稿:「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故不應於教師聘約擴大授權;認輔工作亦同。

辦法:
1. 刪除教師聘約原條文第 5 條中「依規定擔任導護工作」。
2. 刪除教師聘約原條文第 5 條中「認輔老師」。
3. 其他修改條文草案如附件。

附件:教師聘約草案-100062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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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2

案由:本校 100 學年度導護工作實施計畫涉及教師職責任務編派,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說明:
1. 依據教師法:「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再依教育部新聞稿:「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
2. 「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學校教師對於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之校內外交通導護工作應負責任,不得拒絕」違反法律授權(保留)原則,應屬無效。本案教師會已函請政風室、監察院、教育部糾正。
3. 本校「100學年度導護工作實施計畫」:「全校教師均負有對學生導護之職責」及「本校導護老師由級任老師、科任老師、組長共同分組輪流擔任」應屬無效。
4.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應由交通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維護,未經警察機關授權之執行導護人員無權在道路指揮人車。

辦法:
1. 請修改本校 100 學年度導護工作實施計畫,並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2. 執行導護工作應遵守交通法規,不應要求未經警察機關授權之執行導護人員進入道路及其附屬人行道指揮人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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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3

案由:學生整潔工作安排應考量學生能力。

說明:
1. 本校校園整潔工作分派從未考量學生能力,只是學校為解決環境整潔問題便宜行事?
2. 目前學生整潔工作被視為「生活教育」,但「生活教育」的內涵及實施細節並未界定;「生活教育」只是藉口?
3. 整潔工作應為學生的「學習」,不應該是「責任」。
4. 容易發生危險的區域,不應安排學生打掃,如頂樓、地下室、校外、廁所……。

辦法:
1. 請界定「生活教育」的實施範圍、實施方式、實施時間。
2. 請界定「整潔工作」在「生活教育」中的比重。
3. 學生整潔工作應配合「生活教育」需求,並考量學生能力。
4. 學校應提供學生整潔工作所需且足夠的用具。
5. 容易發生危險的區域,不應安排學生打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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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4

案由:修改本校「教師擔任年段級任辦法」參之四之(四)之 2。

說明:
1. 為解決高年級級任教師及同時兼任行政負擔過重問題,已有優先選任其他年段辦法,故「(1)擔任同一年段級任教師連續超過4年以上者,須優先讓出該年段缺額」只是徒增教師必須被逼選擇其他工作的壓力與困擾,對原本問題並無實質幫助,應予刪除。
2. 依目前退休辦法,教師於滿 50 歲且年資 25 年以上即可領月退俸,「(4)年滿50歲」對許多教師形同虛設。

辦法:
1. 刪除「(1)擔任同一年段級任教師連續超過 4 年以上者,須優先讓出該年段缺額。」
2. 「(4)年滿 50 歲」修改為「(4)年滿 45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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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感謝教師從事導護工作【教育部新聞稿】

日期:92/10/15
發稿單位:國教司
單位連絡人:楊韻玲/邱素珠

對於國民中小學學生交通安全導護工作,是否為教師的義務或責任,此為爾來教師提出之疑義,針對此,教育部提出三點說明表示:
一、教師幾十年來基於愛護學生,自發自動從事導護工作,教育單位特予致謝,而此基於愛心之付出也是數十年來教育的優良傳統。
二、事實上,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但因基於愛心而協助,若發生事故,對教師而言,甚感遺憾之外,卻要負事故之連帶責任,使教師備感壓力,此問題確實值得重視。
三、未來,對於交通導護相關事宜,將請地方政府與教師會、家長會再協調研議,取得各方的共識,以解決照顧學童之安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