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9日 星期二

各機關學校辦理員工文康活動,不得以公假登記 ,並不得登記為公務人員學習時數

上次我沒參加好像錯了...;以後也沒有了!






臺中市政府 函

地址:40701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
惠中樓7樓
承辦人:林麗宜
電話:04-22289111#17406
電子信箱:j1147@taichung.gov.tw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發文字號:府授人給字第102002685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0026852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中央各機關學校辦理員工文康活動,不得以公假登記,並不得登記為公務人員學習時數一案,請 查照並確實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民國102年2月6日院授人給字第1020023722號函辦理。
二、檢附上函影本1份。

正本:臺中市各機關、臺中市各市立高級中學、臺中市各市立國民中小學、臺中市各市立幼兒園、臺中市各警察分局及(大)隊
副本:臺中市政府人事處(考訓科)、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

資料來源:http://140.128.161.18/board/data/343/13021861165445_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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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函

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1號
傳真:02-23975565
承辦人:歐宛寧
電話:02-23979298#651
E-Mail:own1231@dgpa.gov.tw

受文者:臺中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發文字號:院授人給字第1020023722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中央各機關學校辦理員工文康活動,不得以公假登記,並不得登記為公務人員學習時數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辦理。

說明:
一、依立法院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事項辦理。
二、前開決議以:「行政院雖針對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訂定實施要點,第4點但書規定『在不影響業務正常進行情形下,得利用辦公時間舉辦,參加人員以公假登記』,然而公教人員已可以國家預算辦理文康活動,如再允以公假參加,則為雙重優遇,為此要求中央及以下各級機關學校員工參加文康活動不得以公假登記,並不得登記為公務人員進修時數,以避免造成民眾觀感不佳。」

正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中央研究院、國史館、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臺灣高等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審計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
副本: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資料來源:http://140.128.161.18/board/data/343/13021861165445_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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