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9日 星期五

【新聞】行為不檢教師禁聘 最多4年

行為不檢教師禁聘 最多4年

蘋果日報 2013年04月19日 【唐鎮宇、劉嘉韻、林師民╱連線報導】

行政院會昨通過《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草案,過去法律規定,對「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機關查證屬實」的教師,一律「終身不得聘任」,但去年七月大法官釋憲認為此一規定未予行為不檢教師改正機會,違比例原則,相關法律一年內失效。故行政院會昨修法,將原規定「終身不得聘任」,改為「一到四年內不得聘任」。

緣於二○○九年,新竹高中吳姓前體育教師因婚外情,被校方以有損教師形象為由,依《教師法》不再續聘;男老師告上法院並聲請大法官釋憲,去年大法官會議做出前述解釋,政院隨之修法。

性騷仍終身拒聘

但昨通過的草案,對教師發生「性騷擾、性霸凌且情節重大者」,仍維持終身不予續聘處分。

教育部人事處昨說,一九九五年到今年三月底止,計二百三十九名教師因「行為不檢」遭解聘,其中一百五十五人涉性侵、性騷,其他八十四人則涉開黃腔、偷竊而被解聘;修正後的《教師法》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因法律不溯及既往,過去因行為不檢被解聘的老師仍不得重回校園;至於修法後而犯者,雖可在停聘一到四年後恢復任教資格,「但有沒有學校願意聘任又是另外一回事」。

資料來源: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419/34963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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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不檢解聘教師 可獲1至4年改正期

中國廣播公司 2013/04/18 (李人岳報導)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教師法」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因「行為不檢、有違師道」而遭解聘或不續聘的教職人員,給予1到4年的改正期,未來仍有機會回任教職。不過針對性騷擾、性霸凌和體罰等情節重大的行為,仍舊不得再聘為教師。

現行教師法規定,行為不檢有所損師道者,終身不得再任教職,不過大法官會議認定這項條文違背憲法的比例原則,要求相關機關改正。行政院會18日通過「教師法」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規定,行為不檢違反相關法令或教師專業倫理,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議解聘或不續聘者,應審酌案件情節,議決1到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不過針對性騷擾和體罰霸凌,兩項修正草案都增列「經學校性平會或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其情節重大」,以及「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不得聘任的規定。

換言之,除了性騷擾、性霸凌和體罰等行為之外,因行為不減而遭解聘或不續聘處分的教職人員,在經過1到4年的改正期後,還是有機會可回任教職,以維持當事人的權益。

根據教育部資料,民國84年8月到101年9月為止,因為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而解聘及不續聘教師總計有221名人,其中性侵害解聘53人、不續聘4人、退休1人;因師生性騷擾解聘68人、不續聘14人;職場性騷擾解聘4人、不續聘2人,因性侵害或性騷擾者占所有案例的66.06%。

資料來源:http://www.bcc.com.tw/news/newsview.asp?cde=2044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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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不檢師 1至4年不得任教

中央社 1020418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18日電)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教師法等修正草案,將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終身不得再任教職的規定,修正放寬為1年至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去年7月27日做出釋字第702號解釋,認為教師法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終身不得再任教職,違背憲法比例原則;相關機關應在1年內檢討修正,否則規定即失效。

這項釋憲案的聲請人是吳姓已婚公立高中老師,因擔任學校營隊活動輔導員,與女大學生發生性關係,而遭學校依教師法規定不予續聘。吳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遭駁回,而決定提出釋憲。

配合大法官會議解釋,行政院會上午通過教師法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草案規定「行為不檢違反相關法令或教師專業倫理,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1年至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有關性騷擾部分,兩項修正草案都增列「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其情節重大」,及「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不得聘任的規定。

若教師涉有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的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以及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的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1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調查屬實,予以解聘。

根據教育部資料,民國84年8月至101年9月7日止,「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解聘及不續聘教師構成要件態樣統計,總計221名教師中,因性侵害解聘53人、不續聘4人、退休1人;因性騷擾(師對生)解聘68人、不續聘14人。

資料來源: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304180173-1.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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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不檢教師 政院放寬1到4年不得任教

國立教育廣播電台 2013-04-18 康紀漢

行政院會今天(18)通過「教師法」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終身不得再任教職的規定,修正放寬為1到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使得行為不檢遭到解聘或不續聘的教職人員,除了性騷擾、性霸凌和體罰等情節重大的行為之外,未來仍然有機會回任教職。

教育部人事處科長陳家士表示,這次教師法的修正,主要是配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第702號解釋,認為教師法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終身不得再任教職,沒有給老師改進機會,不符合比例原則,所以才修法把法條規定的行為不檢做切割,除了教師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和體罰學生造成身心重大傷害等情節重大的行為,依然不得再聘為教師之外,至於教師涉及其他非相關這4項情節重大的行為不檢,當遭到解聘或不續聘時,則放寬給他們在經過1到4年的改正期後,還是有機會可以回任教職。

陳家士科長也指出,從民國84年到102年3月為止,因為行為不檢而被解聘和不續聘的教師一共有239人,當中性侵害和性騷擾解聘的老師也有155人,但是這項法律修正之後,不溯及既往,要等到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後,才會往後生效。

資料來源:http://www.ner.gov.tw/index.php?act=culnews&code=view&ids=148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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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不檢教師 放寬終生不得任教禁令

中央廣播電臺 2013/4/18 撰稿‧編輯:劉品希

為了配合大法官會議解釋,行政院會今天(18日)通過教師法等修正草案,將原本規定行為不檢的教師終身不得再任教職的規定,修正放寬為1年至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去年7月曾做出解釋,認為「教師法」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終身不得再任教職,違背憲法比例原則,相關機關應在1年內檢討修正,否則規定即失效。

為了配合大法官會議解釋,行政院會18日通過「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規定行為不檢、違反相關法令或教師專業倫理者,若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應審酌案件情節,1年至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也就是將終生不得任教的規定放寬為最多4年。行政院發言人鄭麗文轉述:『(原音)院長決議通過教師法第14條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此外,行政院會也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草案,只要教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的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或是體罰、霸凌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嚴重侵害者,就不得聘任。

資料來源:http://news.rti.org.tw/index_newsContent.aspx?nid=418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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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教師法 給行為不檢師自新機會

人間福報 2013/4/19 【本報台北訊】

教師若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遭解聘,將終身無法復職,大法官解釋認有違背憲法比例原則之虞。行政院會昨天通過教師法等修法草案,將「有損師道」改為更明確的「違反相關法令或教師專業倫理」,且最多只能停聘四年。

換言之,未來若單純涉及婚外情、師生戀之類案件的教師,即使遭解聘,一至四年後仍可復出任教;但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體罰或霸凌造成學生身心嚴重受創的教師,仍是終生不得再被聘。

一名公立高中已婚教師,四年前擔任暑期營隊輔導員時,被檢舉與學員發生非自願性行為。後經調查,雖無性侵害之情事,但該校教評會仍引「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規定,決議不續聘。這名教師循行政爭訟均遭駁回,便聲請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七○二號解釋認為解聘有理,但是否所有情況均終生不能再獲聘?則要求教育部進一步分析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遭解聘案件,結果顯示,近幾年被解聘的二二一名教師,六成六是因性侵、性騷擾案,其餘則是婚外情、師生戀、體罰、主導考試舞弊等。

鑑於解聘情況多屬性騷擾案,「教師法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這類型態樣抽離,新增「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校方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評會審議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若後續調查屬實,則可無限期解聘。行政院會昨天上午通過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草案另依照大法官解釋精神,進一步明確定義所謂「行為不檢」,還須「違反相關法令或教師專業倫理」,且須由教評會依情節輕重決議解聘一至四年,以讓部分因「行為不檢」被解聘的老師,於改過後有重返教職機會。

資料來源:http://www.merit-times.com.tw/NewsPage.aspx?Unid=30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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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不檢師懲罰放寬 性侵排除

中央社 1020418 (中央社記者陳至中台北18日電)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教師法等修正草案,放寬「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懲罰,改為1至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但性侵、性騷、嚴重霸凌都終身不得再任教。

教育部人事處科長陳家士表示,這項修法是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02號解釋,認為因「行為不檢」遭解聘、停聘、不續聘的原因眾多,全都終身不得再任教職,違反憲法比例原則,要求教育部在1年內檢討修正。

陳家士表示,民國84年至今,共有239位教師因「行為不檢」遭解聘、停聘、不續聘,其中155位涉及性侵害等行為。修法後作區隔,涉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體罰造成身心靈嚴重傷害者,依然終身不能再當老師,其餘則是1至4年不能任教。

陳家士表示,修法需經立法院審議後才能生效,且不溯及既往,過去「行為不檢」教師仍然不能回任。

陳家士說,過去因「行為不檢」被解聘、停聘、不續聘但非性侵的案例,包括偷竊、開黃腔等,由學校教評會三級三審認定。

資料來源:http://www.cna.com.tw/News/aEDU/201304180324-1.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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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行為不檢師可回聘 性霸凌除外

國語日報 2013/4/19 林人芳/臺北報導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教師,終身不得再聘的規定,修正放寬為一年到四年內不得聘任。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去年七月二十七日做出釋字第七○二號解釋,釋憲案起因於吳姓已婚教師,因擔任學校營隊輔導員,與女大學生發生性關係,遭學校解聘。吳姓教師不服而提行政訴訟,但遭駁回後提出釋憲。大法官會議解釋,該項規定違背《憲法》比例原則,要求相關機關應於一年內檢討修正,否則規定即失效。

 依據教育部資料,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到一百零一年九月七日止,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查證屬實被解聘及不續聘教師,共計兩百二十一名;其中因性侵害解聘五十三人、不續聘四人、退休一人;因性騷擾解聘六十八人、不續聘十四人。

 昨天通過的草案明定,行為不檢違反相關法令或教師專業倫理,且情節重大,經相關機關查證屬實,教評會也決議解聘或不續聘者,一年到四年內不得聘任為教師。

 草案同時增列「經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等單位,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的行為,其情節重大」及「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不得聘任規定。而服務學校應從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評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調查屬實則應解聘之。

資料來源:http://www.mdnkids.com/info/news/content.asp?Serial_NO=83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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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不檢教師,將非終身不得聘用

聯合新聞網 2013.04.18 【聯合報╱記者楊湘鈞/即時報導】

配合大法官會議解釋,認未給行為不檢教師有改正可能,行政院會通過「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教師法」第14條修正草案部分:修正第1項,增列第9款「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其情節重大」、第11款「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及將原第7款移列為第12款,並修正為「行為不檢違反相關法令或教師專業倫理,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另於第2項明定有第1項第12款規定之情事,「於1年至4年之一定期限內不得聘任為教師」。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修正草案部分:修正第1項,將現行第8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移列為第12款,並修正為「行為不檢違反相關法令或教育人員專業倫理,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增列第9款「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其情節重大」、第11款「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另於第2 項明定有第1項第12款規定之情事,於「1年至4年之一定期限內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資料來源: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1/78396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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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教師工作權 未涉性侵、霸凌取消終身不得任教職規定

ETtoday 2013年04月18日 記者周佩虹/台北報導

針對大法官會議釋憲,教師法中「因行為不檢遭解聘並終身不得再任教職」的規定,違背憲法比例原則;行政院會18日通過教育部所提教師法修正案,將重大性侵、性騷擾、霸凌以及有罪判決確定之行為,明定終身不得再任教職外,若僅涉及教師倫理、行為不檢等,修正放寬為1年至4年後即可重新獲得聘任教職。

▲吳姓男子提出聲請釋憲,經媒體報導曾引發各界討論。(圖為資料畫面/東森新聞提供)

這項釋憲案的聲請人是吳姓已婚公立高中老師,因擔任學校營隊活動輔導員,與女大學生發生性關係,而遭學校依教師法規定不予續聘。但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又遭駁回後,決定提出釋憲。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2012年7月27日做出釋字第702號解釋,認為教師法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終身不得再任教職,違背憲法比例原則;相關機關應在1年內檢討修正,否則規定即失效。

配合大法官會議解釋,行政院會上午通過教師法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規定「行為不檢違反相關法令或教師專業倫理,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1年至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有關性騷擾部分,兩項修正草案都增列「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其情節重大」,及「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不得聘任的規定。

若教師涉有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的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以及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的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1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調查屬實,予以解聘。

而根據教育部資料,民國84年8月至101年9月7日止,「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解聘及不續聘教師構成要件態樣統計,221名教師中,因性侵害解聘53人、不續聘4人、退休1人;因性騷擾(師對生)解聘68人、不續聘14人。

資料來源: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418/19426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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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師性騷有活路 最快1年復職

中時電子報 2013-04-19 中國時報 李明賢、林志成/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昨通過《教師法》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草案,放寬行為不檢或有損教師專業倫理的罰則,從原先終身禁止任教,成為一到四年內不得聘任。此舉等於是「狼師活路條款」,遭解聘的不良教師都有機會重返教職。

教育部人事處長陳國輝解釋,這次修法主要是釐清「行為不檢或違反教師專業倫理」的罰則,以往一律都是終身不續聘,現在只要是不涉及性侵或體罰導致學生身心嚴重傷害,都可能重返校園任教。

他舉例,現行法令是教師有性侵行為就永不錄用,言語騷擾雖是行為不檢,卻不等於性侵,「開黃腔就終身不錄用,實在過於嚴苛。」

換言之,不論是師生戀或開黃腔等性騷擾,過去因違反教師專業倫理遭解聘,例如婚外情、師生戀或「輕微性騷擾」等不良紀錄者,未來都有可能重返校園。此舉引起部分立委疑慮。

立委陳學聖說,即使大法官釋憲要保障他們的工作權,這些教師有不良紀錄,教育部未來仍應建立一套安全通報系統,因為學校、家長不見得歡迎這些老師回到學教。

民進黨立委鄭麗君也說,政府要保障老師的工作權,也要確保校園與學生的安全;是否拉長這些教師回任年限,也有討論空間,目前限定一到四年似乎太短。

根據現行《教師法》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目前不適用教師共有十一款,包括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刑確定、性侵行為屬實、性騷擾或性霸凌情節重大,還有知悉校園性侵未通報等,學校得解聘或不續聘,且終身不得回任教職。

根據新修正草案,若是教師體罰造成學生身心嚴重傷害等,行為不檢或違反教師專業倫理,或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者,經教評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二分之一同意後,校方可解聘或不續聘,並且一到四年內不得回聘。

教育部強調,這是根據老師違反規定的情節輕重,擬訂不同罰則,修法過程也有徵詢各界意見。

教育部指出,這項修正案希望在立法院本會期三讀通過實施,之後被學校解聘的教育人員適用,不溯及既往。也就是,之前各種原因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被列管終身不得擔任教育人員的二三九人,還是沒有重新回到校園工作的機會。

資料來源:http://life.chinatimes.com/LifeContent/1408/201304190009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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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修法!行為不檢教師有活路? 教育部:性侵害者除外

NOWnews 2013年4月19日 記者彭夢竺/綜合報導

行政院會通過《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教師,終身不得再聘的規定,修正放寬為1年到4年內不得聘任。

為人師表,若是因為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等原因遭到解聘,將終身無法復職,大法官解釋認為有違背憲法比例原則,因此行政院會通過《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教師,終身不得再聘的規定,修正放寬為1年到4年內不得聘任。

換言之,不論是師生戀或開黃腔等性騷擾,過去因違反教師專業倫理而遭解聘,像是婚外情、師生戀等不良紀錄的教師,未來都有可能重返校園。消息一出,引發不少立委質疑與撻伐,學校與家長們也不見得歡迎這樣的教師回去。

教育部人事處長陳國輝解釋,修法主要是釐清罰則,過去一律都是終身不再續聘,現在只要不是涉及性侵,或是體罰導致學生身心嚴重傷害的教師,都可能重返校園。陳國輝說,言語騷擾雖是行為不檢,但是開黃腔就終身不錄用,實在過於嚴苛。

簡單來說,修法後,未來若是單純涉及婚外情、師生戀案件的教師,即使遭解聘,1至4年後還是有可能任教;但是,涉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等,或是體罰造成學生身心嚴重受創的教師,依舊是終生不得再被聘。

依據教育部資料,民國84年8月到101年9月7日止,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查證屬實被解聘及不續聘的教師,共有221名。其中,因性侵害解聘的有53人、不續聘4人、退休1人,因性騷擾解聘68人、不續聘14人。

資料來源:http://www.nownews.com/2013/04/19/91-292835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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