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1日 星期三

【新聞】教師因公涉訟 學校應聘律師

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教師因公涉訟 學校應聘律師

聯合新聞網 2015-01-21 聯合報 記者張錦弘/台北報導

教師常因管教問題、或兼行政職負責採購等業務而捲入法律糾紛。為保障教師權益,教育部訂定「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規定公私立學校教師依法執行職務而被告,學校應聘律師為其辯護、提供法律協助。

教育部人事處處長張秋元指出,辦法第四條特別規定,教師認為主管下達的命令違法,經向主管報告,主管認定未違法,並以書面下達命令時,教師若服從該命令而執行職務涉訟者,視同依法執行勤務,適用涉訟輔助。

但若主管命令違反刑事法律,如涉及圖利他人,老師照辦而被告,就不適用輔助辦法。張秋元因此提醒老師,應保護自己,一旦發現長官命令違反刑法,應抗拒執行命令。

不過,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理事長張旭政指出,刑法的範圍很廣,有些刑案的構成要件,連法院都有不同見解,執行上級命令的老師並非法律專家,不應把責任全推給他們。教育部「為德不卒」,若老師既然已提醒命令可能違法,長官仍書面下令執行,就應由長官負責,老師涉訟,也應予以法律協助。

張秋元表示,公務人員因公涉訟,目前已訂有輔助辦法,但教師因公涉訟,原本只透過解釋令比照公務員辦理,且只限公立學校老師才可申請聘請律師等法律輔助,私校老師不適用。

教育部去年公布修正教師法,規定「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前天再依教師法授權公布「教師因公涉送輔助辦法」,不但公私立學校老師一體適用,兼任、代理、代課老師、教保員及校長、幼兒園長、教官、教練、校護等學校人員也準用辦法。

張旭政表示,一般老師最常遇到的訴訟是學生在學校受傷、家長告老師過失傷害;兼行政職的老師也常因採購、營建發包、驗收工程或福利社相關業務而捲入司法糾紛,因公涉訟可依法請求法律扶助,較可保障老師權益。

資料來源:http://udn.com/news/story/6888/655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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