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7日 星期三

台中市教師會與教育處長座談(98.12.09)紀錄

台中市教師會與教育處長座談(98.12.09)紀錄-節錄

案由:請將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經費(下稱:2688 經費)做合理分配,以利各校均能達到級任20 節課,科任22 節課的目標。
說明
一、 本會依據 市府97 年7 月31 日府教學字第0970168716 號函「臺中市國民小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原則」擬定行政人員、級任教師、專門科任教師之授課節數。以該原則所定之中間數為準,主任、組長應授課節數依表定中數,級任教師應授20 節課,專門科任教師應授22 節課(下稱:級任20 節、科任22 節)。
二、 依前述擬定之教師授課節數,復依據貴府分配予各校之2688 補助經費所能聘請之教師授課節數,再加上教育部98 學年度「國中小增置專長教師方案」所聘請之科任教師一名授課節數,計算總合;再與學校總授課節數相比較,發現有上石、國光、大仁、四維、臺中、協和、仁愛、大智、大同、忠信、重慶、文昌等12 所學校(如附件)無法達成級任20 節、科任22 節之標準。其中,文昌雖有一節剩餘、重慶並無不足,惟再扣除各校午餐秘書依規定應減之節數,則有不足。
三、 此12 所學校未能達級任20 節、科任22 節之標準,顯示各該學校之教師授課節數仍比他校為多,勞役不均之情形存在。
四、 敬請市府 重新合理分配2688 經費,以利各校均能達到級任20 節、科任22 節之標準。
辦法:如案由。
處長回應:此問題必須再與處裡同仁研議,如果大校(60 班以上)不分配2688 經費是否可行。
台中市教師會理事長 張旭政補充:希望能先聽聽教師會的意見。
處長回應: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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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學校停車空間所徵收之停車費收入,應全額留置原校作為推動交通安全經費及改善相關交通安全設施使用。
說明
一、 市府令自98 年7 月30 日起,全市各中小學校園停車空間徵收停車費,據報載蕭副市長承諾,所徵數之費用留置學校充實相關設施及推展相關活動使用,然99 年度學校預算科目中並無此項計畫,且至今未有明確公文兌現蕭副市長之承諾。
二、 學校推動交通安全教學所編預算經費往往不足使用,而校內交通安全相關標示或改善停車空間之標示標線等設施,預算科目闕如,以致常須挪用他項經費來改善或補足。
三、 校內之有關交通標線、標誌、停車位格線等,市府交通處並未納入其服務範圍,然所徵收之停車費均須繳市庫,而學校相關設施卻未獲市府相對的改善,此誠不合理。
辦法:建請教育處向市府爭取,兌現蕭副市長之承諾,將徵收之停車費收入,全額留置原校作為推動交通安全經費及改善相關交通安全相關設施使用,提升學生交通安全之認知,改善校內行人與車輛交通安全相關設施。
處長回應:學校的停車費收入第1 年要先繳庫,處裡也希望能將此筆費用釋出給學校,目前也正努力爭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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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請教育處糾正本市國教輔導團「九年一貫課程與教學諮詢輔導」的辦理方式。
說明
1、 本市國教輔導團的98 年度精進教學計畫,規劃在3 年內辦理11 個領域(議題)的九年一貫課程與教學諮詢輔導。每個領域每學年每區進行上下學期各1 場,全市分6 區,各區10 或11 校以策略聯盟方式,配合週三下午教師進修時間實施。每場諮詢輔導皆安排5~6 所學校指派各領域(議題)教師1 人進行諮詢主題教學經驗分享。原本的美意是統合各校優質的教學經驗,進行分享與交流,提升教師教學效能。而事實上,這樣的「諮詢輔導」就像是一場熱鬧的花火秀,對提升教師教學效能不但是事倍功半,而且是勞師動眾,教師們怨聲載道。
2、 國教輔導團的任務是了解各校課程與教學基本需求及困難,據以規劃教學諮詢輔導領域課程與教學專題討論,並做年度業務推廣及各項研習傳達。國教輔導團的輔導員都是學有專精,致力研究,對於相關領域領域課程與教學,必有許多寶貴的經驗能與各校教師分享、交流。
3、 如此重要的諮詢輔導活動卻「本末倒置」,變成各校領域教學之經驗分享佔去大半時間,最後承辦人員說:「由於各校報告的太豐富、精采,又要準時結束,……」,輔導員應分享的專題專論、教育新知、班級經營技術、領域教學疑難問題解決經驗、綜合座談等,就草草結束了。
4、 而且各校如果是用抽籤或其它輪派方式產生分享者,分享者本身既無意願又沒有具特色或值得分享的課程研發實例與教學經驗,勉強進行分享又有什麼意義?
辦法
1、 輔導活動當以輔導員的教學演示、分享為主軸,各領域(議題)優秀教師進行分享為輔助。
2、 尊重教師意願,不強制規定各校指派各領域(議題)教師進行諮詢主題教學經驗分享。
3、 徵求或邀請優秀教師進行分享,例如:發展領域特色獲上級肯定的學校團隊、教案徵選比賽的得獎者、九年一貫教學資源網的優秀教案作者……等,如此對於提升教師教學效能必然大有助益。
4、 擔任分享之教師應予以敘獎,同時比照輔導員支領鐘點費,以鼓勵、尊重優秀教師。(部分領域諮詢輔導在分享活動結束時,要求各校對該場教學分享的教師進行排名,非常不妥。)
處長回應
1.會要求輔導團不能以排名的方式進行活動。
2.獎勵沒問題,至少也要給予一張獎狀。
3.輔導團每年都會甄選團員,但教師參與不踴躍,國中更少,很希望優秀的老師能參加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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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議教育處舉辦各項競賽、徵件時,應以獎勵的方式增加教師參加的誘因。不宜限定繳交件數,改為不限件數,自由參加。請重新檢討科展、教學資訊媒體競賽、教學資源網上傳……等各項規定,儘快停止強迫教師參賽、送件的作法。
說明
1. 教育處、教育部等教育主管機關對政策的推行,應有務實的規劃與作法,提供資源與支援給教師來執行,不應該總是來用競賽、徵件來當作推行的成果、績效,卻轉嫁給基層教師更多的工作與負擔。
2. 引人非議的還有這些參賽、徵件的辦法,常要教師先簽署「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同意無償讓與主辦單位。既然是強迫教師送件,所簽的同意書是否符合當事人的自由意願?此舉有涉及侵犯著作財產權之嫌,主管教育的政府部門卻做不良的示範,難道不應檢討?
3. 在98.05.13 與處長座談,處長當時也答覆:「現在以強迫的方法是絕對行不通的……寧可送件少,也不會指定某些學校送件。」
4. 以98.09.08 教育處給各校的函文為例:「為配合教育部『全國校園國語文線上閱讀活動』語文教材徵選,要求全市國中小各校均要按組別、依規定送件參加台中市初選。」可見教育處還是在規定每校一定要繳幾類幾件。
5. 教師在教學、備課和班級經營的工作已經是千頭萬緒,還要被迫參加競賽、徵件,形同不務正業,勢必影響教學品質,最後還是學生「未蒙其利,反受其害」。請讓教師心無旁鶩的專注在教學工作吧!
辦法:同案由
處長回應
1.「獎金」是最實惠的獎勵,但就是編不出來。
2.「教師專注教學」當然是必要的,會檢討「強迫」的方式。
3. 「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不一定要簽也可以參賽,只是無法將作品放入專輯光碟中與其他教師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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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目前市府對於學校代收代辦費用收取的態度不明,造成教師教學與行政處理上的極大不便,請教育處能提供更明確的做法,免除教師與學校行政人員的困惑。
說明
1.主計處要求學校合作社經費要入公庫,致使學校無法動用公基金購買獎勵學生的物品,造成學校合作社廢社風潮。
2.將購買學生學用品、簿本與教材之採購移轉至總務處後,經校務會議通過同意的購買清單又被市府以巧立名目退回,不能立名目就無法採購。
3.如一切的學用品皆以購買清單方式(詳列所需簿本的規格)請家長自行購買,當家長不關心教育事務,不願購買的情況時,嚴重影響教師的教學、班級經營與課後作業的分派。
處長回應
這不是教育處的問題,而是審計單位要我們這樣做,處裡也知道實際運作上會有困難,但審計單位認為學校的員生社不能代學生購買任何物品。有機會仍會繼續與審計單位溝通,在實務上遇到的困難要如何解決。教育事務感謝大家的用心,光靠教育處是不行的!

資料來源:http://www.taotc.org/xoops/modules/newbb/viewtopic.php?post_id=1182&forum=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