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0日 星期二

【新聞】校長搜教師置物箱 判國賠50萬

轉貼這則新聞,目的不在批評聶校長。

一件看起來單純的「職務交接」事件會鬧得對簿公堂,對我這種局外人來說,當時只覺得是霧裡看花與不可思議。而「侵害隱私權」與「國家賠償」會成立,也真的出乎我預料之外。 

或許身為教師的我們,真的是「法治觀念薄弱」。要推動法治教育,恐怕也真的得從教師們開始教育起。

若再對照最近所提「整潔工作」及「交通導護工作」,我們是否也侵害學生或教師權益而不自知?

學生整潔工作是「生活教育」?其實施的範圍、方式、時數......,有無逾越「生活教育」之虞?

在相關法規未規定、也未授權的狀況下,試圖用行政規則或校務會議來通過「交通導護工作是教師的責任」,是否也侵害了教師的權益?

「依法行政」大家都會說,但到底依的是什麼「法」?行的是什麼「政」?

 


校長搜教師置物箱 判國賠50萬

中時電子報 2011-09-20 中國時報 盧金足、馬瑞君/台中報導

台中市大智國小校長聶台璋,四年前擔任南區和平國小校長時,因搜索教師置物箱,教師認為隱私權受侵害提告,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認定聶侵犯教師隱私權,應給付損害賠償金額五十萬元。這起全台首例引起杏壇關注,聶台璋昨天表示,將提新事證聲請再審。

台中市教師會理事長張旭政要求,如果和平國小先支付賠償金,也要向聶台璋再求償。

和平國小強調,一切依法行政,若聶台璋提再審,將會視判決結果再決定後續怎麼做。若案件定讞,學校有連帶賠償責任,將會先呈報市府,由市府國賠基金代墊,再向聶求償。

市府法制局長林月棗表示,校長和學校被判國賠,必須向國賠準備金申請,才得以動支,這起判決是校長行使職權時,如因故意和重大過失,市府對校長有求償國賠支付金的權利。

這起發生在九十六年八月的案件,當時李姓、廖姓兩名教師,因聶台璋在同年八月七日要求兩人從教務處改調至輔導處,免兼行政職務,並限兩人當天立即搬行政辦公室,時間匆促,兩人只好先將私人物品裝箱搬到隔壁教室。

聶在八月十日,和多名行政人員至輔導室旁教室搜查這兩名教師私人財物,教師認為已妨害教師隱私權,兩造對簿公堂,纏訟四年多。

聶台璋表示,這兩名老師有的公文未移交,並且去查看置物箱時多人在場,只想找回公文書檔案,並無侵害兩人祕密。對被判國賠五十萬,將委請律師提新事證,申請再審。

但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聶依職責找教學資料,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由檢察官親自或指揮司法人員搜索。

資料來源:http://life.chinatimes.com/2009Cti/Channel/Life/life-article/0,5047,11051801+112011092000054,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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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搜主任物品 侵隱私國賠50萬

蘋果日報 2011年09月20日 蘋果即時

台中市和平國小前教務主任李孝敏,指控2007年8月時,他和廖姓教師被調任輔導室,並被通知免兼行政職務,他打包私人物品後,校長聶台璋卻以懷疑他刪除學校教學網站有76筆電子檔案為由,擅自與6名教師搜查他的私人物品,要求校方國賠160萬元。聶台璋則稱多數物品屬公務資料,未侵害李的隱私。

台中高分院判決認為,校長等人已因檔案被刪除報警,卻未請司法人員搜查,自行檢視李的私人物品,已侵犯其權利,判校方應國賠50萬元。

資料來源:http://tw.nextmedia.com/rnews/article/SecID/102/art_id/74415/IssueID/201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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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任意搜索教師物品 賠償50萬

台中市教師會新聞稿 2011-09-19 新聞聯絡人:台中市教師會理事長  張旭政

台中市國小校長聶台璋於擔任和平國小校長時,任意搜索校內教師的置物箱,翻閱私人物品。被害教師不堪隱私權受侵害而提告,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後,認定聶台璋侵犯教師隱私權,應給付損害賠償金額五十萬元。

此一事件發生於96年8月,當時李姓、廖姓二位教師因聶台璋於8月7日命二人免兼行政職務,並限2人當天立即搬行政辦公室,於匆促之際,二人只好先將私人物品裝箱搬到隔壁教室暫時放置。未料,聶台璋於同月10日上午,未通知上訴人到場且未經上訴人同意下,率領多位行政人員至輔導室旁教室搜查二名教師之私人財物,並任意打開整理箱,拿出私人物品觀看,並指示他人攜帶攝影機攝影,嚴重妨害教師之隱私權。

聶台璋於法院審理時,辯稱該二位教師的置物箱大多是公務上的教學資料,並無秘密可言,且該教學資料係屬學校所有,並非私人物品;其為能順利推展校務,尋找所遺失檔案,才會同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前往檢視二人箱子內是否留有未交接之電子檔案資料或書面圖片資料,僅查閱密封可掀式透明箱中載明公務字樣之卷宗夾,此舉僅係找回公文書檔案,並無侵害二人秘密,亦無翻動私人物品。

但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聶台璋依職責找尋教學資料以及承辦業務資料,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由檢察官親自或指揮司法人員執行搜索,或依行政程序法相關條規定,通知二人表示意見,方為正辦。聶台璋竟捨此而不由,貿然搜索、檢視二人上開物品。顯已故意不法侵害其等之隱私權利,自應擔負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判定聶台璋與和平國小應賠償李姓教師五十萬元。由於本案不得上訴第三審,屬確定判決,全案至此告終。

台中市教師會理事長張旭政表示,從本案判決可看出學校行政人員法治觀念的薄弱,一般民眾尚且知道僅司法人員持有搜索票才能對私人物品、宅院進行搜索,而身為校長不僅沒有搜索權利,且無合法程序,就對教師個人物品任意搜索,一同前往的相關人員也無人提出警告,顯然全部都不清楚搜索私人物品所要遵守的法律規定。「法治觀念如薄弱,如何保障校園人權?如何推動法治教育?」張旭政建議未來校長儲訓,應加強法治教育,以免校園糾紛不斷產生。

另外,此案屬於國家賠償,由和平國小或聶台璋賠償五十萬都可以。張旭政特別要求如果和平國小先支付賠償金,也必定要向聶台璋再求償。因為「這顯然是故意行為,和平國小可以在賠償被害人後,向行為人求償。不可以因為個人的故意違法行為,而要政府來負擔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http://www.taotc.org.tw/100/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