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4日 星期三

【新聞】校長協會要求修法 校長非教師雇主

這時候校長又不是雇主了?校長不是有「行政裁量權」?

「受限於學校的校務會議和教評會」?「沒有充足的管理權」?校長們還真委屈?「教師組織工會之後受到工會法與教師法的雙重保障」?導護不是還繼續站?每天不是依然在校超過 8 小時?改變了什麼?

如果連哪些是「與教學無關的工作」都搞不定,能力有問題吧?

校長們什麼時候開始學起家長,把「學生受教權」掛在嘴邊了?教師要不要站導護,和「學生受教權」什麼關係?教師要不要「指導」學生吃午餐,和「學生受教權」什麼關係?

教師在寒暑假本來就有返校備課的義務,但若教師寒暑假返校是為了「指導學生打掃」,那又是誰在侵犯「學生受教權」?(請參見返校備課多1天 教師會爭補休)





校長協會要求修法 校長非教師雇主

國立教育廣播電台 2012-10-24 康紀漢

全國校長協會日前發起校長不是教師雇主的連署行動,獲得了全國超過6成的國中小校長完成連署。全國校長協會要求政府必須要修法,將老師的雇主由學校修改為地方政府,才可以避免教師藉由團體協商向學校提出非常多的訴求,造成校園不安與衝突的現象發生。

全國校長協會與多個家長團體,對於勞委會認定校長是學校教師雇主的解釋,表達反對的立場,因為他們擔心教師組織工會之後,受到工會法與教師法的雙重保障,教師團體透過團體協商爭取權益的情形愈來愈多,但是校長受限於學校的校務會議和教評會,並沒有充足的管理權,在面對教師提出攸關孩子受教權的團體協約議題,校長恐怕無法力保學生的受教權益,因而他們要求政府必須要修法,將老師的雇主從學校修改為地方政府,而且在修法完成前,也應該要暫緩執行所有的團體協約協商。

全國校長協會理事長薛春光表示,校長雖然發給教師聘書,不過,實際上校長卻是地方政府的代理人,如果教師組工會後的雇主是學校,教師就會藉由團體協商向學校提出非常多的訴求,容易對校園造成非常多的不安定與衝突,甚至也會對學生的受教權產生不利影響。

教育部長蔣偉寧回應指出,教育部目前已經與勞委會形成共識,未來教師執行團體協約的工作,不會全部落在校長身上,如果是地方學校通盤議題,就由地方政府來做,倘若是全國性議題,就由教育部來處理。另外,至於全國校長協會提出的修法主張,教育部也會進一步評估,會努力積極先從校長安心辦學的方向去做。

圖:全國校長協會與多個家長團體要求修法,將老師的雇主從學校修改為地方政府。

資料來源:http://www.ner.gov.tw/index.php?act=culnews&code=view&ids=141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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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工會雇主是學校 校長連署反彈

自由時報 2012-10-23 〔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

教育史第一遭 已逾兩千校長連署

去年全國教師可組工會後,有關教師工作內容要與「雇主」進行團體協約,勞委會認定雇主是「學校」,教育部、縣市政府等教育行政機關則非當事人,引發全國中小學校長強烈反彈,發起「兒童受教權不能割地賠款─校長不是雇主」連署行動,目前已有兩千多名校長參與,成為台灣教育史上第一次校長連署事件。

對於校長群起反彈,教育部長蔣偉寧昨天在立法院教育委員會,回答立委管碧玲質詢時表示,教育部將和勞委會再進一步研商,希望可依協約事務的性質區分雇主,單一學校仍是以學校為雇主、校長為代理人,地方教育則應是各縣市政府、中央教育則是教育部。

全國校長協會理事長薛春光說,勞委會解釋《團體協約法》中教師工會團體協商的對象,認定學校是雇主,因此也就是學校校長,校長協會因此發起「兒童受教權不能割地賠款─校長不是雇主」連署行動,短短十多天就有兩千兩百卅四名校長、全國超過六成的國中小校長連署,甚至新北市、宜蘭縣、屏東縣及金門縣連署比率達到百分之百,澎湖縣也超過九成八,全台校長以壓倒性的連署人數,表達強烈反對「校長是雇主」的立場。

薛春光表示,校長們強烈要求政府修改惡法,將雇主從「學校」修改為地方政府,而且在修法完成前,暫緩執行所有「團體協約」協商,明天也將和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吳福濱等人召開記者會表達反對決心。

教師工會:校長就是代表學校雇主

不過,全國教師總工會理事長劉欽旭表示,校長本來就是代表學校的雇主,「教師聘書上是誰的名字,誰就是雇主」,教師聘書上就寫著學校校長的名字,事實上教師工會不在意誰是雇主,只要有明確雇主,讓教師可依法進行團體協約,對校長們因不了解勞動法令所產生的恐慌感到同情。

劉欽旭表示,以前教師權益受損時只能提出申訴,校長不用出面,即使申訴成功,校長也可不予理會,但教師組工會後,最嚴重情況可提請裁決,類似勞動法庭的概念,雇主若被判輸就可能有罰鍰問題,但也是罰學校,不會罰到校長。

資料來源: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oct/23/today-life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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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雇主不是學校 全台校長連署修法

台灣醒報 2012-10-24 【台灣醒報記者陳珮瑜台北報導】

「這是台灣教育史上第一次校長自發連署!」針對教師可受《工會法》和《教師法》保障,拒絕參與課餘活動,甚至可以用團體協商向校方爭取權益一事,全國校長協會理事長薛春光批評,學校不是老師的雇主,老師應該對政府負責,他已匯集全台6成國中小校長的連署,希望教育部和勞委會盡快修法,將教師雇主從「學校」改為「地方政府」。

對此,教育部長蔣偉寧表示,會再和勞委會做進一步研商,希望可依協約事務的性質區分雇主,不會讓協約工作只落在校長身上,例如單一學校仍是以學校為雇主、校長為代理人;地方教育則應是各縣市政府負責;中央教育則是教育部主導。

受到《工會法》和《教師法》雙重保障,教師和學校的衝突越見頻繁,全國校長協會理事長薛春光舉例指出,部分老師舉著教師法第16條「老師可拒絕參與和教學無關的活動」大旗,拒絕進行課程研究、拒絕寒暑假返校備課、拒絕下班帶學生社團等,甚至透過工會向勞委會申訴。

「更可笑的是,教育部和勞委會的判決完全不同調。」薛春光補充,勞委會表示校長是名義上雇主,應盡快團體協商;教育部卻說,公立學校誰是雇主仍有爭議,要求暫緩協商,害得校方無所適從。

「校長不是老師的雇主,老師應該對政府負責!」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吳福濱強調,勞委會應在一年內修正《工會法》,將教師雇主從「學校」改為「地方政府」,倘若教師要求勞資協商,對象也應是地方主管機關;更重要的是,修法完成前必須暫緩所有團體協商。

此外,吳福濱也指出,既然《工會法》已同意教師可組織工會,那麼《教師法》中有關教師組織的規定也應一併修改,否則讓教師會和教師工會並存,老師將形成一股巨大力量;教育部也應組成專案小組,統一研議各縣市「團體協約」的版本。

薛春光表示,全國校長協會在9月份開始發起相關連署行動,要求教育部和勞委會應盡速溝通,修改《工會法》,短短兩週已有超過6成的國中小校長完成,人數共有2112名;新北市、宜蘭縣、屏東縣和金門縣更達成100%連署,顯示這問題已經十分嚴重,希望政府正視。

教育部教研會執秘劉仲成下午則回應,老師工作事項包羅萬象,很難一一列舉,為了回應社會「學生在,老師在」的期待,將在「教師法」中增訂教師在校服務時間不應少於學生在校作息時間。此外,地方政府應該指導學校和教師工會進行協商。至於教師會是否解散?劉仲成說,教師會是依人民團體法成立,除非自願,否則無法強制解散。

資料來源:http://www.awakeningtw.com/awakening/news_center/show.php?itemid=36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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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首次校長連署修法 校長協會:校長非教師雇主

中國廣播公司 2012/10/24 陳映竹報導

去年教師組織工會後,勞委會認定,學校是老師的雇主,因此教師工會團體協商的對象是「學校校長」。全國中小的校長群起反彈,發起了聯署活動抗議,短短兩周就有超過六成、兩千多位校長參與,是台灣教育史上第一次校長連署事件。

全國校長協會指出,教師受到《工會法》與《教師法》雙重保障,教師團體透過「團體協約」的手段,爭取自身權益的火勢越燒越烈。校長被勞基法認定是雇主,但卻乏權力有必須負最大責任,成為跛腳雇主,這將損害孩子的受教權。

校長協會因此發起「兒童受教權不能割地賠款─校長不是雇主」連署行動,短短十多天全國超過六成的國中小校長連署,甚至新北市、宜蘭縣、屏東縣及金門縣連署比率達到百分之百。校長們強烈要求政府修法,將教師的雇主從「學校」修改為地方政府,而且在修法完成前,暫緩執行所有「團體協約」協商。

面對校長的反彈,教育部長蔣偉寧表示,將和勞委會再進一步研商,希望可依協約事務的性質區分雇主,讓協約工作不會只落在校長身上,單一學校仍是以學校為雇主、校長為代理人,地方教育則應是各縣市政府、中央教育則是教育部。至於修法是中長期的工作,現階段至少讓校長能安心辦學。

校長協會也呼籲,教師已組工會,教師會就應該解散,立法院本院期內應該修法訂定教師會的「落日條款」。

資料來源:http://www.bcc.com.tw/news/newsview.asp?cde=1926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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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工會協商 誰當雇主看事項

中央社 1011024 (中央社記者陳至中、許秩維台北24日電)

教育部今天表示,教師工會勞動協商,將依性質決定「雇主」代表,學校事項由校長負責,全國事項則由教育部出面。

教師適用勞動三法後,教師工會取得「團體協約協商」的權利。中小學校長協會今天召開記者會,擔心校長被勞基法認定為「雇主」,缺乏權力卻要負最大責任,希望政府修法將教師的雇主修改為地方政府,並在修法完成前,暫緩執行所有協商。

教育部次長陳益興表示,教育場域和一般企業不太一樣,近來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討論後,決定在不違反現行法制下,依協商事項決定由校長、地方政府或教育部擔任協商代表。

陳益興舉例,如果是教師排課、職務分配、校內自治事項等,由校長當代表;教師在校時間、授課時數、寒暑假到校備課天數、工會會務假等,由地方政府代表;教師薪水、退休撫卹、聘任資格、教育經費編列等全國事項,則由教育部代表協商。

校長協會今天也公開呼籲,教師既已組織工會,教師會就該解散,陳益興表示,教師會依人民團體法成立,教育部無法強制解散,目前已將教師會定位為教學研究專業組織,協助提升教育品質。

資料來源:http://www.cna.com.tw/News/aEDU/201210240325.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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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工會團體協商 依協商事項認定雇主

國立教育廣播電台 2012-10-24 徐詠絮

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發起「校長不是教師雇主」的連署,並要求政府修法,將老師的雇主由學校改為地方政府。教育部次長陳益興表示,已與勞委會形成共識,未來教師工會執行團體協商,可依協商事項權責區分雇主,單一學校權責事項以學校為雇主、校長為代理人,跨校性、地方教育則由各縣市政府出面協商,全國一致性事項則由教育部處理。

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認為,去年教師組織工會後,勞委會認定,學校是老師的雇主,因此教師工會團體協商的對象是「學校校長」,但校長受限於學校的校務會議和教評會,沒有充足的管理權,恐怕無法保障學生受教權,希望老師的雇主應該由學校改為地方政府。對此,教育部次長陳益興表示,目前已與勞委會達成共識,將依照協商事項權責認定雇主,如果涉及單一學校事務像是:學校排課及職務分配、學校午餐管理等可由學校處理,涉及跨校性、有地方一致性事務,像是:教師工會會務假、學生在校時間、教師授課時數、寒暑假備課天數、教師聘約等則由地方教育局處負責協商,全國一致性像是:教師敘薪、聘任資格、退休、撫卹、請假等,則由教育部出面協商。

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也認為,教師已組工會,教師會應該解散,對此,陳益興次長強調,目前教育部在《教師法》修正草案,已將教師會定位為教師教學及研究專業組織,希望協助提升教學品質。

資料來源:http://www.ner.gov.tw/index.php?act=culnews&code=view&ids=14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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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老闆不是我」 2千校長連署

聯合新聞網 2012/10/25 【聯合報╱記者陳智華/台北報導】

「公立學校教師的『老闆』不該是校長,而是地方政府。」全國校長協會不滿勞委會認定校長是「雇主代表」,得跟教師工會團體協商,否則就會被罰,已發動連署,要求政府修法將公校老師的雇主從學校改為地方政府,已獲2千多位國中小校長連署支持。

教育部次長陳益興回應指出,教育部長蔣偉寧與勞委會主委潘世偉最近討論後確定,教師的雇主除了學校,還包括地方政府和教育部;未來與教師工會團體協商時,將依性質決定雇主代表,校內事項由校長負責,跨校、地力事項由地方政府代表,全國事項由教育部出面。

陳益興舉例,如果是教師排課、職務分配、年級召集人、教師辦公地點及學校午餐品質等校內事務,由校長當團協時的雇主代表;如教師工會會務假、學生在校時間、教授授課時數、教師寒暑假到校備課天數及教師聘約準則等跨校、地方一致事項,由地方政府當雇主代表;教師薪水、退休撫卹、聘任資格、教育經費編列等全國事項,則由教育部代表協商。

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薛春光指出,去年教師組工會後,勞委會解釋公立學校教師雇主是學校,需跟教師進行團體協商,否則代表學校的校長就要被罰,但校長們無法接受這種解釋。

全台已有2112位校長連署反對「校長是教師的雇主」,薛春光說,校長根本是「缺乏子彈和權力,卻負最大責任的半調子、跛腳雇主」,據他了解,有校長因不跟教師工會協商,已經被罰。

校長協會主張,一年內修正工會法,未修法前,中央應要求縣市暫緩團體協商。

全國家家聯盟也聲援校長協會的訴求,理事長吳福濱說,教師受到工會法與教師法雙重保障,教師團體透過團體協約的手段,爭取自身權益,學生權利可能受損。

資料來源:http://mag.udn.com/mag/campus/storypage.jsp?f_ART_ID=420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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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商 校長、教師工會談不攏

聯合新聞網 2012/10/25 【聯合報╱記者陳智華/台北報導】

全家盟理事長吳福濱昨天指出,各縣市教師與雇主的團體協商問題層出不窮,如老師不想擔任午餐指導員、不站導護、暑假不到校備課,都要協商;校長是公務員,很難不對組工會的老師讓步,學生權益可能被犧牲。

吳福濱說,例如最近桃園縣加強營養午餐監廚和食材驗收的機制,部分學校校務會議通過,要求所有教師必須輪值營養午餐食材驗收,但許多教師不願意執行,透過教育產業工會向勞動局申訴。桃園縣勞動及人力資源局解釋,校長是名義上雇主,要求校長加速與老師進行團體協商,否則就要開罰。

吳福濱進一步表示,教育局函文學校,指出公立學校誰是雇主仍有爭議,要求暫緩協商,此事明顯暴露各縣市勞動局和教育局不同調,已造成校園的不安和危機。

全教會秘書長李雅菁指出,團協的雇主代表可能是地方政府或學校,但校長一定是雇主,不能規避。她表示,站導護要由各校和老師協調;至於午餐驗收,這並非老師專業,老師不應做非教師專業的事。

一位私校老師指出,不論公私立學校,老師的雇主都是校長,因為校長是學校的管理人,給老師的鐘點費也要校長批准。對私校老師來說,雇主則是董事會,董事會對老師聘任、薪水掌有生殺大權。

資料來源:http://mag.udn.com/mag/campus/storypage.jsp?f_ART_ID=420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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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拒當教師雇主


台灣立報 2012-10-24 【記者鄭諺鴻台北報導】

教師組織工會之後,牽涉230萬名中小學生受教權的「團體協約」議題備受爭議。全國校長協會24日召開記者會強調,校長不是教師的「雇主」,要求政府修法,將老師的雇主由學校改為地方政府,避免教師藉由團體協商向學校提出諸多訴求,影響學生受教權。

全國校長協會理事長薛春光表示,全校協日前發起「兒童受教權不能割地賠款-校長不是教師雇主」連署行動,兩週內有2千1百多名、全國超過60%的國中小校長完成連署,要求政府修法,在修法完成前,暫緩執行所有「團體協約」協商。

夾在勞動、教育部門間

依現行法規,勞委會認定校長是學校教師的雇主。薛春光說,教師組織工會之後,受到《工會法》與《教師法》的雙重保障,教師團體透過團體協商爭取權益的情形愈來愈多。校長受限於學校的校務會議和教評會,沒有充足的管理權,面對教師提出關於受教權的團體協約議題,校長擔心無法保障學生受教權益。

薛春光舉例,日前桃園縣加強營養午餐監廚和食材驗收機制,部分學校校務會議通過,要求所有教師輪值營養午餐食材驗收,教師不願意執行,隨即透過教育產業公會向勞動局申訴,認為不在教師職務範圍之內。勞動局指出,校長是名義上的雇主,要求加速進行協商,否則就要開罰。教育局函文學校,表示公立學校誰是雇主仍有爭議,要求暫停協商。他質疑,縣市勞動局和教育局不同調,已造成校園危機。

▲全國校長協會24日召開記者會要求修法,將老師的雇主由學校改為地方政府,避免教師藉由團體協商向學校提出諸多訴求,影響學生受教權。(圖文/楊萬雲)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吳福濱補充,教師拒絕寒暑假返校備課的現象只是冰山一角,還有部分教師舉著「教師法第16條與教學無關」的大旗,拒絕指導學生吃午餐、拒絕進行課程研究、拒絕上班教學外的時間帶領學生社團、拒絕辦理教學觀摩。制度設計不完善導致教育現場出現眾多亂象,家長是孩子的守護者,全家盟支持校長不該是教師雇主。

一人面對工會 校長恐退讓

吳福濱憂慮地表示,若政府遲遲不修法,校長一個人要和整個工會協商,勢必很多事情都要退讓,每天光是處理教師工會,哪有心思經營校務,對學生受教權恐造成負面影響;公立學校校長及老師領的都是納稅錢,校長發的聘書是行政契約而非勞動契約,應回歸給地方政府。

全國學習障礙協會理事長郭馨美認為,部分教師對特教學生的認知不足,融合教育是國際趨勢,對特教學生應給予關懷或提醒,而非以「與教學無關」的理由,忽視特教學生的受教權。她希望教師若能在課後給予學習能力較弱的學生鼓勵,或調整繳交作業內容方式,勢必能提高特教生的學習力。

教長:責任不會由校長一人扛

教育部長蔣偉寧回應表示,教育部已與勞委會有共識,未來教師執行團體協約,責任不會全落在校長身上,校長可專心校務;地方學校通盤的議題,由地方政府來做;全國性議題則由教育部處理。

教育部次長陳益興補充,各縣市可針對議題權責,因地制宜進行團體協約協商,不須有統一協商版本。如果協商主體是學校者,為避免事後簽訂團體協約不被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可,或有其他疑慮,可先向主管機關呈報,主管機關則明確指導學校協商,積極協助學校與教師工會協商。

針對校長協會所提的其他主張,教育部表示,為回應社會「學生在,老師在」的期待,在101年送至立法院審議的「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增訂教師在校服務時間為教師依聘約及第17條第1項規定負擔義務所需的時間,不得少於學生在校作息時間。

另外,針對校協要求教師會解散,教育部回應,教師會是依人民團體法成立,無法強制命令解散。為釐清教師工會與教師會的功能,教育部在「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已將教師會應定位為教師教學及研究專業組織,提升教育品質。

工會:校長需強加法治與人權

校長協會連署不想成為教師雇主,全國教師工會副理事長吳忠泰回應,校長其實並非單一雇主,而是多重雇主。他認為,校協說「校長不應該是雇主」的立場站不住腳,因校長在行政指揮及校務運作仍有權力,只需要負責管控權責,萬一無法處理,可向上呈報,改由地方政府或教育部接手。

吳忠泰說,校長的養成過程中大多被教育成權威領導,缺乏協商觀念,不是說校長不能溝通,是希望採納多元意見,特別是法治及人權概念需加強教育。他舉例,部分校長在私人採購及公開採購中,常將廠商的回饋行為混在一起,應該「公歸公、私歸私」。

資料來源: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23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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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工作協商找校長?教長:看議題

國語日報 2012/10/25 陳祥麟/臺北報導

教師組工會後的「團體協約」問題延燒。全國校長協會發起「兒童受教權不能割地賠款——校長不是教師雇主」連署,兩週內有兩千多名國中小校長連署。有校長說,若教師以「非教師工作內容」為由,拒絕寒暑假返校備課與指導學童吃午餐,要求和「雇主」進行團體協商,校長天天忙著和教師協商,校務怎麼運作?

全國校長協會理事長薛春光說,全國已有超過六成校長連署,要求政府修改《工會法》,把教師雇主從「學校」修改為「地方政府」。教育部長蔣偉寧說,若協商議題屬學校,由校長協商,若是地方通盤問題,由地方政府協商,全國議題由教育部負責。

圖說:全國校長協會和多名家長團體代表呼籲,教師的雇主是政府,才能讓學校辦學安定。攝影/陳祥麟

資料來源:http://www.mdnkids.com/info/news/content.asp?Serial_NO=80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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