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日 星期四

【新聞】全教總批團體協約玩假的

「團體協約有很多內容,並非學校所能承諾負責,當然無法成為教師的雇主,也無法締約」的確是校長們的困難,這我們可以理解;但「教師團體是透過團體協約的手段,爭取自身權益」有何不可?又何需校長協會「質疑」?

補助健康檢查、補助文康活動,不是現行且早已存在?何來「排擠教育經費」?「這些經費要從哪裡來」應該也不是校長們「所能承諾負責」的吧?

教師是否擔任導護,與學生受教權何干?若校長們還是覺得導護工作關係學生受教權至深,何不要求學校內教師外的其他職員、工友,甚至全體家長們都一齊輪值導護,卻只單方面要求教師?若要說學生受教權,教師「不可兼辦行政工作」,就有更多時間和心力可以留給教學和輔導,不正是對學生受教權的最基本保障,為何校長協會也還是反對?





全教總批團體協約玩假的

自由時報 2013-05-02 〔記者林曉雲/台北市報導〕

新勞動三法上路二年,全國教師總工會不滿迄今未完成任何一件教師團體協約,昨天廿多名工會幹部參與五一大遊行上街頭抗議,痛批勞動三法集體協商是玩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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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總理事長劉欽旭表示,全教總參與遊行,除了支持工會訴求外,主要是針對迄今全國沒有一件教師團體協約完成締約,表達強烈抗議。

劉欽旭表示,團體協約是健全勞雇關係的基礎,不必然只是勞工的片面利益,而是釐清權利和義務,甚至有助於政策理念的法制化,政府和校長不用害怕締約,但地方教育局處和校長卻對於誰是老師的雇主、誰要和教師工會締約互踢皮球。

校長協會:修法前應暫緩團協

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薛春光反駁表示,團體協約有很多內容,並非學校所能承諾負責,當然無法成為教師的雇主,也無法締約,他質疑教師團體是透過團體協約的手段,爭取自身權益。政府才是教師的雇主,在完成工會法修法前,應暫緩團體協約。

資料來源: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y/2/today-fo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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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工會抗議 團體協約跳票

國語日報 2013/5/2 陳祥麟/臺北報導

昨天是勞動節,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響應勞工團體在立法院前的遊行,呼籲政府年金改革要符合公平正義,並抗議政府宣稱要落實團體協商的承諾跳票,全國各級教師工會至今沒有完成一件團體協約。另外,校長團體和教師團體也為勞資協商的「團體協約」怎麼簽,而隔空喊話。

校長團體批評,有縣市教師工會在協約裡,納入「學校給工會會員健康檢查公假及健檢補助」等項目,將排擠到教育經費;教師團體則回應,不管是校長或縣市政府,都可把對教師的要求納入協約裡,教師「樂意談、不怕談,希望趕快談團體協約」。

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薛春光表示,新勞動三法實施兩年來,有些縣市教師團體透過「團體協約」爭取自身權益情況越演越烈。他舉例,有縣市傳出教師工會把「教師不應擔任導護,也不可兼辦行政工作」、「學校每年編預算,補助工會文康活動」、「學校應核給工會會員每年一日健康檢查公假,補助每兩年一次健檢費用」納入協商項目。

薛春光說,甚至還有某縣教師工會發文,要求對全縣所有國中小進行「工會對學校」團體協商,且認定校長是雇主,但工會提的五十多條協商草案中,僅有六條是教師義務,其他都是要求會務假等。他強調,《工會法》、《教師法》應同步修法,明確定義政府才是教師雇主。

資料來源:http://www.mdnkids.com/info/news/content.asp?Serial_NO=83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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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協會籲:修工會法 校長非教師雇主

中時電子報 2013-05-01 中廣新聞 陳映竹

教師籌組工會在五一勞動節這天,屆滿兩年,至今仍未落實團體協商制度,讓教師們大為不滿。不過校長團體認為,教師受到《工會法》與《教師法》雙重保障,極力爭取自身權益,但對家長及社會關切的「不適任教師」卻付之闕如,只爭福利不盡義務無法讓社會接受。(陳映竹報導)

今天是五一勞動節,除了勞工上街頭抗議,教師工會也爭取落實團體協商制度。

不過,全國校長協會憂心,「團體協約」牽涉到是否紊亂教育制度與排擠教育經費等兩大問題,影響所及,絕對是全國230萬名中小學生的受教權,主管機關絕對不可等閒視之。像是,「教師不應擔任導護義務、也不可要求兼辦行政工作。」、「學校每年必須編列固定預算,補助教師工會分會辦理的文康活動。」這些都是部分縣市陸續傳出的「教師工會團體協商內容」。

校長協會理事長薛春光質疑,這些經費要從哪裡來?教育經費難道不是應該優先改善教育環境照顧學生嗎?

校長協會主張,應該在一年內修正《工會法》,校長不是教師雇主,政府才是教師雇主。在此之前,縣市應該暫緩團體協商,今年八月開學前,教育部要完成教師工作守則並上路,以保障學生受教權。

資料來源:http://life.chinatimes.com/LifeContent/1413/201305010031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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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約空轉 全金聯、全教總聯手要勞權

新頭殼newtalk 2013.04.25 汪彥成/台北報導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理事長劉欽旭列舉近2年教師工會發起集體協商的案例,並指出至今未有團體協約受主管機關核可通過。圖:汪彥成/攝

新勞動3法生效將滿2年,工會發展與勞工權益保障仍未見具體成效,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全國教師工會聯合總會今(25)日共同召開記者會,痛斥政府未落實集體協商機制,並上演行動劇,諷刺資方、官方聯手阻撓團體協約的簽訂與生效,要求修法廢除主管機關的審核權、健全勞資關係。

2011年5月新勞動3法正式生效,政府期望透過「團體協約法」的落實,確立勞資之間誠信協商的過程,並提升協商意願。根據該法,經勞資集體協商所達成的協議,可作成「團體協約」,從而保障雙方針對各種勞動條件的共識與權利義務關係。

根據團體協約法第4條規定,團體協約作成後,須呈請主管機關認可,全金聯及全教總均認為不合理,且根據全金聯統計,企業工會這2年間,完成團體協約簽約者僅增加40件。全教總更表示,至今尚未有教師工會的團體協約通過生效,形同虛設。

全金聯秘書長韓仕賢指出,全國企業工會目前共計892家,截至去年底,達成團體協約簽約者則有77家,團體協約覆蓋率僅8.63%,相較於國際水準,歐陸多數社會民主國家均超過70%,英國47%,美國及日本也達20%左右。全教總秘書長羅德水批評,政府所稱「與國際人權接軌」,根本不符實情。

韓仕賢進一步指出,金融業中近2年僅6家完成團體協約的續約,且大多數工會組織仍遭遇主管機關不核可,以及勞資會期被不當拖延等情況。此外,被認為是工會重要原則的「禁止搭便車條款」,也屢屢受到阻撓。

羅德水則表示,「團體協約法」施行2年,教師工會部分仍1件未過;他痛批政府是用「兩手策略」,一方面開放教師組工會,另一方面卻關上達成具體成效的途徑。

全金聯、全教總在記者會中聯合演出行動劇,諷刺教育部與校長先是互踢皮球、指稱對方才是資方,後又抵制教師工會會務假、研習公假等提案,讓教師團體協約一籌莫展;銀行員則在資方與財政部聯合阻礙下,無法通過「禁止搭便車」條款,使入會意願低迷。

工會代表最後將團體協約法丟在地上,任由人踩踏,暗示政府對金融、教師業勞動權保障毫無誠意。

此外,針對團體協約「協商前要報備、協商後要核可」,全教總理事長劉欽旭說,主管機關權限過大,應該修法;他也強調,集體協商是健全勞資關係的基礎,並不必然是勞方的片面利益,而是權利、義務的釐清,甚至能有助於政策理念的法治化,「政府的想像力應該更豐富」。

全金聯、全教總共同表示,會盡力推動團體協約法修法,保障勞資溝通的管道與成果,並呼籲政府重視法規問題,「金融、教師業的勞權困境,就是台灣集體勞動權的困境」。

資料來源:http://newtalk.tw/news/2013/04/25/358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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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團體協約 全教總盼政府協助

中央社 1020425 (中央社記者王靖怡台北25日電)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及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今天說,為落實集體協商制,政府應協助金融、教師工會與雇主簽團體協約。

全教總及全金聯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全金聯秘書長韓仕賢表示,團體協約法2011年5月修正實施後,統計到去年底,83家簽團體協約,僅增加40家,團體協約法形同虛設,顯示落實集體協商只是假象。

全教總副秘書長羅德水說,教師與公營銀行團體協約須經主管機關核可,等同給主管機關否決權,根本是箝制集體協商。

他說,應取消主管機關核可權,勞資對等協商,不要想成團體協約只對勞方有利,資方一樣有權可提出協商,如老師應盡什麼義務、該怎麼進修等,勞方不排斥談,但一定要對等。

團體協約法規定,當事人為公營事業機構、公立學校等,應在團體協約簽訂前取得主管機關核可。

資料來源: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304250200-1.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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