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5日 星期六

【新聞】個資法上路 逾8成上班族憂違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於 2 年半前就三讀修正通過,今年才正式實施,或許真的「創紀錄」;而一個已實施近 20 年的法規,僅僅只是修正,竟可以造成這麼多人、這麼大的恐慌,恐怕也是前所未見。

諷刺的是,教育局、學校可以隨便就侵犯教師權益,諸如短發超鐘點費、超編教師授課節數、違法要求教師擔任與教學無關的工作(如導護)...,卻異常在意一個並不那麼動輒得咎的個資法?

想想也是啦,違反個資法最高會被判 5 年徒刑,再加上最高 2 億元賠償;而侵犯教師權益,最多不過就補發、研究後修正...,「風險」幾乎是零!

我們的社會,在意的是「守法」,還是只是「擔心被罰」?






個資法上路 逾8成上班族憂違法

聯合新聞網 2012.12.13 【聯合晚報╱記者盧沛樺/即時報導】

不論是到銀行開戶、填寫病例資料卡、申請各式補助或證明,都免不了要提供個人資料,讓不少負責蒐集資料的基層員工,因個資法上路,要承擔違法的風險。據最新調查,超過8成受訪上班族坦言,工作會經手他人個資,認為已對自身構成風險。

360d才庫人力資源今公布「個資法關職場什麼事」網路問卷調查結果,由於個資法已在今年10月正式上路,對於個資取得、使用、維護等,增加不少限制,調查發現受訪逾千人中有8成3直言,工作會經手他人個資如身分證、電話、地址,其中8成5認為個資法施行後,對工作增加額外風險,

此外,高達9成表示日後轉職或在目前工作上,會盡量避免管理、經手他人資料,以求自保。

調查中也發現,7成6表示倘個資遭外洩,勢會採取法律途徑,捍衛自身權益。換言之,民眾不惜採取法律行動,保障個資,公司如何確保客戶個資管理,並加強第一線員工對個資法的認識,以免觸法,愈形重要。

該調查也指出,求職面試與人事主管要求填寫員工資料,是上班族最常面對要透露個資的情況,68%最不滿被徵詢家庭情況,如問家庭成員的職業,其次是身體健康狀況。儘管如此,找/保住工作要緊,倘真遇到上述情況,近9成表示仍會照實答覆。

資料來源: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6/75638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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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避監督? 調閱資料受阻 議員批不合理

自由時報 2012-12-15 〔記者王錦義/新竹報導〕

新竹市議員林智堅抨擊,服務處最近接獲民眾陳情案件,向市政府產業發展處、教育處調閱資料,竟都被以違反個資法為由拒絕。他說,個資法上路後,民眾手機接到的行銷電話沒少過,反而是很多機構、單位以個資法來迴避民意代表、媒體監督,公然違反政府資訊公開原則。

市府︰有民眾個資就不能外洩

被點名的產業發展處長杜德霖說,議員申請的是水土保持規劃書,這不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文件,而是私有地主請水保技士做的規劃書,所有權是屬於地主與水保技士的,市府是主管機關,所以送一份給主管機關審查,並不是所有政府文件都要按資訊公開法,尤其個資法上路,只要文件上有民眾個資,就要考慮是否有無違法的疑慮。

教育處副處長李芳齡則回應,議員申請的是關於青草湖國小老師疑似打傷學生的案件調查報告,但由於調查內容涉及其他學生個資與談話,站在保護學生的立場,其他家長也不希望內容外洩,所以不對外提供,若當事人真的有需要,可填寫申請表,向教育處申請有關當事人部分的調查資料。

林智堅說,有市民向他陳情反映,土地遭鄰地坍方波及,陳情者質疑鄰地根本沒做好水土保持計畫,市府相關單位也沒有做好把關審查,導致坍方損及權益。他認為這事關人民權益,因此向產業發展處了解水土保持的問題,卻發現資訊完全不公開,除了相關單位審查通過與否,毫無其他監督空間,相當不合理。

林智堅說,台北、台中市議會也都遇到因個資法上路,被政府拒絕提供資料的案例,個資法讓政府施政愈來愈不透明,他認為只有透明的政府才是帶給人民信賴的政府,現在施政團隊動輒以個資法形成保護黑幕,他懷疑根本是因為有見不得光的瑕疵,所以才不願意把資料攤在陽光下。

資料來源: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dec/15/today-north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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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阻「愛」…警做公益 索名冊被拒

自由時報 2012-12-4 〔記者陳賢義/台東報導〕

大武警分局會同中華心蓮人公益協會聯手傳愛濟弱,轄區公所卻礙於個資法,拒絕提供列冊名單,物資差點發不出去。(記者陳賢義攝)

個資法上路,警方索取名冊做公益也被拒絕!大武警分局尋求外援,濟助南迴四鄉獨居老人、貧困及低收入戶,向地方公所申請列冊名單,卻因個資法受阻,只好「自力救濟」,責成警勤區挨家挨戶調查,警方希望相關單位能因應公益用途,適度鬆綁,讓社會愛心能及時送到需要幫助的弱勢手中。

大武警察分局關懷弱勢族群,副分局長陳居生積極奔走,獲得中華心蓮心公益協會慷慨解囊,捐贈了四公頓白米和大批民生物資,計畫分送給大武、達仁、金峰、太麻里等四鄉的獨老、貧困及低收入戶,地方公所礙於個資法,拒絕提供列冊家戶,差點讓這份善心暖流送不出去!

挨家挨戶清查 大武警無奈

為了加速送達濟助物資,大武警方化被動為主動,動員各警勤區挨家挨戶清查,再會同中華心蓮心公益協會台東分區主任黃振富轉送,近四百戶受惠。

「要名冊做公益被拒絕,就連申辦馬上關懷服務也受阻,真的很難做!」李姓警員說,好不容易獲得外援,公所卻無法配合,申辦即時馬上關懷專案也面臨相同困擾,無奈又無力。

馬上關懷也受阻 盼適度鬆綁

陳居生說,偏鄉工作機會少,年輕人外流及隔代教養情況嚴重,生活相對清苦,許多貧困家庭和獨居老人亟需濟助,愛心善舉卻因個資法重重設限碰壁,期盼相關單位能考量申辦緣由,依權限適度變通,讓需要幫助的弱勢都能獲得援助。分局長楊國祥則希望這個善舉能達到拋磚引玉的效果,吸引更多人共襄盛舉。

金峰鄉公所研考董新華說,民間公益團體以往來文索討名冊,公所都樂意提供,但個資法上路後就得依法行事,需先行徵得當事人同意。分局這次索討名冊時間短促,人數又太多,違犯個資法不但涉及刑責,還得被裁處罰金,各公所才會不敢冒然提供。

資料來源: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dec/4/today-south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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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告違反個資法 四教師獲不起訴

中時電子報 2012-11-29 中國時報 【程炳璋/台南報導】

洪姓男子在九十九年間不斷到台南某間大學內隨機找女學生騷擾,多名女學生認為遇上變態向校方反應,師長在網路上公布男子畫像、姓名,要學生留意。洪某輾轉得知,今年七月怒告學校四名師長妨害名譽與違反個資法,昨日台南地檢署作成不起訴處分。

四十多歲的洪男,九十九年間曾到台南市一家大學內,隨機向女學生要電話、搭訕、騷擾或出言恐嚇,變態行為經反應校方,徐姓教官、伍姓教官、程姓導師、冷姓輔導組長依據學生提供資料,將洪男的姓名、畫像以電子郵件公布,標明「學校近日出現變態人物,請轉各班防範注意。」

其中程姓導師將郵件貼上自己的部落格,遭洪某輾轉得知,怒告四名學校師長涉嫌偽證、妨害名譽與個資法。其中妨害名譽因罪嫌不足不起訴。

今年七月,洪某再對四位學校師長提告違反個資法,成為個資法上路後台南市罕見提告案例。

昨日台南地檢署認為此案有多名學生反應,是攸關校園人身安全的公共利益,難認有違反個資法的情事。且按照個資法第八條,縱使違反也屬於行政罰,非屬刑事犯罪。加上此案行為在九十九年六月,提告則在今年七月,已逾六個月內的告訴期,作成不起訴處分。

資料來源: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110503/1120121129001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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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澄清「符公益皆可公布姓名」

聯合新聞網 2012.11.09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學校張貼榮譽榜,有沒有違反個資法?法務部昨天指出,學校張貼有學生名字的榮譽榜,是為執行教育工作的職務,有特定的教育目的,並沒有違反個資法的問題。法務部官員還說:「學校不必過度解讀個資法。」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個資法的立法目的,在於個人隱私的「保護」,並不是個人資料的「保密」;學校為鼓勵學生張貼榮譽榜,符合公益目的,學生的名字當然可以公布。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官員指出,個資法第十六條明定,公務機關只要在執行法定職務的必要範圍內,並符合機關主管的特定目的,蒐集利用個人資料,並不違法;若是在特定目的外,只要機關是基於公共利益或當事人權益而蒐集個資,也不違法。學校蒐集學生的個人資料,張貼有學生名字的榮譽榜,顯然是為了教育目的;張貼學生姓名的榮譽榜,有利於學生權益,符合個資法第十六條,並沒有違法問題。

法務部指出,個資法的解釋,各主管機關應深入了解並加強正確宣導;過度擴張解釋,要每個人都提書面同意使用個資,「那豈不發瘋了」,不但與個資法立法目的不符,也不合理。

資料來源: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0/74872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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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霧煞煞「畢冊能印姓名嗎」

聯合新聞網 2012.11.09 【聯合報╱記者喻文玟、鄭朝陽、田兆緯、徐如宜、鄭惠仁】

個資法上路,學校困擾的問題一籮筐,畢業紀念冊未來能否在照片上印出姓名?成績單寄回家,能否寫其他學生排名?學校都霧煞煞。

新北市教育局副局長龔雅雯表示,希望主管機關修法,在保護個人資料上留一些彈性空間;新北市不會統一規定,由各校依法辦理。

台中市忠明高中教務主任陳建銘表示,個資法確實已影響學校部分行政運作。

例如畢業紀念冊,以往都會在照片下方寫上全名,未來這種作法可以嗎?還有學校門口表揚學生的LED跑馬燈,是不是也不能「露出學生全名?」

埔里國中教務主任郭慶隆說,個資法上路,為免觸法,校方曾詢問法務部及南投地檢署,以往成績單會列舉全班學生排名,方便家長了解孩子學習情況,未來還可以寫其他學生的排名嗎?

法務部答覆可以,要校方不必過度解釋,但南投地檢署則表示,列舉全班排名「有洩漏個資之虞」,弄的學校也不知該怎麼辦。在沒有明確解釋前,校方只能採取自保和保護學生的立場,成績單只列學生個人排名。

縣市教育局態度也不同;台中市教育局說,確實有多所學校反映校門口LED跑馬燈、畢業紀念冊揭露個資等問題,目前還是請學校依規定遮隱以免被罰。但學生得獎是好事、升學表現優異也值得鼓勵,教育局還在研究如何兼顧。

高雄市教育局表示,校園個資的限制,「我們也還在熟悉中」,日後在競賽前,教育局考慮在報名時就請家長簽同意書,如果得獎就公布孩子姓名。

台南市教育局副局長王水文認為,「名字打○是矯枉過正!」學生得獎當然可以公布姓名;台南市復興國中校長林茂生也說,「又不是中獎一千萬或一億要保密。」

資料來源: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0/74872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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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榮譽榜 家長批得獎像嫌犯

ETtoday 2012年11月9日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南投縣政府日前發文各校,要求遵守「個資法」,獲獎學生不得公布全名,中間一律打○,導致不少學校的榮譽榜上,紛紛出現一堆圈圈像天書,讓家長痛批,小孩是做了什麼壞事?得獎怎麼搞得像嫌犯似的。

最近南投縣內不少國中小學的網站上,榮譽榜都成「圈圈榜」,原來是縣府教育處發文校方,要求必須遵守個資法,如有觸法校長得負全責。明明是件光彩的事,現在卻得偷偷摸摸,學校雖然很無奈,但還是得將名字改掉。

根據《聯合報》報導,有家長抨擊,花大把銀子栽培小孩,好不容易得到好成績,名字卻變圈圈,難不成是嫌犯嗎?怎麼不登出全名?也有得獎學生指出,現在到學校都被笑「林圈圈來囉!」「林圈圈好會跑步!」等,覺得很不是滋味。

究竟個資法要執行到什麼程度?法界人士認為,得獎是種榮耀,如果還要畫圈圈,難道公開表揚時,學生得戴「頭套」領獎嗎?對此,教育處長黃寶園解釋,只是提醒學校守法,會將問題回報給中央,研究大家能接受的作法。

資料來源: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1109/12533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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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延燒 榮譽榜變○○榜

人間福報 2012/11/9 【本報南投訊】

因為《個人資料保護法》,造成人名打圈圈的現象,從地檢署延燒到校園!南投縣政府發文各校,要求遵守個資法,榮譽榜的學生姓名中間一律改成「○」,不少學校榮譽榜變成圈圈榜,家長批,「難道孩子是嫌犯?得獎是榮譽,為何不登名字!」

個資法到底要保護什麼人,要執行到什麼程度,法界人士指出,只要是「當事人不覺得有被侵犯或符合公益,不必保留姓名。學校表揚學生是種榮耀,符合公益,若還要畫圈圈,難道朝會公開頒獎時,學生還戴著頭套上台領獎嗎?」

「恭喜本校孫○辰獲全國美展第一名,陳○揚獲得佳作……」點入南投縣內各國中小學官網,榮譽榜一片○○,根本不知道誰得獎。原因是南投縣府上周三發文各校,要求遵守個資法,獲獎學生姓名不得公布全名,中間一律打○。

教育局擔心各校弄不清楚,公文還列舉改圈的「範例教學」,提醒學校一定要改,「否則校長要負全責!」嚇得各校紛紛將名字改掉。

埔里鎮大成國中最近在縣運會奪下佳績,榮譽榜內十七名學生就有十七個圈圈,教務主任張文嘉表示,他們遵守縣府的提醒,怕觸及個資法才改成圈圈,但明明是件光榮的事,現在卻變得偷偷摸摸,真的很無奈。

張文嘉說,官方網站榮譽榜名字都要改圈圈,以後升學的榜單是否也會一片圈圈,如「台中一中,李○豪,台中女中,李○玲」,到時候貼在校門外,紅榜一片圈圈,會很誇張,盼有關單位能放寬標準。

吳姓家長怒批,從小花錢培養孩子學跆拳道,好不容易在縣內比賽取得好成績,開心地點入學校官網,卻發現孩子的名字變圈圈,「試問,我的孩子做了什麼壞事?為何得了獎,搞得像嫌犯?」

在縣運會田徑項目得名的林姓國二學生,更是五味雜陳,他表示這周到學校,同學都叫他「林圈圈來囉!」「林圈圈好會跑步!」雖然是開玩笑,但明明是得獎,卻被取笑,心裡真不是滋味。

中興國中是少數沒有遵守縣府指示的學校,校長李枝桃說,若學生犯錯被記過,校方絕不會提供資料,但得獎是值得公開表揚的,不解為何會有洩漏個資的問題。若照此邏輯,那曾雅妮比賽得獎,是否也要變成曾○妮?

台中市忠明高中教務主任陳建銘表示,個資法限制多,確實已影響學校一些行政運作,除了畢業紀念冊,未來學校門口的LED跑馬燈,是不是也不能「跑出學生全名?」朝會頒獎時,得獎學生也不能宣讀全名?

教育處長黃寶園說,個資法規定不能公開洩漏個人資料,他們只是依法提醒學校;會將問題回報中央,研究大家都能接受的做法。

資料來源:http://www.merit-times.com.tw/NewsPage.aspx?unid=281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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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即時通】個資法施行後,學校張貼榮譽榜,一律需匿學生姓名?

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2012/11/14

答:學校為達成教育或訓練行政目的,於其必要範圍內所為獎勵學生行為,如張貼榮譽榜揭示姓名,符合個資法第16條、第20條利用規定,無需過度遮掩姓名,否則有違個資法第1條規定所稱「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意旨。

資料來源:http://pipa.moj.gov.tw/cp.asp?xItem=1253&ctNode=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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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明上路 外洩最高賠2億

自由時報 2012-9-30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

創紀錄 三讀後逾兩年才施行

「個人資料保護法」明天(十月一日)施行,未來個資外洩,最高可求償兩億元、刑度最重可處五年有期徒刑;至於有爭議的「特種個人資料」條款和「一年告知」條款共兩條文,則暫緩施行,將等立院修法通過後再實施。

「個資法」共五十六條條文,立法院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三讀通過,明天將施行其中的五十四條條文,另兩條「特種個人資料」條款和「一年告知」條款暫緩施行。個資法也創下多項紀錄,包括「法案三讀通過後,逾兩年後才施行」,以及「部分條文未施行就準備修法」。

基於公益人肉搜索 不會違法

個資法明天施行後,未來民眾從網路等管道蒐尋資料,並無觸法之虞,例如找出虐貓者等基於公益的「人肉搜索」也不違法;個人部落格及臉書等,原則上可張貼一般日常生活或公共活動的合照或影音資料,只要內容不結合其他個人資料就不會觸法。

但違法蒐集、處理、利用或變造個資,造成他人損害,或者意圖營利,都可處以刑責及罰金,最重為五年徒刑;若難以證明實際損害金額,民眾也可向法院申請求償,每人每一事件五百元至兩萬元,但同一事件總額以兩億元為限;主管機關或所屬縣市政府除可依規定限期改正,也可視情節處以罰鍰。

違法外洩個資 最重處5年刑

在媒體免責條款部分,媒體基於公益目的報導新聞,原則上不必告知當事人個人資料來源;媒體在公開場合、公共活動的新聞報導跟拍,原則上也都合法。

銀行、保險、電信等民間企業擾人的電話行銷也將有法可管。企業利用個資行銷時,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一經拒絕須立即停止行銷,否則將受罰。業者首次行銷時,須支付民眾拒絕行銷的所需費用(如提供免費回郵信封或免費服務電話)。

另外,若購物台、大賣場、網路業者不慎洩漏個資,民眾可以委託公益社團提請團體訴訟、集體求償;若有民眾自認明明沒提供業者個資,卻收到廣告DM,有權要求業者說明,如發現業者違法蒐集可以求償。

特種個資、一年告知 緩施行

全部條文中,引發高度爭議的是第六條「特種個人資料」條款、及第五十四條「一年告知」條款。

其中第六條「特種個人資料」,原條文規定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等敏感個資,因性質較為特殊,如不謹慎處理恐引發社會不安,或對當事人造成難以彌補傷害,因此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但法務部徵詢各界意見後,認為不夠周延,發現可處理利用的範圍太狹隘,像學校、計程車行等詢問教師或應徵者有無重大前科,或學校為特殊疾病學生妥適安排活動等,蒐集學生病歷等個資,都可能觸法,因此予以修正,增列「病歷」及規定「為維護公共利益所必要」、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可蒐集個資。

至於同樣有爭議的第五十四條,原規定本法施行前,間接蒐集個人資料應在一年內完成告知,但銀行、保險等金融業反映,他們動輒需處理數百萬筆個資,原條文規定一年完成告知的期限太短、成本過高,政院也認為過於嚴格,貿然實施對社會衝擊太大,因此刪除一年期限,修正為「處理或利用這些資料前,向當事人告知即可」。

資料來源: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sep/30/today-t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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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節錄)

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第 3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
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第 5 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
關聯。

第 15 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
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第 16 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
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
人。
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七、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第 28 條
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
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
致者,不在此限。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
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
賠償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但因該原因事實所涉利益
超過新臺幣二億元者,以該所涉利益為限。
同一原因事實造成之損害總額逾前項金額時,被害人所受賠償金額,不受
第三項所定每人每一事件最低賠償金額新臺幣五百元之限制。
第二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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